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在我国的资本市场中近几年上市公司的财务造假现象极为普遍,涉及到的行业也很是广泛,其中尤以农业上市公司最为频繁。在2012年证监会开展了对IPO在审企业的财务核查,使得大部分企业终止了上市的目的,而其中农业企业占有较大的比重,而之后的几年,农业企业终止IPO在审数量仍然在增加。面对这一现象,很难不会引起我们的思考。在这种现象之下是否隠藏着财务造假这种行为的存在?又是由于什么原因的存在,使得农业企业成为了财务造假案件的常客?
从农业上市企业的财务造假案件的研究出发,通过与行业特征相结合,能够更好的认识到财务造假在农业上市企业频频现身的原因,这样才能更好的从根本上提出解决财务造假的建议与对策。
关键词:农业企业;财务造假;上市公司
1案例介绍
广东新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位于广东省平远县长田镇油茶工业园,成立于2004年,2008年变更为广东新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并且被评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公司2010年启动创业板IPO,保荐机构为南京证券,2012年4月24日,通过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上市资格,正式发布招股说明书,登陆创业板。
但是好景不长,在短短的一个月之内,证监会不断地接到关于新大地的举报信,同时,新大地的真实经营情况开始受到公众质疑。随后,证监会开始了对新大地公司的立案稽查工作,经过调查发现,新大地在2009年至2011年期间均存在虚增利润的情况,金额分别为279万元、305万元、2,042万元。同时,新大地公司还通过私下进行股份转让,以代持的方式将转让款冒充公司销售收入。最终,由于新大地公司并未真正进入发行阶段,仅仅对实际控制人进行了罚款,以及终身市场禁入的处罚。
2造假手段分析
(1)“小额大量”虚做收入
新大地正是利用了客户分散的特点,利用客户的身份做虚假的銷售收入。例如,2010年期间,有一笔账面显示为85万元的销售收入,经核查,客户与交易均真实存在,但实际交易金额仅为20万元,将销售收入虚增了4倍之多。同时,在其销售过程中,新大地公司没有对其900多家长期性客户进行销售收入的造假,而是选了边远地区且销售额不大的小客户进行收入的虚增,而且所虚增的金额都不是很大,最多也不超过几千元。
(2)多渠道的资金
公司利用一些在建工程项目或是购买固定资产、原材料为借口,将自有资金流出企业,由于部分资产的取得收益的时间较长,短期内无法实现经济利益的回流,因此企业就有一定的时间和调控空间来将这部分资金冒充收入,以达到虚增收入的目的。
(3)公司、董秘、中介联手造假
根据新大地三年的交易金额排名,前十的客户总计22家,其中有10家公司与新大地公司由关联方关系。进一步研究发现,这十家企业中的实际控制人都与新大地公司有亲属关系,部分职位还涉及到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这无疑会加大企业高层联手造假的风险。
3造假原因分析
(1)农业税收优惠,财务造假成本低
农业的发展自古就一直影响着国家经济发展走势,国家为了调控农业良好发展,出台一系列惠农政策,其中以税收支持最为明显。农业企业需缴纳的税款与其他行业相比呈现减少的趋势,在部分领域个别企业甚至还会有免税的情况。这样难为会使得部分农业上市公司利用国家政策的便利,骗取国家补贴而出现财务造假的情况。
(2)生物性资产核查难度大
农业资产主要由生物性资产和土地资产构成。相较于企业行业的资产审查,农业企业生物性资产和土地资产的价值很难量化,并且资产的盘点也存在困难,因此企业在农业资产的支配上存在人为操纵的空间。另外,农业企业地点多数是远离城市,甚至有些是在乡镇等地区,在进行相关资产交易时,企业法律意识不强、交易随意性等原因都会使得交易的真实情况被掩盖。
(3)生产模式初级化
目前我国农业行业整体处于生产模式初级化阶段,一些生产设备和相关计划仍不成熟,因此在这种状况下,农业产品的产量和质量不高。国家为了改善该现状,积极支持农业行业转型,在此背景下,大批农业企业为博得市场以及投资者者的重视,开始纷纷美化企业财务数据。
4对策措施
(1)规范治理结构
企业要建立合理而严格额内部管理制度。从以往造假案例分析看来,多数农业企业进行造假是受到管理层的人为干预,领导的权利大于一切,这就导致内部控制失效。因此优化管理结构模式,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可以避免企业集权的现象。不仅可以保护小股东的自身利益,还可以避免企业财务造假的发生。
(2)加大对农业企业的扶持力度
加大对农业的技术、资金支持,促进农业企业由劳动力密集型向资金技术密集型转变,提高农业产业的附加值和比价效应。在宏观政策上加大对农业的扶持力度,不仅要对龙头农林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苗木种植企业实施税收优惠,对于其他农业企业也应实施低于工业企业的税收标准。加大对农业企业的银行贷款支持,解决农业企业融资困难,同时完善农业保险,减少自然灾害对农业造成的损失。只有解决了农业企业经营和融资上的困难,才能从根源上减少盲目上市、遏制财务造假。
(3)完善立法制度,确保外部治理机制对财务信息的有效监管
对于目前我国已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需要积极的向企业进行宣传和及时的检查企业执行情况。对企业财务人员,要从记账阶段就督促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在报表编制及审核过程做到职责分离,同时严格按照要求披露真实的公司财务信息。
在立法方面,需要大力整治造假力度,加大犯罪成本,使其不敢造假。在某种程度上来说,处罚力度不强也会导致造假现象屡屡发生。
参考文献:
[1]管理舞弊的形成机理及治理对策研究[J]. 王鲁平,陈羿. 管理工程学报. 2018(01)
[2]农业上市公司财务舞弊审计风险识别与控制——基于GONE理论的多案例分析[J]. 田冠军,姚楠. 财会通讯. 2016(19)
[3]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的风险识别与证据收集[J]. 熊方军,张龙平. 经济与管理研究. 2016(10)
作者简介:
董润杰 1993年5月,籍贯:江苏省淮安市 学历:硕士,初级会计师;专业或研究方向:会计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