民商法学中的连带责任思考

2019-10-21 17:21关星
科学与财富 2019年20期
关键词:连带责任思考

关星

摘 要:连带责任作为民商法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民商法的众多制度中均可见该种制度,在实际的应用过程中,需要履行的责任是对责任人是否严格按照合约上的要求开展各项工作进行监督,在保护受害者的自身权益,确保各项交易的安全性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连带责任在实际的应用过程中,展现出了较强的复杂及零散性质,目前我国对于连带责任并未有出台与之相匹配的系统法律法规。因此,在对连带责任进行分析时,应站在司法的角度进行分析,为连带责任的有效使用提供合理的建议。

关键词:民商法学;连带责任;思考

0引言

连带责任作为民商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在实际的应用过程中,它在保护债务人权益、打击犯罪、确立法律权威、保障各种法律制度的有效实施和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由于目前我国的连带责任法律制度尚未完善,未能对连带责任设置出合理的范围,对连带责任各项工作的高效实施及开展均造成了较大的影响,严重者还会对法务工作的实施及开展造成较大的制约。因此,应准确分析连带责任,并对其进行相关的司法解释,以确保连带责任各项工作能够高效实施及开展。

1概述

1.1连带责任的含义

在我国民商法律中并没有陈述解释连带责任的具体含义,导致我们在处理相关法律事宜时对连带责任的滥用。连带责任,一般情况下是表示在法律事务中的当事人达到两个及以上,同时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那么这例法律事务中的责任人就会相应承担连带责任。

1.2连带责任类型

1.2.1两人以上侵权行为导致的连带责任

共同侵权主要是指两人及以上行为的产生对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危害的一种行为,即使该种行为不是蓄意而为之,但是对他人的权益造成了危害,将会被纳入到共同侵权范围内。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提出,两人及以上的人出现的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行为人需要根据自身的职责权限及能力范围,主动承担与其相关的连带责任,通常在对案件进行处理期间侵权行为更为常见,表现为,侵害结果的产生是两人及两人以上而导致,若能够排除掉该种行为的蓄意性,并且也不是多人共同所产生的过失,对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责任提出了疑问。针对该种情况,不同的人提出了不同的见解。一些人认为,该种情况的出现由于受多人导致,并且在侵权前并没有出现蓄意行为。

1.2.2两人以上的危险行为导致的连带责任

两人或两人的人们在出现危险行为后,会引发他人的权益遭受到损害,但是不清楚损害的产生是由哪些人所造成,连带责任主要是指应由共同的危险行为人来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于由于共同危险行为给人们生活所带来的巨大损害,会对人们的共同工作及生活造成较大的影响。

1.2.3两人以上共同危险行为所导致的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的产生若由两人及以上的共同危险行为所造成,会导致行为人的自身权益遭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但是却无法确定损害行为的产生是由哪位行为人造成的。要求共同危险行为人应一起来承担相关的连带责任,以防止给人们的实际生活带来较大的损害,避免对人们的正常工作及生活造成较大的影响。

1.2.4合作或合伙导致的连带责任

对于合作或合伙所产生的连带责任,由于在工作期间是由团队中的所有人共同来完成工作,任何一个合伙人均有权利承担起连带责任的管理重任。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中的要求。要求合伙人应主动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及连带责任,且承担的比例应严格按照合作控股中提出的要求,来承担责任。

1.2.5委托代理行为导致的连带责任

造成的连带责任委托代理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点:造成的连带责任的产生与代理方权利不明确有直接关系,而且造成的连带责任未能清楚的写在授权合同中,连带责任的授权合同具有较强的不确定性。因代理人的欺骗行为而产生的连带责任,代理人与第三人应当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对于违法行为造成的连带责任,在了解代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情况下,代理仍从事非法行为,要求代理需要与委托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2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

2.1程序法与民商法之间存在不协调问题

民商法是一种以民事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实体,在内容上强调的是以民事主体为主要形态,而程序法与民商法之间存在着内容上的挂钩,程序法可以为民商法提供实际的手法运用,因此协调性在两者之间显得比较重要。但事实情况是两者之间有所冲突。而这会造成民事连带责任规定存在无法落实的情况,按照常规的方法来看,民商法运用的是比较常见的,而在两者产生冲突时候也是一种主要方法。因此,为了化解这种冲突,需要对民商法进行简明扼要的概述,确保在诉讼问题上有更好的实践参考价值。

2.2债权人责任划分不够明确

在经济产生纠纷的实际案件中,虽然每个债务人都有共同责任,如李先生将个人私家车借用同事张先生,张先生在使用的过程中,酒后驾车事故,对孙小姐造成严重的伤害事故,张先生被带到法庭,要求张先生补偿,根据附加依法共同责任,法院还列出了车辆的拥有者李先生。当张先生无法承担巨额医药费时,李先生将负责全额还款。但在实际情况中,李先生的过错仅仅是把车借给了张先生,他不得不承担和张先生一样的连带责任,这种连带责任存在着责任不够明确的问题。

2.3限制期间仍存在一些问题

行动的限制大约是两年。但是,在担保法中,债务限制规定主债务在履行后六个月内。此外,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连带责任的限制。

3改善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的对策

3.1完善连带责任诉讼程序

从民商法的法律程序上来看,在对已经发生的案情进行了解时,应结合实际情况對案情进行界定。在不同的行使案件下,民事主体观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在对民事案件进行分析时,应在法律的要求下开展各项民事分析工作,坚实公平、公正原则,不断完善诉讼程序,并做到删繁就简,以促进诉讼效率的提升。另外,应充分发挥程序法的作用,对程序采用多元化设计方法,以确保民商法的科学及合理使用。

3.2对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

在对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时,应严格按照民商法中提出的责任认定及培养要求开展各项保护性工作。例如,当债务人的数量较多时,在对经济赔偿问题进行判断时,其界定应以债务份额的大小为依据,采用该种判断方法,有助于确保债务纠纷的快速解决,保证债务纠纷处理的公平性。因此,在对此类案件进行处理时,需要将考察工作放在首要位置上,使民事主体责任更具合理性,确保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能够最大程度的发挥出来。

3.3完善连带责任

通过对连带责任的相关内容进行了解可知,与商法中及民法中所规定的责任有较强的一致性及关联性,但是在实际的应用过程中,存在规定不足情况,无法对连带责任进行界定。要想明确连带责任,需要从程序层面及制度层面出发,以便能够更好的适应民商法中的要求,完成对合法权益的保护,确保民事主体的利益能够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

3.4满足各方的法律要求

通过对民商法的实践情况进行分析可知,当诉讼程度得到完善及改善后,要求改进人员应充分考虑到双方的选择权,对诉讼工作的实施及开展情况进行综合衡量,坚持诉讼利益原则,提升诉讼工作的有效性及合理性。同时,应不断完善诉讼程度,对实质性的权益进行维护,确保在维护利益的期间,权益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根本性的保障。

4结语

为了促进民商事法律的共同责任,有效发挥其有效的作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政府在法律专业法律机构和专业人员应积极努力分析存在的问题,找到有效的对策,提高民商事法律的共同责任,有关规定使其更有效地为民事主体服务。

参考文献:

[1]蔡先红.民商法中的连带责任探讨[J].长江丛刊,2016,15:120.

[2]刘军.我国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的认定和处理思路漫谈[J].湖北函授大学学报,2016(7).

[3]王喻程.关于民商法学中连带责任的浅析[J].法制与社会,201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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