悬赏制度制度路径探析与思考

2019-10-14 23:09秦宇李文晶
锦绣·下旬刊 2019年2期
关键词:执行难制度完善

秦宇 李文晶

摘 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成为民商事诉讼案件随之增长,“执行难”成为民事执行的一大难题。“人难找,物难寻”是执行难的一大特征。因缺乏被执行人及其财产信息而无法执行,一些被执行人逃避法律惩罚,司法审判得不到落实,同时影响司法权威。在此背景下,各法院系统积极尝试悬赏执行这一激励机制,通过报刊、电视、微信等媒体刊登悬赏公告,形成传播矩阵,让“老赖”无处遁形。

关键词:悬赏执行;执行难;制度完善;悬赏保险

一、悬赏执行制度的概述

悬赏执行是指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为了实现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由权利人主动申请,经法院审查后向公众发布悬赏信息征集知情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在据此取得执行效果后向财产线索提供人支付奖励或者酬金的行为。这种执行思路实际借鉴了民法上的“悬赏广告”即以广告的方式公开表示对于完成一定行为的人.给予报酬的意思表示。从悬赏执行的概念中不难总结出该制度有以下几个特点。(1)有偿性。对取得执行效果的举报人提供奖金国酬金。(2)权威性。悬赏执行是由申请执行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过人民法院核准后以人民法院的名义发布。

二、悬赏执行制度的立法现状及其利弊

早在2011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即提出:“建立财产举报机制。执行法院可以依据申请执行人的悬赏执行申请,向社会发布举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悬赏公告。举报人提供的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可按申请执行人承诺的标准或者比例奖励举报人。奖励资金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2017年2月28日,最高院公布的《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二十一条规定,第二十一条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发布悬赏公告查找可供执行的财产。近几年来各级人民法院以此为指导,结合实际主要就悬赏执行案件适用范围、悬赏执行启动程序、悬赏执行的主体范围,赏金的来源与数额确定、对悬赏执行的悬赏公告内容、形式、悬赏金领取条件、对举报人的保密等问题等制定细则。

(一)悬赏执行的积极意义

悬赏执行制度是破解执行难的一次有益尝试。能够进一步拓宽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财产线索的渠道,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现财产呈复杂化趋势并且部分被执行人故意躲避,隐匿、转移财产,悬赏执行是通过利用社会群众的广泛性来收集被执行人下落及其财产信息来实现权利人利益。在全社會形成强制执行的威慑作用,有利于构建诚信法治社会。通过采取悬赏执行手段,鼓励知情人举报被执行人的线索,使法院执行有了抓手。

(二)不足之处

(1)对于悬赏执行适用范围,启动模式界定不清。在我国各级人民法院执行的过程中已是非常常见,但是我国法律法律及司法解释未对其作出明确的界定,悬赏大部分具有法律依据,散见于不同的法律规范中,标准不一且不成体系,未形成统一的理论。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实行悬赏执行的意见(试行)》规定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悬赏执行:(1)经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报告和执行法院查找,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其财产不足以清偿本案全部债务的;(2)被执行人失踪或下落不明,且无法查证其财产状况的;(3)人民法院认为可以采取悬赏执行的其他案件。

(2)对于悬赏执行数额规定不一。在现实司法执行中,法律未对悬赏金额作出大致标准,各级法院根据发布的指标来各辟新径。有的法院对于举报财产及线索的,悬赏金按变现价值分段累进制方式确定,如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有的法院采取申请执行人在申请中确定,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有的法院在现行通知中没有作出相关规定。

三、悬赏执行制度的完善思考

悬赏执行是目前行之有效的查控手段,对一些案件的顺利完结起到重要作用。但悬赏执行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存有尚需规范的环节,相关法律法规仍有空白亟待填补。

1.明确悬赏执行适用范围,规范悬赏执行的启动模式以及悬赏金的数额标准。

对于适用悬赏执行的情形应作出明确规定,在执行人以及执行人员在穷尽执行方式后仍无法兑现债权后,才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悬赏执行。防止公职人员过于依靠悬赏制度而舍弃其他执行措施,强化公职人员的责任担当。笔者认为对于适用范围不易过宽,仅限于一下三种情形即可一是经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报告和执行法院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本案全部债务的;二是被执行人失踪或下落不明,且无法查证其财产状况的;三是被执行人有恶意转移财产、低价转让嫌疑的。

对于悬赏执行启动模式,最初的制度构想是由执行申请人申请为前提,诸多法院在实践中也采取了此种启动模式。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实行悬赏执行的意见(试行)》第二条同时规定了法院依照职权来进行悬赏执行的情形。赋予法院这种职工权能够更好的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2.推进“执行+保险”模式制度的发展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两到三年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工作纲要》要求“积极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和破产、保险、救助等制度完善,谋划解决执行难的长效治本之策”。昆明盘龙区法院最先引入悬赏保险,即执行法院审查发布悬赏公告之后,申请执行人缴纳少量的保费购买保险,悬赏成功后保险公司为举报失信被执行人即“赖债者”的奖金埋单的新型法律保险。执行悬赏保险以法院主动告知、申请人自愿投保为原则。通过保险的杠杆效应以及业务范围的广泛性来减少申请执行人的经济负担,增加悬赏公告的曝光力度。

四、结尾

俗话说“重赏之后,必有勇夫”。将悬赏执行制度纳入到法院的执行工作上无疑是增加执行工作的力度和广度,通过全社会的努力,提高失信成本,使诚信者收益,失信者受罚,一处失信,处处受限。但执行悬赏制度,本身是财产查控机制的一个辅助性手段。该手段被纳入打击失信被执行人的工具箱,某种程度上是司法执行实践中的一种无奈之举,并非法治进程的主流。

参考文献

[1]唐豪.悬赏执行制度论纲[J].中共南京市委党校学报,2017(3):93-96

[2]黄义涛.悬赏执行值得探索[N].人民法院报,2017-10-10(2)

[3]徐海丽.民事诉讼中悬赏执行的制度评析及立法思考[J].宜春学院学报,20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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