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公共空间具有公开性,而个人隐私具有私密性,将个人隐私放置于公共空间的情景下,必然导致公开性分析与私密性的冲突,进而引申出许多法律问题。本文通过分析案例对公共空间内是否存在隐私权以及在公共空间内如何认定侵犯隐私权等问题进行讨论。
关键词:公共空间;隐私权
案情简介:原告郑某某、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赵某某、黄某某侵犯隐私权一案中,原告诉称,被告在自家门口安装摄像头的行为,导致住在其楼上的原告的日常出行和生活行为受到监控,侵犯了原告的隐私权。被告则以拍摄区域为公共区域且其主观并无过错为由进行抗辩。一审法院认为,被告的行为不构成对原告隐私权的侵犯,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最终维持原判。此案主要涉及的是公共区域隐私权问题,本文将对该问题进行探讨:
一、公共空间是否存在隐私权
要想讨论侵犯公共空间隐私权的判定,必须先要明确一个问题,即公共空间是否存在隐私权。
本案件经过了两次审理,两个法院都一致认定,被告所装的摄像头仅能拍摄到楼道的公共区域,并不能拍摄到原告的私人空间。原被告双方都对法院的这一观点持认可态度,对此事实并无争议。两审法院都给基于该事实判定被告不构成对原告隐私权的侵犯。也就是说按照法院的观点,在公共空间没有隐私权。对此观点笔者存在异议。
我们先来理解何为隐私。隐私,在词典中的解释为不愿告人或不愿公开的个人的私事,在学理上给隐私权所作的定义是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一般来说,隐私权是指公民希望自己的私人信息与私人秘密收到法律保护,而不为他人非法侵扰,具有排他性。
由此我们可知隐私就是私人生活的独立性和权利人对私人信息与秘密的独享性。如果一个自然人的私人信息秘密(私事)被他人非法获取、传播、利用,影响到其私人生活安宁,即可构成对于隐私权的侵犯。因此要想论证公共空间是否存在隐私权,就要理清在公共空间中能否产生私人信息和秘密,权利人对于这种秘密是否具有不被他人所知的有独享性。
通常按我们的理解,私人信息和秘密应该发生在私人空间,而在公共空间,是每个人都可以触及目及的区域,在此区域内发生的事情,是不存在私人信息和秘密的,因此也没有隐私权可言。两审法院也是持同样的观点。
笔者认为,隐私权保护的是个人秘密不被非法获取、知悉、收集、利用,是对个人信息和秘密的多方位的保护,不仅保护个人信息和秘密不被非法获取,也保护个人秘密不被更多的人知悉,不被他人所收集利用。在公共空间产生了个人秘密,并不意味着他人取得该信息被排除了非法的可能性。抛开他人获取个人秘密的手段是否合法,就算个人信息和秘密被他人合法取得,隐私权也保护个人信息和秘密不被传播、不被他人收集和利用。所以如果在公共区域内发生的事情如果包含了个人信息和秘密,就算被在场的人所知悉,但是隐私权人仍有确保个人信息和秘密不被传播、收集和利用的权利,可以认为私人信息秘密的拥有者仍具有独享性,不会因为他人知悉该秘密而丧失独享性,所有应该认为在公共区域还是存在隐私权。在本案中,先假设被告装摄像头而获取原告会客情况的行为发在公共区域是合法的,这并不代表原告在公共区域内不享有隐私权。原告仍有要求被告对于其所获取的个人信息和秘密进行保密,不被他人知晓的权利。因此笔者认为法院认定在公共区域没有隐私权的观点是错误的。
二、如何认定侵犯公共空间隐私权
隐私权有被保护的价值,但是置于公共空间这个公开的环境下,隐私权又该如何保护?对侵犯隐私权的认定又存在着什么不同?前面我们已经肯定了在公共空间自然人具有隐私权,下面我们通过研究本案例来回答这个问题。
公共空间是个开放区域,每个人都有权利涉足其中,但并不意味着自然人在公共场所中所做的事一定会被他人所知晓。自然人在公共场所的为一定行为,他没有权利要求他人回避,但他人也未必会知晓其所做的行为。因此,他人是否知晓自然人在公共区域内所为的行为具有“不确定性”。特别是在本案中的楼道内这样一个较为封闭的公共区域,原告所为的行为被他人所知的概率更小。但概率小并不代表没有,他人知悉原告在楼道内的行为而获取原告的个人信息与秘密也不构成侵犯隐私,因为楼道是公共区域,原告没有独享的权利,其在内所为的行为也没有强制他人不得知晓的效力。通俗来讲,就是原告在楼道内的行为(该行为包含了原告的秘密)是很少有人能看得到,但是即使有人看到了原告的行为而获取了秘密,也不构成对隐私权的侵犯。在公共区域知晓他人隐私的“不确定性”是不构成侵犯隐私权的一个正当理由,是界定获取他人隐私属于非法知悉还是合法获取的标准之一。
如何区别“不确定性”与“确定性”?每个人都有在公共区域活动的自由,在公共区域在不特定的时间遇到不特定的人看见其在做具有隐私性的行为即为“不确定性”,表现为主观上的无意识和行为上的随意。但如果在公共区域主观上刻意去了解他人的行为,并且客观上采取了积极的行动,那么这种了解他人在公共区域的行为具有“确定性”。这种“确定性”的典型就是监视行为。监视行为如果发生在公共区域,没有侵入他人私人领域,是否具有正当性?笔者认为没有正当性,因为虽然监视行为发生在公共区域,监视区域也没有侵入私人领域,但是监视人针对的是特定的对象并以积极的行为去了解有关于被监视人的私人信息和秘密,具有知晓个人隐私的“确定性”,是构成对他人隐私的侵犯的。
本案中的被告,私自在楼道中安装了监控设备,且该设备能够拍摄到公共区域,使其随时随地都能了解原告在楼道内的行为,也能随时能够掌握原告所称的访客情况。而原告在楼道内的行为与原告家的访客情况对于原告来说是一种个人信息和秘密。被告在楼道内安装监控的行为使在公共区域知悉他人行为(行为内可能包括他人隐私)的“不确定性”变成了“确定性”,使或然变成了必然,达到了类似于“监视”的效果。因此此种获悉他人信息和秘密的行为不具有合法性,构成了对原告隐私权的侵犯
三、总结
在公共空间当然存在着隐私权,只不过在公共空间的情境下,個人隐私所包含的个人信息与秘密在产生阶段可以被不特定人获取,但获取人要符合获取隐私“不确定性”的要求,否则也构成对于隐私权的侵犯。除此之外,公共空间隐私权享有与普通隐私权一样的不被他人非法传播、公开、利用的权利,所有在公共空间隐私权与其他利益的冲突中,要将公共空间隐私权视为普通隐私权一样平衡各方利益,不能因为其产生于公共空间就削弱其效力。
参考文献
[1] 李黔豫.论公共空间隐私权的法律保护[J].法制与经济,2017(10)
[2] 郭春镇.公共空间的隐私权[J].学习与探索,2015(06)
作者简介:丁书扬(1995—),男,浙江嘉兴人,上海大学法学院2017级法律(非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