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向歌
【摘 要】 增值税率变动对建筑施工企业的收入、成本、利润具有重大影响。文章在解读建筑业增值税现状的基础上,根据2019年增值税率调整政策,建立税率变动影响测算模型,按照一般计税项目、简易计税项目、固定资产采购、建筑业上游产业等分别进行测算,让相关方可以直观地掌握不同结算方式对企业的影响,以趋利避害;并结合前期税率变动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针对性的应对措施和建议,包括提前做好应对策划、实时更新管理制度、持续强化监督监管、及时清理未结事项等。
【关键词】 建筑施工企业; 增值税税率; 税负
【中图分类号】 F812.4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5937(2019)20-0002-07
一、税率变动相关政策梳理
2016年5月1日“营改增”全面推行,建筑业营业税退出历史舞台[1],继2018年增值税税率变动后,2019年又迎来第二次税率变动。根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自2019年4月1日起,制造业等适用16%的行业增值率下调3个百分点,调整至13%;建筑业等适用10%的行业增值税率下调1个百分点,调整至9%;建筑业“清包工项目”“甲供料项目”等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事项,未做变动。这对在增值率管理环节中“承上启下”“最终出口”的建筑业来说,本次税率变动的影响将远大于2018年增值税普降1个百分点。
二、建筑企业增值税负现状
经实地调研,大型建筑企业增值税税负率自2016年“营改增”以来,实际增值税税负率持续降低,从2016年5月至12月的接近3%,逐步下降至2018年的2%左右,充分享受到了国家减税政策红利。究其原因,一是随着企业增值税管理链条的不断理顺,“凭票记账”由书面制度逐步转变为实际行动,增值税抵扣链条得到了健全,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率逐年上升。二是原营业税税率下企业因购建固定资产而做转出处理的增值税进项税得到抵扣,企业投资意愿得到了激发,转型升级步伐加快[2]。建筑施工企业年固定资产投资以亿元、千万元为单位,进项税额明显增加。三是由于材料价差、变更索赔等合同外结算存在一定的滞后性,而相应的成本已经发生,与之相关的进项税发票已经取得,进项税与销项税存在错位配置。
三、增值税率变动的影响
根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除现行适用6%增值税税率的行业不发生变动外,适用16%、10%增值税税率的行业均将做下调处理,其中:16%调减至13%,10%调减至9%。由于增值税为价外税,本次国家下调税率,建筑施工企业缴纳的增值税纳税总额将会出现明显下降,但直接向税务部门缴纳,或通过取得进项税间接向税务部门缴纳存在一定差异;加上增值税与收入、成本密切相关,所以,建筑施工企业需要按照一般计税方式项目、简易计税方式项目、购置固定资产分别进行测算方能准确判断本次税率变动影响[3]。
(一)一般计税方式下增值税率变动对施工业务的影响
1.测算假设
(1)业主、建筑施工企业、供应商(分包方,以下统称供应商)均为理性企业,都存在维护自身权益的需要。
(2)施工成本构成按照一般施工项目构成。
(3)税金及附加按照机构所在地为城市测算,其中:城市維护建设税7%,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费附加2%。
2.具体测算
由于工程项目与业主和供应商结算金额、结算方式的不同,增值税率变动将会对收入、成本、应纳税额产生不同影响。详见表1—表4。
A模式:业主、供应商均按照现行含税价结算。在此模式下,与业主结算时由于合同含税价不变,因增值税率及销项税额降低,相应的营业收入确认金额将会增加0.92%;而构成工程成本的主要要素材料费、机械费税率下调3%,劳务分包成本税率下调1%,进项税额减少(成本费用增加)将不低于原成本费用的1%,即使考虑6%毛利率影响,成本增长速度还是要高于收入增长速度,项目毛利率将会出现下降。同时,由于销项税减少幅度小于进项税减少幅度,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会增加。
B模式:业主按照新税率结算,而供应商按现行含税价结算。在此模式下,与业主结算时由于总承包合同不含税价(净价,下同)不变,项目结算(营业收入)确认金额也不变;但与供应商结算时按照现行含税价结算,在总价一定的情况下,由于取得的进项税减少,与之相对应的等额进项税将转化为成本费用,项目毛利率出现下降。同时,由于销项税降低幅度为营业收入的1%,而进项税额减少幅度大于成本费用的1%,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会增加。
C模式:业主按现行含税价结算,而供应商按新税率结算。在此模式下,与业主结算时由于总承包合同不含税价维持不变,项目结算(营业收入)增加0.92%;但与供应商结算时按照新税率结算,成本(净价)不变,项目毛利率增加。同时,由于销项税减少幅度为营业收入的0.92%,而进项税额减少幅度大于成本费用的1%,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会增加。
D模式:业主、供应商均按照新税率结算。在此模式下,与业主结算时由于总承包合同不含税价不变,与供应商结算时不含税价不变,项目的收入与成本维持不变,毛利率没有变化。但是由于销项税减少幅度为营业收入的1%,而进项税额减少幅度大于成本费用的1%,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会增加。
通过上述测算模型可以看到,在制造业(销售业)增值率由16%调整至13%的情况下,对建筑业实际税负率形成了较大影响,四种情形中均出现了实际增值税负增加的情况,但实际税负均低于原营业税制下税负。鉴于增值税为价外税,建筑施工企业应对收入成本的变动更加敏感,所以要千方百计杜绝出现A、B两种模式的发生,争取C模式即“业主按现含税价结算,而供应商按新税率结算”,确保D模式即“业主、供应商均按新税率结算”。
(二)简易计税方式下增值税率变动对施工业务的影响
工程项目在简易计税方式下,净价、进项税额均需要计入项目施工成本。详见表5。
A模式:供应商按现行含税价结算。在此模式下,由于含税价不变,所以对项目利润没有影响。
B模式:供应商按新税率结算。在此模式下,净价不变,而由于税率降低导致进项税额下降,项目成本将会减少,项目利润增加。
在简易计税方式下,采购按照新稅率结算有利于降本增效,建筑施工企业必须要确保采用B模式。需要注意的是,采用简易计税方式的“老项目”大部分已经进入尾工完工阶段,企业总部对其关注度、投入力量已经较在建施工期间大幅降低,但务必要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来保障充分享受政策红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增值税率变动对购置固定资产的影响
与工程项目简易计税方式类似,采购固定资产时在不含税价一定的情况下,进项税额减少,但在净价不变的情况下适用新税率有利于维护建筑施工企业权益。详见表6。
四、增值税前期税率变动建筑企业出现的主要问题
在2016年建筑业营改增、2018年增值税率变动中,建筑施工企业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1.前期应对不到位。国家每次税率变动时都会有一个过渡期,即政策发表日与政策实施日之间有一定时间间隔,以便于各级税务部门和企业培训、部署和整改。但在以往的税改过程中,部分建筑施工企业没有把握住这一有利时机,不宣传,不培训,不做应对方案,坐等政策明朗,给实际实施留下的时间严重不足,仓皇上马带来了诸多问题。
2.制度跟进较缓慢。税率变动牵一发而动全身,涉及到企业管理的方方面面。但部分建筑施工企业敏感性不足,主体制度不修订,配套措施不跟进,内部定额不调整,给工程项目执行上级管理制度带来严重困扰。
3.后续监管不彻底。部分企业习惯于文件层层转发,不实时跟进,更不在具体执行中查漏补缺,导致基层项目对上级新规章制度、业务流程一知半解,凭自身理解办事,导致执行力严重不足。
4.遗留纳税风险高。由于前面三项问题,导致税率变动时点遗留了大量高风险纳税事项,如没有按纳税义务时点确认销项税;没有及时、足额取得进项税发票;新税率下开具旧税率发票;取得发票税率与合同结算不匹配;因内部销售发票开具不及时,导致企业集团内部法人单位之间进销项不匹配,企业集团合并层面超缴大量税金等。
五、应对措施及相关建议
针对前述测算分析和以往税率变动应对过程存在的问题,相关应对措施建议如下:
(一)提前谋划,精准施策,充分享受政策红利
建筑企业要提高政策敏感性,提前谋划,以问题为导向,精准施策,以确保享受到国家降低税费的政策红利。
1.加大宣传培训力度。每一次税率变动都将对企业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建筑施工企业管理层要正确认识税率变动对企业的影响,主动采取措施趋利避害,积极享受政策红利;各业务管理部门要紧密跟踪国家财税政策和各地管理要求,及时将政策变动的趋势、影响宣传至基层项目,并进行相应的全级次培训,为下一步工作开展奠定基础。
2.全面梳理在手合同。建筑施工企业要按照产业链上下游关系分别梳理在手合同。一是对业主方合同,要梳理已完工作量、已结算金额、已收款金额、已开具发票金额;二是对供应商合同,要梳理已供应金额、已结算金额、已付款金额、已取得发票金额;三是要根据合同梳理情况、法定纳税义务时点等情况,对应开未开发票、应交未交增值税进行清理,同时,要采取措施督促各供应商限时补齐发票。
3.认真测算变动影响。由于建筑施工合同的复杂性,建筑施工企业应在前述测算原理的基础上,根据具体合同、具体成本构成进行详细测定,调整项目责任成本目标,并督促工程项目部贯彻落实,以达到企业享受国家减税红利的目标。建筑企业集团包含产业链上下游企业时,要站在全集团整体利益最大化的立场上协调、处理内部定价,避免各业务板块因本位主义影响整体利益。
4.制定新版合同范本。建筑施工企业一方面要根据国家法定增值税税率调整情况,将采购、劳务、机械租赁等合同范本中约定的税率进行调整,以便于工程项目部具体执行;另一方面鉴于国家减税力度不断增加,要增加“如遇国家法定税率变动,执行国家新税率”等条款,以减少合同纠纷,维护自身利益。
5.协商后续结算定价。建筑施工企业要主动与业主单位、供应商协商后续结算定价问题。如与业主合同中明确约定“如遇国家税率变动,执行新税率”条款,那就在不含税价格的基础上按照新税率作为定价;如没有相应约定,则需要按照事实清楚、依据充分的原则与业主进行充分沟通,争取按照现行税率办理结算。在与供应商确定结算定价时,则需要将国家税收政策变动这一客观因素宣传、解释到位、沟通到位,按照新税率重新确定结算定价。
6.优化采购业务模式。在产业上游企业增值税率降低的情况下,建筑施工企业降低实际税负还需要挖掘管理潜力。根据当前进项发票管理实际和前述税率变动影响测算模型,建筑施工企业还存在大量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成本。该成本主要包括:一是因为市场不规范,部分成本不属于增值税纳税范围,如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二是部分成本或取得增值税专票成本过高或供应商不能足额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个别地区地材地料费用;三是部分劳务费用由于用工方式方法问题,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建议建筑施工企业应对这些无法取得增值率专用发票的成本构成进行细化分析,通过依法合规、不增加企业成本负担的方式合理取得进项税,以降低企业实际税负。
(二)修订办法,优化流程,管理体系与时俱进
建筑施工企业应紧密跟踪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财税政策变动情况,深研政策内涵以及对企业的影响,及时修订内部管理体系以保障企业和工程项目运行的合规性和稳定性。针对增值税税率变动这一重大客观条件变动,要将对外销售价格体系以及工程项目物资、劳务、租赁等主要成本定额进行修订,明确税率变动后指导价格;要完善内部业务管理流程,实施量化考核,以保障制度办法和成本价格体系的有效落地。
(三)明确标准,严肃追责,持续强化监督监管
当前大型建筑企业一般采用“集团公司—工程公司—工程项目”的三级管理体制,甚至存在四级、五级管理体制,管理链条长,普遍存在着管理执行力逐级递减的问题。在应对增值税税率变动这一重大事项时,企业总部必须要采取强有力的措施保障自身权益不受损:一是明确工作目标和标准,以税率变动日为基准日倒排工期,将前述工作重点落实为具体工作要求和标准;二是要持续对税率变动后合同、结算、资金支付等情况予以检查督导,严格执行资产损失追责制度,对不守规矩、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进行追责;三是要建立和完善税务管理信息化手段,通过信息化系统管理来降低税改的成本和工作量负担;四是严格企业集团内部结算管理,限期开具发票,规避企业集团整体超缴税金风险。
(四)划定期限,倒排工期,及时清理未结事项
与制造业、工商业业务不同,建筑业的产品生产周期长、变动因素多,在增值税税率变动时点必然存在合同内已完未验、合同外变更索赔,加上行业、省市定额调整等必然发生的事项,未结事项越多,对处于产业链弱势地位的建筑施工企业越不利。因此,建筑施工企业要抢抓机遇,加快未结事项清理力度,降低税率变动而可能发生的不利影响,规避涉税风险,主要包括:各工程项目普遍存在的已完未验要在税率变动日前获得签认;要以税率变动日为基准日,将基准日之前的各项成本费用全部清算,后续再发生成本费用按新的税率执行;各项预付资金要在税率变动日之前取得发票等。
(五)未雨绸缪,完善体系,提升企业管理水平
自2016年全行业营改增以来,国家减负力度不断加大,增值税率已经由四档减并为三档,随着社会发展必将还有进一步的重大举措。建筑施工企业必须要未雨绸缪,完善内部管理体系,提前做好预案,通过管理水平的提高来创收增效。
六、结语
综上所述,增值税率变动对每一个企业都是重大事项,对建筑施工行业单位尤甚,直接关系到切身利益。作为2016年才开始缴纳增值税的建筑施工企业,必须要适应这种变化,主动出击,深练内功,狠抓管理,积极、充分享受国家减税红利。
【参考文献】
[1] 杜永奎,初立明.我国增值税会计研究述评与展望[J].财会月刊,2017(25):94-102.
[2] 吴良珍.浅谈简并增值税税率的影响及建议[J].中國管理信息化,2018(15):115-117.
[3] 季建辉.增值税税率降低1%的影响分析[J].会计之友,2018(20):12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