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玉恩 张剑飞
县级行政许可事项规范化是推进便民服务的基础,对审批服务标准化、信息化、便民化起着关键性作用。行政許可事项规范化离不开许可事项的名称统一、依据准确统一、程序简便正当统一、办理材料合法统一四个方面。在统一基础上,最终可实现一省之内许可事项的名称、依据、程序、办理材料的相同。
一、统一的考虑因素。根据《行政许可法》,许可事项都源于相同的法律、国务院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尽管市级有了立法权,但没有设定行政许可事项的权力,因此县级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应统一。当前大多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法律法规规定很明确,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取水许可等。有的不明确,需要概括出一个规范的名称,但核心意思应该是一致的,如粮食收购资格认可。县级许可事项名称往往有法律的规定,也有行政法规的规定,也有部委规章或地方性法规的具体细化,都可作为许可事项的法律依据,但要规范许可事项,就要统一按最高效力的上位法作为依据。许可事项办理程序大多没有法律层面规定,但往往规定了由行政法规或者由国务院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实施程序规定,这也是较难规范、较难统一的工作,但只要确定了规范许可程序的简便正当原则标准,也就能做到许可事项的程序规范。材料是办理许可事项的核心环节,但行政许可办理事项既有便民的义务,更有管理的职责,故在许可办理时既不能违法增加材料,也不能为简便而忽略法定的必要条件,要严格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标准实施许可才能做到规范统一。
二、许可事项目统一建议。以区发改部门的行政许可事项为例,提出如下统一建议。
□作者单位:菏泽市定陶区委编办E:CWK
关键词:行政许可 四统一 发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