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文平
(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 职业教育学院,天津 300222)
2019年1月国务院出台的《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第三部分为“促进产教融合校企‘双元’育人”,实质上这是将企业作为职业教育主体来对待的。近日,教育部发布了《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实施办法(试行)》,其第一条明确指出:“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完善职业教育和培训体系,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充分发挥企业在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和人力资源开发中的重要主体作用,根据《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实施方案(2018—2022年)》《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要求,制定本办法。”该文件作为《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配套实施的具体办法之一,明确将企业作为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和人力资源开发的重要主体。随着职业教育办学实践经验积累和职业教育理念的积淀,“企业作为职业教育主体”已成为职业教育界的一个共识。那么,为什么把企业作为职业教育主体?企业作为职业教育主体到底是如何表现的?又是如何有效实现的?本文尝试结合对《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的解读,来探讨这些问题。
技术技能人才的职业能力发展不是仅靠学校场域中的理论学习就能实现,而同时需要企业场域中的实践学习来作用,技术技能人才的职业能力发展是在学校理论学习和企业实践学习共同作用下实现的。技术技能人才的职业能力标准是与岗位任务相联系的,正是岗位任务决定了其职业能力标准。技术技能人才的职业能力是与特定的岗位方向相联系的,如果没有特定的岗位做支撑,那么技术技能人才的职业能力发展就失去了基础。上述所说的岗位就是企业中的岗位。企业的岗位任务决定着职业能力的标准和目标,企业的岗位实践活动支撑着职业能力的发展和获得。也正如有研究者认为:“观察性的企业学习行为是技术技能人才获得通用性工作知识的基本渠道,主要依赖于技术技能人才悉心观察其与工作对象技能交互行为的关系和作用,进而积累相关的工作知识。行动性的企业学习行为是技术技能人才增长实践性工作知识和技能的综合路径。符号性的企业学习行为是技术技能人才通过语言和文字等符号性传载形式实现工作知识的获取和理解。”[1]可见,企业学习行为是技术技能人才职业能力发展不可或缺的路径。
工作场所学习理论从理论的视角论证了企业在技术技能人才成长中的主体地位。首先,国际工作场所学习理论认识到,工作场所作为学习的环境或情境,能够推动学习者获得硬技能和软技能。“工作场所的本来目的是产品生产和服务,但它们也是个体学习发生的重要场所。”[2]企业作为工作场所,不只是一个员工进行生产活动和相关服务活动的工作场所,也是一个职业工作者学习和提升职业能力的重要场所。职业学习者在企业工作场所中可以获得真实的生产实践能力,能够推动自身实现从学校向工作的过渡,有助于增强其进入工作岗位的适应性。其次,工作场所学习理论认为,学习是一个基于工作的社会参与过程或活动。学习不是封闭的个体活动,而是一个开放的社会过程,是发生在社会实践共同体之中的主体彼此互动的活动。正如澳大利亚学者史蒂芬·比例特(Stephen Billett)所主张:“工作场所学习是一种在参与真实任务的过程中,并在熟练成员直接或间接的指导活动中获得知识和技能的途径。”[3]职业院校学生的学习离不开企业工作场所,企业工作场所是实现职业学习的重要主体。
没有企业力量融合在其中的职业教育不是真正的职业教育。国际职业教育发展,尤其是德国职业教育发展的经验充分说明了企业是职业教育的主体之一,德国职业教育界明确将企业作为职业教育学习地点。再看澳大利亚职业教育的特色——TAFE,TAFE不是完全由学校自己主导,而是其中渗透了大量的行业企业力量,TAFE培训包的制定就包含了企业的力量。在加拿大,社区学院是职业教育的主要实施者,其主要特点是企业与社区之间的密切合作,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例如,社区学院的课程开发就充分发挥企业的力量,由企业的技术专家及其他专家组成的DACUM委员会运用DACUM职业分析方法,共同开发课程。日本在职业教育中突出企业主体力量的特点主要表现为企业内职业教育和合作职业教育的成熟经验,其中企业内的职业教育被视为日本职业教育和企业人力资源开发的一大法宝。日本的企业内职业教育主要是由企业发起,以本企业内的工作人员为对象,以工作现场为中心,为提高工作人员的岗位能力而进行的一种教育培训。日本的合作职业教育主要是学校和企业的合作。国际职业教育发展以不同的形式发挥和体现着企业的主体力量,正是积极发挥企业的主体力量,才使得职业教育趋向了其应有的本来面目,职业教育才能焕发出生机活力。
我国早在2006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15号)中就曾指出:“以企业行业为主体,开辟高技能人才培养的多种途径……增强企业对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充分发挥企业培养高技能人才的主体作用。”该文件明确了企业在高技能人才培养中的主体地位。2014年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也提出,企业应发挥“重要办学主体作用”,要“健全企业参与制度”。企业作为职业教育主体早已成为大家的一个共识,职业教育人才培养工作不能没有企业力量。
企业作为职业教育主体意味着企业在职业教育活动中具有重要地位,扮演着重要角色。企业需求着职业教育、培养着技术技能人才、对职业教育进行投资、消费着职业教育的成果、评价着职业教育的成果,因此,企业作为职业教育的主体表现为需求主体、培养主体、投资主体、消费主体和评价主体(见表1)。
表1 企业作为职业教育主体的维度及表现
企业是职业教育需求主体,即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直接面向企业需求。企业对人才的需求决定着职业教育的存在和方向,决定着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的目标和方向。企业是否需要某类技术技能人才或需要的数量如何,直接决定着职业教育的专业结构布局;企业对某类技术技能人才素质的需求规格,直接决定着该类人才在职业教育中的培养规格。因此,对企业需求进行调研分析也就成为职业教育制订人才培养方案、实施人才培养工作的首要环节。要办好职业教育,首先要搞清楚企业有什么需求。一方面,企业要主动表达自己对技术技能人才的需求;另一方面,职业教育要时刻追问自己是否培养了企业所需要的技术技能人才。
《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提出,引导行业企业深度参与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培训。职业教育在人才培养过程中要实现专业设置与产业需求对接、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对接、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对接,意味着要将学校的专业、课程与教学同企业中的需求、标准和生产对接起来,实质上是要发挥企业的培养主体作用,具体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首先,企业技术人员为职业教育课程开发提供典型工作任务分析,为课程内容的选择组织提供决策依据。其次,高水平实训基地建设离不开企业的力量。企业实践、顶岗实习是技术技能人才成长的必要环节,没有企业所提供的实践和顶岗实习平台,就培养不出高质量的技术技能人才。第三,企业经历是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成长的重要路径。《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指出:“多措并举打造‘双师型’教师队伍,从具有三年以上企业工作经历并具有高职以上学历的人员中公开招聘教师,推动企业工程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和职业院校教师双向流动。”第四,企业文化在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企业也是职业教育的投资主体。企业对职业教育的投资既有直接的经济投资,也有间接的经济投资。所谓直接的经济投资是指企业直接出资给职业院校。所谓间接的经济投资是指企业以人力、物力和技术等形式来资助职业教育,比如,企业为职业院校提供教学设施设备,将企业生产中闲置的设备或最新研制出来的新设备直接赠送或捐助给职业院校,供学生实训使用。德国企业作为双元制的一元,为学徒在企业的学习提供了多方面的投入。美国企业以向学校提供经费、师资、设备等多种方式为学校人才培养提供支持。当前和未来,我们需要打破完全依赖政府投资职业教育的格局,要充分发挥企业的力量,形成多元办学格局。
企业是职业教育成果的消费主体。职业教育最终为谁服务?职业教育的成果最终由谁来享用消费?毫无疑问是企业。一方面,从人力资源的角度来看,企业消费着职业教育所培养的人才。企业生产中所消费的人力资源主要来自于职业教育系统的培养,职业教育所培养的技术技能人才主要在企业岗位中被开发。另一方面,从技术技能开发的角度来看,企业消费着职业教育所积淀和研发的技术专利和成果,职业院校在技术研发方面的成果为企业生产中的技术改进服务。
企业是职业教育的评价主体。企业对技术技能人才的评价标准,引领着职业教育发展的方向。职业教育技术技能人才培养的效果和质量如何?谁说了算?企业说了算。因为职业教育所培养的技术技能人才质量如何,只有企业最清楚。当前,在我国职业教育评价改革中,已普遍认识到以企业为主体的第三方职业教育质量评价,能够促进学生职业能力与企业需求的匹配,能够提升职业院校的办学质量,能够使职业院校毕业生具备相应的人力资本水平,这说明了企业在职业教育评价中的重要地位和意义。因为企业作为职业教育评价主体,能够从人才培养过程和结果等全面把握人才培养质量,能够审视学校课程教材内容与企业岗位标准之间的契合度,审视学校课程设计与岗位能力之间的吻合度,审视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与企业岗位需求的匹配度。
《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规定:“职业院校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和人才培养需要,主动与具备条件的企业在人才培养、技术创新、就业创业、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等方面开展合作。学校积极为企业提供所需的课程、师资等资源,企业应当依法履行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利用资本、技术、知识、设施、设备和管理等要素参与校企合作,促进人力资源开发。”我们国家正在积极促进企业作为职业教育主体的作用发挥,这种主体作用的发挥需要企业自身明确主体责任意识,需要从外在角度激发企业的内在动力,需要规定并实施企业在职业教育中的具体行动任务,需要营造良好的外在文化环境。
企业的职业教育主体责任意识需要从三个方面明确和强化。首先,从法律层面上明确企业的职业教育主体责任。德国、英国和日本等发达国家在相关的法令条例中均明确了企业的主体地位。如:德国的《联邦职业教育法》第2条就明确规定:“‘经济界的企业’是职业教育的学习地点之一”;日本《职业能力开发促进法》第8条规定:“日本的企业有义务对劳动者提供多样培训”,明确了培训的方式。我国应在修订的《职业教育法》中专门设立条款明确企业作为职业教育主体,规定企业作为职业教育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建立发挥企业职业教育主体作用的机制。其次,改变企业“人才培养只是学校的事情”的观念。职业教育理论和实践表明,技术技能人才的成长是在两个学习地点完成的,即在学校学习地点和企业学习地点共同作用下完成的。“个体职业能力的获得是一个理论与实践整合的过程,能力的发展不是单纯地靠理论学习就可以获得,也需要在实践场所中的经验学习,这就决定了企业作为职业院校学生职业能力获得的一个重要地点。”[4]技能的成长是学校理论和企业实践共同作用的结果。“职业学习应该以这样的方式发生,即在理论论证和实践经验洞察相结合的基础上实现知识全面建构。”[5]第三,从企业收益的角度来强化企业的主体责任意识。企业直接参与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能够获得长期收益,主要包括:可以节约外部招聘成本,能够提高企业的商业价值和生产效率,可以缩短员工适应期并培养其忠诚度,能够提高企业的形象和认可度等。
激发企业作为职业教育主体作用发挥的内生动力,需要转变传统的学校与企业合作模式,形成企业由被动的“学校需要我参与来做”转变到主动的“我要做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工作”的格局。一般来说,一个主体去做一件事情的内生动力总与其自身的利益出发点是分不开的。以德国为例,企业能够作为职业教育主体积极参与职业教育,源于企业能够获得持续的、稳定的长期收益,这是重要的内生动力。在我国,诸多企业可能还没有从举办参与职业教育活动中获得可持续的、稳定的长期收益。有调查研究显示,关于“‘企业在参与举办职业教育过程中,最希望政府加强和完善哪方面的政策’问题,按票数由多至少依次是财税政策(占比42.27%)、金融支持政策(占比31.28%)、建设用地政策(占比14.52%)、不了解(占比11.93%)。”[6]99基于此,《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提出:“在开展国家产教融合建设试点基础上,建立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制度,对进入目录的产教融合型企业给予‘金融+财政+土地+信用’的组合式激励,并按规定落实相关税收政策。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的投资符合条件的,可按投资额一定比例抵免该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这些激励政策是激发企业参与举办职业教育内生动力的重要方略。
此外,企业的主要利益出发点是盈利,而教育本身是一项公益性的事业,这决定了企业作为职业教育主体作用的发挥需要建立在一定的合作共赢的基础之上。实际上,企业和学校之间建立合作的基点就是发挥企业作为职业教育主体作用的基点。目前来看,不断深入推进学校和企业之间的合作就是实现激发企业参与举办职业教育内生动力的一个重要形式。有研究显示:“有78.99%的企业愿意以合作(如订单培养、集团化办学、学徒制等)方式参与举办职业教育,愿意以合资(股份制、混合所有制等)举办的有16.54%,愿意以独资方式举办的有4.47%。”[6]98对于企业而言,其自身参与或举办职业教育的最直接目标就是不断强化和实现学生技术技能与企业相应岗位的契合度,培养出符合企业所需要的技术技能人才。
要发挥好企业在职业教育人才培养中的主体作用,就需要明确企业在职业教育中的具体行动任务,即要从规范上明确企业在技术技能人才培养中到底能做什么。可以说,企业在专业设置、人才培养方案制订、课程开发、实验实训、顶岗实习、师资队伍建设等人才培养的各个环节都要发挥主体作用,很多方面既需要企业自身主动作为,也需要学校积极向企业靠拢。首先,企业应该定期发布技术技能人才需求标准,这是企业主动向社会和教育表达自己的人才需求。其次,企业要参与决策职业院校人才培养目标制定,这实际上是在决策自己未来生产需要的人才素质。第三,企业要参与职业院校课程开发。一方面,企业要帮助学校把脉学校课程是否能够与企业生产对接;另一方面,企业建设好企业课程,能够实现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规范及时进入课程标准和教学内容之中。第四,企业要提供和建设好职业教育实训基地。企业应发挥主体作用,加强建设集实训教学、社会职业培训、企业真实生产和技术服务于一体的实训基地。第五,企业派出技术技能人才从事职业教育教学或接纳职业院校教师赴企业实践,为职业教育的师资队伍建设贡献力量。
当我们将德国企业作为职业教育学习地点这一宝贵经验进行分享的时候,都会谈到德国的企业能够成为双元制中的一元有效运行,与德国的职业教育历史文化传统有密切关系,与德国的手工业学徒传统有密切关系。我们也常常在分析我国校企合作中的种种问题时,会谈到企业冷的现象。但是,我们梳理历史的时候会发现,其实在中国历史上的不同时期曾经出现过一批教育型企业,如清末“洋务企业中的教育模式既非厂办学校,也非校办工厂,而是企校一体的企业,是教育型企业的雏形”[7],企业将人才培养工作作为推动企业生产发展的重要内容,企业办教育成为当时与传统教育机构、新式学堂、教会学校等并列的一种教育形式。其中,在清末洋务企业所开展的职业教育活动中,最核心的部分就是学徒教育。再如新中国成立后的半工半读教育制度,工厂的工人一边在工厂进行生产劳动,一边在工厂办的学校进行学习,大大提高了工厂的生产效率,成为职业教育办学的一种特色。清末洋务企业办学和新中国初期工厂办学的半工半读制度都告诉我们,需要创设好企业承担职业教育责任的文化环境。
为此,我们应从文化环境的营造来赋予企业以一定的地位。比如,从强化社会认同和符号意义的角度将产教融合型企业作为一种标签,出台的《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实施办法(试行)》就是具体的行动之一。该办法明确界定:“产教融合型企业是指深度参与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在职业教育办学和深化改革中发挥重要主体作用,行为规范、成效显著,创造较大社会价值,对提升职业教育办学质量,增强吸引力和竞争力,具有较强带动引领示范效应的企业”,并且要从国家层面认定一批“产教融合型企业”。此外,在下一步的《职业教育法》修订中要有相应的条款内容对企业在职业教育中的主体地位给予规定和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