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与信仰视角浅探礼与法

2019-10-20 05:17刘彦池
世界家苑 2019年12期
关键词:中国传统文化信仰

摘要:通过对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情感信仰元素进行探寻与梳理,寻找中国没有出现自己的宗教的缘由,可以发现在历史发展进程中,中国虽未出现自己的宗教,中国传统文化却通过自身的的情感信仰发展过程,形成了独特的理念;以法律与宗教的关系为出发点看礼法合流,可以发现宗教与法律之间具有互相辅助与补充的作用,礼法合流是具有可能性与必然性的。

关键词:中国传统文化;信仰;法律与宗教;礼法合流

信仰和宗教都是具有极其丰富的内涵的词语。德沃金认为“宗教远比上帝深奥。宗教乃是一种博大精深、卓尔不群的世界观。”伯尔曼认为“不只是一套信条和仪式;它是人们表明对终极意义和生活目的的一种集体关切——它是一种对于超验价值的共同直觉与献身。”冯友兰认为“每种大宗教的核心都有一种哲学。事实上,就是一种哲学加上一定的上层建筑,包括迷信、教条、仪式和组织。”

中国从古至今一直没有产生过真正意义上的宗教,但是中华文明历经五千年绵延不绝,中国人是依靠什么样的情感信仰一步步走过来的呢?中国传统文化的情感信仰之路主要有三个关键词:巫、礼、仁。

1 中国传统文化的情感信仰之路

“巫”是指自人类旧石器时代以来各民族都曾有过的原始人群的非直接生产性的歌舞、仪式、祭祀活动。巫术活动是世界各地原始人群都曾有过的。巫术求雨是原始人群最重要的一种仪式,当时的农业生产条件非常有限,雨水对于农业的影响是超乎想象的,对整个氏族或部落的存续与发展都有决定性的作用。后来,巫术活动慢慢发展出一整套及其繁复的形式规范。李泽厚先生称之为“巫术礼仪”。巫术活动是巫师或所有参加者所具有的某种迷狂状态,它是一种非理性或无意识的强烈情感的展现和暴露。

而从周公制礼开始,中国的“巫”走向了与西方不同的道路。周公旦将具有动态性、迷狂性的“巫”变为对重要行为、活动的一整套社会规范,也就是“礼”。“礼”主要有几个特征,第一点,礼是实践,实践强调的不是人的内心活动,不是个体通神、上天的内心超越,而是个体在现实生活中的行为、举止、活动,“礼”的许多仪式、规矩、准则、范例,都是针对人的活动、行为、举止、言语甚至面容而设定的,而且必须有顺次、有规则、有秩序地去做,要求得很清楚、很严格;第二点,“礼”是对社会生活的全面规范化,通过祭祀,把整个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安排、规定好;第三点,也是最重要的特点,就是“礼”有神圣性。礼来源于巫,巫术里面有神明,因此这些礼的规范不简单是人间的法规。人的“行”(行为、活动、举止、言语、面容等等)必须符合礼的规范,才能与神明、与天地合拍和沟通。

到了孔子的时代,礼崩乐坏之势已不可阻挡。礼主敬,乐主和,但当时的社会对于礼、乐的认识只停留在玉帛、钟鼓这些表象上了。这也说明周公制礼,将一整套复杂的巫术礼仪转化为人的行为与活动中的特殊规范,只是将外在的“巫”的特质理性化了。

孔子用“仁”对“礼”重新作出了伦理心理学的解释。《论语》中提到“仁”超过百次,却从未给“仁”下一个定义。那么仁到底是什么?冯友兰先生认为“仁”的核心与实质是“爱人”,是一切德行的总和。李泽厚先生认为构成孔子仁学思想的四因素分别是:血缘基础、心理原则、人道主义、个体人格;其特征是实践理性。“仁”是以亲子情(孝慈)为主轴,辐射开来却具有神圣性质的爱的人际心理的概括总称。孔子将上古巫术礼仪中的神圣情感心态,转化性地创造为世俗生存中具有神圣价值和崇高效用的人间情谊,即夫妇、父子、兄弟、朋友、君臣之间的人际关系和人际情感,以之作为政治的根本。它既世俗又神圣,既平凡又崇高,“仁”因之成了人所以为人的内在根据。所以说孔子完成了将内在的“巫”的特质理性化的过程。

2 法律与宗教的关系

在描述法律与宗教的关系时,伯尔曼写下了所有法律人心中的经典信条:“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在伯尔曼看来,法律的核心是对公权力予以规制,宗教的核心是给人以精神信仰。不受规制的公权力是可怕的,最终会走向专制和极权;没有精神信仰的人也是可怕的,没有精神上的信仰,人生就没有方向,只是为了活着而活着。当今世界有超过1亿人信仰着邪教,而且这个数字还在不断增加。这些“宗教”教唆人们崇尚着毒品、乱性、恐怖主义等。心中没有精神信仰,就容易不辨善恶是非,丧失做人的底线。

对于法律的宗教方面,法律是离不开仪式、传统、权威和普遍性当中的任何一个要素的,这样的法律才是有可能成为信仰的法律;对于宗教的法律方面,宗教与法律之间是不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的,相反,宗教对法律还有辅助与补充的作用。“没有宗教的法律,会退化成一种机械的法条主义。没有法律的宗教,则会丧失其社会有效性。”

从宗教观的角度来看,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情感信仰也符合伯尔曼观点中的几个要素。“巫”本就是一种传统的歌舞、仪式、祭祀活动。不仅如此,“王为首巫”,政治领袖在根本上掌握着沟通天人的最高神权。可见“巫”是具有仪式、传统和权威这三个要素的。在经过周公与孔子将“巫”的外在和内在特质理性化之后,普遍性也就形成了。对于中国人来说,包含了“巫”、“礼”、“仁”、“天道”思想的信仰与法律之间的相互关系与作用是具有深远影响的。

3 礼法合流

周公所制之礼包括了政治、经济、文化、法律、道德、社会生活等各个领域,与自然法和习惯法的内涵之集合有些接近。也就是说,一开始的礼法是不分的。“春秋战国之际,因为时势变化,早先浑然不分的礼法,日渐分化,终至礼、法对立而不可调和。”

直到西汉中期,汉武帝采纳了董仲舒“德主刑辅”的思想,形成了与秦朝法家严刑峻法和汉初无为而治迥然有别的一种新的治国方案。它影响了汉武帝以后的刘姓王朝乃至整个封建时代的法制制度。

陈寅恪先生认为援礼入法的尝试和努力从汉朝已经开始,经过魏晋南北朝,直至隋唐而完成。瞿同祖先生将中国法律之儒家化的过程表述得更加详细:“中国法律之儒家化可以说是始于魏、晋,成于北魏、北齐,隋、唐采用后便成为中国法律的正统。其间实经一长期而复杂的过程,蕴酿生长以底于成。”可见瞿同祖先生认为汉代虽有引礼入法的努力,但那只是在解释法律方面和决狱方面的努力,并未体现于成文法律之中;真正的法律儒家化由魏晋开始,成于北魏、北齐,经由隋唐以后,礼与法完成了最终的合流。

4 结语

结合之前所述法律与宗教的关系,可以看出礼法合流其实是具有可能性与必要性的。

从可能性上来讲,礼与法在出现之初本就是一体,周公所制之礼,包括了政治、经济、文化、法律、道德、社会生活等各个领域,礼与法具有诸多共性。首先,礼由“巫”理性化而来,所以具有“巫”的仪式感,而在一开始就与礼一体的法自然也不例外;其次,礼与法经由过去沿袭下来的语言、行为、习俗衍续下来,体现了礼与法的传统性;再次,礼兼具自然法和习惯法的内涵,是对整个社会方方面面进行调节的规范。法则依靠各种渊源获得其自身的约束力。因此礼与法都具有权威性;最后,礼经由孔子对其内在特质理性化以后,逐渐发展成为以“仁”、“天道”为核心的中国人普遍的宗教观,从而具有了普遍性。法则依靠其与真理、正义的联系,成为人们心中普遍认可的社会规范。

从必要性上来讲,不具有礼的内涵的法,会退化成一种机械而僵死的法条;不具有法的精神的礼,则会变为失去理性的信仰,从而丧失其社会有效性。礼与法之间是不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的,恰恰相反,礼与法之间具有互相辅助与补充的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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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刘彦池(1995—),男,山西省侯马市人,现就读于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法学理论专业,2017级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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