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楚,聂红萍
旗地是随着八旗制度的变化、发展而形成的一种土地占有形式。在清军入关前,努尔哈赤、皇太极就曾圈占盛京、锦州等地区的土地,按旗等分给八旗子弟。清军入关后,于顺治元年(1644年)下令“凡近京各州县民人无主荒田,及明国皇亲、驸马、公、侯、伯、太监等死于寇乱者,无主之地甚多,尽分给东来诸王、兵丁等。”由此,大规模的圈地运动展开,至康熙八年(1669)下旨永停圈占。此次圈地,使旗人或多或少地占有一定量的土地,得以维持生计。但随着旗人生计问题出现,靠典卖旗地来维持生计成为旗人的首要之选。旗地典卖问题就此出现。
对满洲旗人相关问题的研究,近年来一直是清史研究的重点。八旗生计问题、八旗制度的研究更是重中之重。但对于旗人旗地的研究,还存在着研究不完善,研究成果少,专题研究缺乏等诸多问题。
有关旗地问题,杨学琛《清代旗地性质及其变化》,从旗地的性质出发,论述了皇庄、王庄、官庄等不同性质旗地的生产经营方式及占有地亩的多少。其中,杨提及旗地典卖于民与耕作在旗地上的奴仆与旗人地主的斗争有关,将旗地的典卖回赎与奴仆斗争结合起来。刘景泉《清代旗地制度始末》,分析了旗地形成的过程,旗地的性质以及旗地制度的衰落。其中,对旗地的典卖情况进行了简单的论述。吴兴尧《论述八旗制度的盛衰与旗地的兴废》,通过对八旗制度的兴衰的研究,来探讨旗地的兴废。从满洲最早的“计丁授田”到八旗旗地的确立,吴指出,旗地的发展与八旗制度息息相关,旗地是满洲土地国有化的一种主要形式,旗地的兴废不可避免地影响八旗制度。而在八旗制度失去存在的基础时,旗地也就随之消亡。史玉瑛《试论清中叶对旗地私有化的法律控制》,详细地阐述了清代旗地从公有化到私有化的演变过程,提出了“公产旗地”的概念,尤其在清代中期随着国家政治的稳定,政府又强迫旗人将私有土地改为公有。衣保中《试论清代满族士兵所有制度的演变》,就士兵土地所有制的形式进行论述,从“分地”到其私有化的丧失,以及政府所采取的相关措施,对旗地的发展进行论述。
魏影等学者,从京旗回屯事件出发,探寻清政府对旗地的相关规定。定宜庄《清代京旗移驻东北屯垦始末》等也从移驻东北屯垦事件来介绍在京旗人的旗地问题。魏影指出,京旗回屯是清政府为解决所面临的旗人数量过多,生计困难造成财政压力过重而采取的措施。旗地不仅圈在京畿地区,东北还有广阔的公有土地。清政府希望通过让在京旗人回屯拉林、阿勒楚喀等地来缓解京旗的压力。京旗回屯在清代并没有起到重要作用,但在今天看来,京旗回屯对于拉林等地区的开发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对康雍乾三朝旗地如何典卖,只有少数论文进行简单的论述。王钟翰《康雍乾三朝满汉文京旗房地契约四种》、台湾学者赖惠敏《从契约文书看清前期的旗地政策与典卖(1644—1820)》都从契约文书入手论述清前期旗地典卖,着重分析了不同典卖方式下的土地契约。而康雍乾三朝作为清代的盛世,如何针对京旗生计情况来处理旗地问题,影响着清朝后世的统治,因此研究三朝旗地问题显得尤为必要。本文即通过对康雍乾三朝史料的分析,论述三朝的旗地情况。
八旗兵丁为维持生计,在国家政策的漏洞下典卖旗地①出卖时约定期限。到期可备价赎回,不同于绝卖。根据现存清代的地契分析,在乾隆时期,民间买卖地亩,约为每亩二两四钱,旗人典卖旗地,每亩约为一点五两。可见,由于旗地的买卖是可赎回的,故而价格较为便宜。典地,指典主(承典人)交付典价后,在典当期间获得该地的使用及收益权,原业主仍保有名义上的土地所有权和期满回赎权。土地的典价一般远低于卖价。原业主迫切需款,又想保持土地的回赎权,常采取典的方式。到期后往往无力回赎,只得改典为卖,但所得找价很少。所以,典地是封建地主利用高利贷资本兼并土地的普遍方式。顺治、康熙之际,度人为了规避旗地不准买卖的禁令,多采取“典”的形式,这样一来,势必由典买典卖构成旗地交易的主要内容。旗人典主为了达到使原业主“日久难赎,名典实卖”的目的,往往采取“多勒年限”的手段,典地回赎期限少则三四十年,多则百年,不少旗人因此失去土地。。民典旗地、旗人内部典卖、长租指借、借旗典地等方式层出不穷。不同的典卖方式在不同的时期产生了不同的影响,政府也相继对其采取不同的治理措施。
相较于国家明令禁止的民典旗地,旗人内部典卖就宽松许多。现在有许多典卖执照流传下来。以下为雍正、乾隆两朝的卖契各一份,从中可看出,在旗地典卖合法化后,不同旗分、不同地位的旗人对土地的不同交易方式。
雍正十□年,厢白旗满洲纳尔太佐领下护军乌林太将名下土地六十亩卖给本旗包衣吞住管领下闲散人李永贵名下。其契如下:
户部执照
厢白旗满洲纳尔太佐领下护军乌林太有地六十亩,坐落朝阳门外搭连坡地方,东、西至道,南、北俱至旗地,署佐领纳尔太、事色成、领催巴兰太同保,卖与本旗包衣吞住管领下闲散人李永贵名下,价银一百二十两,纳税银三两六钱。此照。
雍正十□年二月初三日给与执照讫
立契时间在雍正年间,此契应为同旗买卖红契,属于同旗之间的土地买卖。但按卖地红契中,写明镶白旗满洲某某将地若干卖与本旗某某名下,卖价若干外,并注明纳税银若干,署雍正某年某月某日,可知这不是越旗交产而应是同旗交产,在规定的许可范围之内。但同时也可说明旗地的买卖行为,到雍正年间已经公开化、合法化,并由政府发给正式刊布的印刷好的官方契约执照,盖有户部官府的关防,作为法律保证。
乾隆五年镶白旗满洲三因布佐领下宗室宏善将名下旗地二十三顷八十亩卖与镶红旗满洲世管佐领扎拉芬名下永远为业。其契如下:
立补投税老圈旗地契人系厢白旗满洲三因布佐领下宗室宏善,今有祖遗老圈旗地一项,座落在顺义县城东南北河村庄西地方,共计旗地二十三顷八十亩整。今因手乏无银使用,情愿卖与镶红旗满洲世管佐领扎拉芬名下永远为业,当面言明,卖价银三千五百两整,其银笔下交足,并不欠少。自卖之后,如有来历不明,重复盗典,以及公产、拖官银、亲族人等争论等情,具有知情底保同卖主一面承管。恐口无凭,立补契永远存照。
当堂纳税银五十三两
计开四至:南至沙荒,北至河,东至旅圈,西至河,分明。再批,此契上首并无红白老契跟随。为此,佐领三因布(押)骁骑校吉庆(押)
催总 伊伦泰(押)同保
乾隆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族长 永恒(押)
立卖地契人宏善(押)
知情底保 王宽(押)
这份卖地红契中除写明镶白旗满洲某某将地若干卖与镶红旗某某名下,卖价若干外,并注明纳税银若干,署乾隆某年某月某日。不是本旗之内的土地交易,属于越旗交易。立契时间在乾隆五年,此时清政府并没放开不同旗分之间的土地合法交易。此契应为违例私卖,不具备买卖的合法性。
旗人内部的典卖,使地亩所有权仍保留在八旗内部,各旗地亩多少并没有过大的改变,只是地界上存在一定的差异,政府对其控制也相对松散。但旗人内部典卖由于手续简单,契约不明晰等,使土地纠纷增加。例如,镶黄旗满洲笔帖式伊尔哈善家奴那亲诓契借银,就在旗内典卖的漏洞之中得以顺利进行。伊尔哈善家奴那亲,私自将伊尔哈善坐落于密云县的地亩过户卖与刘文元,但根据县呈送的抄契来看,刘文元于乾隆四十三年(1778)用价置买伊尔哈善的土地,不属于典卖行列,照例不得赎回。又根据档案载称,乾隆年间,正蓝旗满洲苏昌佐领下闲散宗室云山户下闲散人王见孝,得价银一百五十两,后又原价转典与内务府庄头李德仲。一块旗地在数十年间辗转数主,己不再是旗下的罕见现象。
即民人典买旗人土地。民人重在生产,经过清初几年的休养生息,民人积累了一定的资金,但民鲜恒产,每遇旗人出典地亩,有情愿多出重价置典者,使自己不至于因天灾而沦为奴隶、乞丐。旗人由于不事生产,朝廷拨给的地亩也无法得到有效的耕种,加之旗人生活的腐化,旗人希望通过典卖地亩的方式来维持奢华生活,民典旗地就此产生。
清廷规定旗地禁止卖与民人,雍正七年(1729)上谕:“八旗地亩,原系旗人产业,不准典卖于民人,向有定例。”但因旗地享有免除赋税的特权,民人乐于典买。民人典买地亩时多出价高,用时少,给钱迅速等优势,使一部分旗人仍愿将地亩典卖于民人。康熙时期,国家管理严格,大发帑金给予旗人,旗人生计还得以维持,违背法律私典于民的案件较少。但典卖旗地,到雍正时期已十分严重,直至乾隆十年(1745),御史舒泰上奏称:“旗地之典卖于民者,已十之五六。”以致不得不动用公帑向民人强制赎回,或按年计租,抵偿典价,逼令旗地归旗。镶白旗满洲文英佐领下笔帖式吴玉麒在香河县所属的浦桃屯原有地一顷八十八亩。其父吴永福在乾隆三年(1738)将地一顷一十亩典与民人陈自燦,得典银一百一十四两五钱。后又将地七十八亩典与民人李发,得典银八十五两五钱。此系民典旗地,清政府大力管控。乾隆九年(1744),吴玉麒用原价将典与李发的土地赎回,又向民人张四九借银一百三十六两五钱,并将土地租典与张四九,没有定立租期。
乾隆五年(1740),御史禄谦称:“民人多设法潜入京师,贿嘱原旧地主,又串通旗下不肖之将,代为出名,换契假买,且值百金,虚写二、三百金,以防日后赎取。”民人典买旗地时,也多偷奸耍滑,为将旗地变为自己的永业,在契约上下功夫,谎报实际情况,“欲使旗地将来回赎自难,以旗人之世业,权作民人之祖产”。但民人典买的旗地,大多被国家发帑赎回,无论民人如何诱导旗人在典卖地亩时夸大典卖银两,都无法抵抗国家对旗地的回赎。但即使国家一再发帑收回旗地,并禁止将旗地典卖于民人,但民典旗地之风仍旧无法遏制。例如,在乾隆五十年(1790),仍出现旗人员外郎老格将旗地典卖给民人任永发的事件:任永发系民人,明知民人不得置买旗地,也设法诓骗老格,将捏写汉人名字的地契给老格。老格为逃脱转卖税款,将自己的地产捏写汉人名字,税契出卖于民人。可见,民典旗地之风盛行。
而由于旗地为免粮地,旗民交产屡禁不止。为解决这一问题,咸丰二年曾出台政策:与其禁买而使置买旗地的民人享有此项特权,索性予以承认,易典当之名为买卖之实,令其“投税升科”。民典旗地最终得到承认。
有的旗人为在国家禁止典地与民的政策下将土地卖给汉人,便以长租的方式实现。清廷禁止旗民将土地典卖于民人,违者处罚颇重,为维持生计,旗人将所有地亩长期租种给民人。乾隆十七年(1752),直隶地区不肖屯户擅自将所种额地私立做租之名,违例长租,实与私典无异。这一案件使屯长、屯户、民人等都受到一定的处罚。虽然乾隆时清廷曾定违禁私行长租之例:“违禁私行长租者,业户租户,各治以违禁罪外,由业户名下将租价追出入官。由租户名下将地亩追出给还本人,使业户租户两失长租之利,如种以示惩警。”但面对旗人生计的艰难,除国家大发帑金之外,没有有效的措施缓解。因此在乾隆三十年(1765),直隶布政使观音保上奏:“请宽旗地出租年限。”观音保认为,旗人遇有紧急要事,出租旗地三年,可解燃眉之急。可旗地出租后,此三年已无丝毫收入,无以为继。倘若出租六年,除解决问题的三年之资外,还有三年租息可供六年的节俭生活,不至于再行借债,对旗人的生活大有裨益。“嗣后有逾十年以上者,仍行禁止。其十年以下者,悉听其便。”这种长期将旗地出租于民人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旗人生活的困境,旗人不断收到地租,不仅可以还清债务,而且可以维持普通的生活。但土地的租金无法支撑八旗子弟奢靡的生活,旗人得到租金后,即大肆挥霍,生计问题也就不可能得到根治。
旗人由于不事耕种,又要保卫京师,无法将全部精力投入到耕种旗地之上,从而雇佣庄头、园主等代为照管旗地。庄头典卖旗地现象就此产生。乾隆七年(1742)奏,查撤庄头典卖地亩,共计一千二百余案,年岁久远,其中情事不一,如有应行变通之处,当商酌要办,务使旗、民两得其平。据镶白旗包衣克门佐领下庄头黄廷扬之子黄镜呈报,其父系肃亲王府庄头居住直隶永清县地方,原承领王府校尉地十九顷九十六亩,每年交纳租银,官业多年。今有民人马文龙、杜文华、杜文岳串通宗室玉鼎家人佟达春诬赖其家隐瞒地三十余顷,于乾隆四十六年间依次在宗人府、户部控告。曾经行本县查丈二次并无隐瞒,并于乾隆四十九年将其父送交刑部审讯。根据户部查明,黄镜所言有假,其家隐瞒地三十亩,系宗室普禄典卖于其伯父,并非原官地。据清代史料记载,康雍乾三朝出现的此类庄头典卖旗地案件就高达几百起,且数额巨大,是为造假典卖地亩。以直隶永平府乐亭县造送大粮头蔡董六出典地亩案为例,可看出清代八旗系统内部对其地亩管理松散(见表1)。
通过对蔡董六出典地亩数量的分析,仅在乾隆元年至乾隆四年(1736—1739)短短四年间,就三十四次典卖旗地,共计一百七十五亩,分别出典八年至十几年不等。根据清初政府恩赐土地的规定:“每壮丁一名,合土地三十亩。”一个县城粮头在四年就出典约八名旗丁占有的土地份额,可知,雍正朝旗地出典数量的巨大。且清廷对旗地买卖监管不严,雍正十五年(1736)开始典卖旗地至乾隆八年(1743)才被查出。政府下令庄头私行典卖旗地,按盗卖之例治罪。但由于地方官徇隐,庄头盗卖旗地现象屡禁不止。
借旗典地:顾名思义是民人借旗人的身份典买旗人的地亩。乾隆六年(1741),御史禄谦称:“民人典买旗地,例得赎取,查有不肖民人,潜来京师,贿嘱原旧地主,串通旗人代为出名,换契假买,昂增价值,以防日后赎取,应严行禁止。”有涿州民人武泰昌假借旗人名色典买旗地一案,系为借旗典地。乾隆四十六年(1781)三月初六,民人李泰昌典买地亩二顷二十一亩,其内有诚亲王府傅达、宋德儒等将太监张茂承典田姓房山县郑家庄地一顷五十五亩五分、涿州杨胡屯地六十六亩共二顷二十一亩五分,于乾隆三十五年典与常清即武泰昌,地价清钱八百八十六千,原有老白契九张,明确为出典,并非买卖。而借旗典地的方式在康雍乾三朝并不常见,于嘉庆之后才逐渐盛行。
表1 直隶永平府乐亭县造送大粮头蔡董六出典地亩数目清册
奴典旗地:清初,旗地的耕种经营方式十分复杂,一般旗人为自己带领家人耕种。而八旗上层贵族、官员则采取雇佣奴仆的方式耕种土地。奴仆多为圈占土地时逼迫民人为奴,也有民人带地投充到旗人家中为奴。这种农奴制的生产经营方式,激起了满汉民族矛盾。奴仆受到残酷的剥削,进行了大规模的反抗,但大都受到镇压。顺治元年至顺治十六年(1644—1659),大规模的农奴逃亡出现。清实录记载:“十余年间……背逃甚众,隐匿滋多。”康雍乾三朝由于旗人家主生计问题出现,奴仆反抗力度加大,致使奴仆叛逃事件不断增加。
除逃亡外,一些投充的奴仆则采用赎身为民的方式来改变农奴的身份。康熙二十四年(1695),初定八旗户家人赎身条例。规定:八旗户下家人,无论年久旧仆还是岁契买来的奴仆,本人情愿为民且家主无力养赡者,准入民籍。乾隆三年(1738)又定:自乾隆元年(1736)以后以白契卖身者,不准赎身为民。乾隆七年(1742)又规定:红契卖身为家奴,白契卖身为雇工,进一步放宽了出奴籍为民的限制。
奴仆摆脱了农奴的枷锁,他们或是在边外屯垦,成为自耕小农,或是典买旗人的土地,成为土地占有者。康熙年间,奴仆典买旗地的现象十分频繁,据统计,作为八旗公产的“奴典旗地”已经达到五千八百九十七顷,约占京畿旗地的二十分之一。而失去农奴的旗地,大多荒芜,粮食减产,部分八旗收入减少。旗人长期居住在城市,奢侈腐化,无力生产,逐渐入不敷出,只得典卖旗地。(见表2)
表2 旗下家奴典卖地亩
洋人典买旗地:发生在康雍乾三朝的洋人典买旗地的案件仅有郎世宁典买旗人蔡永福旗地一案。郎世宁,意大利人,康熙五十四年(1715)来华,入如意馆成为宫廷画师。历经康雍乾三朝,在华五十余年,不免受到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在中国置办家业。乾隆十五年(1750),户部上奏称:“郎世宁典买旗人蔡永福旗地一案已结。”乾隆下旨称,原无洋人典买旗地的案例,郎世宁系西洋选人,不了解中国禁例,且寄寓京师,为籍此以资生计,再所难免,着加恩豁免其罪,照例赎回旗地。乾隆帝对郎世宁典买旗地予以宽大处理,并声明此后洋人再私行典买旗地,与民人同等治罪。但随着来华洋人的不断增加,洋人典买旗地的案件也随之增加,仅在嘉庆十六年就又出现洋人福文高典买旗人张宗武旗地的案件。在鸦片战争后,此种案件数量急剧增加。
僧员典买旗地:清代僧人除受国家供养,有一定的寺院田产外,也有僧员以个人名义典买旗地的情况出现。乾隆四十四年(1779),内务府正白旗包衣春岱管领下孀妇张谢氏同子他恩哈名下有昌平州沙河东门外老圈地三顷五十亩,典与僧人三和尚,即悟圆,得价银一千一百两。系僧人典买旗地。又据户部上奏,查明直隶宛平县出现大规模喇嘛以寺庙的名义典买旗地的情况:东黄寺喇嘛典正蓝旗满洲麒麟地一案,资福院喇嘛买镶黄旗满洲永都地亩一案,妙应寺喇嘛典五尔图等地一案,阴福寺喇嘛典正红旗满洲巴哈布地一案,此种案件层出不穷。可见,在乾隆年间,僧典旗地之风盛行。
无论是哪种典卖地亩的方式,都使旗人失去了生活之资,清廷又严令禁止八旗子弟从事除军事外的其他职业,因此除国家大发帑金赎回出典地亩外,没有其他方法来维持八旗子弟的生计。
旗地制度作为一种落后的土地制度,与八旗制度本身有着不可调和的矛盾。八旗旗地分为畿辅旗地、驻防旗地、盛京旗地三种。单就畿辅旗地而言,分配于此的八旗多为上层贵族。部分上层旗人占有较多的旗地,役使奴仆生产。一般旗兵多半没有奴仆,只得带家人耕种土地。但清初连年征战,旗人家中多无壮丁耕种,旱涝无常,时至颗粒无收。加之清政府规定:“旗人因分赐免粮土地,服兵役所需马匹、军装、粮草诸款皆需自备。”以至顺治年间就出现“出兵行间,至有称贷不能偿还,遂致穷迫”的情况。
顺治、康熙时期的休养生息,因战事而导致的人口减少、生产不足的情况得到改善,人口急剧增长。据顺治五年(1648)的八旗男丁册记载,该年分所统计过的八旗男丁总数为346 931人,其中满洲男丁有55 330人,占八旗男丁总数的15.95%;据康熙六十年(1721)的八旗男丁册记载,该年分所统计过的八旗男丁总数为696 681人,其中满洲男丁有154 117人,占八旗男丁总数的22.12%。顺治五年至康熙六十年,旗人人数翻倍,但清政府在圈地时就曾下令:“增丁不加,减丁不退。”原本供养几人的旗地,现要供养十几人甚至是几十人,旗人生计更加困难。
康雍乾三朝,国家户部存银不断增加,康熙六年为二百四十八万八千余两,六十年增加为三千二百六十二万二千余两。雍正十年为四千四百三十九万二百余两,乾隆三十九年增加到四千三百九十五万五千余两。三朝户部存银激增,国家存银的增加,必然会导致通货膨胀,物价飞涨。旗人每领完粮饷,即大肆花费。清政府规定:“士农工商,各执一业……(八旗)兵丁所司者,皆战斗之事。”旗人不得从事除军事以外的其他职业,不事生产的旗人,除国家发给的粮饷外,只有“旗地生产”这项收入。旗人身在京城,不能自己耕种土地。有限的土地不可以设立庄头,差人讨租,往返盘费,所得租银,不过随手花费。且八旗中未入披甲的壮丁没有粮饷,故而旗地的经营关系到兵丁的生计。
经过几十年的发展,京畿八旗已经适应了北京繁华的生活,清政府在康熙时进入了稳定发展时期,部分旗兵除按旗分驻守京师外,完全沉迷于奢华的生活之中。且旗人因分赐的是免粮土地,服兵役所需要的马匹等需要自备,故折库纳称“年来用兵,披甲人买马制械。”旗人随政府出外战争,需要自筹装备,有的无法承担,随即出借贷款,遂致穷迫。满洲人不善谋生,惟持钱粮度日,不知节俭,妄事奢靡,多有以口腹之故而鬻卖房屋产。典卖旗地由此产生。
旗地的典卖,终其清一朝都没有停止。随着旗地出典程度的不断加深,严重影响了满洲作为统治民族的地位,影响了京畿与各地驻防旗兵的生计问题。为此,清政府相继出台了各项措施处理旗人生计问题。
雍正时期,清廷开始重视八旗生计问题,也曾赏给八旗兵丁钱粮数次,每次三十五六万两,但旗人生计问题都没有得到良好的解决。后大臣多次上奏,提出了多项解决措施,但大多未被采纳。惟有在雍正二年(1724),清廷决定实行养育兵制度,用增加旗兵人数的方式来改变八旗子弟散漫的生活,设置养育兵四千八百名,满洲旗人四百六十名,每月给粮饷银三两。养育兵的设立,增加了八旗兵丁的数量,使闲散旗人有了谋生的措施。但三朝后,国家无力供养过多的兵力,军费开支过大,影响国家的发展,故而以养育兵丁来解决旗人生计问题的目的没有实现。
乾隆时期提出汉军旗人出旗、实行井田、京旗回屯等多项措施。多次迁京旗回屯拉林、呼兰、阿勒楚喀。清初,就有有识之士提出解决八旗生计问题的策略,回屯东北,乾隆六年(1741)梁诗正奏折《请及时变通八旗闲散人丁宜分实边屯以广生计》,梁诗正请及时变通八旗闲散人丁宜分实边屯以广生计,他发现国家财政有很大的漏洞:“每岁春秋二拨解部银两,多不过七八百万,少则四五百万不等,而京中各项支销,合计一千一二百万,所入不敷所出,比岁皆然。”但一直没有得到清政府的回应。后孙嘉淦、舒赫德等又相继提出了回京旗屯东北的奏疏,最终促成了有清一代的京旗回屯的大势。乾隆年间的京旗回屯,花费大量库银,为旗人在回屯地置办产业,料理生活。在回屯路上也大发钱粮,让回屯京旗不至于因路途遥远而逃避。但这一系列措施并没有满足京旗的要求。京旗回屯后,无法从事农业生产,且拉林等地区多为人烟稀少的东北平原,京旗子弟无法适应在东北的生活,多发生潜逃回京的事件。清政府虽下令严惩,但作用不大。靠让在京旗人回屯东北来解决八旗子弟生计问题的方式虽多次尝试,都没有成功。
大发帑金赐于旗人,赏赐银两、米粮,增加养育兵等在康雍乾三朝尚可实行,但在乾隆后期,国家陷于连年战争,统治集团腐败,崇尚奢侈的生活,官吏贪污成风,大发帑金已无法实行。乾隆四十五年(1780)曾下令挑选八旗兵丁中差使勤慎者,恩赏两月钱粮,以示鼓励。希望通过树立榜样的方法来激发八旗子弟努力向上的心。但两月钱粮,不能立家产,不过是随手花费。且康雍乾时期,社会走向盛世,但盛世的光环下笼罩着不安的因子。物价飞涨、满汉民众的矛盾、满汉官员的矛盾,构成了这一时期社会的主旋律,让处在近代前夜的中国,笼罩在矛盾的阴影之下。
清政府对于旗人典卖旗地并非采取放任自流的态度,而是通过法律来对旗地的典卖进行控制,这种控制呈现出不断降低的态势。康熙九年(1670),清政府规定:“官兵地亩,不准越旗交易,兵丁本身种地,不许全卖。”表明在这一时期,国家对旗人内部土地典卖放松管制,准许同一旗分的旗人之间相互买卖。同一旗土地买卖合法化。在康熙时期的土地契约均是白契。康熙五十五年(1716)镶黄旗拉巴与子德明将名下地五十五亩典卖给镶白旗苏才敏,所立的即为白契:
ere menggun be gemu buhe ede gisureme toktobuhangga emu tanggk aniya jalu amala da menggun bufi jolisi seci diyalanuha
一百两得典,给现银。议定一百年后原银两得赎。
契约中所提出典(diyalanuha)一百年(emu tanggk aniya),百年后得例回赎。这种长期的典卖契约变相等同于土地买卖的契约。因康熙年间不许旗地买卖,只得以这种长租的形式“形典实卖”。
至雍正时期,清廷规定旗地禁止卖于民人。雍正七年(1729)上谕:“八旗地亩,原系旗人产业,不准典卖于民人,向有定例。”规定不得将旗地典卖与民人,但土地的买契印税始于雍正时期,据载:
查定例内,不许旗下人等与民间互相典卖房地者,盖谓旗人恃房地为生,民间恃地亩纳粮,所以不许互相典卖,斯诚一定不易之良法也。应将条奏所称旗民互相典卖之处无庸议外,至旗下人等典卖房地,从前俱系白契,所以争讼不休。嗣后应如所请,凡旗人典卖房地,令其左右两翼收税监督处,领取印奖,该旗行文户部注册。凡实买实卖者,照民闰例纳税,典者免之。至年满取赎时,将原印契送两翼监督验看销案,准其取赎。倘仍有白契私相授受者,照例治罪,房地入官。
买契印税出现,土地买卖的契约从出典的白契变成买卖的红契。雍正十二年(1733),镶黄旗傅勒浑将一顷四十五亩地卖与同旗的英寿,所立即为红契:
kubuhe suwayan i manju gksai guwaseo nirui sula fulehun……ere juwe bade bisire usin uheri emu king dehi sunja mu……juwe tanggk uyunju yan menggun gaime uncaha cifun i menggun jakun yan nadan jiha①这份执照与王锺翰先生在《康雍乾三朝满汉文京旗房地契约四种》中收录的镶黄旗满洲关寿牛录苏拉傅勒浑将一顷四十五亩卖与本旗的英寿为同一类型的契约,且定契时间相仿。像类似的户部执照现存很多,大多藏于北京文管处,是研究清代旗人内部典卖旗地的重要实物史料。
镶黄旗满洲旗关寿牛录苏拉傅勒浑……这两处共有田一顷四十五亩……(卖得)二百九十两银,得卖税银八两七钱。
这份地契为卖地的红契,写明是由镶黄旗傅勒浑卖与本旗的英寿,属于同旗之间的地产交易。时间为雍正二年(1724),是在清廷开放对同旗土地买卖后在合法的范围内进行的交易。且原契加盖关防,同时也从实物地契上证明了旗地买卖在雍正之后已经合法化。
乾隆时期,国家对旗地典卖进一步放松。乾隆二十三年(1758)又下令“旗人田地情愿出卖者,准其不计旗分,通融买卖。”乾隆三十五年(1770)下令,若原业主无力赎回出典的旗地,可改典为卖。乾隆二十一年(1756),大学士伯尔泰议奏称:“拨给庄头当差地亩,本系官物,不许私相典售,倘有仍将官地私行典售,民人明知官地擅行典买者,一经查出或被受告,即将地亩撤出,于庄头名下追出原价入官,照盗买盗卖之例将民人,庄头一并治罪。”清政府对私人盗卖旗地的庄头、园主等进行严厉的处罚,以维护旗地的正常运作,但随着旗人生计问题日益尖锐,清廷对旗地的控制也日渐减弱。从“官员、甲兵地亩,不许越旗交易”到“请嗣后入旗买卖公产,不拘旗分”,国家虽禁止将旗地卖于民人,但八旗内部旗地的交易已经无法控制。
清代著名满族诗人扎克丹在年轻时曾用清末农民起义将领李过为例,写下著名诗篇《i jy hk》:
i jy hk,i jy hk ujui uju baturu
一只虎,一只虎 头等的巴图鲁
abkai banjiha ari lii ceng wang i deo gucu
天生的通天鬼 李自成兄弟
……
sali(salu)faitan hahasiere serengge yaka
巾帼不让须眉 这样子的又有谁
jabxan bici ibehei aisi akk jailaha
有便宜就上 没利益就躲
hanji girutu akk tese waburu waha
不知廉耻 杀了这样该死的
tumen jalan otolo toore gebu tutara
以至于万代 都背负着骂名
ere ucun alifi xumin gknin baktaka
写这首诗歌 深入心中
niyalma mujilen bici durun obufi giyangga
人的心啊 要以此为鉴
扎克丹认为李过作为农民,仍能为实现安定的生活所努力,其能力之强,被人们称作头一个巴图鲁(ujui uju baturu)。而自己所处的这个社会,人们只能看到利益,礼仪廉耻都被抛弃。倘若这样,又如何顺延盛世辉煌?青年的扎克丹为自己空有保家卫国的愿望却无法实现而叹息,为大清的现状所焦急。而人到中年,就已被现实磨灭了心气,磨平了棱角,不再为社会现状所忧虑,只是沉溺于烟草之中,用吸烟来麻痹自己:
bambagu,dambagu tusanggai ba mujakk
烟草啊烟草 非常有益啊
oilo tondo dolo hafu
表面上公正 内心通畅
fasalaci sunja feten acamjafi emu giru
分成五行 合为一斗
mooi salgabun tuwai erdemu
本来的缘分 还要看德才
boihon i lala aisin i jui
最后的家产 还是金的头
……
terei tuheren seci jing omire dambagu
与现在相匹配的 正是吸烟啊
ere ucun i gisun tusa koro buleku
这首诗歌 正是我受的伤害的写照
从扎克丹的诗句中可知,清廷财政一旦枯竭,无法赈济旗人,旗人的生活就更加的拮据。社会不稳定的状况无法缓解,有远大抱负的旗人也对生活失去了希望,像大批无业闲散人士一样,成为国家的蛀虫。
土地买卖,反映在经济上是生产力发展与生产关系的适应与否。清初满人入关时所执行的八旗制度带有浓厚的部落色彩,适应部落时期的社会发展与经济发展水平。但在康熙之后,京畿地区的经济发展到较高水平,清廷在这时仍执行严格的旗地管理政策,很明显不符合社会发展的规律。根据马克思关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理论:“随着新生产力的获得,人们改变自己的生产方式,随着生产方式即谋生的方式的改变,人们也就会改变自己的一切社会关系。”可知,康雍乾三朝生产关系已不再适应生产力的迅速发展的需要。土地买卖频繁,一块土地几十年内辗转几主,已是正常现象。但清廷严禁旗地卖与民人,且旗地原业主有时也不肯轻易放弃对旗地的所有权,采用出典的方式典与民人,这虽保留了对土地的所有权,但旗人在后仍无力解决生计问题,是时,再次出卖土地时就处于一个不利的地位。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旗地的典卖从康熙时期出现,一直持续到清朝终结。在康熙时期,国家严禁出卖旗地,旗人为维持生计,将土地出典与民人或上层旗人,旗地典卖主要在国家禁令下进行。后来,国家准许旗内进行土地买卖,同旗或不同旗分之间土地买卖不可遏制。雍正时期,土地买卖数额加大,至乾隆时期,国家已经无力控制土地买卖。民典旗地、奴典旗地、旗人内部典卖等形式层出不穷。而旗地的出卖或出典,都使土地由国有转变为私有。这一变化,必然导致旗人经济地位的急剧分化。一部分失去土地的旗人,逐渐陷入贫苦,无力维持生活,只靠国家的供养,负债累累,求贷无门,甚至进入衙署闹事。而一些上层旗人,则通过国家发帑回赎旗地,普通旗人无力承买的契机,大力兼并土地,致使旗地“终至尽归富户”。
清政府是建立在对满族的恩养和对汉族的镇压之上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政府。八旗是其立国之本,统治者为维护统治,必然维护八旗的优越地位,这就使得无论清廷采取何种措施,都无法解决八旗生计问题,八旗生计问题无法解决,旗地典卖就不可能得以遏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