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竹 刘玉芝
【关键词】道德哲学 认识论 道德律 必然与自由
【中图分类号】B516.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619/j.cnki.rmltxsqy.2019.15.013
人能够认识什么?人应当如何行事?人依凭何者而认识美好?于《纯粹理性批判》《实践理性批判》与《判断力批判》中,通过对这三个问题的回答,康德定义了“人”的概念。然而,这并不代表给出了康德哲学的全部要义,为了寻求康德整个学说到个别问题的连接,探究需要更确切、更具体的切入点。而本文的切入点就是“道德”。
自柏拉图以降,“道德”的保障大多诉诸于客观的形而上学存在。“人是被决定的人,他如何行事取决于另一个客观的形而上学体系的规划”。[1]人总是俗世的存在,而俗世的法则似乎也不能成为道德规范的终极源泉。人必须向上看,向更深处去思,方能领会最终的依据来源于不同的世界,然后由“被赋予”的理性或“经考验”的虔诚去洞见那独一无二的法则。但“道德法则”的外在源泉并不可信。怀疑与反思让人们逐渐明白,对“形而上学”的清算一旦开始,能让我们去相信的东西是如此的少。
康德接受了“形而上学女王”的失败。然而他并不承认“道德”只是一场美梦,也不愿将道德问题下降至经验层面,与经验主义或怀疑主义的论敌达成妥协。但是,此处必须提出问题:即在完成为“认识”奠基的伟业后,康德何以能够以一种哲学连贯性带动“认识论”从而得出道德问题的解答?如果将话说得更简明,那就是“人认识的界限”何以影响“道德的界限”。本文意在解读康德哲学的内核,说明从“界限”到“界限”的可能。
如果道德问题与认识问题在康德处存在着相关性,那么对道德问题的探究或应在后文中进行。康德承认,“一切的认识都来源于经验”,并认为“这是确定无疑的”,但经验就其杂多性与易变性本身不能为我们提供任何认识的“确定性”。在这个地方,康德的对手们走向了更彻底的怀疑:既然经验只能给我们不确定的材料,那么得出的知识也不能成为任何原则与法则的“保证”,因此形而上学的胡话只是一种由“实然”到“应然”的错误推演。我们不可能对经验之外的事物有任何认识。
康德认为这种论调显得过于悲观,也有看到了“彻底怀疑论”的危险。不过他还是承认却又修正了经验主义的前提——“一切的认识从经验开始”。但经验主义的问题不在于怀疑的立场,而在于其草率的结论。毫无疑问,经验主义也反思了作为认识者的我们自身,但此种反思为何又是可能的?康德认为“我们无法认识物自体本身,也就是说,我们无法认识事物的本质。另一方面,经验也无法确保知识的可靠性,而知识来源于先天范畴与感想要素对感性材料的立法”。[2]
在《人性论》中,休谟区分了“是”与“应当”这两个概念。[3]这种区分似乎使得“道德”失去了基础——既然“我们的知识只來源于经验”,那么规范性的道德知识并不能从这唯一的来源中获得保证。不妨去设想,一个人认为“杀人是错误的”。对此,休谟会说:这是一个道德命题,也反映了此人对道德问题的“应然观点”,但我们不必将它视为一种必然的、绝对的规范,因为它的成立在经验中找不到任何绝对的依托。
而康德的论证将会有所不同。在《纯粹理性批判》中,康德借助“我们为我们认识的对象立法”的途径给人划定了认识的界限。我们能够认识的事物必然已经在先天规定的范围内“被给予”了。因此,所有我们能认识的事物只是我们理性能力在现象界的一种投射,而并非是某种客观的本质。那么,如果说康德对“道德划界”的事业仍然有信心,而划分的依据又显然不来自于客观的形而上学存在,我们便有理由去怀疑这种划分是否有意义。
正如不能从“是”推出“应当”一样,康德论证“道德规范”的难处在于现象界无法提供任何规范性法则。所以他选择了不去直接讨论这个问题,而是将目光转向了另一个关键性概念——“自由”。这正是我们解答转换问题的关键。在我们的日常理解中,“自由”与“道德”似乎并非绝对相关,甚至可以说他们的意味是相反的:当一个人的行为被谓之为“道德”时,他似乎正在受着某种约束,他是不自由的;相反,如果他“自由”了,他似乎也非得摆脱某种束缚,不管这种束缚来自于外在强制或者内心自省。康德在此处选择了谨慎的迂回,他必须首先去问:我们能否真正谈论“自由”这个概念?换言之,“这个界限”是否能够为我们所认识?通过经典的“自由与必然”的二律背反,康德坦言人的理性对于它们是无能为力的。具体而言,我们可以同时证明“人是自由的”和“人处于必然性”中这两个命题同时为真,但这两个判断是相互反对的,所以在同时为真的情况下,它们均不能成立。于是,康德谦虚地表示“自由”与“必然”乃是人类理性认识无法企及。[4]
既然“自由”无法被认识,那么是否意味着“道德”概念同样如此?人类的“道德行为”是否失去了其理论根基?我们说“自由”无法被认识,还有一个康德式的原因:即凡被“认识”的事物必然处于因果性中,它是必然的,所以“自由”一旦被认识就被加上了客观必然的锁链,成了一种“蹩脚的自由”,于是“自由”的概念就不自由了。
不妨进行这样的设想,如果人类的一切行为都处于“必然”中,“道德”是否还有用武之地?假设某人杀人的行为是一种“必然”,是他无法逃脱的“结果”,称此杀人行为为“不道德”是否还有意义?这个例子只是为了指出,“道德”之所以具有某种规范性力量,是因为人可以自由地选择为或者不为某事,他不是被捆绑在链条上的囚徒,漠然地等待必然性的到来。如果真的是如此,那将是“道德的末日”。另外,如果进一步参照前文所提及的认识论,“人处于必然性中”的前提是“将自我视为一种现象”,因此此种“现象”服从因果律的立法,并如同那外在被我们考察的客体一样处于“必然性”中。因此,一旦我们开始“认识自我”,开始顾及到行为的前因后果,我们就必然地“必然”。
按照先前“认识论”的模式,“自由”与“必然”皆因为思辨的二律背反无法被人们“认识”。这也就是说,我们不能谈论他们,我们不能说自身是自由的,也不能说行为始终处于某种因果必然性中。单纯地谈论它们是“空无内容”的。但这种“空无内容”在话语的另一个层面又有其内容,这“另一个层面”便是康德为人所忽略的“实践哲学的转向”:尽管我们无法认识“自由”与“必然”,尽管凡能够被“认识”的事物——甚至包括作为现象的我们自身——都已与自由失之交臂,如果人们“自由地”去实践,我们就是在践行自由。也就是说,当我们服从纯粹自我的意志,不把自我视为可被“必然性”立法的现象时,“自我意志”就不是被决定的。那么,此种“不被决定”的决定单纯地服从其本身,并不听命于其他因素的召唤,基于“自我意志服从自我意志”的原因,此种服从乃是“自由的服从”。这是一种自由的实践,也是被践行的自由。
于是“道德律”的概念也随之浮出水面,道德律就是自我意志服从自我意志,而不屈从于其他外在要素的产物。而道德律乃是形式性的,这表明道德律的首要目标并不在于提供一种具体的实质规范,而在于为人的实践提供“先天的”实践理性导向。所以当“道德律”被认识之时,“道德律”就不再只体现为自我意志的自我臣服,而要向客观的必然性卑躬屈膝。“道德律”只能被践行。但也必须意识到,此种基础不来源于客观的形而上学体系,也不来源于神圣的宗教救赎,而来源于——并且只来源于——人类服从实践理性而自律为之的自由实践。
人类的道德准则是否可以来源于外部的现象界?是否可以来源于对经验幸福的追求?康德明确表示了反对:
“定理1:将欲求能力的一个客体(质料)预设为意志的规定根据的一切实践原则,全部都是经验性的,并且不能充当任何实践法则。”[5]
这里又可以分为两个层面:如果人类将道德诉求的根据设定在现象界,那么由于每个个体的经验的差异所带来的道德立法也是不尽相同的。“虽然对拥有这种感受性的那个主体也许可以作感受性的准则,但甚至就对这种感受性本身来说(由于这原则缺乏必需被先天认识到的客观必然性)也不能用作法则”。[6]另一个层面是,如果个人将道德“法则”设立在“现象界”,那么此种法则必然屈从于“必然的因果律”。当他按照此种“法则”行事时,不能说他是有意识地在决定自我为或不为某事,而是在“被决定地”“他律”。依据外部世界的要素来为自身立法,也必然要被外部世界所狭持,所以丧失了意志自由的可能性。此种丧失以成定局,人就是被决定的“人”,而被决定的人无所谓道不道德。因此:
“一切质料的实践规则都在低级欲求能力中建立意志的规定依据,并且,假如根本没有足以规定意志的单纯形式的意志法则,那甚至就会没有任何高级的欲求能力能够得到承认了。”[7]
该怎么办?康德如是说:
“定理3:如果一个由有理性的存在者应当把他的准则思考为实践的普遍法则,那么他就只能把这些准则思考为这样一些不是按质料,而只是按照形式包含有意志的规定根据的原则。”[8]
这是实践道德立法的最后一步,但它并不通往一个“明确的”道德答案。结合前文的论述,如果真的在康德的理论中存在着某种具体的道德答案,那么纯粹实践理性的大厦就将立即坍塌。既然道德法则的普适性来源于“形式性”,那么就理应关注法则确定的形式而并非实质。所以还是存在着一个答案,它起着为人类实践进行形式划界的作用。这里的“形式性”排除了在每个个体上的经验差异,因为康德不去考虑个人喜好在道德立法中所发挥的作用——“经验性的规定根据不宜于用作普遍的外部立法,但同样不宜于用作内部的立法”;[9]另一方面,“形式性”还排除了“必然性”对道德的干扰:既然人不依靠经验来为自身立法,那么道德律的根基就在于我们自身,在于人类的自由意志。又因为此种实践的依据不在于外部世界,也与个体差异无关,所以它能够为道德律的普遍立法提供保证:
“纯粹实践理性的基本法则:要这样行动,使得你的意志的准则任何时候都能同时被看作一个普遍立法的原则。……
纯粹理性單就自身而言就是实践的,它提供(给人)一条我们称之为德性法则的普遍法则。”[10]
这不是在告诉人们“你应当如何具体地行事”,而是在说“你应当如何为自己立法”,以使得“此种自我的立法”上升到“每一个人”的层面,使其能够成为同样能为相同存在者接受的法则。在此种实践中,个人不屈从于经验性因素做出任性的决定,而是自为地实践能与他者共存的道德命令。于是,康德将此种自己对自己下达的道德律令称为“定言命令”,它无关行为的结果,仅仅只出于实践理性的自由展现,并与关乎原因结果的“假言命令”区分开来;将此种“自我立法”的实践称之为“在实践中展现的自由”,它是一种“强迫式”的义务实践,并与“被因果关系决定的必然性”划清界限;将此种不依靠任何外在因素,只听从于自我立法的实践称之为“自为的自律”,与“他律”撇清关系后,此种“自律”就是“自由”在实践中唯一有可能的展现:
“定理4:意志自律是一切道德律与之相符合的义务的唯一原则:反之,任意的一切他律不仅根本不建立任何责任,而且反倒与责任的原则和意志的德性正相反对。”[11]
当康德的三大批判震动整个欧洲时,对其“批判”的批判就已经开始了。叔本华指出,康德式的义务论或许只是人类自私自利的另外一种表现,服从义务的人最终还是会滑向“痛苦与无聊”的深渊;[12]黑格尔坦言康德没有意识到辨证的要义,“道德律”并非是一成不变的东西,源自绝对精神的伦理理念必然要经历“扬弃”的过程;[13]其后现象学家们更是认为,由于“是”为何是“是”这个根本问题没有得到解答,规范性理论或许没有看上去那么有“规范性”。[14]这些对批判的“批判”激起了人们更深的思考,但并没有让人类忘记,由认识之“划界”向道德的“划界”的转换。认识的不可能性取消了道德律来源于经验的可能,却将道德问题的答案指向我们自身。
認识的划界决定了道德律展开的方式乃是一种基于主体自由的实践。人之所以是自由的,并不是因为我们“被决定为”自由,自由其实是一种自我选择。人之所以会服从道德律,并不是因为他是服从某种至高“善”的存在,而是因为每个人都应当把彼此视为目的本身,而不是实现这种“善”的手段。最重要的是,一个人的所思所想、所作所为必须有“人那样的界限”,他才能配得上“人”这个高贵的称号。
注释
[1][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郭斌和、张竹明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279~281页。
[2][5][6][7][8][9][10][11]I. Kant: Critique of Practical Reason, Trans by W. S. Pluhar, Cambridge: Hackett Publishing Company, Inc., 2002, pp. 1-4, 32, 33, 34-35, 40, 44, 44-45, 48.
[3][英]大卫·休谟:《人性论》,关文运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年,第13~14页。
[4]I. Kant: Critique of Pure Reason, trans by N. S. Smith, London: Macmillan and Co., Ltd, 1929, pp. 409-411.
[12][德]叔本华:《意志与表象的世界》,石冲白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年,第685~686页。
[13][德]黑格尔:《小逻辑》,贺麟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年,第421~423页。
[14][德]马丁·海德格尔:《物的追问——康德关于先验原理的学说》,上海译文出版社,2010年,第108~111页。
责 编/赵鑫洋
Abstract: "The starry heavens above me" and "the moral law within me" can almost cover the whole gist of Kant's philosophy: epistemology and moral philosophy. However, if Kant's philosophy is regarded as a whole, it is necessary to understand the epistemological issues he expounded in order to interpret his moral philosophy accurately. About the moral problems of "can do" and "can't do", the concept of "freedom" has become the "key stone" connecting the two buildings, and the "transition from cognition to practice" may be an important theoretical problem of Kant's philosophy ignored by people. Therefore, understanding the transformation between "boundaries" and "boundaries" may lead to a deeper interpretation of Kant's moral philosophy.
Keywords: moral philosophy, epistemology, moral law, necessity and freed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