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党莉
【摘要】城建档案收集工作是提升城建档案管理水平的重要前提和基础。为了充分发挥城建档案资料的作用,需要拥有丰富的城建档案馆藏资料。然而,城建档案资料收集是否完整、准确,直接关系到城建档案资料的利用水平,充分突出城建档案资料的自身价值。本文通过具体论述城建档案收集工作的实践策略,旨在为提升城建档案的管理水平奠定坚实的基础。
【关键词】城建;档案;收集工作
切实保证城建档案资料收集的完整性,能够为城市规划和城市建设以及城市建设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和新矛盾提供准确的资料。然而,为了能够保证城建档案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和系统性,需要切实做好城建档案的收集工作,有效提升城建档案的收集水平。
一、做好城建档案管理宣传,认识档案管理的重要性
城建档案资料能够真实地反映出城市建设的整个过程,其不仅具有经济和科技价值,而且还具有政治价值。因此,为了更好地做好城建档案收集工作,需要充分利用相关的媒体做好城建档案价值和作用的宣传工作,让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人员能够真正认识到城建档案收集工作的重要性,为提升城建档案收集水平、促使城建档案工作更加稳定健康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制定完善的规章制度,为收集工作提供法律保证
常言道:“没有规矩,就不成方圆”。由于城建档案资料具有分散性的特征,所以在开展城建档案收集工作的过程中会涉及很多业务部门和个人,工作难度较大和工作内容较多。如果在城建档案资料收集工作开展过程中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则难以保证城建档案资料的完整性。为了更好地保证城建档案资料的质量,需要有大量的城建档案资料作保证,而一些残缺的城建档案资料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城建档案资料的质量和开发利用效率。因此,针对城建档案资料收集工作制定完善的规章制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首先,应该明确城建档案资料保存的责任人,合理将城建设计项目、设计方案和规范方案落实到具体的责任人身上,如工程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和各个环节的实际操作人员。其次,应该合理划分城建档案资料收集的分级管理和阶段划分,并根据不同的管理级别和管理程序完善档案资料,切实做好城建档案资料的分类工作、整理和组卷工作。再次,应该明确城建档案资料的移交时限,合理安排城建档案资料的主要责任人,统筹整理城建活动开展过程中所形成的档案资料,在限定的时间内移交给接收人。最后,需针对城建档案收集工作人员设立明确的奖惩规定,鼓励档案收集人员积极参与到工作中,严厉惩戒不负责任的档案收集人员。在严格的规章制度下,通过明确档案收集人员的责任,既能够避免档案资料长时间滞留于业务部门或者是个人的手中,以此造成遗失而影响城建工作的开展,而且还能够从根本上消除城建档案收集工作开展过程中出现的不负责任的推诿、拖延等不利因素,从而为城建档案资料的收集工作奠定坚实的法律保障。
三、加大城建档案收集力度,提升城建档案收集水平
在城市建设规模不断扩大的背景下,城建档案资料的数量也不断增多,增加了城建档案管理工作的难度。同时,关于城建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需要城建档案管理部门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的法规内容,对规定的城市建设范围内的工程在开工或者是与建设单位签订《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移交责任书》的过程中进行跟踪指导,直到档案资料被安全接收进馆。其中,在城建档案收集的过程中,应重点接收城市建设工程档案、建设系統各专业管理部门的业务管理技术档案、城市规划建设等方面的档案资料,及时解决档案资料接收过程中出现的不愿意移交、拖延移交等问题,严格依法办事,加大档案资料收集力度,让整个城市建设的历程能够真实记录下来,从而为今后的城市管理和维护提供原始性的材料。
为了更好地保证城建档案收集工作与城市建设工程同步进行,切实保证城建档案资料收集的完整性和及时性,需要在行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对城建工程项目档案进行执法检查。同时,对于不按照规定收集档案的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后,尚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移交档案或者是造成档案资料遗失、伪造等现象提出口头上和书面上的整改意见。针对一些拒不移交档案的单位,便需要在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之后,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充分发挥城建档案法律的惩罚、警戒和教育的作用,真正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以便能够更好地实现依法治档,让法律来约束城建档案收集工作。
总之,收集工作是城建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要基础,也是提升城建档案管理水平的重要条件。因此,为了有效提升城建档案收集工作水平,需要做好城建档案收集工作,丰富城建档案馆藏,增加城建档案信息存储量,有效提升城建档案资料的开发和利用效率。只有这样,才能够更好地适应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需求,更好地服务于现代城市建设。
【参考文献】
[1]王长伟.城建档案收集管理的问题及措施[J].城建档案, 2018(06):78-79.
[2]向玲.城建档案管理及开发利用研究[J].祖国,2017(7):92.
[3]赵凯,李洋.浅析基层单位城建档案的管理和利用[J].丝路视野,2017(19):1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