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现存问题及其应对措施

2019-10-20 22:31王茜林仕伟
新生代·下半月 2019年4期
关键词:司法公正

王茜 林仕伟

【摘要】:缺席审判制度现已被刑诉法明确规定,这虽在立法上有重大意义,但其落实到司法却并不一帆风顺,本文致力于分析缺席审判的现存问题,努力探究其应对措施,在打击犯罪和法益保护中落实缺席审判的真正意义。

【关键词】:刑事缺席审判 人权保护 司法公正

立足法理:诉讼要求程序正义和效率,而现出台的刑事缺席审判制度正是努力追求二者的结果,既符合程序正义,用严格的使用条件规范程序的适用,又符合效率,“迟到的正义并非真正的正义”,案件久拖不决,被害人的权益得不到救济,司法资源也会大量浪费。

立足现实,贪污贿赂案件逐年上升,涉及财产金额巨大,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犯罪嫌疑人大多选择潜逃境外来逃避我国刑事追责,为了主权原则的威严与公平正义的追求,落实犯罪嫌疑人的罪名是追责的前提,另外,选择缺席审判有别于之前的普通程序,即被告必须到庭这一程序要件,不仅丰富了审判程序和惩罚犯罪的手段,而且调动了办案机关办案的积极性,有利于及时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立足全球,2005年我国加入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揭示出腐败其实是全球的普遍问题,国际公约既然提供了蓝本,我国应积极借鉴,站在更高的角度去看待我国国内的刑事诉讼法律问题。

一、现存问题

刑事缺席审判制度被称为有“天然缺陷”的制度。根据司法改革的现状,被告仍处在弱势地位,若现在选择缺席审判则貌似雪上加霜,被告在审判阶段最为重要的辩护权利也会难以保障。从发达国家已有的缺席审判制度来看,我国对于此的法律制定与其有明显差别,发达国家多选择轻罪进行缺席审判,但我国针对的犯罪类型却是重罪【1】,从这种对比来说是否更加展示了缺席审判的“缺陷性”?

(一)程序衔接问题

“缺席审判”与“没收程序 ”均有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未到案这一程序前提,这就涉及到案件在诉讼适用中如何适用二者,即这两种特殊程序的关系应如何处理,是并行关系还是先后顺序,是完全独立还是些许兼容,法律对此均无明确规定。在理论界,部分学者主缺席审判已涵盖没收程序,可以取消没收程序的存在,而部分学者则认为,缺席审判解决的是刑事责任部分,没收程序则是对财产的处分,二者完全独立。

(二)人权保护问题

就开庭审理前的告知义务来说,法院应积极履行送达义务,将诉讼文书及时送达被告人,确保其知情权。但是刑诉法关于送达这一能够切实保障被告人知晓的规定却只是简单提及,并未明确规定送达的程度,即被告人是否实际收到,这在司法实践中并不能起到保护被告人的作用。

就审判中辩护权来说,刑诉法规定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其近亲属亦可代为委托,否则启动法援,这一程序式的规定确实在一定程度上确保了被告人的辩护权,但被告缺席这一特殊前提是否赋予单打独斗的辩护人一点特殊的地位权限?

就判决、裁定生效后罪犯到案后的异议审查来说,依据刑诉法规定,罪犯提出异议的,法院应当重新审理。根据仅有的法条推定,即只要罪犯提出异议就会重新审判,这是否会引起罪犯滥用权力的问题,导致司法资源浪费,造成司法威严的流失的局面。

(三)法律施行效果问题

刑事审判的目的是保障人权和惩罚犯罪,缺席审判作为其手段方式,其最终亦是服务于此。虽然缺席审判已在全球成为普遍形式,但涉及主权领域,其作为一份生效判决效力则大打折扣,根据国际法的现实施行,各国的刑事判决被他国拒绝承认的不在少数,而拒绝理由多为罪犯并未出庭受审,不符合人权保障,从这一现实窘境表明虽有缺席审判定罪量刑,但是落实到执行却是有一条鸿沟需要跨越。

二、应对措施

(一)立法层面

理清“缺席审判”与“没收程序”的关系【2】。前者处理被告人刑事责任,依据刑法定罪量刑,按照法律逻辑,其当然包括对于报告人违法所得的相应处罚;后者处理违法所得,未经审判即可针对财产进行处分,二者确有些许交叉,但是前者能够进行的前提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在很大程度上就限制了能够进行缺席审判的数量,反观后者则只要是符合违法所得这一具体构成即可启动程序,为了保障人权和打击犯罪,应合理运用二者,既完整评价被告人的刑事犯罪,又不浪费司法资源。

明确判決、裁定生效后罪犯到案后提出异议的标准。法律赋予罪犯提出异议的权利明显是出于人权的保障和维护司法的尊严,但若在实际施展中沦为罪犯的延时工具则会得不偿失。明确异议的标准有利于保证执行的效率,以免落入循环审判的怪圈。

(二)司法层面

检察院应扮演好司法监督的角色。能否进行到审判阶段关键在于检察院是否提起公诉,这就要求检察院不仅要审查案件是否符合起诉条件,也要审查是否符合缺席审判的要求,另外,作为纵横全案的监督机关,检察机关不仅要注重对于犯罪嫌疑人违法行为的追究,对于其有利的无罪证据也应积极搜取【3】,在代表国家行使公权力的同时也要维护司法的公平正义。

法院应积极履行相应职责。审前的送达在现实中是一个不易操作的程序,但作为保障报告人知情权的重要前提,就必须要求法院竭力送达,必要时借助司法协助的途径,丰富送达的渠道;审判中的辩护问题是整个缺席审判的焦点,法院不仅要维护被告及其近亲属的委托辩护的权利,在无辩护律师时还应及时通知法援机构指派律师为其辩护,确保被告人的辩护权得到有力的落实。

缺席审判刚刚形成,应接受实践的考验。不论是理论层面还是法律实践中,缺席审判仍处于起步状态,实践会源源不断的带来新的变化和要求,法律应从具体的案例中探究条文的不足,不断优化刑事缺席审判制度。

结语

立足我国现状,缺席审判的建立实为司法的一大步,解决了大批贪官污吏定罪量刑的难堪之题,但依据案例现实,其施行仍需具体的构建与完善,在不断发现和改进中实现司法公正。

【参考文献】:

【1】王敏远.刑事诉讼法修改重点问题探讨[J].法治研究.2019 .(2 ). 3~12.

【2】卞建林 陶加培.刑事诉讼法学:推动刑事程序法治繁荣发[J].检察报.2019 .(3). 1~4.

【3】陈卫东 刘婉婷.检察机关适用刑事缺席审判的几个问题[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9 . (1) .4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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