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彬彬
摘 要:随着当前我国的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的日趋完善,董事责任也逐渐强化,从而为保障董事责任保险制度发挥积极作用打下了基础。董事责任保险制度和民商法之间存在的冲突需要及时解决,这是制度发展中的一个必然阶段。本文先就董事责任保险简要阐述,然后就董事责任保险制度和民商法冲突以及协调的措施详细探究,希望能从理论层面的研究,为解决实际冲突问题发挥积极作用。
关键词:董事责任保险制度;民商法;冲突协商
0.引言
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的实施保障了董事积极履行自身职责和义务,这对管理才能的发挥就起到了积极作用。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是必要的,面临董事责任保险制度和民商法之间存在的冲突问题,需要即时性的化解,从制度的优化和完善上着手比较重要。
1.董事责任保险及影响因素
其一,董事责任保险概念及发展。董事责任保险主要是公司或者是公司和董事等共同出资购买,对被保险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公司管理职责中,由于被指控工作上疏忽,或者是行为不当等被追究个人赔偿责任的时候,通过保险人负责赔偿该董事或者是高级管理员进行责任抗辩支付的法律费用,并代为偿付其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的保险[1]。董事责任保险起源于应该,在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的不断发展下,董事责任不断强化,董事和高级管理员行使职责的时候就可能会出现风险,而风险的发生责任不是董事和管理员能够承担的。虽然董事责任保险制度起源于英国,但是真正的蓬勃发展是在美国。
其二,董事责任保险影响因素。影响董事责任保险费用的因素是多样的,有经营的模式,经营模式发生了变化就会造成营收发生变化[2]。还有财务状况和财务预期等,这些都会影响保费。公司治理也是影响董事责任保险的因素,以及公司所属行业以及股价表现等也是考察因素。从这些综合性的影响因素能够发现,董事责任保险在多个层面都要进行考察。
2.董事责任保险制度和民商法冲突以及协调的措施
2.1董事责任保险制度和民商法冲突
董事责任保险制度和民商法的冲突体现在多个层面,其中在和民事责任制度层面产生的冲突来看,董事判断失误造成经营问你,或者面临巨大赔偿等,这对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就会产生直接影响,严重的会造成破产。董事责任通过保险方式进行弥补就是比较重要的方式。董事个人财产有限,发生纠纷承担巨额赔偿款,董事责任保险能将个人以及企业损失降到最低,从经济上能得到相应保障[3]。而在我国的民法赔偿方面也设置了制度,能有效制裁不法行为,从而来达到遏制不良行为发生的目的,这是对受害人权益提供的最大化保护。董事责任保险制度就和民商法间表面上看没有矛盾,但是发生风险后企业将原有责任转接到保险公司头上,从而董事对问题严重性就没有深切的认识,在工作当中能否尽职尽责就很难说,从一定程度上董事责任保险制度和社会公共理念以及公共政策并不是那么相符的。
董事责任保险制度和免责制度的冲突也表现的比较突出,在这一方面为保障董事履职中独立发表意见,重大决议能从自身专业知识和判断独立进行表决,董事免责制度建立了。公司为董事购买责任保险负担保险费,本质上和公司事前放弃对董事损害赔偿请求权结果相同,董事责任保险实际是存在着逃避法律责任嫌疑的[4]。
2.2董事责任保险制度和民商法冲突协调的措施
为能够保障董事责任保险制度和民商法的协调,这就需要针对冲突问题进行解决,可从以下几点进行参考:
第一,责任制度的协调措施。董事责任保险制度和民商法的责任制度之间存在着冲突,这就需要认识到两者制度的价值,董事责任保险制度和民事责任制度的冲突是价值取向的问题,将制度目的加以协调整合就能发挥董事责任制度补偿作用,也不会对民事责任抑制作用产生不良影响。从具体的协调措施实施来看,这就需要就董事故意违法就要采用民事损害赔偿责任进行处理,重大过失以及无谋的违法行为,有的觉得和故意违法相比是一般过失违法行为,不可采用事前预测达到抑制目的,不会有悖民事赔偿责任抑制功能,属于保险赔偿范围,但从性质上是和故意违法行为接近的,所以不能放弃对董事应该追究的责任[5]。要对董事责任保险合同内容进行严格的规范,统一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标准,设定可扣除额以及缩小填补条款等。
第二,要能限制董事责任保险范围。董事的责任在保险制度当中需要进行科学划分,这是决定董事责任保险制度应用质量的一个要点。所以给予董事和高级管理员发展平台,降低责任制度实施中所出现的负面影响,这就需要把董事责任保险制度加以科学应用,责任的规划是比较重要的,不能确定保险范围就很容易造成保险制度向着极端的方向发展,有的采用董事责任保险制度后董事并没有履行自身的责任,这就会造成董事责任保险制度成为了懈怠工作的保护制度。所以确定保险投资人的时候就要通过董事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组成,将保险人的范围加以明确,制定除外责任,把部分责任排除在董事责任保险制度范围外,让董事或者是高级管理员自己承担,提高董事责任保护制度的科学性以及实施的规范性。
3.结语
总而言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和民商法之间还存在着相应的冲突问题,而不能将这些冲突问题解决,这就必然會有碍董事责任保险制度发挥其积极作用,也会由此产生不利的影响,所以要能从解决两种制度之间的冲突着手实施,从多角度分析针对性的应对,通过上文对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及民商法间的相关冲突的探究,希望能对解决冲突的重要性有更深的认识。
参考文献
[1]张昊,李震东.论董事责任保险制度[J].天津市经理学院学报.2016(02)
[2]何玄哲.论责任保险对于侵权法的影响[J].法制博览.2015(26)
[3]茌帅.论我国环境侵权责任保险制度的构建[J].法制与社会.2017(08)
[4]边会娟.试析我国董事责任保险制度发展面临的困境及建议[J].知识经济.2017(10)
[5]仇晓光,单旭龙.论当前我国董事责任保险制度变革的困境与出路[J].长春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02)
(作者单位:内蒙古大唐国际克什克腾煤制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