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辉
摘 要:汽车是人类常用的代步、運输工具,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大众对车辆的需求量与日俱增,推动了国内汽车销售行业的发展。首次保养是4S店为用户提供的一种免费后续服务,相关费用大多由汽车生产厂商返还给汽车4S店,为了吸引顾客,提高竞争力经销商必须完善对首保业务的税务和会计处理,在精加工作业下提高企业风控能力,为推动企业长效发展奠定基础。
关键词:汽车销售企业;首保业务;税务与会计
0 引言
随着社会的经济发展,汽车销售企业的首保业务与车辆的应用时间、行驶里程息息相关,为了不断提高企业的经营利润,必须加强首保业务的税务和会计分析。本文就汽车销售企业首保业务税务与会计处理中存在的问题展开分析,并提出相对的实践策略,希望能为相关工作人员提供理论借鉴。
1 汽车销售企业首保业务税务与会计处理的基本方法及常见问题
1.1 基本方法
国内各地对首保业务的处理存在差异,但万变不离其宗,以北京为例,按照阶段的不同,其税务与会计处理方式如下:
首先,在购买零配件期间。
借:企业仓库存储的各种零配件商品、按规定需要交纳的增值税(此处增值税主要为进项税);
贷:企业应付的各类账款等。
其次,首保业务启动后,在汽车零配件的维修与更换期间。
借:企业主要经营的各项业务成本;
贷:企业仓库内存储的各种零配件商品、企业维修的工本费(维修的工作时间)。
再次,根据首保时各种配件投入的数量和维修产生的工作时间,向生产厂家开具增值税发票。
借:企业各项应收的账款等;
贷:企业主要经营的业务收入、需要交纳的各项增值税(此处增值税主要为销项税)。
1.2 常见问题
税务与会计处理问题是一件碎片化与细节化较多的工作,各企业之间对税务与会计处理方式的差异虽不会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但依然需要警戒注意。从实践来看,税务与会计处理的常见问题表现在三方面:第一,应收账款与业务对象不符,首保业务是4S店为顾客提供的服务项目之一,主要交际双方是4S店与顾客,但是生产厂商反而成了应收账款方,这在账目核对与税务计算上存在难点;第二,4S店的首保业务最终由生产厂商返还基本费用,但是由于4S店未给生产商进行供货,因此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填写首保字样,这给税务与会计处理带来困难,因为款项与成本结转的内容不契合;第三,首保业务的直接接触人是4S店与车主双方,汽车制造商并未在这个过程中购买零配件参与汽车养护与维修,但是因其具有相关发票开具权利,可将首保业务增值税专用发票产生的进项税抵消掉,这种经营模式本身不具有合理性。
2 汽车销售企业首保业务中税务与会计处理问题研究
2.1 会计处理方式和发票管理规定在汽车销售企业中存在矛盾之处
按照我国《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中的条例,普通纳税人在供给应税劳务、出售货物时,必须开具专用发票给购买者,这说明4S店在进行首保业务时不需要给生产厂商开具发票,因为生产厂商不是4S店供给税务及货物销售的对象,发票的接受对象应该是车主,他才是购买者的代表。同时《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中提出‘在开具专用发票的时候必须达到项目完备,只有满足发票内容与现实交易一致的原则才能开具发票但是在实际交易中发票的标注往往只标注‘汽车首保字样,对发票的具体内容、条款说明不详细,这给后续财会工作积累了处理压力。
2.2 视同销售业务不包括“汽车首保业务”
首保业务要求给用户提供免费维修、换新等服务,这部分工作对用户而言是基本免费的,给予形式角度分析,首保业务的性质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不索取回报的情况下赠给企业、个人的资产、代加工、自购货物的基本概念有些相似,这种视同销售规定与首保业务都强调工作性质的免费性,不强调企业从中获得的经济利润。但是实际上,4S店为客户提供首保业务后可以向生产厂商索取首保业务的费用,也就是说这里提及的首保业务与传统的无偿僧送业务是不同的,在企业经营销售行为中,汽车4S店提供的首保业务属于附带义务,在汽车销售行业多年的发展中它逐渐形成了一种规定,4S店需无条件向车主履行该规定,否则会降低自己在同行业中的竞争力,进而影响销售额度。但是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的相关概念不同,因为传统概念上的无偿赠送由企业作为主体牵头,企业可自行决定是否愿意赠送首保业务,因此这不符合规定,本质上也不属于视同销售业务。
2.3 汽车首保业务不在进项税转出业务范围内
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与相关的应税劳务等多条所涉及的进项税额都不能用销项税额进行同等数额的抵扣,因此汽车的首保业务在研究期间并不符合相关规定,因此首保业务并不能用于开展进项税转出业务,这部分业务应酌情处理不能合并。
2.4 汽车首保税务管理产生的风险分析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国内汽车产业发展迅猛,截止到2018年,国家公安部宣布我国机动车保有量已经达到3.27亿辆,如此庞大的数据带动了一系列与汽车服务相关的产业出现,其中汽车首保业务就是众多车主关心的焦点问题,作为汽车店质保期内必须提供的服务,汽车店其实并不会将发表提供给用户,在《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可知,店铺应缴纳‘质保期内在店里接受汽车零配件换新、保养等服务的增值税,因此首保业务所涉及的费用是属于税务计算的,不过由于4S店不会将发票给予车主,所以车店为了追求经济效益会规避这部分税款,但从理论上看这并不符合规定。
3 汽车销售企业首保业务税务与会计处理对策分析
3.1 汽车销售企业提供的首保业务属于实物折扣
首保业务来源于4S店的附加服务,业务规定汽车必须行使至多少公里或达到多长使用时间才能进行首保,这说明从销售角度分析,首保业务属于4S店的汽车销售实物折扣业务,虽然汽车销售无法直接将折扣内容呈现,但其本质不受影响。因此这类实物折扣销售要按照国家税务管理规定分别开具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875号文件)中提出,当企业以赠予形式进行组合销售时,不将组合附加销售视为捐赠,因此企业销售的每项商品的价值必须与总销售额的比例进行分摊,财会工作人员也须得以此整理财会报表,确定各项商品的收入,根据国家管理条例我们在处理首保业务时可从三个角度出发:第一,汽车销售会计整理服务业务时可以根据首保业务进行估价制定,以此为基础确定其他应付款项;第二,将进项税额进行全额抵扣的工作应在购买汽车首保服务的零配件阶段,若超过这个阶段,财会报表的生成就无法按照进项税额抵扣,最好在首保业务开展期间一起计算首保期间产生的零配件和工时消耗费用。第三,汽车首保业务在财会计算处理上具有特殊性,因此最好不要对首保业务价值进行确定,毕竟4S店无法预测首保业务的具体内容。
3.2 细化零配件估值问题
假如4S店使用的零配件超出汽车运营的基本估值,要将超出部分全额纳入当期销售费用中,不得再做其他处理,反之,如果现实交易额度小于财会的预估额度,则产生的费用差额要计入营业外收入中,便于后期税务管理。所以该项目在原则上与增值税无关,4S店只需要根据实际损耗的费用与厂商核算即可。
4 结语
汽车作为当代人必备的代步工具发挥着重要价值,汽车销售企业作为买卖场所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权限内处理首保业务的税务与会计问题,注重财报制作细节,充分发挥经营优势,将首保业务作为提升企业竞争力的重要模块,从根本上实现对纳税额度的管理,进而实现減少纳税成本、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目标。
参考文献
[1]李德荣.关于汽车销售4S店财务核算与管理分析[J].价值工程,2014,(06):178-179.
[2]郑锐.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分析———以DF汽车集团为例[J].中国市场,2016,(02):138-139.
[3]王梦超,程云喜,孙文迪.汽车服务业税务筹划的探索性研究———以TJ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为例[J].时代经贸.2017,(18):37-38.
[4]郑锐.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分析——以DF汽车集团为例[J].中国市场,2016,(02):138-139.
[5]万泽辉.浅析汽车销售企业首保业务的会计及税务处理[J].时代金融,2016,(18):193.
[6]黄小武,吴广锐,刘杰.汽车新三包法出台后汽车厂商面临的挑战[J].科技与企业,2013,(09):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