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 堃 吴旦魁 杨 毅
(1. 中南民族大学,湖北·武汉 430074;2. 西南大学,重庆 400715)
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研究,国内外学术界形成了一定共识,即通过文化形态、文化生态的综合保护,以及文化生态保护同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实现非遗保护从个体主义向整体主义建构的转型。20世纪90年代以降,对我国非遗保护产生重要影响的理论有:旨在保护、保存、展示自然与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原生态性及人与遗产活态关系的生态博物馆理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提出的对各个相互联系的文化因子共同烘托而成的“文化场域”进行一体化保护的文化空间理论,等等[1]。随着民族地区由封闭走向开放,特别是近年来旅游业的勃兴,地方政府将非遗保护同旅游景区的打造结合起来,集中人力、物力、财力开展非遗保护。据统计,截至目前我国已在苗族、侗族、瑶族等村寨社区建立生态博物馆10余个,为适应区域性非遗保护的需要,还设立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21个、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146个。将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纳入文化保护的空间,有效地遏制了非遗急剧消亡的趋势。就非遗保护的动力因素、发展轨迹和现实效果来看,基于行政权力的“区域中心主义”保护模式在一定程度上符合抢救性保护的要求,但其难以从根本上解决少数民族非遗保护中存在的“条块化”割裂、“碎片化”分散问题。
由于少数民族非遗项目在分布上与行政区划具有非一致性,且地方政府既没有跨域治理的权限,也难以搭建资源共享的平台,非遗保护处于孤立的状态,甚至存在利益竞争关系。因此,跨行政区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同一民族分布在不同行政区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不同民族同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条块分割的行政体制内被“肢解”。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对少数民族非遗保护也缺乏整体联动。
从横向部门关系来看,对少数民族非遗项目管理的协作和沟通不足,职能重叠、交叉与缺失。在我国,文化生态保护区作为一个空间保护形态,虽然得到政策性文件的肯定,但保护区域内的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未形成协同保护的网络体系;跨部门的领导机构形同虚设,实际作用发挥困难,尤其是缺少整体规划和建设的专职责任人,部门之间各自为政;保护区域内的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分类模糊,同一项目可能存在多个主管部门,其被分割为零散的文化碎片;受多重利益博弈的直接影响,职能分散或重叠的各个非遗主管部门对有利可图的保护项目争着管,而对公益性保护项目相互推诿,非遗保护的功利性明显。此外,少数民族非遗保护技术更新迟滞,多以静态信息登记为主,数据的深度挖掘与共享不够,非遗信息“孤岛”亟待打破。
在少数民族非遗保护的主体结构中,政府不仅是资源的分配者、规划的实施者,还是成效的鉴定者,而全能主义的“中心人”行为挤占了其他主体参与的空间。受属地和层级固化的制约,长期以来我国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系统相对封闭,有的地方政府直接包揽非遗项目,成为少数民族非遗保护的唯一主体。加之基层财力有限,缺乏引导市场、社会力量参与保护的渠道和机制,甚至人们理解上也出现偏差,误认为非遗保护全是政府的事,与其他主体关系不大,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整体进展缓慢。与此同时,忽视了村寨社区的主体性,“画地为牢”式的静态保护导致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精神内核在保护中逐渐遗失。
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二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让收藏在禁宫里的文物、陈列在广阔大地上的遗产、书写在古籍里的文字都活起来。”[2]2019年7月1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赤峰博物馆接见古典民族史诗《格萨(斯) 尔》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代表时进一步指出,“要重视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党中央是支持和扶持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的。”[3]在党和政府的大力支持下,非遗活态传承及创新发展,亟需着力破解碎片化、条块化和分散化保护的难题,从理论上构建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立体式保护模式,对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整体性保护。
以佩里·希克斯为代表的英国公共管理学者在《迈向整体性治理:新改革议程》 (Towards holistic governance:the new reform agenda) 一书中详尽论述了整体性治理理论的内涵,并阐明将纵向层级结构、深向功能结构与横向部门结构有机联结,以实现整体性治理的新观点[4]。其一,纵向治理层级的整合。它一般指通过使用数据保护的网络技术,联合全球、洲际、国际、区域及地方政府,协商解决愈益复杂而棘手的跨界议题。在同一国家内部,跨层级整合是指中央及地方政府之间的联动式治理;其二,深向治理功能的整合。它既发生在政府组织内部,亦产生于职能重叠或功能相近的部门之间。这应当是促使国家、市场与社会关系互嵌互构的公共服务有效供给的网络或体制。该体制的构建首先要找寻潜在的合作伙伴,并将他们拉到系统分析的“桌面”。结合政府内部服务运转的实际,利用信息网络技术优化在线沟通功能,更新或重启网络化的治理系统;其三,横向公私部门的整合。公共物品和服务有必要在政府部门、民营企业、社会组织等多元主体之间进行整合,这有助于公私合作、互助和共治。
图1 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立体式保护模式(本文作者绘制)
如图1所示,笔者借鉴整体性治理理论的核心观点,运用纵向、深向及横向整合的理念与方法,以“条块化”割裂、“碎片化”分散问题为靶向,从理论上构建了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立体式保护模式。建立族群、传承人和非遗项目之间的动态关联,无缝对接民族村寨、生态博物馆和文化生态保护区等空间,形成非遗整体性保护的场域,是该模式的基本内核。为确保少数民族非遗内部文化形态及外部治理系统的完整性,应以不同层级政府间的协同配合为核心,以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为手段,以参与主体的多样化保护为补充,对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场域进行立体式架构。
我国对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通常是以民族村寨或“一乡”“一县”等民族自治地方为单元,并对传承人个体进行单独保护,这就使跨区域共有的非遗项目处于保护力量分散和弱化的境地[5]。将中央、省区、市县、乡镇等各层级政府部门纳入到协同行动框架之中,构建共同保护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体制机制,是共建文化生态保护区、共治非遗文化保护碎片化问题、共享非遗保护所创造的经济社会价值的逻辑要求。作为一种理论设想的立体式保护模式,其明显优势是突破传统行政区域阻隔,淡化保护空间界限,整合民族村寨、生态博物馆、生态保护区等资源,按照族群、项目、传承人的横向联系和交互影响,促进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体性保护。
传统保护模式的症结表现在文化旅游部门虽分管着非遗保护工作,而大量的信息却分散于其他相关部门。现代信息技术的迭代更新为非遗保护的功能性整合提供了契机,通过治理方式的变革推动少数民族非遗保护模式创新,是整体性治理的方法论意蕴所在。以网络技术为支撑,推行数字化保护,构建以大数据为基础的少数民族非遗综合数据平台,能够使各个部门孤立的信息互联起来形成立体式保护的枢纽。在人工智能时代迫近的今天,对基于主体与客体、时间与空间、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高度整合的少数民族非遗保护模式的探索,顺应了文化遗产数字化治理大潮流。
少数民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富,但多民族历史的流变性和对行政资源的依赖性,以及非遗文化空间上的离散性、保护项目布局上的点状特征,共同消解了多元主体协同保护的合力。以整体性视域观照少数民族非遗保护,实现主体性保护、传承性保护、参与性保护和生产性保护的融合极为必要。政府在非遗项目申报、资金投入、组织协调等方面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发挥着核心作用;村寨社区作为少数民族文化传承发展的空间载体,承载着对各类文化遗产赖以生存的自然及人文环境进行原生态保护的使命;在非遗抢救性保护和创造性转化中,社会组织及个人的参与作用也不可忽视;企业无论是出于社会责任还是着眼于自身战略,他们的加入无疑为少数民族非遗保护注入了活力,使文化遗产在生产生活中得以延续。
首先,要发挥各级政府的主导作用,针对不同级别的少数民族非遗代表作,确定相应的保护责任主体,实现责、权、利的统一。按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国际通行标准,重新审定非遗保护项目等级,明确权责对等的分级保护责任制度[6]。综合考虑少数民族非遗项目的类型、数量、濒危程度、文化生态特征及民族地区发展状况,建立文化生态保护区与生态博物馆之间的协调沟通机制。坚持动静结合的原则,淡化各类文化遗产保护边界,从历时性与共时性相统一的维度,对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全方位保护[7]。在强化利益联结的基础上,妥善处理政府与传承主体、社区在非遗保护收益分配中的矛盾纠纷,切实落实各利益主体之间的保护责任。
其次,要聚合中央、省区、市县、乡镇各级政策扶持力量,织密少数民族非遗保护网络。细化跨层级保护方案,支持地方中小型非遗保护机构与各级政府部门联袂举办少数民族非遗文化博览会、手工技艺传习班、民俗旅游文化艺术节等活动,以点带面地构建非遗保护共同体,彰显民族地域文化特色,增进“美人之美”“美美与共”的多民族文化认同感。探索少数民族非遗保护组织系统内部的协调运行机制。秉持“见人见物见生活”的整体性保护理念,成立由发改委、文化旅游、财政、文物、建设、民宗、环保等相关部门组成的非遗协同保护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少数民族特色村镇、传统文化村落、历史文化名城和名镇(乡、村) 建设,一体推进非遗保护和传承。
最后,要以非物质文化形态完整保护为目标,克服体制性障碍和路径依赖,实质性地推动不同地域政府之间的联动保护。设立有效协调地方行政单位及其职能部门的综合性、专业性非遗保护机构,构建无缝对接的合作体系,尝试对少数民族跨域非遗项目实行联合申报,避免申报单位的行政区隔化以及在项目申报中的恶性竞争[8]。民族地区要适应文化产业聚集区、历史文化街区、村落空间、民族聚居区(ethnic enclaves)、隔陀(ghetto)、飞地(enclave) 等文化空间转型,以共建大型旅游景区为切入点,在两个或多个非遗项目开发存在差异的地区消除原有行政区划限制,建立非遗保护联盟,通过跨空间的文化管理和旅游资源开发推动产业辐射,促进非遗项目共保、发展收益共享。
以人工智能为手段,变革文字、音频、图片等固态化非遗保护技术,将知识图谱、富媒体、用户画像等新技术应用于少数民族非遗资源的信息存储及利用中,建立可供文本自动编辑、图像原型检索、机器视觉比对、工艺流程仿真的大数据库。将具有巨大规模、快速流转等特征的非遗数据变成活数据[9]。运用交叉推算、过程化信息集成和相关性模糊查询等方式对非遗文化进行真实再现,建立集大数据清洗、加工、描述为一体的非遗技艺在线沟通、人机互动、数字化复原等虚拟现实体验系统。例如,将先进的VR技术与传统非遗相融合,全景视频展示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让体验者通过计算机生成的、可交互的三维情境,零距离感受原生态文化的魅力,从更深层次、更广领域推进活态传承。
以少数民族特色村镇的文化保护为依托,从海量微观数据中找出有关联性和有价值的信息,建立完整的非遗数据体系、知识库和主体图,推动“智慧非遗”与“智慧乡村”协同建设。互联网开发平台介入非遗保护,既有利于少数民族传统手工技艺的恢复,又有利于促进乡村文化振兴与产业振兴的耦合发展[10]。鉴于此,要深入实施数字乡村战略,将“互联网+”思维融入非遗保护工作,注重网络化开发与利用,重塑非遗产品的营销模式,在大力宣传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同时,延展乡村文化产业链。聘请专业团队对少数民族非遗产品进行包装设计,通过手机APP、淘宝等电商平台推介非遗产品,扩大少数民族非遗产品品牌的知名度,从而构建“创意+非遗工艺+互联网+商业”的网络营销体系。
以促进信息互通共享为原则,将统筹各类少数民族非遗资源作为重点,打造集非遗保护、传承、创新等功能于一体的智慧化综合决策咨询服务管理平台。实施非遗文化资源共享工程,确定一个由国家、省区和各基层文化遗产中心组成的网络数字服务体系。其中,省级以上的中心负责将已入库的数字资源进行解密,并为各非遗数字化基层分中心提供随时随地可提取的非遗信息资源服务[11]。发挥数字技术管理部门的信息集成功能,创立非遗旅游文化品牌,支持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建立统一的非遗项目、传承人及其作品的分类标准和识别编码体系,瞄准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核心领域的语义结构,对其进行结构化和模块化分析、理解和描述。通过前瞻性预测与研判,为各级用户提供决策分析支持,提高文化领域数据流通及共享能力。
少数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区发展不平衡、地方政府非遗保护资源整合力度不够,以及政社之间协调沟通不畅等问题,都与全能型政府的治理理念和传统公共政策的低效率有着密切关联。推进少数民族非遗保护模式创新,是新时代文化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题中应有之义。政府主导与多元主体参与相契合,是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性保护的内生诉求,这就要求解决非遗保护中组织结构松散的问题,建立基于共建共治共享的非遗“大保护”的体制机制,使非遗保护实现政社合作共治。当务之急是要健全自上而下非遗保护机构,强化地方区域性保护主体之间协作,整合政府、市场和社会资源,构建多元主体协同保护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新格局。
一方面,政府作为少数民族非遗保护体系中的“元治理”主体,要通过一系列规则、制度、程序,对参与保护的其他主体予以引导、协调与塑造,形成政府主导下的多元协同保护合力。完善少数民族非遗保护的政策及法律体系、重大专项资金分配体系、项目审核评估体系等宏观管理体制,推动政府部门、文化机构、商业组织、专家学者、社区群众、非遗传承人、志愿者等合作共治[12]。多元主体在参与少数民族非遗保护的合作中,信任这一要素的获取及保持尤为重要。非遗保护的契约精神适用于政府和市场组织、政府和社区之间,也同样适用于政府和专家学者之间。建立健全基于共识的对话协商机制、诉求表达机制、信息反馈机制、利益联结机制、社会舆论监督机制,倒逼非遗保护行为的科学化、精准化、公开化,对政府更好履行少数民族非遗保护的职能起到促进作用。
另一方面,由于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生存、传承的难度很大,政府只有在广泛吸纳各种社会力量共同参与保护,才能完善和体现自身的主体地位,进而开掘出依靠社会资源实现非遗文化的自我修复、自我延续、自我更新的源头活水。我们不能为了保护而保护,应当遵循非遗价值生成的市场规律,吸纳社会资本投资民族文化开发,以文化旅游融合带动非遗保护与创新发展。值得强调的是,必须唤起少数民族群众的文化认同和文化自觉,使其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传承者、积极保护者;发挥专家学者及科研院所的智库作用,使之为推动少数民族非遗保护政策创新贡献力量;鼓励和吸引非遗保护协会等社团组织、专业人士、民间精英参与少数民族非遗保护;提高民族地区非遗传承人的补助标准,激发他们自主性、本真性、整体性传承的内在动力,营造全社会关注非遗、保护传承非遗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