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雏军案启示:市场执法要阳光化

2019-10-19 08:07周俊生
证券市场红周刊 2019年39期
关键词:虚报立案法治化

周俊生

10月15日,前科龙公司董事长顾雏军收到了北京市高院的终审判决书,他向证监会申请信息公开案件的要求得到了法律的支持,北京市高院作出的二审判决驳回了证监会上诉,维持原判。虽然事情结果还未最终敲定,但顾雏军案经过10多年的曲折,发展到今天的结局,仍然能够给我们带来丰富的启示。

要求证监会公开信息获法院支持

15年前,随着“郎顾之争”的爆发,本来在中国资本市场上风生水起的顾雏军渐渐陷入了困境。2005年5月,顾雏军被立案侦查。2008年1月,广东佛山市中院对顾雏军案一审作出判决,顾雏军因虚报注册资本罪、违规披露和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挪用资金罪被判12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680万元。

但是,顾雏军对自己的获刑并不服。2012年9月,他提前获释出狱后,即展开了申诉。2018年6月,顾雏军等虚报注册资本,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挪用资金再审一案开庭,经过长时间庭前庭后的各种交锋,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在深圳开庭宣判,撤销原判对顾雏军犯虚报注册资本罪,违规披露或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定罪量刑部分和挪用资金罪的量刑部分,对顾雏军犯挪用资金罪改判有期徒刑五年。

但是,顾雏军仍然有冤要申,2015年6月,顾雏军向证监会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公开两份信息:作为对科龙公司立案调查法定程序的依据,即《证券期货案件调查规则》全文;以及2005年中国证监会对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启动立案调查程序的主席办公会议立案调查理由、立案调查结论、会议举行时间、参会人员名单、会议内容、会議表决内容、会议纪要7项内容。

证监会于2015年7月答复称,《证券期货案件调查规则》“属于我会内部管理信息”,7项案件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均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于是,顾雏军提起了行政诉讼,并最终获得了法律的支持。

顾雏军和证监会打这起行政诉讼官司,其意义是不可小觑的。如果证监会向他公开了相关信息,他很可能可以从中找出有利于他的内容,从而为推翻他至今仍然在身的挪用资金罪名提供新的证据。

证监会认为,《证券期货案件调查规则》指导内部人员工作,这个说法显然是站不住脚的,既是约束内部人员的,又怎么可以用来作为对外执法的法律依据。再如,证监会认为,主席办公会是否召开、会议议题是什么等信息,都可能对市场及其参与者产生重要影响,如果依个别当事人申请公开上述信息,必然造成个别申请人与其他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这一说法混淆了一般信息与针对特定当事人所产生的特定信息的区别,在逻辑上也是存在漏洞的。

资本市场法治化包括不僭越法律

目前来说,顾雏军的这起行政诉讼官司,程序还没有走完,最终结果还未可知。如果证监会能够在接下来并不是很充裕的时间里提出强有力的反驳理由并获得法院的认可和采纳,那么事情还是有可能翻盘的。

但无论这起案件的最终走向是什么,它都向证监会的市场监管提出了新的更严格的要求,证监会的市场监管和执法工作必须做到阳光化。

中国资本市场一个最大的问题是,各种违法现象频频发生,投资者利益得不到保障,对证监会监管、执法的期待一直很高。在这种情况下,证监会是不是会因为需要严厉打击违法活动,在保护投资者利益这个很正确的口号的激励下,出现超出法律规定的执法情况?在顾雏军案中,顾雏军要求公开相关信息,说穿了就是对证监会的执法不信任。

资本市场是一个法治市场,对于各种违法现象当然要严肃处理,但是必须于法有据,而且这个法不能是证监会的“家法”,它必须是家喻户晓的“国法”。如果不是这样,市场秩序就会荡然无存,证券投资就成了一个随时可以获罪的高危行业,任何一个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都不能得到保障。资本市场的法治化并不是越严格越好,而是要求事事都能于法有据,不让法律空悬,也不能僭越法律。

顾雏军的这起行政诉讼案尚在进行中,对于证监会来说,正面意义就在于,证监会可以从这起案件中看到自己监管执法中可能存在的问题,从而改进自己的工作,使中国资本市场更好地实现法治化。

(文章只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刊社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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