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心理咨询师的作证特免权问题

2019-10-21 06:53张露露
青年生活 2019年18期
关键词:心理咨询

张露露

摘要: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出于历史传统和政策性的考虑都建立了证人作证特免权制度,并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完善,而在中国证人作证仍然是宪法规定的公民的一项基本义务而不是一项可由公民自主决定的义务。心理咨询师在作证特免权方面的法律规定和在实践中的运用则更加的模糊。在依法治国的政策形势下,笔者从证据制度的价值以及职业保护等几个方面阐述了心理咨询师作证特免权制度的重要性以及对其赋予现实意义的展望。

关键词:心理咨询;心理咨询师;作证特免权;和谐价值

心理咨询起源于1896年韦特默的《临床心理学》,它的主要范畴包括:教育咨询、职业咨询、心理健康咨询及心理发展咨询。咨询心理学的研究对象主要是正常人,而不是患者。它为解决人们在学习、工作、生活、保健和防治疾病方面出现的心理问题(心里危机、心理负荷等)提供有关的理论指导和实践依据,使人们的认识、情感、态度与行为有所改变,以达到更好地适应社会、环境与家庭的目的,增进身心健康。在我国,20世纪30年代,丁瓒先生作为中国第一位临床心理学家,进入北京协和医院从事心理学工作。2001年8月,经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由国家颁布《心理咨询师国家职业标准》(试用版),总体来看,我国心理咨询的职业化,尚处在初级阶段。

一、心理咨询师

(一)心理咨询和心理咨询师的概念

心理咨询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心理咨询包括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有时心理检查、心理测试也被列为心理咨询的范围。狭义的心理咨询不包括心理治疗和心理检查、心理测试,只局限于咨询双方通过面谈、书信、网络和电话等手段向来访者提供心理救助和咨询帮助。

心理咨询师是协助求助者解决各类心理问题、具有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的人,是健康管家职业之一,主要解决人们心理健康问题。心理咨询师必须具有较强的责任心,能诚恳坦率地和来询者谈心,使他们愿意暴露内心的隐私和秘密,值得他们信任;咨询人员必须保护来询着的切身利益,尊重他们的人格和意愿,尊重隐私、保护秘密是保护来询着利益的重要内容。

心理咨询的对象

心理咨询的主要对象可分为三大类:1、没有精神疾病,但在現实生活中由于受到不同程度的刺激,产生了心理问题困扰着自己的生活。2、精神处于一种平衡状态,但心理的良好程度还没有达到。3、比较特别的患者,就是患有精神疾病的患者。心理咨询其实是精神诊疗师,说明白了就是对处在精神不太正常的人的一种咨询帮助,而少部分是对于精神病患者的一种咨询服务。

心理咨询师所必须具备的职业道德规范

心理咨询师不得因求助者性别、年龄、职业、民族、国籍、宗教信仰、价值观等任何方面的因素歧视来访。2、心理咨询师在达成咨询合同服务之前,需要让来询着知晓其工作的性质,以及来信者要做的以及限制不能做的事。3、在遇到咨询过程中的问题时,心理咨询师对其工作的重点内容应征得被咨询者的同意,在有的方面可以通过合同的方式解决。4、心理咨询时与来询者之间的关系如果只是单纯的咨询关系,没有其他的二重关系的时候,有利于对患者的治疗,也会避免出现其他的麻烦事情。5、当心理咨询师认为自己不合适对某个求助者进行咨询时,并且本着对求助者负责的态度将其介绍给另一位合适的咨询师或者医师。6、心理咨询师要始终严格遵守保密的原则。

把心理咨询师纳入作证特免权范围的理由

证据法的四个价值支柱:准确、公正、和谐、效率。准确认定事实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前提;公正是证据制度的首要价值;效率能够更好的体现公正和和谐;和谐价值在作证特免权领域的地位举足轻重。

(一)关于作证特免权的理由

1、这种交流必须源自它们不会被披露之秘密;2、对于全面且令人满意地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而言,秘密性要素必须是事关重要的;3、在社会共同体看来,这种关系必须是一种应当闲心养护的关系;4、披露这种交流给这种关系单来的损害,必须大于获得有关信息从而正确处理诉讼所带来的利益。

(二)心理咨询师(精神诊疗师)-患者免于作证的理由

1、更加充分的体现和谐价值

在日生生活中,随着社会压力的增大,各种心理疾病层出不穷,困扰着人们。心理咨询这个行业的发展和稳定需要政府以及社会的支持,心理咨询师才能在法制化的时代下有立足的余地,这个社会才会在心理咨询这个行业的运行下变的越来越健康。

体现心理咨询师的职业道德规范,保护心理咨询这个行业。

心理咨询师的职业道德规范中有一条是:心理咨询师要始终严格遵守保密的原则。心理咨询师只有严格遵守保密原则,患者才能将自己难以启齿的事情说出来,心理咨询师才会了解病情,对症下药。所以心理咨询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

心理咨询师作证特免权问题在法律中的规定

《人民法院统一证据规定》第69条(精神诊疗师-患者免于作证的权利):现任和曾任精神病医师、心理治疗执业人员,对其以诊疗目的与患者进行的秘密交流事项享有免于作证的权利。《刑法》第42条:“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通过《人民法院统一证据规定》和《刑法》的规定来看,我国法律中对作证特免权问题的规定还是不太明确,这样规定导致在现实中运用法律的时候就会显现出模棱两可。所以,对作证特免权问题在法律中进行统一规定是有司法意义和现实意义的。

结语

艾伦说:“我们之所以对律师与委托人之间的秘密交流证据加以排除,在一定程度上是因为我们不想阻止委托人在与律师就法律意见进行磋商时直言相告。”艾伦教授的观点直接说出作证特免权在委托人与律师之间的重要性。面对目前我国心理咨询师作证特免权问题的法律规定上的不明确、现实司法中的不太重视让法官和相关诉讼人之间运用法律时表现出捉襟见肘的状况。为了保护心理咨询这一职业,为了体现出证据应该体现的和谐价值,我们应该明确心理咨询师在作证特免权中的权利,而不是将其仅仅作为一种义务来规定。

参考文献

师至洁著,如何成为金牌心理咨询师,武汉大学出版社,2010-03-01.

肖丹主编,心理学基础(2版),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8,114-120.

姚绍敏,罗金菊著,心理障碍精神分裂症,江苏科学技术出版社,2010-06-01.

龚冯健著,我国心理医生-患者特免权制度的构建,苏州大学,2013.

林崇德主编,咨询心理学,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9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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