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平 张浪 李跃忠 梁晶*
随着我国城镇化的推进,城市人口高密度、建筑高密度、经济高密度三者交织在一起,对于城市特定地区即高密度建设地区的空间容量及需求猛增,资源环境承载力与城镇空间分布匹配度是影响城镇化质量的主要因素之一,“让城市融入大自然”是高品质城镇化的重要体现[1,2]。据统计数据显示,2018年末,我国城市化率已达59.58%。预计未来20年内中国将有3亿人口从乡村进入城市,221个城市人口有望超过100万特大城市的规模[3]。一方面,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功能开始转型,其工业区的功能逐步由生产型向生活服务型转变,原有的传统工业企业也逐步搬迁出城市中心区,但其遗留的土壤污染问题并未随着工业企业的转移而得到有效解决,从而形成遗留的搬迁废弃地。另一方面,伴随着城市产业的转型、升级,为满足城市居民人均绿化面积的需求,城市搬迁地再利用将是一项有效控制城市蔓延、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缓解温室效应、保护开放空间的城市发展策略。
随着中国城市30多年的快速发展,园林绿化在人居环境改善方面的作用越来越受到重视[4]。城市有限的绿地空间使得以居民动拆迁地、工厂遗址、垃圾填埋场、污水处理厂等为代表的污染土地成为城市绿地建设的主要土地资源[5]。2015年中央城市工作会议中,将“大力开展生态修复,让城市再现绿水青山”作为重要内容;2017年3月住房城乡建设部正式出台“生态修复、城市修补”文件。土壤质量与植物的关系,作为城市搬迁地园林绿化工作的基础,正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但是如何流程化、章程化、标准化的评估搬迁地的土壤质量,将是园林绿化改造搬迁地的前提。
为此,在了解相关概念和分类的基础上,分析比较了国内外污染土壤相关的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国目前土壤标准甚至土壤环境质量标准颁布情况,提出了园林绿化用途搬迁地土壤质量评价的几点思考,以期为城市搬迁地的园林绿化推广,提供土壤质量评价的参考。
我国目前还没有城市搬迁地的具体分类,借鉴国外污染土壤的分类,根据不同的判别标准,通常将污染土壤划分为四类[6]:其根据污染源、改造目的、土地污染程度和土地症状进行分类,并根据各自特征进行细分,具体见表1。我国的城市搬迁地主要根据改造目的划分的,城市搬迁后经过评估、改良修复,可作为商业场所用地、居住用地、工业用地和公共设施用地。
为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土壤污染,促进土壤再利用,国内外均出台了相关法律、政策及标准等。欧美国家自20世纪70年代开始制定污染土地的法律法规,经过半个世纪的完善,陆续形成较为健全的政策[7-10](表2),使得污染土地的评估、监测和利用有法可依。
我国虽然起步较晚,但也积极调研考察,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土壤修复效果评估技术导则》(HJ 25.5-2018)、《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15618-2018)等标准,为污染土壤的再利用,提供了一定的导向和支撑,但也不难发现,目前的政策和法律法规,仍在宏观层面,还未深入关注污染土壤的再利用。对系统研究园林绿化改造的搬迁地及其土壤质量评价的研究尚缺乏。
表1 国外污染土壤分类
表2 国外污染土壤防治的重要法律法规
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的时间短,对城市搬迁地问题的关注近年来才得到重视。2014年4月,环境保护部和国土资源部发布了《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公报》,发现全国土壤总的点位超标率为16.1%,其中轻微、轻度、中度和重度污染点位比例分别为11.2%、2.3%、1.5%和1.1%;从土地利用类型看,耕地、林地、草地土壤点位超标率分别为19.4%、10.0%、10.4%,重污染企业用地和工业废弃地分别有36.3%和34.9%受到污染。2016年5月,国务院印发了《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提出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要分类别、分用途、分阶段治理污染土壤,且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等。2018年8月,国家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不仅填补了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律的空白,完善了我国生态环境保护、污染防治的法律制度体系,也为后续污染土壤的相关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的制定提供了保证。
随着《土壤污染防治法》的进一步实施落地,相关的法规及配套的标准也在进一步完善。目前只有一些相关标准有所涉及。查阅国家标准网,可以发现1986~2000年间(图1),我国颁布实施土壤方面的国家标准为9个、环保行业标准为1个、林业行业标准为48个、农业行业标准为11个,无城建行业标准。2001~2010年,颁布实施国家标准20个、环保行业标准4个、农业行业标准为37个,无林业和城建行业标准。2011~2019年,颁布实施国家标准38个、环保行业标准53个、林业行业标准4个、农业行业标准24个、城建行业标准3个。
根据中国标准化研究院统计,截止2018年7月,我国与土壤质量相关的现行国家标准有61个,环保行业标准59个、农业行业标准73个、林业的行业标准52个、城建的行业标准3个。其中,现行的土壤环境保护标准体系包括三类、48项标准:一是土壤环境质量(评价)类标准,包括1项土壤环境质量标准、3项特殊用地土壤环境评价标准、4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保护技术导则;二是土壤环境监测规范类标准,包括1项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37项土壤环境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三是土壤环境基础类标准,包括2项相关术语标准。
但这些标准多集中在场地调查评价,且多就污染论污染,如HJ25.1-2014《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HJ25.2-2014《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HJ25.3-2014《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25.4-2014《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等。即使2018年生态环境部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GB15618-2018《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和GB36600-2018《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也是按土壤主要性质、土壤应用功能、保护目标等规定了土壤中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浓度指标值及相应的监测方法,主要适用于建设用地、农用地等,对其他土地利用类型的土壤环境质量管理的实用性较差,尤其是园林绿化用地。
1. 土壤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发展进展
随着城市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的提高,城市搬迁地用于园林绿化将是未来的主要发展趋势,如何规范、科学地进行调查、评价后再利用则非常重要[11]。而搬迁地用于园林绿化,除与污染物等土壤环境质量有关外,其土壤物理性质、土壤养分、土体分层类型等则对园林绿化的影响更大。
园林绿化用地作为建设用地的一种,虽然与废止的《展览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评价标准(暂存)》(HJ350-2007)进行比较(表3),《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开创性地使用了筛选值和管制值的评判方法,并要求土壤中污染物含量低于风险筛选值时,其对人体健康的风险可以忽略;若超过风险筛选值时,其对人体健康可能存在风险,应当开展进一步的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确定具体污染范围和风险水平;另外,土壤中污染物含量超过风险管制值时,其对人体健康通常存在不可接受风险,需要开展修复或风险管控行动。即该标准适应土壤风险管控的思路,不是简单的达标判定,而是进行风险筛查和分类,这更符合土壤环境管理的内在规律,更能科学合理指导加强建设用地土壤的安全利用。
而且,该标准沿用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用地标准》(GB50137-2011)的分类,将规定的城市建设用地分为第一类用地和第二类用地,其中公园绿地(G1)中的社区公园或儿童公园属于一类用地,也就是敏感用地,除G1中的社区公园或儿童公园用地外的绿地与广场用地(G)等归为二类用地。但土壤质量好坏的评价取决于土地利用方式、生态系统类型、地理位置、土壤结构以及土壤内部各种特征的相互作用。其中土壤结构是指被有机质和其他化学沉淀物粘结在一起的团聚体的大小和形状,它几乎可以影响土壤所有的物理、化学和生物多样性[12],直接影响植物的生长发育。综上所述,现有的土壤质量评价标准,未能适应园林绿化用于搬迁地的土壤质量评估,其大多侧重于土壤污染物的监测与管控,或者对各个单一土壤质量指标的评价,缺乏对土壤质量多个指标综合性的总体评价。
表3 污染土壤标准比较 单位:mg/kg
先前的林业和农业标准中的土壤部分,主要集中在土壤样品的调查、采集、基本理化性质,重金属污染物等单一指标的检测。对污染土壤利用中的障碍因子关注较少,比如土壤pH、土壤质地、土壤埋深等指标。2016年颁布实施的《绿化种植土壤》(CJ/T340-2016),将土壤障碍因子等作为评价指标,但是仍限于各个单一指标的评价,缺乏对所有指标的综合性评判,而且仅适用于一般绿化种植土壤或绿化养护用土壤。2019年7月将要实施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土壤环境(试行)》中采用了综合评分的方法,选取各项土壤影响因素的分值与权重,计算对照得出土壤全盐化程度。但是其选取的影响因素较少,并且仅是对土壤盐化的预测评价,缺少对土壤质量总体的预测评价。
总之,《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对园林绿化用搬迁地土壤的质量评价具有一定的借鉴价值,但是该标准聚焦于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侧重于保证人体的安全,对园林绿化应用特定的搬迁地方面的规定较少。园林植物种植于搬迁地土壤中,土壤污染指标、土壤结构、理化指标、生物特性、有机质含量、质地和入渗率等都是限制植物生长的重要因子[13],可以直接反映植物的生长状况。但是搬迁地土壤质量的评价不仅包含单独指标的评价,同时指标间的共同作用及权重也非常重要,综合考虑各指标的总体评价,将更有利于搬迁地土壤质量的客观评价。因此,园林绿化用途搬迁地的土壤质量评价应在满足或符合《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的基础上,继续细化针对园林绿化用途的搬迁地土壤质量评价标准。
在搬迁地用于园林绿化将成为主流的大趋势下,加快建立以《土壤污染防治法》为统领,基于园林绿化长势不仅受土壤容重、非毛孔隙度、pH、EC等理化指标的影响,同时受动物多样性指数等生物指标、表土厚度等土体类型和地下水等多重因素影响的特性,选择合适的理化、生物等指标,进行综合评价并制定相应的行业标准,继续细化出台相关的专用于园林绿化用途搬迁地土壤质评价标准,不仅有利于园林绿化用搬迁地土壤的规范化使用,而且可进一步为搬迁地土壤的开发和利用提供科学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