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平熙
摘 要 法律制度具有正激励与负激励两种功能,更重要的是为个体提供一种激励机制,积极引导个体从事法律所期待发生的行为。论文在分析法律制度中的激励内涵基础上,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中规定的读者权利内容为研究对象,探索《公共图书馆法》规定的激励概况,从权利、物质与精神两个层面规定了激励形态,并提出了激励的适当性、规范激励目标、法律激励的权利救济等用户激励性规范配置的实现策略,从而期望实现《公共图书馆法》实施的最优化和社会整体收益最大化。
关键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 公共图书馆 读者激励性 规范配置
分类号 G259.2
DOI 10.16810/j.cnki.1672-514X.2019.08.003
Abstract Legal system has two functions, which are positive and negative incentives, and more importantly, it provides users with an incentive mechanism to actively guide them to engage in actions expected by law. On the basis of analyzing the connotation of incentive in the legal system and taking the content of user rights stipulated in the Public Library Low of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ublic Library Law) as the research object, this paper explores the general situation of incentive stipulated in the Public Library Law, and provides the incentive from two aspects of rights, material and spirit. In order to optimize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Public Library Law and realize the maximization of the overall social income, the strategies are put forward including the appropriateness of incentive, the target of encouraging the incentive, and the right relief of the legal incentive.
Keywords Public Library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Public library. Readers incentive. Normative allocation.
0 引言
為了保障公共图书馆事业的可持续发展,从法律层面规范图书馆应有的权利具有重要意义,其中激励作为图书馆权利范畴,在新时代下研究图书馆读者激励性规范配置同样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1]。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属于法律基本范畴。权利是法律赋予权利主体作为或不作为的许可、认定和保障。图书馆用户权利是指用户在图书馆拥有作为或不作为获得、融合、转移知识的法定权利。从法学角度考察,权利划分为应有权利、法定权利和实有权利三种形式,相应地,图书馆读者权利也有这三种形式。应有权利是读者生来具有的,表现为读者自由获取图书馆服务的各项权利,是基本权利。法定权利是法律明文规定的权利,具有奖励性的正激励和强制性的负激励双重性质。读者是自然人,享有国家法律赋予的相应权利,如人身自由权、受教育权和隐私保护权。实有权利是指读者实际享有图书馆的权利,如文献获取权。因此,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以下简称《公共图书馆法》)规定的相关激励条款进行梳理与研究既有理论价值,又有现实意义。
1 法律制度中的激励内涵
激励是激发鼓励,激扬向上、鼓励支持的意思。法学视域下的激励不仅包括对动机进行激发和对正确行为进行鼓励,也有对不希望发生的行为进行适当的约束[2],即以一定的行为规范和惩罚性措施,通过某种沟通方式,促使并引导成员达到组织或个人目标的过程,包括行为规范和惩罚性措施,表现为以惩罚为内容的负激励和以奖励为内容的正激励两种类型。负激励与正激励最终实现行为主体做出(或不做出)法律所期待(或禁止) 的行为,从而形成具体的奖励模式和惩罚模式。奖励是一种激励手段,激发人们的荣誉感、自豪感,给予行为主体所需要的资源,使其产生满足感、幸福感、获得感,这种行为持续复制,会激发行为主体创新创造。惩罚为惩戒、责罚,限制或剥夺行为主体所需资源或对某些资源的利用,使行为主体困惑、急躁、焦虑、痛苦,在痛定思痛后,及时作出行为修正。无论负激励或正激励,目标都是一致的,即强调运用法律方式激发与鼓励行为主体的主观能动性,从事其法律所期待的行为,达到法律的预期效果[3]。新时代背景下,法学研究不再局限于对惩治违法犯罪行为方面的探索,更多是与时俱进,体现人文关怀,采取正激励,鼓励和支持有益于社会的法律行为[4]。
2 《公共图书馆法》中用户激励形态
2.1 《公共图书馆法》 规定的激励概况
201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施行[5],该法蕴含了丰富的图书馆读者权利内容,如读者使用图书馆设施的权利、文献获取的权利、安全保障的权利、参与的权利、特殊群体用户服务的权利、接受教育培训的权利、保护读者个人信息的权利等。这些权利属于正激励范畴,充分体现法律人性的一面,积极鼓励读者做出法律所要求和期望地对个体、图书馆、社会有利的行为,达到充分利用图书馆的目的。同时,也有一些负激励内容,如处罚用户违规行为,从而起到警示作用。《公共图书馆法》激励对象广泛,正激励如“鼓励”一词出现为6次,主体均为国家,客体为公共图书馆建设,主要在第一章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二章第十三条、第四章第四十六条有所体现。但规定对象较为宽泛,缺少明确具体激励读者的条款。负激励主体较为具体清晰,涉及公共图书馆及其工作人员、单位机构、读者等,主要在第五章“法律责任”中第四十九条至五十四条有所体现。总的来说, 《公共图书馆法》对行为的激励是以正面为主,惩罚为辅,以此确保图书馆的正常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