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一带一路”倡议背景下应用型国际法学人才的培养,是广西对外经贸发展的重要人才保障。当前,广西国际法人才培养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仍存在国际法人才在“一带一路”建设中参与程度不高,法律界对外交流较少,高校教学中国际法被边缘化,国际法的实践教学环节欠缺等问题。鉴于此,应当采取明确民族高校国际法学教育的人才培养定位,坚“引进来”和“走出去”相结合的双语国际教育发展方针,推广国际法学课堂互动式教学,推广“五位一体”的实践性国际法教学方法等措施,进一步推动广西民族地区应用型国际法学人才的培养。
关键词:一带一路;国际法教学;应用型人才;民族地区
中图分类号:G642.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2-3872(2019)13-00177-03
“一带一路”倡议是我国为推进经济全球化、实现全球合作共赢的中国方案。广西作为我国沿边、沿海、沿江的地区,是“一带一路”有机衔接的重要门户,区位优势极为优越。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提出,广西在国家对外开放大格局中的优势更加突出,迎来了历史性的发展机遇。应用型国际法学人才培养是跨境商贸活动的重要保障。为充分实现广西作为“一带一路”重要支点门户的战略地位,为更好地发展民族地区的外向型经济,具备国际法学的复合型人才的培养和储备显得尤为重要。
1“一带一路”倡议背景下应用型国际法学人才培养的必要性
1.1国际法人才培养是广西对外经贸的重要保障
“一带一路”倡议是新时期中国扩大对外开放的战略举措,为我国民族地区发展开放型经济迎来新机遇。它将“民族地区从对外开放的大后方、边陲和末梢,一举推向了最前沿、重要节点和关键枢纽”[1]。这将深刻改变了民族地区的发展定位,极大地促进民族地区开放型经济发展。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指出要“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的水平”。对外商贸的形势迫切需要广西具备大量熟谙国际贸易规则和外国政策法律的国际法人才。迄今为止我国对外投资与实践的经贸纠纷案件来看,因人文历史迥异、社会和自然环境的的原因,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矛盾纠纷时常发生,因法律或政策信息的不对称导致的投资或商贸失败的惨痛教训历历在目。对外商贸开展或对外投资决策都需要我国对外经贸主体能够充分掌握外国的政策和法制,以最大程度避免触犯他国的政策和防范法律风险。广西对外商贸活动需要在有关国家的法制框架内有序开展,一方面既要尊重和遵守国际法和外国法律制度,另一方面也要依法捍卫我方合法权利。为了促进对外经贸活动的健康稳定的开展,广西必须努力培养熟悉相关国家语言和法律的国际应用型法律人才。
1.2国际法人才培养是政治交往的必要条件
21世纪以来,政府间国际组织在全球范围内的公共事务治理中扮演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一带一路”建设下我国在政治领域必然加强与沿线国家的合作交流。当前,我国在国际组织中具备在语言和法律专业等基本素养的专家和学者并不多。这一现状不利于我国参与国际组织的活动,削弱了我国参与全球或区域性的公共事务治理能力,无助于我国在国际社会大国形象的全方位塑造。通过国际法规范、国际惯例等国际法规则把握住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脉搏并掌握主动权,这必将是全球治理的主要方向和路径。为了强化我国在国际组织决策进程的权威性地位,提升我国参与全球公共事务治理的能力,加深我国在国际规则制定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培养大量胜任公共事务治理的国际化法律人才刻不容缓。
1.3国际法人才培养是多元法律文化交流的重要基础
法律文化作为各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国文化在法律制度的集中体现,国际法人才的培养是实现多元文化交流的重要基础和基本方式之一。“多元法律文化交流需要尊重中外法律语言表达”[2],包括尊重他国法言法语的特殊性。国际范围内的经贸往来需要包容互鉴,在这其中充当桥梁作用的便是应用型国际法人才。在“一带一路”建设中,应该继续传承和发扬中国传统文化,并通过世界范围内的多元文化交流,实现相互之间深层次地文化互信与产业创新发展,进而推动世界文化繁荣发展和互利共赢。通过对国际法应用型人才的专业化培养,克服法律语言的差异性,强化统一实体规则和冲突规范的实践性运用,避免因法律文化的差异导致的信息传递错误和理解误区。
2广西民族地区国际法应用型人才培養现状及问题
2.1广西民族地区国际法人才在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参与度不足
通过调研发现,广西民族地区在对外国际实务中存在着国际法人才欠缺、与沿线国家法律方而交流合作较为疲弱的现状。这种现状主要原因来自于广西国际法人才的培养机制和交往机制方面。目前广西国际法学教育存在的法学教育与职业教育脱节问题,已在深层次上制约、影响甚至阻碍了广西民族地区国际法人才的培养。它不仅影响了高校法学专业学生的就业,同时还对广西参与“一带一路”建设的进程。与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为例,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试题安排具有一定科学性和时效性,但并非所有通过考试的人员都具备扎实的理论功底和实践应用能力,相反更多人是通过短期内集中强化记忆和训练,尤其在国际法方向。而广西各大高校难以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通过率,来评估高等院校法学院的教学水平,更无法去衡量法律人才培养的成效,这导致培养出来的人才无法很好地从事国际法律事务,不利广西参与“一带一路”的建设。
2.2广西民族地区法律界法律人才交流偏少
广西边境地区与东盟国家的跨境民族有着或相同或相似的族源关系。跨境民族在亲缘关系、文化习俗等方而存在着密不可分的族源关系。这有助于促进中国与东盟国家之间建立友好互利的民族关系。我国自入世以来,伴随着国内市场逐步对外开放的趋势,法律服务也逐步走出国门,开始在世界舞台上与国外同行展开角逐。虽然我国涉外法律服务的市场有逐渐蓬勃之势,但在具体的涉外法律服务行业中能独立专业从事对外经贸法律代理和咨询业务的法律从业机构和人员仍然凤毛麟角。我国企业遭遇国外反倾销案件时国内几乎没有能够独立承担反倾销诉讼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团队,而要由政府出而聘请海外律师人员。这不利于维护我国国家利益、企业利益及我国涉外法律服务产业的创建和发展。“一带一路”建设下的全球经济一体化对我国国际法人才需求提出了巨大挑战。应当看到,广西作为沿边的省份,在培养应用型国际法人才方面刻不容缓。
2.3广西民族地区高等教学中国际法被边缘化
国际法学是一门具有很强应用型的实践性学科,其实践性决定了国际法学在法学教育中的现实地位。无论是本科教育的实习实践环节,还是毕业后的就业情况,都决定了学生较少能够接触到国际法律事务的活动中。这就无形中形成了一种偏见和误解,即国际法是一种不切实际或与生活较远的冷门学科。学生仅仅为了修学分而被迫选择了相关国际法学科的学习。而且国际法的学习被认为成本高、内容多、难度大且回报率低。在教学实践上,传统的教师主导的课堂教学手段单一,形式单调,不利于激发学生对于国际法学的学习热忱和动力,学生更多的是被动的“填鸭式”学习。缺乏学生为中心的情景教学和案例教学,师生互动不足,更不利于学生创新思维的激发和应用能力的提高。因此,学生对国际法的学习热情远不如其他国内部门法。
2.4广西民族地区国际法的实践教学环节欠缺
实践教学环节是由两部分组成:其一是课程教学实践学习。例如通过模拟系统软件、翻转课堂等开展的实践课程。其二是学生校外实地实习实践。通过校地合作等方式在实习基地开展数月的工作实习。目前,从实践教学环节取得的成果和经验来看,广西国际法学的专业实践课面临诸多问题。以国际经济法教学为例,国际经济法是国际法学专业的二级学科,在教学中教师过于注重对国际经济法理论的学习,导致学生对该课程的实践教学环节认识不足,无法真正将课堂所学转化为实践操作的步骤和方法。而且,学生无法深入社会实践,缺乏有效的机会和实践能将国际经济法的基本理论与实践案件相结合,无法真正做到学以致用。虽然已经初步掌握了国际经济法的基础,但苦于无法接触到“第一现场”的国际经济贸易纠纷和争端的解决中去,而无法能够通过实践来巩固自己的国际法知识。
3“一带一路”倡议下广西民族地区应用型国际法学人才培养的路径
3.1民族高校国际法学教育人才培养的定位
国际法人才培养的目标定位指引着国际法教学的课程设计和高校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和修订。2015年,国家教育部、发展改革委等部委印发《关于引导部分地方普通本科高校向应用型转变的指导意见》。该意见的出台标志着我国高等院校的国际法教育迎来了“重技重能”的新时代。该意见指出普通本科高等院校应朝着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的方向发展。广西高等院校应当以本科评估整改为契机,积极推进本校国际法的转型之路。培养目的是课程体系安排和部署的核心部分,它直接决定了国际法课程体系的设置、教材的选择及课程要点的安排。这要求我们首要任务是明确民族地区高校的国际法人才培养的目标定位。根据中央赋予广西的三大定位:“构建面向东盟的国际大通道、打造西南中南地区开放发展新的战略支点、形成“一带一路”有机衔接重要门户”[3],广西高校应将国际法人才培养的目标定位于掌握基本国际法学知识,国别民族政策和法律,精通英文或小语种,能够胜任在国际或区域性国际组织从事法律或社会工作的应用型国际法专业人才。
3.2坚持“引进来”和“走出去”相结合的双语国际教育发展方针
全球化经济战略是一个双向循环的全球体系,它客观上要求在人才培养上实施既要引进来,同时又要走出去的双语国际教育发展方针。1978年改革开放之始,我国主要足以引进海外人才战略为主,在国际法教育领域亦如此。这个时候大量通晓外语和国际法的国际人才被引进到中国各大高校。然而,这些引进的外国人才虽然对国际问题较为了解,但由于文化上的差异,他们对中国本土问题知之甚少,缺乏对中国文化特别是教育领域特有的文化的深入了解。到了21世纪之后,随着中国国力的不断上升,我国已经具备了“走出去”的条件。广西作为构建面向东盟的国际大通道,是“一带一路”有机衔接的重要门户,在对外贸易中需要大量掌握国际法知识的人才。因此,在广西高校的国际法学教育人才的培养中,应当大举实施“走出去”的人才战略。国家应当大力鼓励和资助教师和学生到东盟国家去学习、访学、实习和深造。同时,建立与东盟国家高校的战略合作协议,加强与东盟各国高校之间的教学实践合作,从而变革广西国际法律人才的培养模式和培养内容,走中外联合办学相结合的道路,培养具备复合型国际化卓越法律人才,为我国实施“一带一路”建设保驾护航。
3.3推广国际法学课堂互动式教学
所谓“互动式教学”,是指改变传统课堂中老师处于绝对的权威地位,在国际法课堂中营造出一种师生平等、教学相长的和谐氛围。这种互动式教学方法,使得学生从传统的教师单向性的授课,转向师生之间的双向互动交流式教学,使学生在国际法课堂上由被动的接受知识进而转向以积极主动参与教学活动的教学变革。相比于其他法学学科而言,国际法的司法实务更多适用于外交、国家以及对外商业行为,而单独适用国际法的情形并不多见。国际法学科的应用性,决定了其教学培养不能完全按照传统的“以老师为中心”“以教材为中心”“以单向讲授为中心”的传统教学方式,而应当打破这种定势的思维,摒弃老师绝对权威主义的形象,主动将国际法学课堂打造为师生互动、多学科知识交叉、学生积极参与、學生与社会互动、学生与学生互动等方式的新型国际法学互动式教学。这有利于培养学生对国际法律问题的兴趣、提高学生对于国际法知识的掌握,进而为广西在贯彻和落实“一带一路”建设中提供国家急需的应用型国际法学人才。
3.4推广“五位一体”的实践性国际法教学方法
完备的课程考核作为培养方式的关键一环,是教学成效检验和学生在课堂上习得效果的集中体现。以往传统的课程考核都是以期末考试为主要手段,以试卷成绩来作为估计学生的学习效果。然而,该课程考核方式存在诸多弊端。例如,单纯依靠试卷卷面成绩来衡量教学效果,普遍存在评价单一、死板、全面性不足等重大缺陷。这种缺陷在法学教育,尤其是国家法学教育方面体现得尤为明显。广西作为少数民族聚集地区,又紧临着东盟国家,其民族性和国际性的地理文化属性尤为显著。这就客观上要求广西各高校培养出既能够了解民族地区民族文化特点,又能够掌握国际法知识的双复合型人才。为此,应当在国际法学课程的考核方面,应当大力推广“五位一体”的实践性国际法教学方法。所谓的“五位一体”实践性国际法教学法,即在广西民族地区的国际法课堂中,实施案例教学、案例分析、审判观摩、模拟审判、法律实习这五种国际法学的教学方法,并将该考核方法作为评价学生成绩的重要手段。这五种国际法教学方式各自相对独立,又有机结合,是一体化的教学方法。“五位一体”国际法教学考核方式的推广,不仅有效避免传统国际法考核方式的弊端,使学生学习成果的展示更加直观和动态,而且该考核方式有利于进一步丰富考核体系,使得评价方式更驱于过程化和合理化。此外,通过对考核结果分析,使得教师能及时发现和纠正学生在学习国际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错误,及时调整国际法学教学方法和教学进度,最终有助于保证国际法学教学质量的稳步提高。
参考文献:
[1]吴桂韩.新时代民族理论的重大创新与发展[J].统一战线学研究,2019,3(1):22-31.
[2]杨军.“一带一路”倡议背景下法治人才的培养[J].学术论坛,2018, 41(3):90-97.
[3]新华社记者,八桂大地起春潮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心广西发展纪实[J].中国民族,2018(12):9-15.
作者简介:金璐,女,博士,讲师,研究方向:国际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