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典时代雅典海事贷款抵押制度初探*

2019-10-14 10:27陈思伟
海交史研究 2019年3期
关键词:抵押物雅典债务人

陈思伟

公元前362年,为了履行富裕公民的义务,雅典著名钱商帕西昂之子阿波罗多洛斯(Apollodorus)赴赫勒斯滂担任舰长。按城邦的规定,舰船捐的承担期限为一年。但是,服役期限已满,阿波罗多洛斯的继任者仍迟迟未至。按规定,除维持舰船的正常运行外,舰长还须垫支桨手的日常开支;鉴于此,他深陷经费匮乏的困境。为了维持舰船的正常运行,他不得不两次举债。

将军提摩玛库斯命我率部前往希耶隆为运粮船护航,但他并未给我提供任何经费……于是,我以有息借贷的方式从来自阿那菲莱斯图斯镇的阿凯德姆斯(此时他正在塞斯托斯经商)贷款15明那,并以12%的利率从船主尼基普斯借得海事贷款(ναυτικòν)800德拉克玛。双方商定,一旦舰船返回雅典,我必须偿还本金和利息。(1)M. R. Dilts, Demsthenis Orationes (Tomvs I-IV), Oxonii: E Typographeo Clarendoniano, 2002-2009, 50. 17.

这篇归于德摩斯提尼名下的法庭诉讼词是研究古典时代雅典海事活动的重要文献,涉及战船资金筹集、海运护航、大宗货物运输、海上贸易融资等核心问题。本文的关注焦点是阿波罗多洛斯贷款时提供的抵押。

借贷抵押制度涉及对古代信贷结构乃至经济属性的认识和评价。芬利及其追随者强调,货币借贷是古典时代雅典社会连接亲戚、朋友、邻里之间关系的粘合剂,一般无需提供抵押、见证或书面契约。(5)M. I. Finley, Economy and Society in Ancient Greece, Harmondsworth: Penguin Books, 1981, pp.68-70; P. Millett, Lending and Borrowing in Ancient Athens,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isty Press, 1991, p.220.在海事贷款,情况是否仍是如此?在本文中,笔者借助法庭讼词,力图厘清海事贷款抵押的类型、特征,并尝试分析公元前4世纪雅典海事贷款抵押的性质。

一、三种类别的租贷抵押

根据以上讨论可见,古希腊借贷抵押包括所有权归债务人的“替代抵押”、为保障嫁妆或孤儿地产的“租赁抵押”和“回购抵押”三种形式。那么筹集海上贸易所需资金时商人提供的抵押物属于什么类别?

二、海事贷款抵押物的类别

“海事贷款是一种抵押贷款。”(19)W. Arshburner, The Rhodian Sea-Law, p.ccxii.抵押贷款是指借款时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一定财产作为抵押,保证贷款按期归还的一种贷款担保形式。要求债务人提供抵押物的主要原因是防范借贷风险。如果贷款到期,债务人不能或不愿偿还,债权人就有权占有抵押物以减少损失。换言之,当债务人违约时,债权人有权取消抵押物的赎回权,甚至拍卖抵押物。通过这种方式,可以迫使债务人按时足额偿还贷款。(20)马洪、孙尚清主编:《金融知识百科全书》,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1990年,第1534页。

根据抵押物的类别,学者们一般将古典时代雅典的海事贷款分为两类:“以货物为质的海事贷款”(respondentia)和“以船舶为质的海事贷款”(bottomry)。(21)S. Hornblower & A. Spawforth, Oxford Classical Dictionary, pp.256, 924; de Ste Croix, “Ancient Greek and Roman Maritime Loans”, p.41; G. M. Calhoun,“Risk of Sea Loans in Ancient Athens”, Journal of Economic and Business History, vol.2, 1930, p.561。然而,因为古代雅典并无官方的抵押登记制度,也无相应法律对抵押做出明确规定,(22)J. Fine, “Horoi: Studies in Mortgage, Real Security and Land Tenure in Ancient Athens”, pp.52-53.所以每宗贷款关于抵押的具体要求往往首先通过借贷双方协商,最终以契约确定下来。因此,在公元前4世纪雅典海事贷款的具体运作中,债务人提供的抵押物并不如学者们认为的那样整齐划一。

“以货物为质的海事贷款”是指债务人将船舶装载的货物抵押给债权人从而获得的海事贷款。如果船主同时也是货主,他可将船舶或货物分别抵押,也可将船舶和货物一并抵押。货物抵押贷款散见于德摩斯提尼的私人诉讼辞中:安德罗克勒斯与瑙西克拉特斯贷给阿尔特蒙和阿波罗多洛斯(此为另一位同名的法塞里斯商人)30明那,契约规定“债务人以船舶所载的3000坛门德酒作为抵押物”(Dem. 35. 11);可见,该宗贷款以货物作为抵押。齐诺提米斯宣称,他借给海格斯特拉图斯的海事贷款以船上的粮食作为抵押物(Dem. 32. 12)。德蒙借给普罗托斯的贷款也同样以该船装载的粮食为抵押(Dem.32. 20, 26)。与此类似,克里斯普斯贷给福尔米奥20明那的海事贷款也是以船上所载的价值40明那的货物作为抵押(Dem. 34. 6)。哈利卡苏索斯人阿拉图斯借给阿波罗多洛斯(前述法塞里斯商人)的11明那以载于海皮勒苏斯船上的货物(即在门德购买的葡萄酒)作为抵押(Dem. 35. 23)。然而,实际运作中,情况有时可能会稍有变化。海格斯特拉图斯与齐诺提米斯在叙拉古借得一笔海事贷款,尽管海格斯特拉图斯为商船船主,但他并未以船舶为抵押而以装载的粮食作为抵押(Dem. 32. 4);一位匿名开俄斯商人借给海格斯特拉图斯的贷款并未要求以船舶为质而是以船上所有货物作为抵押(Dem. 35. 52)。

归于德摩斯提尼名下的法庭讼辞中,以商船作为抵押的海事贷款也屡见不鲜。船舶抵押贷款是指船主将商船抵押给债权人所取得的海事贷款。狄奥尼索多洛斯与帕麦尼斯库斯向大流士(一位埃及商人而非著名的波斯国王)所借海事贷款即以船舶作为抵押(Dem. 56. 3, 5, 6)。诉讼辞中以船舶作抵押的还包括:安提帕特借给船主海布勒苏斯的海事贷款(Dem. 35. 33);阿帕特里俄斯向他人借贷的40明那(Dem. 33. 4-6);船长海格斯特拉图斯从多人借得的贷款(Dem. 32. 14);基提昂人安提帕特借钱给船主海皮勒苏斯经营从潘提卡帕昂到提奥多西亚贸易的所需款项(Dem. 35. 33);一位来自博斯普鲁斯王国的青年贵族也曾取商船为质借给某位来自提洛岛的匿名船主一大笔金钱(Iso. 17. 42)。船舶抵押贷款在古代希腊相当盛行,人们甚至常常借用船舶抵押贷款指代所有类型的海事贷款。

不可否认,船舶和货物的确是海事贷款最常见的抵押物;但是,即将取得的货物运费、奴隶船员等也可能被用作贷款抵押物。据拉克雷图斯交待,基提昂人安提帕特曾借款给船主海皮勒苏斯;这位船主提供的抵押物就是从雅典到本都的运费(Dem. 35. 32);匿名雅典退休商人借给阿帕特里俄斯40明那,要求以债务人的商船和奴隶船员作为抵押(Dem. 33. 8)。

在归于德摩斯提尼名下的诉讼辞中,有时甚至会看到商人将不动产作为海事贷款的抵押物。譬如,雅典著名钱商帕西昂临终前将钱庄租赁给福尔米奥。此时,钱庄借出的款项共计70塔兰特。其中,20塔兰特是按时长计息的“陆上贷款”;余下的50塔兰特为按次数计息的“海事贷款”。(23)关于海事贷款和陆上贷款的差异,参见E. Cohen, Athenian Economy and Society, Princeton: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92, pp.53-55.这50塔兰特贷款中,有11塔兰特以不动产作为抵押(Dem.45.31)。因为此时福尔米奥尚未取得雅典公民权,不能在阿提卡拥有房屋、土地等不动产;为了方便收回这些以不动产为抵押的海事贷款,钱庄的租赁契约规定,帕西昂仍拥有这笔贷款的所有权;但通过帕西昂欠钱庄11塔兰特的方式,帕西昂帮助福尔米奥获得收回贷款的合理途径。(24)E. Cohen, Athenian Economy and Society, pp.132-134.其实,即便作为外侨,福尔米奥也可招雇雅典公民作为钱庄的代理人,通过代理人发放以不动产作为抵押的海事贷款。更有说服力的证据是,近年的研究表明,古典时代参与雅典海事贷款的借贷双方皆不乏大量雅典公民。(25)关于海上贸易借贷双方的人员构成,可参见M. V. Hansen, “Athenian Maritime Trade in the 4th Century B.C. Operation and Finance”, Classica et Mediaevalia, 35, 1984, pp.87-88; S. Isager and M. Hansen, Aspects of Ancient Athenian Society in the Fourth Century B.C, Odense: Odense University Press, 1975, pp.71-72; C. M. Reed, Maritime Traders in the Ancient Greek World,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3, pp.27-28.作为资金的主要提供者,现已知的30位钱商中,至少14位为雅典公民。(26)文献所载公元前4世纪雅典以钱商为中间人在公民与非公民之间缔结海事贷款的具体事例,可参阅陈思伟:《古典时代雅典的私人钱庄与海上贸易融资》,载《世界历史》2015年第4期。他们完全可能效法帕西昂,向拥有公民身份的海上贸易商人发放以不动产为抵押的海事贷款。伊索克拉底第17篇演说辞中提到,帕西昂发放给公民美尼克塞诺斯(Menexenos)的海事贷款可能就是以不动产作为抵押。(27)Isoc.17.12.美尼克塞诺斯(Menexenos)是伊萨优斯第5篇演说辞(Isae. 5)中的主角,其家族拥有大片田产和房产(Isae. 5. 43)。关于美尼克塞诺斯家族的情况,见J. K. Davies, Athenian Propertied Families: 600-300 B.C, Oxford: The Clarendon Press, 1971, pp.145-148.某些场合下,只要借贷双方能达成一致,借方甚至无须提供任何抵押物也可获得贷款。文首介绍的那两宗贷款可能就是无抵押物的海事贷款。

上述史料的梳理表明,除学者们通常强调的货物和商船外,船员、运费等也被用作海事贷款的抵押;在某些特定场合下,债务人甚至无须提供抵押物也可获得贷款。现存唯一的一份海事贷款契约从一个侧面印证了古典时代雅典海事贷款抵押的复杂性。契约规定,如果销售债务人的抵押物后仍不足以偿清贷款,“债权人有权单独或联名起诉阿尔特蒙和阿波罗多洛斯,向他们索取贷款余额,债务人的所有财产(无论在陆地上还是在海上)都在起诉所涉范围内。债权人可如同法庭已判处债务人不能践约那样,任意处理债务人的所有财产”(28)Dem. 35. 13. 契约译文及相关阐释可参阅陈思伟译:《公元前4世纪雅典海事贷款契约一则》,载《古典学评论》(第2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16年。。由此可见,文献本身和上下文语境都未谈及贷款的获取或偿还必须以船舶或货物抵押为前提,而且抵偿贷款也并非只有售卖抵押物一种方式,债务人的其他财产也在支取范围之内。总之,古典时代雅典海事贷款抵押物的构成相当复杂多样。

三、海事贷款抵押制度的基本特征

虽然古典时代雅典海事贷款抵押物类别各异,但正如阿什邦内尔在评论保存下来的唯一海事贷款契约时谈到的那样,“似乎在作者面前置放着一个模版,借此模版,他能够结合具体环境,拟订出一份恰如其当的契约。而且,无疑这是一个优质模版,契约很好地体现了公元前3世纪之前相关法律的规定”(29)W. Ashburner, The Rhodian Sea-law, p.ccxii.。阿什邦内尔能得出这样的结论,很大程度在于,古典时代雅典海事贷款的抵押制度已经具备了现代信贷抵押的某些基本特征。

首先,原则上,同一物品不能用于多宗贷款的抵押。归于德摩斯提尼名下的一篇法庭讼辞明确规定“债务人以这些货物作为抵押,且承诺不欠他人债务,也不得以该货物作为抵押再次向他人借款”(Dem. 35. 12)。另一篇诉讼辞中,德摩斯提尼反驳说:“然而,被告做出了最令人不齿的事。在比雷埃夫斯时,他未经我们允许,把船上货物再一次用作抵押向他人举债。他以本属于我们的货物作为抵押,向腓尼基人提奥多鲁斯贷款4500德拉克玛,并以同一货物为质向船主兰皮斯贷款1000德拉克玛”(Dem. 34. 6)。两篇讼辞都严厉声讨被告人将同一货物重复抵押的行为。非常明显,最迟到公元前4世纪中叶,此类规避抵押纠纷的规定已逐渐被人认可。

其次,与现代借贷抵押类似(30)现代金融借贷中,一般情况下,抵押物的价值必须等于或大于贷款金额。参阅马洪、孙尚清:《金融知识百科全书》,第1534页。,古代雅典海事贷款抵押物的价值必须是贷款金额的两倍。同样,以《反福尔米奥》为例,德摩斯提尼指出:“雅典人,我贷给此人(福尔米奥)20明那,作为他从此地至本都往返航程的资金,并要求船上装载货物的价值是贷款金额的两倍” “虽然契约明确要求船上装载货物的价值必须超过4000德拉克玛,但被告却又以此为押向他人贷入5500德拉克玛。如果他确实严格遵守契约的规定,当商船驶离雅典时,船上货物的价值应达115明那”(Dem. 34. 6-7)。(31)洛布的英译者A. T·默里认为此处作者犯了一个计算错误。如果货物必须为贷款的双倍价值,船上货物的总值应为150明那而非115明那,因为被告所借贷款总额达75明那。不过下文提到,被告向提奥多鲁斯与兰皮斯所贷的款是用于单程航行的,即只是由雅典驶往本都,而且二人与福尔米奥一同前往,而克里斯普斯在雅典,因而对此条款的执行可能不那么严格。但汉森等人指出,海事贷款提供的抵押物会依据目的地的不同而有差异。对于单程贷款,即将贷款用于从雅典到目的港或从其他港口到雅典的海上贸易(包括Dem. 34. 6-7, 8, 22, 26, 40; 56. 29; 50. 17; 32. 4-5),抵押物的价值只需贷款的一半;而对于往返程贷款,即从雅典出发到其他港口然后由此港口返回雅典(Dem. 32, 雅典—叙拉古—雅典;Dem. 34, 雅典—博斯普鲁斯—雅典;Dem.35,雅典—博斯普鲁斯—雅典;Dem.56,雅典—埃及—雅典),抵押物价值需与贷款相等。参阅S. Isager & M. Hansen, Aspects of Athenian Society in the Fourth Century, pp.79, 161.另见D. MacDowell, Demosthenes the Orator, Oxford: Oxford Univeristy Press, 2009, pp.116-117 note 15.《反拉克雷图斯》中也指出抵押物与贷款金额之间对应的问题。“契约规定被告以3000坛酒为抵押,向我们贷款30明那;借贷时他们声称已拥有超过30明那的资金,那么,船上装载的3000坛酒应当至少值1塔连特。”(Dem. 35. 18)

借贷契约禁止一物多抵并对抵押物的价值作出明确规定,其目的是保障保证贷款能够按期足额偿还;因为即便债务人严格履行契约,且未遭遇任何风险,但如果目的港的市场突发状况或货物售价突降,所得款项也不足以偿还本息;此时,抵押物至少可确保债权人的利益能够得到基本保障。同时,上述措施迫使借贷双方都必须承担一定风险,有助于保证契约的有效实施,并有利于督促债务人尽快按约完成海上贸易。就债权人的利益而言,在禁止一物多抵且满足抵押物价值双倍于贷款金额的规定下,债务人必须拿出一部分资金投入贸易;这样,债务人也须承担相应风险,投入更多精力,债权人获得预期高额利息的可能性大增。就债务人的利益而言,尽快偿还贷款不但能加快资金周转,也能提高他本人在商界的信用等级和资金使用率。

在发展过程中,古典时代雅典海事贷款抵押制度也演进出一些有别于其他形式贷款抵押的特征。

首先,预期产品可以充当抵押物。与其他类别借贷中债务人必须拥有抵押物的完全控制权不同(32)现代社会其他类型的贷款中,债务人必须对抵押物拥有财产处理权,他能提供的抵押物包括: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的固定资产;有价证券;能够封存的流动资产;其他可以流通转让的物资和财产。马洪、孙尚清:《金融知识百科全书》,第1534页。,海事贷款中,债务人不但可以提供拥有完全产权的物品(如现金、船舶、船员等),还可提供迄今他尚未拥有完全控制权但可以预期的物品作为抵押。其实,如果船主提供运费作为抵押,贷款发生时,船舶仍在始发港,承运的货物能否安全运抵目的港仍未为可知,运费能否取得还难以确定;只有当船主将商人的货物安全运抵,获得商人支付的运费后,抵押的目的才最终实现;不过,此时贷款已发放多日。如果商人以货物作为抵押,抵押的货物需前往其他城邦购买(譬如德摩斯提尼第35篇演说辞中的门德酒),借款发生时,抵押物的质量、类别、数量是否恰当或足额还存在变数;只有当船舶抵达另一个城邦,商人购入规定货物后,抵押才能生效;如果贷款用于往返程贸易(从雅典出发,到达某地交易后,再将那里的货物购回雅典销售),那么,当货物到达其他城邦销售时,债权人将会暂时丧失对抵押物的监管权。换言之,在上述两种情况下,抵押物并不能完全达到应有目的,债权人也未完全有效地监管和控制抵押物。尽管如此,借贷双方仍会订立契约。在这种情况下,为了防范预期抵押物的缺失或不足额,债权人不得不采取其他措施保障自身利益,譬如派遣代理人随船监督或知会在异邦港市的合伙人时刻盘查。

从以上描述可见,古典时代雅典海事贷款的回购抵押与现代金融贷款的抵押制度非常类似。现代金融贷款规定,“抵押贷款到期前,债务人应主动归还贷款本息,赎回抵押物”。从实质上看,回购与赎回为同义表达,都表明在抵押期间所有权的短暂丧失;同时在规定期限内,债务人对抵押物享有绝对的优先索回权。(39)然而,雅典的贷款抵押并无罗马法所有权转移的司法程序(mancipatio),一旦贷款偿清,所有权自动发生转移,参阅E. Harris, “When is a Sale not a Sale”,p.360.现代金融制度对借贷抵押作出如下规定:“当抵押贷款合同期满,债务人无故拒偿贷款本息时,债权人有权处理抵押物。债权人处理作为贷款抵押物的财产后,其价款应首先支付处理费用和与抵押贷款有关的其他费用,其次应用于偿还债务人所欠的贷款本息。处理抵押物的价款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和费用时,贷款人有权追索应偿还部分,从借款人帐户中扣收直到还清为止;处理抵押物价款超出偿还部分,应退还借款人。”(40)马洪、孙尚清:《金融知识百科全书》,第1178-1179页。换言之,违约或未能如期清偿贷款时,债务人丧失对抵押物的所有权;而且债权人有权从债务人抵押物之外的财产获得赔偿,从而抵消贷款的本息。在德摩斯提尼法庭讼辞中,也不难找到与现代金融信贷类似的规定:“如果债务人不能如约按时还贷,债权人有权将运回的货物典当或将其按市价出售以充抵贷款;如果货物的销售所得未达契约规定的应得数额,债权人有权单独或联名起诉阿尔特蒙和阿波罗多洛斯,向他们索取贷款余额,债务人的所有财产(无论陆上还是海上)都在起诉所涉范围内。如同法庭已判处债务人不能践约一样,债权人可随意处理债务人的所有财产。”(41)Dem.35.13.

如果上述分析成立,那么芬利关于古希腊海事贷款抵押制度的论述可能还值得进一步商榷。芬利强调古希腊贷款抵押是“替代抵押而非担保抵押,即当甲欠乙物品或金钱而未偿还时,乙可接受甲提供的抵押物作为替代,譬如以土地代替所欠的金钱,从而让甲能履行对乙的义务。雅典人使用替代抵押一直到罗马征服为止,甚至此后多年仍使用这种抵押制度”(42)M.I.Finley, Economy and Society in Ancient Greece,p.74.。然而,至少就海事贷款的抵押而言,情况似乎并非完全如此。如果雅典海事贷款的抵押物仅仅是贷款的替代物品,违约时,债权人只需将抵押物据为己有即可。但当前述的贷款违约或超期时,债权人既未占据商船,也未叫人将贩运而来的粮食搬运回家,而是将作为抵押物的船舶和粮食销售抵偿贷款;同时,债权人关注的并非是抵押物本身,而是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当抵押物销售完毕仍不足偿清本息时,他们有权通过获取债务人抵押物之外的其他财产补足未清偿的部分。这其实与现代金融制度的规定异曲同工:“担保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某一特定物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43)B.Garner ed.,Black’s Law Dictionary,London:Thomson Reuter,2004,p.4227;E.Martin,Oxford Dictionary of Law,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3,p.88.如果将以上定义与海事贷款抵押相比较,就不难发现古典时代雅典海事贷款抵押制度非常接近担保抵押。具有担保抵押特征的海事贷款在经济思想发展史上具有重要意义。正如芬利强调的那样,“担保抵押蕴含的经济思想与替代抵押迥然不同。在担保抵押的情况下,抵押物只是偿还贷款的一种保证而非替代物;违约者的抵押物不是被人没收,而是将被销售,权责双方按债务和财产价值的多寡分割销售所得。就此而言,从替代抵押演进以担保抵押实现了一场影响深远的经济变革。”(44)M.I.Finley, Economy and Society in Ancient Greece,p.74.单就海事贷款抵押制度而言,公元前4世纪雅典商人和借贷者的经济思维模式已与近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商人的思维方式类似。

四、存在问题及后世发展

实行抵押制度的主要目的是防范信贷风险。如果贷款到期,债务人不能或不愿偿还贷款,债权人将会取消抵押物的赎回权,甚至可以拍卖抵押物,这些措施可以促使债务人按时足额偿还债务。(45)马洪、孙尚清:《金融知识百科全书》,第1543页。古希腊海事贷款抵押制度是金融信贷发展史的一个重大进步,直到19世纪,提供抵押物仍是获得海事贷款的基本前提之一。(46)C.B.Hoover, “The Sea Loan in Genoa in the 12th Century”, The Quarterly Journal of Economics, vol.40,1926(3),p.527.

然而,不能不看到,古代雅典的海事贷款抵押制度也存在诸多不足。正如汉森所言,“根据雅典法律,抵押物几乎类似于时刻处于大海吞没危险下的珍宝。”(47)S.Isager & M.Hansen,Aspects of Athenian Society in the Fourth Century,p.77.一方面,无论是商船、货物、船员还是运费,海事贷款的抵押物主要是动产。抵押期间,上述物品的所有权虽名义上属于债权人,但出于航海牟利的需要,实际往往并非由债权人控制而处于债务人掌控之下;一旦债务人采取欺骗行为将其处理,债权人将一无所获。(48)《反齐诺提米斯》中齐诺提米斯与海格斯特拉图斯人为制造海损,企图故意销毁抵押物。种种事例表明了雅典海事贷款抵押条款的不成熟。另一方面,如前所论,海事贷款的契约规定可以提供预期物品或预期收入作为抵押。在预期物品或预期收入成为实实在在的物品或金钱之前,贷款实际上处于无抵押状态,债权人的利益得不到任何保障,更遑论在某些情况下债务人根本无需提供任何抵押。上述不足,恰恰反映出古典时代雅典海事贷款抵押制度的不成熟。

为了弥补上述不足,充分发挥抵押制度保障债权人利益的作用,罗马法明确规定,海事贷款中可以使用不动产作为抵押。(49)Digest 22.2,6;W.Ashburner,The Rhodian Sea-law, p.cxviii.12世纪热那亚商人拟订的海事贷款契约强制要求债务人的妻子必须是贷款的合伙人之一,债务必须以不动产作为抵押,或者债权人的朋友必须是贷款的担保人。此外,借贷双方的亲友关系或熟悉程度也间接发挥着抵押的作用。(50)C.B.Hoover,“The Sea Loan in Genoa in the 12th Century”,pp.508-509,527.13世纪末,当意大利商人成为“坐商”,不再随船舶或货物出海,商人不会与船舶或货物同时遭遇海难之后,(51)F.de Roover, “Early Examples of Mariner Insurance”, Journal of Economic History, vol.5,1945,pp.172-200.海事贷款中提供的抵押物才完全具有防范风险的作用。

猜你喜欢
抵押物雅典债务人
以多个抵押物担保 同一债权如何登记
抵押物转让规则的解释适用
抵押物处分后抵押权的实现问题与对策
雅典人书店:建在歌剧院里的书店
《雅典学院》:大佬的聚会
《民法典》不动产抵押物转让规则释义
浅析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效力
对债权人代位权的几点理解
漫谈债权人代位权行使要件
浅析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