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2019-10-21 18:55李如
科学与财富 2019年28期
关键词:环境公益诉讼完善建议

李如

摘 要:为保护环境,新民诉法规定了公益诉讼。在环保法中对环境公益诉讼进行了细化和延伸,不仅将“破坏生态”一词纳入环境公益诉讼的范畴而且明确了诉讼主体的范围。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对环境公益诉讼的描述过于模糊,法官在实际审理案件中仅凭这样的法条无法做出正确裁判。

关键词:环境公益诉讼;缺陷分析;完善建议

一、环境公益诉讼的基本理论

环境公益诉讼主要指的是环境方面的公共利益出现了间接或者是直接的损害,或者是出现了实际的危险,而组织、国家机关等为了维护环境的公共利益,便会依照相应的法律制度向法院提起诉讼[1]。

美国在上个世纪开始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到90年代中叶已经相当完善,为我国提供了参考。印度直到70年代初期才陆续出台一系列关法律,70年代末期已经建立起一套环境诉讼制度。与美国相比,印度的环境公益诉讼更具有本土特色。日本公益诉讼也称“民众诉讼”,包含取消诉讼、课以诉讼和居民诉讼。总之,各个国家对公益诉讼的规定是不同的,但绝大多数国家都已对公益诉讼进行了立法。

二、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缺陷分析

1 原告主体资格的限制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为社会组织参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提供了基础性依据。《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至五条也提供了具体规定。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以公共利益维护者的身份出现,实施司法救济行为,而其维护的利益最终归属于社会。法律规定原告限于“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这意味着公民个人不得作为原告起诉。公民是社会形势的主体,是组织的参与者,立法者把公民资格排除在外将成为我国发展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一大阻碍。

2司法制度不健全

长期以来由于政府支持力度不够、公民环保意识薄弱等导致权力滥用的情况。各部门之间相互推诿、互相推责,这样政府和法院之间的工作开展没有衔接好。这主要体现在两方面:1)立案难。从某种程度来讲,是由于我国立法对环境公益诉讼的规定不明确导致的。法律里并没有环境公益诉讼案由的规定,而法院由于无法突破现有法律规定而以原告不适格、案件不属于受理范围为由将案件拒之门外;2)举证难。举证是一个诉讼案件重要的步骤,如果被侵害人无法举证则很可能导致败诉的后果。目前最高法解释和法律规定的举证责任分配規则尚不完善[2],如在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之前,许多证据就因非人为原因毁损、灭失。

3 鉴定费用高,基金制度不完善

我国诉讼费用与标的成正比,即索赔金额越高原告预先要缴纳的受理费就越高。在实际生活中,鉴定贵成为许多社会组织的障碍。在打一场公益诉讼官司下来很可能会负债累累,这无形中就限制了公益诉讼的提起,大多数情况下由于当事人没有能力缴纳鉴定费而导致败诉。虽然司法解释对此做出了规定,即对于鉴定费、检验费以及诉讼费等一些必要费用,法院可以予以支持并酌情支付。但仍属于笼统的规定,赋予了法官极大地自由裁量权,因此原告最终能否得到一定的补偿费用仍旧有待思考。此外,法院对于与环境生态保护有关的赔偿金设置等并没有作出明确规范,基金会的设定存在一些制度上的漏洞。

三、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完善建议

1 原告主体资格多元化

事实证明传统的观念已经不能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因此我们应该扩张原告主体资格,只有这样才能满足当下多元化发展的需要。[ ]对于公民来讲赋予其环境诉权既是保障环境执法的基本也是补救民事侵权行为的重要方式,只有通过人民政府与公民的配合才能使环境从根本上得到改善。公民在保护环境中所起的作用是任何主体都替代不了的。同时在公民的支持和帮助下政府也能更好地开展相关服务,实现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统一。

2 环境行政执行机关专门化

目前,我国行政执行机关较为混乱,我国法律也并没有明确指出到底哪些机关具有环保执法资格,因此在实际生活中就会出现有利可图争相竞争、无利可图相互推诿的现象。国家机关根据自身的实力与地位,能够解决环保公益组织实力并不充足的情况[3]。笔者提出如下建议:1)明确各部门的职能和分工,把工作下放到每一个具体部门,工作落到实处;2)严格限制执行机关执法并进行资质审查,提高行政人员的素质和能力;3)设立专门环保巡回法庭,虽然我国一些省市如北京已经建立了环保庭,但执行力度仍不够。可以让巡回法庭的法官在一些重点省市进行培训和交流学习,促进环保庭的全面开展。

3 完善环保基金制度

公民在诉讼中承担的诉讼费用极其昂贵,因此,完善环境保护基金制度十分重要。政府应提供相关资金促使基金启动,从而为公民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做铺垫。如政府可以从各个部门抽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扶持受害人,充分发挥政府为人民服务的职能,此外还可以充分利用社会公众的力量比如建立社会环保基本协会,专门以社会捐赠的方式来筹集资金,此笔基金只能用于环保诉讼案件.我国也可以充分利用大国地位,与一些国家联合成立公益诉讼基金会,每年对各国予以一定资金的补助来支持各国环境保护工作的有效展开。

结语

环境公益诉讼在世界范围内已逐渐趋于成熟,与此相比我国环境公益诉讼仍处于起步阶段,其还存在着缺陷,只解决了这些缺陷,才能消除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发展中遇到的问题。一个国家制度的建立必须经过反复实践,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因此,我国需要在切实结合具体国情的基础上汲取他国精华,从实际出发形成一套成熟的诉讼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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