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戈
3月28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广东省红十字会条例》作了全面修订,于5月8日起正式施行。这次修订及时衔接国家有关红十字会方面的法规政策,充分吸收广东红十字会工作中好的经验和做法,积极回应社会热点问题和实践难点问题,加大了支持和保障力度,健全了监督和追责机制,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推动我省红十字事业沿着法治轨道不断前进。
《广东省红十字会条例》2006年开始实施,距今已13年,对促进我省红十字事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其中部分内容已经不能适应新时代广东红十字事业发展的需要,有必要进行修改。
党和国家对于新形势下的红十字会有新任务新要求。近年来,一系列关乎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法律、政策相继出台,为新时代我省红十字会工作指明了方向。当前,我省红十字事业发展遇到了新情况、新问题:如红十字会监督机制和内部治理结构不完善,基层红十字会职责不清晰、设置不规范,政府财政经费投入不足,捐赠款物管理欠规范等。为落实好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要结合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全社会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精神,弘扬正能量,引领新风尚”新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省红十字会工作,解决新时代广东红十字事业发展面临的新问题、新情况和新挑战,为广东红十字事业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及时修改条例,补充和完善相关内容,非常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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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广东省红十字会条例》修订工作,优先列入2018年常委会立法工作计划,由省人大常委会自主立法。2018年3月,省人大常委会会同省红十字会成立条例修改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启动条例修改工作。秉承“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的理念,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通过委托第三方开展课题研究、广泛调研征求各方意见、积极倾听回应民众呼声,历时一年顺利完成了条例修订工作。修订后的条例,共六章四十条,主要规定了红十字会的性质地位、组织结构、职责与保障、财产与监管及相关法律责任等内容,有力保障我省红十字会工作的顺利开展,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红十字会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等方面一直发挥着重要作用。近年来红十字会社会救助、公益捐赠等方面的热点事件引起社会高度关注,公信力受到一定影响。省人大常委会坚持人民有所呼、立法有所应,聚焦社会和民众普遍反映的热点问题,依据上位法的相关规定,主要修改了六个方面的内容,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红十字会内部管理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完善内部治理结构。为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方略,深入推进依法治会,实现红十字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上位法及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等相关规定,针对我省红十字会内部管理监督的实际情况,条例第二章规定了我省红十字会建立以会员代表大会为权力机关、理事会为决策机构、执行委员会为执行机构、监事会为监督机构的内部治理结构,特别是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了监事会的成立和职责,有利于加强对理事会和执行委员会的监督,规范红十字会各项工作的运行,提高红十字会内部治理结构科学化水平,促进我省红十字事业健康规范发展。
细化法定职责保障。法定职责是广东红十字会开展工作的重要依据和基础。依法开展红十字会工作离不开各级政府的大力支持和保障。针对我省红十字会组织、基础和能力建设有待提高的情况,为进一步规范和保障红十字会的工作,条例第三章依照上位法和我省实际情况,确定了我省红十字会的八项职责,并针对红十字会开展救灾救援、公开募捐、应急救护培训、遗体与人体器官捐献、人道主义服务、红十字志愿服务、红十字青少年工作、通行保障、信息化建设等工作,逐条细化了具体工作内容,增加规定了政府支持保障红十字会开展工作的责任,特别是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了四项禁止性行为,有利于维护红十字会的名誉,保障我省红十字会依法履职。
规范基层组织管理。红十字会基层组织是红十字事业建设发展的坚实基础。针对我省红十字会基层组织职责不清晰、管理不规范的情况,避免在红十字会基层组织中出现违规募捐等问题,条例一方面强调了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对基层组织的指导和管理责任,第九条第三款规定了“县级以上红十字会指导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工作,加强规范化管理”;另一方面增加了红十字会基层组织的职责,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红十字会基层组织负责宣传普及红十字知识,开展人道主义救助活动,举办初级救护培训、群众性健康知识普及以及其他符合红十字宗旨的活动”,并在第二款中明确规定了“未经授权,红十字会基层组织不得以红十字会名义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有利于促进对红十字会基层组织的管理,确保其始终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受到监管,夯实我省红十字会建设的基础。
加强财产监督管理。人民群众普遍对红十字会财产的管理使用比较关注,要求增加透明度、采取多种手段加以有力监督。针对我省红十字会监督机制和内部治理结构不完善的情况,条例第四章对规范红十字基金设立和捐赠票据管理、完善捐赠财产使用制度和捐赠人监督制度、加强监事会财产监督和社会监督、推动信息公开分别作出了具体规定。特别是第三十一条细化规定了红十字会的监事会中应当有政府部门、捐赠人、志愿者及社会人士方面代表参加,对红十字会财务、项目以及捐赠财产的使用、分配情况等事项进行监督;第三十三条增加规定了对红十字会接收捐赠财产的收入和使用情况应当进行第三方审计,并向社会公布;第三十四条进一步完善了信息公开制度,第二款明确规定“红十字会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开经审计的捐赠收支情况报告,定期向社会公开其募捐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捐赠项目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项目实施情况和募得财产使用情况”,为规范我省红十字会财产的管理,建立健全公开透明、全方位监督的财产监管制度,不断提高公信力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撑。
重视对外交流合作。结合广东毗邻港澳地区的实际,依照《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国务院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意见》要求,条例第六条专门规定“省红十字会应当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统一协调和指导下,加强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红十字会和台湾地区红十字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市、县级红十字会在省红十字会的协调和指导下开展交流与合作”,有利于进一步加强我省红十字会与香港、澳门红十字会和台湾红十字组织之间的联系,促进红十字事业的交流与合作,充分体现了广东地方性法规的特色。
强化相关法律责任。按照依法办会、依法兴会、从严治会原则,依照红十字会法的规定,条例区分“红十字会及其工作人员”“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三类主体,分别明确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切实保障红十字会依法开展各项工作、维护红十字会正当权益、督促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职尽责,以法律的强制力保障我省红十字事业始终沿着法治化轨道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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