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学视野中的黑恶势力犯罪治理

2019-10-20 04:19冯军田旭王嘉璇
河北大学学报·社科版 2019年4期
关键词:合法性犯罪

冯军 田旭 王嘉璇

摘 要:从政治学的视角来看,黑恶势力犯罪严重破坏政治秩序、诱生并加速政治治理机体的腐化、严重削弱党和政府的政治权威、降低了公众对政治治理的认同感。正是基于对当前黑恶势力犯罪严重政治危害性的深刻认识,党中央将扫黑除恶作为一项重大政治决策,以期弥补政治治理本身存在的制度缺陷,控制政治治理被黑恶势力染指的风险,阻却黑恶势力介入政治治理的途径,为治理目标的实现提供坚强的制度保障。

关键词:黑恶势力;犯罪;政治治理;合法性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378(2019)04-0055-04

DOI: 10.39 69/j.issn. 1005-6378.2019.04.09

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一项重大政治决策。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指出,通过扫黑除恶,不断增强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巩固党的执政基础,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从《通知》的规定来看,以扫黑除恶为核心的黑恶势力犯罪治理活动,兼具法律与政治两种属性。本文拟从政治治理的视角对黑恶势力犯罪的危害及其治理路径进行初步的分析。

一、黑恶势力犯罪危害的政治学分析

国家治理是一项具有长期性、系统性的宏大工程,从政治学角度看,良好、和谐的社会应当具有良好的政治秩序或有效的政治治理[1]。《通知》强调,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事关社会大局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事关人心向背和基层政权巩固,事关进行伟大斗争、建设伟大工程、推进伟大事业、实现伟大梦想。显然,作为新一轮黑恶势力犯罪治理的政治宣言和治理策略,“扫黑除恶”概念的提出,源于党中央对目前黑恶势力犯罪严重政治危害性的深刻认识,也体现出党中央持之以恒加大黑恶势力犯罪治理的坚定决心。

(一)黑恶势力犯罪严重破坏政治秩序

政治秩序是一种政治生活的状态,用来描述政治生活的有序性、稳定性以及连续性。黑恶势力在攫取巨额非法利益之后,为了维系和扩大自身的生存空间,开始极力向政治治理的各个领域渗透,尤其是直接染指基层政权,对政治秩序的良好运行产生了巨大的破坏力。概括来说,黑恶势力主要通过两种方式谋取政治权力、破坏政治秩序。一是以欺骗的方式谋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头衔,标榜自身的政治属性,成为所谓的“红顶商人”,以政治标签为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保驾护航。二是亲自或者扶植代理人通过参与基层选举活动进入基层党政组织,实现对基层政治资源的直接控制。在现代法治社会,“政治统治”的传统政治观被“政治治理”这一现代政治观所取代,国家治理的方式也从单向式管理转变为双向式协作[2],观念更新与实践转向意味着国家权力从部分公共领域主动“退出”。国家权力退出的目的是培育民主政治,要求填充权力真空、接替国家权力提供公共服务的基层组织具有公正的品格。黑恶势力向公共领域的渗透,势必导致基层民主制度功能的异化,严重影响我国政治秩序运行目标的实现。

(二)黑恶势力犯罪诱生并加速政治治理机体的腐化

黑恶势力犯罪对政治治理破坏性的另一重要表现,即是官员涉黑现象。可以说,“保护伞”的存在,即是黑恶势力能够持续存在、不断发展的根本原因。黑恶势力主要通过行贿收买等柔性方式诱使或者暴力、威胁、揭露隐私等硬性方式迫使官员为自己的违法犯罪活动保驾护航。反过来,个别基层政权内部也出现了“傍黑”现象,一些官员为了达到个人的目的,主动贴靠黑恶势力,为虎作伥[3]。更有甚者,部分公权力人员受利益驱动,从公权掌握者直接蜕变为黑恶势力领导者或者成员。一旦国家权力被黑恶势力所把持或为黑恶势力提供保护,就会导致国家政权产生功能性异化,进而出现结构性退化[4]。政治治理需要在法律的框架内运行,但是在黑恶势力的渗透下,腐化的公权力往往脱离法律的轨道,或者成为黑恶势力攫取经济利益的工具,或者放纵黑恶势力的犯罪行为,严重损害社会的公平正义,危及党和国家统治的根基。也正因为如此,《通知》明确指出要把“扫黑除恶”与反腐败斗争和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目的即是保障政治治理的方向不偏、路径不变。

(三)黑恶势力犯罪严重削弱党和政府的政治权威

黑恶势力向社会经济领域的渗透挤占了合法政治权力的作用空间,破坏了正常的政治生活秩序,侵害了公众的合法权益;向政治领域的渗透使公共机构异化为谋利工具,同时使本应维持社会规则的政治治理活动反过来破坏规则。无论是通过非法活动形成与合法政治权力分庭抗礼的第二权力中心,还是通过拉拢、收买活动腐蚀合法的政治权力,黑恶势力的存在及其活动都是对政治治理权威的严重损害。维护公共秩序与实现公平正义,即是党和政府必须负担的基本职责,也是公众对党和政府的殷切期望。如果国家对黑恶势力的治理虚化弱化,就会使黑恶势力盘踞一方对区域经济社会形成非法控制,侵害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黑恶势力的存在和发展必然影响和降低社会公众对合法政治权力切实履行职责的期望值,而如果部分地区的基层治理持续虚化弱化,必然导致社会公众不得不屈从于黑恶势力,进而削弱政治治理的权威,对政治治理的有效性产生消极和負面作用。

(四)黑恶势力犯罪降低了公众对政治治理的认同感

政治治理的目的旨在实现社会公众对政治治理的认同。可以说,社会认同是政府追求的政治利益中最为关键的利益,社会认同的普遍性是政府最大的政治资本[5]。公众认同是建立在相互沟通和信任基础上的,所以政治治理主体应当与社会公众积极互动,政治治理活动必须具有一定的透明性、公开性,政治治理的过程应当为公众所知晓。同时,政治治理需要关注公众的诉求,并对其作出及时回应。政治治理过程的透明性越高,对公众诉求的回复越及时,公众对政治治理活动的信任度与认同度就越高。黑恶势力浸入政治领域之,极易使政治治理感染暴力性、强制性等不良特征,同时会提高民众通过公权力保护合法权益的成本,甚至令公权力保护措施失去应有的效力,从而显著降低公众对政治治理的认同度。一旦政治治理失去了社会公众的认同,就会引发政治治理的合法性危机,动摇党的执政地位,危及我国政治制度的根基。

二、黑恶势力犯罪治理的政治学路径

黑恶势力犯罪治理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更是一个政治问题。对黑恶势力犯罪的有效治理,不仅需要严密刑事法网、提升惩治力度,更需要在政治层面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堵塞其生存空间。因此,黑恶势力犯罪的治理,需要探寻并弥补政治治理本身存在的制度缺陷,控制政治治理被黑恶势力染指的风险,阻却黑恶势力介入政治治理的途径。

(一)设定政治权力的合理边界

黑恶势力犯罪组织积极染指政治权力的根本动因,在于其希望依赖政治权力的保护提高自身的生存几率与存活时间,并谋求巨额非法经济利益。而政治权力之所以成为黑恶势力的保护伞,根源于对公权力缺乏必要的约束。遏制黑恶势力的发展状态,堵塞其渗透政治领域的渠道,必须从源头下手,使政治权力受到一定的限制。首先,从外部合理限定政治权力的边界,确定政治权力强制性支配社会资源的具体范围,明示政府管理与公众自治的利益边界,实现政治权力支配范围的有限化。特别是以公众权益为指向对象时,政治权力无论如何不能使用强制力剥夺遵守规则之公众的合法权益。其次,可以通过“以权制权”的方式实现权力内部配置的有限化。所谓“以权制权”即通过在不同的国家机构中合理地配置权力,以达到权力的适当分解与平衡,当一种权力超过其合法的限度时,就会立即引起其他权力的制止与限制[6]。“以权制权”的目的在于解决政治权力内部结构不均衡和过分集中的问题,主要是对权力进行合理分解,使权力分属多个主体,避免一人独揽多种权力。再次,要明确指定政治权力强制性支配社会资源的具体方法和程序,实现政治权力支配方式的有限化。即使对于可以强制性支配的社会资源,也必须经过法定程序才能够启用强制力。最后,从政治学的角度讲,存在于政治中的私人性不仅是客观的,而且是不能消除的[6]。无论制度设计多么完美,政治权力的越轨现象也难以根除,这就需要为政治权力的失范附加确定的不利后果,建立明确的权责对应体系,使权力行使者知晓滥用权力会受到何种惩罚,提升政治权力的越位成本。

(二)培育守法公民的联合体

有效及时地防止黑恶势力通过违法犯罪行为构筑侵害公众合法权益的亚文化秩序,就必须培育能够与之抗衡甚至压制的合法势力,特别是需要积极培育守法公民联合体,将守法的公民个体粘合为紧密共同体。其优势在于,一是在公权力受制于现实条件约束无法及时提供帮助,或者因为法律无明确规定难以提供外部保护时,社会公众能够通过互助与黑恶势力相抗衡;二是在政治治理存在失范现象时,作为治理活动的直接感受者,公众能够及时发现并利用各种利益表达机制阐述自己的诉求,进而通过行使选举权、罢免权形成对越轨权力的有效约束。当然,在国家权力逐步退出后的治理空间内,公民联合体必须积极地进行自治实践,培养对公共事务的责任心、处理事务的长远眼光以及协商妥协意识,而不是将手中的权力视为在短时期的交易中利益变现的筹码。公民联合体踏实地为基层民主制度的落实付出心力,参与部分领域公共秩序建构的过程,就是社会主义中国人民当家作主的基本表现,而通过在心理认知层面建立“行为——结果”的紧密关联,能够有效强化公众的社会责任心。国家对其树立的行为规范予以认可,能够推进国家强制规范与公民自治规范的相互融合,促使国家与社会的良性互动,使基层秩序内化为执政基础的一部分,最终提升公众对党的政治治理的认同。

(三)将政治权力纳入法治轨道

黑惡势力的发展壮大与非法利益的获取等秩序失效现象必然伴随权力的失范现象。失范的权力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其一方面能够为黑恶势力提供强力庇护,阻塞社会公众的控诉渠道,使黑恶势力肆意违法犯罪而难以受到追究;另一方面能够利用自身对公共资源的垄断地位,直接使黑恶势力获取巨额的经济利益。因此,黑恶势力犯罪的有效治理,要求必须将政治权力的配置、运行纳入法治化的轨道。以法律制度制约权力,通常奉行两条基本的政治法则:一是不存在游离于法律以外的权力;二是不存在高于法律之上的任何权威[7]。这就意味着,政治权力的支配范围、运行程序与责任设定等内容都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在具体领域内,政治权力的运转必须受到法律的规制。在黑恶势力犯罪治理过程中,作为主导力量的政治权力同样应当遵守上述基本法则,在法治的框架内开展治理活动.绝不能为了追求有效性而逾越法律的红线。“扫黑除恶”主要依靠刑事手段,必须坚守罪刑法定原则,以实质正义的标准来理解和适用“扫黑除恶”涉及的法律规定,保障国民的预测可能性与罪刑的均衡。“在当前的法治环境下,与罪刑法定原则的立法化相比,罪刑法定原则的司法化更为艰难”[8]。因此,在具体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过程中,要做好实体认定和程序运作两个方面的工作。具体来说,在刑事实体层面,要科学把握“打早打小”与刑法适用的关系,充分发挥刑事法律人权保障的机能,严格依法认定恶势力与黑社会性质组织,依据案件事实判案,做到不枉不纵;在刑事诉讼层面,应当注重程序规范,强化证据意识,确保案件质量,防止通过非法手段获取证据,坚决杜绝冤假错案的产生。

三、结语

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是党中央在十九大上确立的政治治理的宏伟目标。正是认识到黑恶势力犯罪较一般刑事犯罪与政治权力粘连的程度更高、对政治治理的危害更为严重,党中央在十九大后及时出台了“扫黑除恶”的黑恶势力犯罪治理策略,旨在通过加大对黑恶势力犯罪的打击力度,为政治治理目标的实现扫清障碍。因此,从政治学的视角来看,黑恶势力犯罪治理无疑会是当前和今后较长一段时期内我国犯罪治理的重点任务,根据党中央确立的目标和任务,在黑恶势力犯罪治理的过程中,我们一方面应当提高政治站位,强化政治认识,增强政治敏感性,把黑恶势力犯罪治理融人实现党中央政治治理目标的伟大过程;另一方面也要树牢法治意识,坚持法治原则,在认定犯罪和适用刑罚的过程中,谨守法律规范划定的界限,始终保持黑恶势力犯罪治理的法治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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