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琴 心
化妆品企业上市前,有一个必须解决的“硬核”问题,那就是股权结构。关于股权结构设计有很多热点问题至今为止仍会令很多企业领导人争论不休,比如:是否谁出钱多谁就应该是大股东?为了体现公平,是否就应该均分股权?按出资比例分配股权会有什么问题……
对此,我们请到北京律豹科技有限公司创始人、股权律师黄长征先生针对这些热点问题进行一一解答。
黄律师您好,请问化妆品企业准备上市,应该提前多久做股权分配?进行股权分配前应捋顺哪些关系?做好哪些准备工作?
黄长征律师:应该这么说,企业准备上市前,应捋顺股权架构、创始团队、核心团队、投资人之间的平衡关系,还要考虑通过什么方式保证创始团队的控制权。
化妆品企业进行股权分配应遵循哪些原则?
黄长征律师:化妆品企业进行股权分配应遵循以下三个原则:
1. 核心股东原则
股权分配之所以要遵循核心股东原则,是因为创业团队的决策机制,虽然可以民主协商,但在意见出现分歧时必须能够决策、一锤定音才能适应瞬息万变的移动互联网时代。随着企业的发展,股东间存在意见分歧很正常,核心股东原则指在公司成立到发展变化的整个过程,一定要有一个人能够把控全局,这样才能把合伙机制往前带动。而这个对全局的把控,就是核心股东发挥领导力、控制力的一种体现。
2. 股权分配一定是一个动态调整的过程
企业所处的环境是千变万化的,分配机制也需要有一个动态的调整。比如增加了新的业务,要增加相对应的激励环节,或者制定的计算方法明显不合理或显失公平,要及时进行调整。股权分配不是一蹴而就的,要根据公司所处的阶段、所处的环境、业务模式进行动态的调整。
3. 公开、透明
公开、透明的理念,要求股权的分配机制,通过合理的方式让所有参与分配的人知道。只有对参与分配的人公开、透明,他们才不会猜测、不会抱怨,才不会认为不公平、不合理。要有一个公开、透明的机制,这个机制需要参与股权分配的人一起参与制定。
您刚说的第一个是“核心股东原则”,那么应该如何保证核心股东的地位?
黄长征律师:要保证核心股东的地位,应该做到:第一,充分利用《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一广阔空间,尝试将表决权与分红权分开。
第二,不妨在公司章程中直接规定董事会过半数的董事由创始股东团队或核心创始人提名或委派。在董事会层面,股东之间可约定董事会议事规则,并记载于公司章程,进而对公司及所有股东产生约束力。
第三,对于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事件,比如出让控制权、重大人事任免等,可规定须核心创始人同意方可通过。
第四,签订一致行动人协议或采取表决权委托。
第五,在公司引进资本时应进行风险评估,了解投资人的战略,制定应对方案。
谁出钱多谁就占大股吗?请结合化妆品企业的情况,谈谈股权分配容易走入的几个误区。
黄长征律师:“谁出钱谁就占大股”这个说法并不正确,因为化妆品企业的成功运营取决于研发与生产、品牌、渠道、资金等很多关键要素,资金只是其中的一个要素,如果谁出资多谁占大股,很显然不利于化妆品企业的发展。
化妆品企业在股权分配方面容易走入的误区包括:1.很容易根据出资额的多少来分配,也就是上面所说的谁出钱多谁就占大股;2.一些个人或家族创业企业很容易会为了体现公平而均分股份,这也是容易造成内部管理权混乱的原因,是不可以的;3.有些企业还会出现为了期望的业绩而给现实并没有贡献的成员分配股份的情况,这也会在一定程度上成为阻碍企业发展的原因,也是不可取的。
关于股权结构,据说有一个“7条生命线”法则,您能否给我们解释一下“7条股权生命线”都是什么?分别有什么作用?
黄长征律师:关于“7条生命线”,是有些股权老师以讹传讹的说法,他们并不真正了解,今天我来解释一下。
第1条生命线:67%线
有些股权老师会讲,拥有67%股权,就拥有对公司完全控制权,实际上不是的,最正确的说法:
1.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这句话表达的是七项股东会决议:1.修改公司章程;2.增加注册资本;3.减少注册资本;4.公司合并;5.公司分立;6.解散公司;7.变更公司形式;必须经过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也就是只有这七项股东会决议才需要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决定,并不是说拥有对公司完全的控制权。
2. 股份有限公司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这句话表达的是七项股东会决议,(1)修改公司章程;(2)增加注册资本;(3)减少注册资本;(4)公司合并;(5)公司分立;(6)解散公司;(7)变更公司形式;必须经过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的股东通过。也就是只有这七项股东会决议,才需要出席会议的股东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决定,并不是说拥有对公司完全的控制权。
第2条生命线:51%线
很多股权老师会讲,51%对公司有相对控制权,我认为这句话更加荒谬。首先要区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并没有这么规定,而是把股东会决策权利交给章程,也就是说章程可以规定49%有表决权的股东有决策权,也没有毛病,当然有七项股东会决议公司法已经规定了如何决议,章程是不能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想要对公司拥有相对控制权关键取决于章程如何规定,所以说任何公司一定要请专业的股权律师进行把关。
《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有明确规定:一般事项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理论上,50.001%也是可以的,并不是51%。
第3条生命线:34%线
很多股权老师会讲34%一票否决权,这个企业老板一定要重视,实际上不是,实际这句话相对于上面讲到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的七项重要事项:1.修改公司章程;2.增加注册资本;3.减少注册资本;4.公司合并;5.公司分立;6.解散公司;7.变更公司形式。要经过三分之二的股东表决权决定。也就是,如果33.3334%有表决权的股东不同意,七个重要事项就不能通过,并不是所有事项,而是七项。
第四条生命线:20%线
有些股权老师会讲,如果拥有你公司20%股权的这家有关联的业务公司是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可以合并你的报表,你就可能上不了市了。但其实,公司法没有规定涉及财务合并报表的事。
第五条生命线:10%线
有些所谓的股权老师会讲,一般对内部员工股权激励要控制10%以内,这个更加荒谬。我们来看看公司法是怎么规定的: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这句话表达的意思是公司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注意是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也就是存续不会使股东受到重大损失也不行,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这句话表达的意思是有其他途径也不能申请,也就是说要具备三个条件加上10%表决权的股东才能向法院申请解散公司。
第六条生命线:5%线
5%生命线,和大多数公司无关,只是关于上市公司的事。
第七条生命线:1%线
有些股权老师说,这条可以申请开股东会、监事会权利的股权分界线,这也很荒谬。
关于1%,在《公司法》中是这样说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这个行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1%以上的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公司法》,对1%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行使诉讼权利要满足很多的条件才能行使,并不是随便想行使就行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