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小妹 顾宗福 苏建国 谈中英 陈洪
摘 要 笔者通过对常熟市近年来认定的新型职业农民情况调研分析,提出了今后在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认定方面做好政策宣传和教育培训;完善相关的配套政策;建立动态管理机制三点建议,供各地参考。
关键词 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认定;分析建议
在农村劳动力大量向二、三产业转移及我市适度规模经营发展良好这个新形势下,“新型职业农民”这个名字运用而生。它的出现不仅解决了"谁来种地"的现实大难题,更能解决"怎样种好地"的深层次问题[1]。
我市从2011年就开始启動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认定工作,但由于在职业农民认定上没有以往传统的参考标准,相关的配套政策又不完善与健全,因而造成前几年职业农民培育流于形式,没有发挥好作用。笔者通过调研后对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认定工作现状进行了分析:
1 我市新型职业农民认定情况
根据江苏省、苏州市职业农民培育有关文件要求,2016年我市出台了《常熟市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并开展新一轮的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工作。通过自愿申请、镇(区)核实、市级认定等程序,第一批认定新型职业农民170名,并发放了资格证书。其中生产经营型146名、专业技能型11名、专业服务型13名。根据《办法》对符合条件的22名学历大专以上的人员进行了社保补贴发放。
2 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认定中存在的问题
2.1 取得新型职业农民资格后的问题
2.1.1 年龄结构不合理
在已认定的170名新型职业农民中,40岁及以下51名(其中35岁以下仅21名),占30%,40-55岁118名,占70%。申报过程中,乡镇农服中心也普遍反映农业从业人员老龄化问题比较严重,55周岁以下的人数有限。
2.1.2 文化学历较低
170名新型职业农民中初中文化116名、高中(中专)32名、大专及以上22名,初中文化程度占到68.3%。
2.1.3 产业和地域间分布不平衡
当前认定的新型职业农民按产业来分,粮食产业占54.7%、果蔬产业占15.9%,水产产业占20.6%,其他产业占8.8%;按乡镇地域来分,最多的乡镇有43名,最少的乡镇仅有2名。
2.1.4 对涉农政策了解率有待提高
从170名新型职业农民认定情况看,农户主动申报认定的不多,主要靠镇、村统计上报,难免存在漏报情况。在座谈中也发现职业农民特别是蔬菜种植户对涉农政策了解程度并不高,问卷调查显示,即使是粮食规模经营户对涉农政策的了解率也未超过80%。
2.2 新设定的认定条件还有待完善。
2.2.1 能满足年龄条件的人员较少
根据问卷统计,粮食规模种植户平均年龄52.9岁,蔬菜种植户平均年龄58.2岁,水产养殖户平均年龄在52.8岁。因此55周岁以下的年龄限制让新型职业农民的储备库大大缩水。
2.2.2 能满足学历要求的人员更少
我市农业从业人员学历较低这是个普遍问题,有些人正是因为文化程度低才选择了从事农业这个行业,因此学历要求限制了一部份人的资格认定。还有个实际问题就是有些人虽然学历不高,但农业生产技术上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因学历不达标而无法被认定新型职业农民。
2.2.3 种植面积条件设定不合理
由于土地流转等一系列因素,特别是在蔬菜区,要求种植面积达到10亩的条件较为苛刻。有的实际生产面积虽然达到标准,却无法提供有效凭证而无法被认定。还有的应用了先进的农业科技,产品附加值高,农业生产效益可观,这种理论上应被认定为新型职业农民的,却因种植或养殖面积限制挡在了门外。
3 今后在培育认定新型职业农民方面的建议
职业农民培育的根本目的是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通过新型职业农民认定,切实提高它的社会地位,让它成为一个体面的职业。
3.1 做好职业农民认定的政策宣传和教育培训
3.1.1 加强认定政策宣传 职业农民的申报最佳形式是自下而上让农户对照要求条件自主申报,镇、村农业责任单位加强审核工作。认定管理单位应当在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加强宣传,鼓励农民积极参与,吸引更多的大学毕业生及社会资本者投入到现代农业生产经营中。在指标设定上,注重认定数量和质量并重,避免走只要数量不讲质量的老路。
3.1.2 加强教育培训
教育培训是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认定的重要内容之一,这是由新型职业农民"高素质"的鲜明特征决定的,要做到"教育先行、培训常在"。因此教育培养应从三方面考虑:一是对种养大户等骨干对象,要通过教育培训使之达到新型职业农民能力素质要求;二是对经过认定的新型职业农民,要开展从业培训,使之更好地承担相关责任和义务;三是对所有新型职业农民,要开展经常性培训,使之不断提高生产经营能力[1]。
3.2 完善相关扶持配套政策
新型职业农民认定后对后续政策的期望较高,除了社保缴费补贴、教育培训费用方面外,他们也普遍期望在行业扶持政策上进一步配套。一是要在土地承包流转时应享有优先权,保证续租的稳定性;二是在承包时间期限方面要有所体现,更有利于现代农业设施装备投入。三是在农机、农资购置、农业设施投入、金融信贷等方面也应有相关的优惠配套政策。这样才能调动从业人员的积极性,留得住新型职业农民这支队伍。
3.3 建立新型职业农民动态管理机制
新型职业农民认定采取自愿的原则,不得强制和限制符合条件的农民参加认定。同时要建立新型职业农民动态管理机制,对已不再符合条件的,应按规定及程序予以退出,并不再享受相关扶持配套政策。在2017年认定的职业农民中存在少数符合条件但是并不具体从事农业的人员,因此职业农民认定后的动态管理制度也相当重要,而不是仅仅按照55周岁年龄来决定职业农民的退出。
参考文献:
[1]范巍. 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就是培育现代农业的核心主体--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专家咨询组组长、中央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常务副校长王守聪[J]. 农民科技培训, 2013,(6):6-8.
作者简介:李小妹(1968— ),女,江苏常熟人,农艺师,主要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 2﹡为执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