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礼媛
关键词:婚姻家庭;家庭暴力;社会工作
康德说过:“家庭乃是社会之缩影,事实上,家庭是具有自发维持能力的最小社会。”家庭是指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或收养关系基础上产生的,亲属之间所构成的社会生活单位。家庭是构建一个社会的基本要素之一,在维系社会平稳运行发展的条件下,家庭是重要的组成部分,家庭的和谐是社会稳定的保证。
然而当下,家庭暴力行为频频出现,每年约40万个解体的家庭中,1/4缘于婚姻暴力。此外,根据近年来各级妇联信访接待的投诉,家庭暴力问题占总数的30%,其中家庭暴力事件中96%以上受害者为妇女。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和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由此,我们从家庭暴力的现状进行分析,应《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和《反家庭暴力法》的要求,保障妇女人身权利、杜绝家庭暴力的现象,从社会工作的角度出发,以社会工作介入家暴问题,从专业角度提出相应的应对策略。
一、现状
婚姻暴力的形式主要有两种:第一种是硬暴力一一对身体的伤害和攻击,是指肉体上的殴打和威胁;第二种是冷性的软暴力——指家庭内部用非暴力的手段对待家庭成员,在心理上和情感上进行长期、反复的精神折磨的一种精神心理伤害。本文主要探讨的是夫妻间的丈夫对妻子的家庭暴力行为。国际宣言当中对于女性暴力活动的界定为:表示对女性带来或是将会带来身心伤害或是性侵害的所有以性别为基础的暴力活动,其中包含胁迫展开这种活动、强制或是随意剥夺自由,而不管它是出现在大众亦或是个人生活当中。
据全国妇联统计,2005年至2015年十年间,全国家庭暴力的投诉案件上升了4.16%,从近年对离婚案件的分析来看,家庭暴力导致的离婚案件逐年上升,因丈夫的暴行而涉诉,导致的夫妻离异占大多数。可见,家庭暴力行为并不少见,婚姻中的暴力事件日益严重,这是对危害妇女身心安全、破坏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的严重问题所在。
二、原因分析
家庭暴力的行为古今中外都存在,而论家庭暴力出现的原因,有很多的因素存在所造成,而绝非是单一的因素所引起。这里是所分析的几个原因:
1.传统封建下的男尊女卑思想导致的男女性别不平等
在中国的传统社会价值观念中,一直存在着“男尊女卑”的思想,这是封建专制时代制度下的思想产物,是特定的父权社会时代背景下的价值体系,这一思想存在于中国社会的漫漫历史长河中,导致了女性相对低下的社会地位,是男女性别不平等的根源所在。尽管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对于很多的思想价值观念进行了筛选和淘汰,但是在很多地区和群体的思想传统中仍然有“男尊女卑”这一思想的存在,很多的男性仍然存在着“大男子主义”,并将之作为衡量一个男性是否具有男子气概的标准,甚至很多的女性也在奉行着这一价值观念,认同自身地位低人一等的价值观念。在这一价值体系下,女性作为男性的附属品,是可以随意处置的,而家庭暴力對于丈夫来说也无非是奉行“一家之主”的权利,而没有迫害女性身心健康、触犯了法律的思想觉悟。
2.男女个体身体机能的差异
男女性个体从最基本的身体机能上存在着差异,男性在体型、体格、体力和受力等方面都比女性强,这也导致了在未受训练下一般女性在武力和肢体冲突上是弱于男性的。因此,若是婚姻中夫妻之间发生了争吵导致了肢体性冲突时,往往会是女性受到更严重甚至是压制性的伤害。
3.家庭暴力相关概念宣传不足,社会群体对家庭暴力的认知错误或落后
对于家庭暴力这一理念,很多人其实是缺乏相关的认识和最基本的理解的,尤其在传统思想的受限下,更加剧了对家庭暴力理念科普的难度。同时,在很大程度上,在家庭内部或外部都存在着“家庭暴力不是犯罪,只是家务事”、“家丑不可外扬”等错误观念,在这些观念的影响下,受到家暴侵害的女性主体便不会选择去诉说和维护自身的权利,而是继续默默忍受着迫害。另外,还有的女性为着维护家庭稳定、不愿家庭破坏,宁愿选择继续受暴力,而不会反抗,在她们的观念中,以婚姻的完整性为首,不能接受婚姻的离散,所以她们为婚姻关系的继续,选择忍让丈夫的种种行为。对此有同样认识的,还有“婚姻外部”的群体,包括亲戚、朋友、邻居甚至是相关机构,他们同样持“家务事不便插手”、“家丑不可外扬”的理念选择对受家暴侵害的受害者视而不见、漠不关心,更有甚者亲自劝说受害者不要声张,只为着所谓的“脸面”。
4.相关法律的不完善
一个社会的平稳运行需要依赖于法律的维护,个体、群体、家庭等的权利保障也要依靠法律制度的规定。当前我国对于婚姻家庭、家庭暴力、妇女保护有或出台了一些相关法律条例,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反家庭暴力法》等都有涉及。然而目前的法律中仍然有不完善的地方,像是执法力度不够或是法律涵盖范围不够全面,例如在《反家庭暴力法中》,立法者未将冷暴力、性暴力、经济控制等家暴行为方式以及前配偶、前同居者这类的家暴主体列入法律的规制范围之内。
三、应对措施
家庭暴力行为日益增长,是一个十分突出的社会问题,不仅破坏了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而且是一种违法行为,为女性的人身安全、社会的安定带来威胁。社会工作作为一种专业从事社会服务的职业性主人活动,从社会工作的角度介入,为应对婚姻家庭暴力行为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
1.社会工作者的社会倡导
①法律倡导
对于家庭暴力,我国己经存在并出台了相应的法律进行制约和规范,现有法律中仍然存在一些不足和需要完善之处,因此,作为社会工作者,应当积极向社会进行倡导弥补和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不足,探讨如何更好地从立法和司法上预防和惩治家庭暴力行为。
②科普宣传
当今社会对于家庭暴力的认知状况仍然存在着认知不足或是认知误解,甚至是完全没有意识到家庭暴力行为的危害性和违法性,因此,为提高社会群体对家庭暴力的认识度,积极进行科普宣传是一件刻不容缓的事情。通过科学普及,例如进行线上线下宣讲会、制作宣传册、设置科普相关法律知识的讲座来提高法律观念等方式来实现科普的多样性。
2.社会工作的社区介入
专业的社会工作服务可以通过社区介入来实现,社会工作专业机构和社会工作者可以通过和社区内进行合作开展工作,以社区为依托,充分利用社区内外的资源,例如与社区居委会、妇联组织、警察局等进行联动合作,为婚姻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服务,同时进行有效干预和引导来预防和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
西方国家经过多年的探索与研究,总结出以“社区为本”的反婚姻暴力模式,该模式即整合社区内的政府与非政府力量,充分挖掘社区内资源,预防和控制社区内的婚姻暴力。工作重点包括:警察的配合;妇女权利的倡导;司法单位的参与;社会服务的介入;包括在社区成立庇护中心,以社区为基础的社会支持系统、教育团体及就业。在这种模式下,可以形成相应的教育机制,对社区内的居民宣传反家暴的相关知识,改变他们的传统观念,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道德意识和平等意识。而对于已经遭受伤害的女性,可以为他们提供专业的心理疏导和法律援助,而对于施暴者可以联系相应部门进行教育或是法律制裁。
3.社會工作的专业服务
专业的社会工作还包括个案服务和小组工作两种,该服务可以作为独立机构开展、和相关部门合作开展,还可以与社区介入相配合完成,提供专业社会工作服务。
①个案服务
个案工作以个人或家庭为案主,通过面对面的沟通来帮助个人或家庭,其目的在于协助案主来充分认识自己拥有的资源和潜能,增强其解决困难的能力,从而达到对社会的良好适应,促进案主的改变和成长。个案工作是一种常用的介入模式,其特点是可以因人而异地采取最适合地方式来为案主提供服务。对于受暴者,社工可以为其提供心理辅导和心理治疗,帮助她们调节自身情绪,防止出现抑郁情绪,同时帮助她们尽早摆脱施暴对她们造成的影响,提升自身自尊感和价值感,增强她们的社会性和社会适应功能,为更快重新融入社会做准备。此外,该服务还应改变受暴女性的不合时宜的观念和应对技巧,鼓励其为自身争取权益,学会防抗和自我保护。对于施暴者,要帮助其认识到自身行为地危害性和违法性,使他们认识到自身行为出现的原因,改变他们的思想观念和行为意识。
②小组服务
小组工作是指以相同属性地成员组成的团体为服务对象,运用科学知识协调团体与成员之间、成员与成员之间以及团体之间的各种关系,促进团体成员与团体生活的健康发展,使团体及其成员能及时克服困难,解决面临的各种问题。对婚姻暴力中受虐妇女的社会工作介入,可以通过建立支持小组来解决。小组成员通常是由几名长期从事反婚姻暴力活动并受过社会工作专业培训的工作者和多个婚姻暴力中的受虐妇女组成。小组的目标是通过有相同或类似经历的人彼此交流,舒缓情绪和心理压力,提供情感上的相互支持,通过集体行动,共同争取权益,以达到解决问题的目的。通过开展多期小组活动,在明确主题和目的下,使她们能够分享和倾述,学会互相帮助、共同成长,使她们能够正确对待自我、重建自信。
四、结论
婚姻家庭问题是社会工作需要面对的重要问题之一,而家庭暴力是破坏家庭稳定、社会安定和谐地一大威胁,解决和预防家庭暴力问题是全社会都要关注和参与的一个大问题,其间,社会工作者也将发挥自身的专业优势为此提供专业帮助和介入,家庭暴力的解决和预防,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