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构式语法

2019-09-24 02:27高婷
长安学刊 2019年4期
关键词:构式形式意义

高婷

摘 要: 构式语法是一种较新的语法理论,突破了以动词为中心的传统语法理论,该文以我国近年来学者对构式语法的引进与研究为研究对象,对构式语法在我国的研究做一综述。全文主要包括五个部分:构式语法的基本介绍、构式语法的重要主張、构式语法的主要流派、构式语法的研究现状、对于构式语法的评价。

关键词:构式语法;构式;形式;意义

文章编号:978-7-80736-771-0(2019)04-026-05

构式语法(Construction Grammar,简称CxG)是上个世纪80年代后期逐渐兴起的一种语法理论和适应几乎整个语言门类的研究方法和流派。构式语法脱胎于认知语法,是对形式语法的悖逆,在本质上属于认知语言学的范畴,但是目前已经具有独立作为语言研究范式的特征,在一定意义上,构式主义已经形成独立的研究流派。“构式”(construction)的本义是“建筑”、“构筑”,即把两个或多个部件组构到一起成为一个更大的单位,后来有了“构造”的意思。传统语法著作借用这个词描写语言结构,这一用法见于此后的许多英语语法著作,例如,Quirk et al的《当代英语语法》(A Grammar of Contemporary English)、Jespersen的主要著作、Chomsky的《句法结构》等著作都使用了这一词。这些著作里的construction主要指具体的结构体,这个词的意义保留了本义的一个重要方面:其所指的语言结构必定是两个或多个成分的组合。不过,在大部分的这些著作中,它并非一个专门的术语,从所举例子看,是指句法上的结构(体),一般不指词和语素这样的结构单位。

美国结构主义语言学家使用的construction 是一个有特定意义的术语,其所指在传统意义上有所扩大。例如,Bloomfield的《语言论》中大量使用这个术语。Bloomfield(2002:177)的construction这一概念是指抽象意义上的构造形式,他还使用了grammatical construction的概念。

认知语法出现以后,construction的概念意义又有了变化。Lakoff在1980年代末使用的“语法构式”(grammatical construction)已经是构式语法的概念,不过体现的是其萌芽时期的意义。 他对“语法构式”的定义(Lakoff 1987:467)已经包含了构式是形式和意义配对的思想。但是,他尚未直接道明构式是形式-意义的配对,而是间接地表明的,即认为是形成形式和意义的条件的配对。然而,这种理解已经接近了后来的Goldberg(1995)的经典定义。

目前,构式语法所指的“构式”以Goldberg的定义最流行:

C is a CONSTRUCTION iff def C is a form-meaning pair such that some aspects of Fi or some aspects of Si is not strictly predictable from C's components parts or from other previously established constructions.

(当且仅当C是一个形式-意义的配对,且形式Fi的某些方面或意义Si的某些方面不能从C的构成成分或从其他已有的构式中得到严格意义上的预测,C便是一个构式。)(Goldberg1995:4)

这个定义体现了两个关键点:一是构式是形式和意义的配对;二是从构成成分不能预测整个构式的意义。后来Goldberg在1995年定义的基础上进行了重新定义,内容有所变化,她说:“任何格式,只要其形式或功能的某一方面不能通过其构成成分或其他已确认存在的构式预知,就被确认为一个构式。“(Goldberg 2006:5)目前这一修订的定义是“构式“概念的最新的构式主义阐释。

在构式语法里,“构式“的范围很广。根据Goldberg(2003)的构式示例,可以从语言单位层级的角度将构式分为4大类型:语素、词(含单纯词和复合词)、习语(含完全固定的和部分固定的)和格式(大致相当于句型)。后来她的构式范围进一步扩大,可以包含成句的习语。(Goldberg 2006)Ostman(2005)还提出了语篇构式(discourse construction)的观点。(袁野2011、2012)

一、构式语法的基本介绍

在构式语法作为一种理论方法正式诞生以前,语言学著作中已经有构式语法某些方面的思想萌芽。构式主义把构式当作符号,而符号不但有其形式,还有自身的意义。古希腊的语法理论中已有语言是“心理过程的符号性反应”的思想,语言单位被认为是形式-意义的对应。(Robins 1951:25-26)Saussure在《普通语言学教程》中更深入地论证了语言符号是声音形象(sound-image)和概念(concept)的结合体,后来他正式把声音形象和概念分别称为“能指”和“所指”。(Saussure 1999:66-67)声音形象和概念的结合体实际上就是形式和意义的结合体。到Bloomfield时,已经有了类似于构式语法主张的观点,他说:“不过,即使我们能够知道一种语言的整个词汇(lexicon),而且也相当准确地了解每一个义素,我们可能仍然不了解该语言的各种形式。每一段话语都包含了词汇所概括不了的某些重要的特征。”(Bloomfield 2002:170),Hockett的《现代语言学教程》也阐述了类似的意思。(Hockett 1958:164)。Hockett 甚至说,“同理,最终成分相同,层次配列相同的一对句子,它们的意义差别是由于结构(construction)的不同引起的。”(Bloomfield 2002:165)两位结构主义大师所说的construction并不完全等于构式语法的构式,但是,有一点是很明确的:他们注意并强调了结构体是有意义的,并且是独立于各个组成单位(词语)之外的。当然,他们的思想并不是构式语法的直接来源,构式语法学家自己也并没有声明他们的思想来源于结构主义的这些观点。

在构式语法正式出现以前,流行包括生成语法在内的语法范式所支持的句义组合理论(compositional theories of sentence meaning),根据该观点,词的意义和语法要求被用来预测一個以该词为中心词的短语的语义和句法类型,就是说,组成格式的词汇的意义组合决定了格式的全部意义。句子意义投射观(projection-based view)是句义组合理论之一种,Michaelis(2006:73)说这种观点可以概括为一句话:“句子有意义,而句子格式没有意义。”

构式语法是对这种投射模式的反动,实际上也是对生成语法的部分反动,其直接的来源为Fillmore的诞生于60年代末的格语法(Case Grammar)和后来的框架语义学(frame semantics)、Lakoff的格式塔语法(Gestalt Grammar,即生成语义学)、Langacker的认知语法(Cognitive Grammar)以及中心语驱动短语结构语法(HPSG)。构式语法思想的最早阐述见于1977年,即Lakoff(1977年)的关于语言格式塔(Linguistic Gestalts)的论文。该文在尚未建立起构式语法理论体系的背景下,已指出:整体的意义并非各组成部分意义的聚集组合;相反,结构体(构式)本身必有意义。

Langacker(1987、1991)的《认知语法基础》 呼吁重视语言的特异性、倾向于基于使用的模式、反对简化主义,这些是认知语法的理念,后来也都成了构式语法的基本观点,他还提出了“语法构式”的概念:“语法涉及语素和更大的成分的组合,从而逐次形成更为复杂的符号结构(symbolic constructures )。Lakoff(1987)推出认知语法的经典《女人,火及危险事物》,其中的《“There-构式”》是构式语法的拓荒之作。作者在“语法构式”概念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了“语法构式理论”(the theory of grammatical construction)的概念(第467页),并形成了构式的形式-意义配对的思想。(第467页)不过,他当时仍是在认知语法的框架内讨论语法构式,还没有提出“构式语法”的概念。Langacker和Lakoff可以被称为构式语法的先驱。

Fillmore、Kay和Oconnor 于1988年发表《语法构式中的规则化和习语化:以let alone为例》,这是构式语法的奠基之作,标志着构式语法的诞生。文章以习语let alone为例子,说明习语的“不规则”(irregular)现象和习语性特征不能用“例外”来解释。作者说:“我们认为一个富有解释性的语法模式将包括一套原则,藉此原则,一种语言能够把语义、语用解释原则跟句法构型单位(configurations)联系起来,这样的单位比单一的句法结构规则方式所能确定的单位更大、更复杂。”(Fillmore et al 1988:501)。这个“单位”就是构式,该文已经提出了“构式语法”(Construction Grammar,注意首字母是大写的)的概念,依作者的观点,构式在4个方面与生成理论的关于结构规则认可的树形图不同:第一、构式的范围比生成语法的树形图所涵盖的范围更广,可以跨越“句子树”(the sentential tree);第二、构式所确定(specify)的不只是语法信息,还有词汇的、语义的以及语用的信息;第三、至少在许多个例中,词汇项(lexical items)本身可以被看作构式;第四、构式可以是习语形式的,因为一个大的构式所确认的意义(以及/或者语用义)可能不同于用以构成该构式的较小构式的系列意义组合所能推测出的意义(以及/或者语用义)。以这样明确的主张,正式奠定了构式语法理论的基石。

二、构式语法的重要主张

构式语法理论提出了这样一种思想:“构式表示与人类经验有关的重要情景”,“是语言系统中的基本单位”;语法有生成性,但“非转换的”,一个个语法格式,亦即构式,并不是如转换生成语法学派所说的那样由生成规则或普遍原则的操作所产生的副现象(epiphenomena);除包含在语法格式即构式之内的组成部分以及它们之间的结构关系外,“构式本身也有意义”,不同的构式有不同的构式意义;任何一个构式都是形式和意义的对应体。

根据构式语法经典作家的著作(Lakoff 1987;Fillmore et al. 1988;Goldberg 2003等),构式语法理论的一系列原则(tenets)可以概括为以下几方面:

(1)构式都被理解为包含形式和语义及话语功能的配对。构式包括传统语法理论中的各级语言单位:语素、词、习语和抽象的短语格式(phrasal pattern)、句型,构式具有符号特征,每个构式都是形式、意义的匹配(或形式与功能(含意义)的配对),即有自身的意义和话语功能。(Lakoff 1987:467;Goldberg 1995:2003:2)

(2)构式的形式、意义具有不可预知性。形式句法所支持的句子意义投射观(projection-based view)可以概括为:“句子有意义,而句子格式没有意义。”构式语法是对此投射模式的反动,归根结底是对生成语法的部分反动。(Michaelis 2006:73)根据构式主义理论,构式的整个形式和意义(或功能)并非各个构成成分的形式和意义简单相加,因此不能根据构成成分推知构式的形式和意义的全部。(Goldberg 1995:5)

(3)重视特异性(idiosyncrasy)和边缘现象(periphery)。Langacker 说,“语言是常规性和特异性的混合体。”(Langacker 2004:411)他主张重视语言的特异性,反对简化主义(reductionism,或译“还原主义”),这是构式语法的基本观点,也是整个认知语法的理念。Goldberg(2003:3)也指出,构式语法强调人们对事件、事情状态理解的隐性方面(subtle aspects),这些“隐性方面”实际所指与语言的特异性和边缘现象有密切关系。

(4)在句法研究上采取“所见即所获”(“What you see is what you get”)的方式。构式语法采用语言运用为基础的模式(usage-based view model),该理论不设定句法底层(underlying level),不设定音位空缺成分(phonologically empty elements),也不主张不同句式之间的转换,却主张构式是依赖分别输入和一般认知机制学到的。因此认为构式不是推导出来的,而是“学会的”。

(5)主张构式具有习用性(idiomaticity)。构式的研究始于对习语的考察。(Croft and Cruse 2006:225)Fillmore(1988)将习语分为实质习语(substantive idioms)和形式习语(formal idioms),前者的词汇是固定的,如汉语成语“一日三秋”;后者是部分开放的,即部分内容可临时填充,例如,“V来V去”。Fillmore(1988:511)提出一个语法构式就是一个形式习语,后来,Goldberg(2003)明确提出任何具有高频度的表达式都预备了一个构式,包括“by and large”(总体而言)这类实质习语,因此,实质习语和形式习语都是构式。Langacker(2004)、Jackendoff(2002)也认为任何高频率的构造或语句,不管是否具有规律性,都可被视为构式,据此,happy birth day这类表达式就是构式。

(6)主张语法和词汇之间没有截然的分界。构式语法理论认为,句法和词汇中间有自然的过渡地带,形成了句法-词汇连续统(syntax-lexicon continuum)。(Croft & Cruse 2006:255;Goldberg 2003:2)

(7)主张对句法的考察不能脱离语义和语用。生成语法等形式语法一般不大注意句法和语义、语用交叉的因素。生成语义学已经主张语法还包括语用问题,认知语法和构式语法进一步重视语言里过去被忽视的语义和语用因素。Goldberg(1995:6)说:“微妙的语义和语用因素(subtle semantic and pragmatic factors)对于理解语法构式所受到的限制是至关重要的。”Goldberg(2003:3)因此,构式语法不严格区分句法和语用。(Goldberg 1995:7)國内学者将这一思想称为句法、语用相融观。(陈满华 2009)

(8)构式具有层级性,但各层级形成一个完整的、具有高度统一性的体系。构式与构式之间一般来说是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构式之间的共同点构成这些构式之间的共性,这些共性本身又是构成另一构式的基础,构式的特性通过承继关系传给更加具体的构式。

总之,与传统语法(这里指形式语法)的动词中心观(verb-centered view)相反,构式语法树立了构式中心观(construction-centered view),前者注重动词及其论元(argument)在语言学习和理解中的作用,后者强调作为整体的构式的作用。

根据构式语法理论,构式分为实体构式和图式构式。其中,语素、词、复合词以及全固定的习语叫做实体构式(substantive construction),这些构式在词汇上是固定的(lexical fixed)的,即其组成分子不可替代,而半固定习语以下的构式都被称作图式构式(schematic construction)。(Fillmore,Kay & O'Connor,1988)

这样就使得实体构式到最抽象的图式构式一起构成了一个连续体,通常情况下实体构式只有一个实例,而图式构式则包括部分或全部开放的结构或抽象句型。在图式构式中,实例例释(instantiated)某个图式构式,而这个图式构式则允准(license)这些实例。

三、构式语法的主要流派

在不到20年的发展过程中,构式语法逐渐引起了整个语言学界的极大关注,其发展势头可谓不可估量。从2001年至今,已经多次召开国际构式语法研讨会(ICCG)。构式语法发展至今,已经产生了比较成熟的流派。到21世纪初构式语法有4个派别(有的学者称其为变体(variants))。这4个派别是:Fillmore和Kay et al.的构式语法(Construction Grammar,首字母大写)、Lakoff 和Goldberg的构式语法(construction grammar)、Langacker的认知语法(Cognitive Grammar)以及Croft的激进构式语法(Radical Construction Grammar)。进入新世纪以后又出现了体验构式语法(Embodied Construction Grammar)、流变构式语法(Fluid Construction Grammar),这二者最早可追溯到21世纪初,尤其是2005年以后得到迅猛发展,不过这两种理论影响不大,在我国国内几乎没有实际应用。2005年后提出的语篇构式语法(discourse construction grammar),虽未被公认为一个独立的流派,但是在研究范围上有较大的创新,提出之后受到了较多的关注,也有某些相对的独立性,在中国国内也已经有一些应用型的成果。

四、构式语法的研究现状

认知科学的兴起认知科学是在过去近50年中发展起来的跨学科研究领域,包括心理学、语言学、计算机科学、哲学和生理学。认知科学的研究对象是人脑。以前各学科对人类大脑的研究主要是从各自的角度进行的,很少借鉴其他领域的成果和方法。而现代认知科学的最大特点之一是跨学科性。

国内的认知语言学研究可以分为三大类:

第一大类是汉语界的认知语言学研究。这些研究又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对国外的一些重要的认知语言学理论和著作的介绍、第二阶段是运用认知语言学理论对汉语语言现象的分析和解释。

第二大类是外语界的认知语言学理论基础的分析和研究;

第三大类是从认知的角度对部分特殊语言现象,尤其是隐喻、转喻等的研究。

国内认知语言学的研究体现了这样两个特点:

(1)涉及范围广,即从认知语言学的基本原理、方法的讨论到具体的语言认知现象的探讨,各相关方面均有成果涌现;

(2)理论联系实际,即不仅有理论的介绍和评价,还结合具体的语言现象,特别是现代汉语中的一些长期有争论的语言现象来进行讨论。

在构式语法理论介绍到中国之前,中国语法学者已经有了类似构式主义的思想,不过没有上升到系统的理论。世纪之交,构式语法被引入我国语言学界。张伯江(1999)运用构式语法对现代汉语的双及物结构式进行探讨,这是国内最早运用构式语法思想对汉语进行研究的文献。之后有一批学者对构式语法进行了比较系统、深入的评介。10多年来,对引介(含翻译、评述等)国外构式语法理论倾力较多的学者有董燕萍、梁君英、张伯江、牛保义、王寅、陆俭明、张韧、严辰松、陈满华、刘正光、袁野、刘玉梅、吴海波等。

构式语法在我国的影响日趋增长。中国的构式语法研究历程虽然只有十多年,还是一个非常年轻的研究领域,但是已经在构式语法的理论内涵、研究范围、研究方法方面有一定程度的探索,尤其近年来已成相当的规模,但还未形成一个很完善、系统性很强的理论。构式语法的运用和应用研究,还处于探索或起步阶段,需要做更多实践性研究。具体来说,可以分述如下:

(1)探讨构式语法的原典理论,对该理论的基本概念、理论内涵进行了较多的讨论,包括考察其理论优势和缺陷,并尝试探讨对其进行富有建设性的调整、改进,出现了在重要研究阵地上进行热烈的学术争鸣的现象。这方面比较突出的研究者有陆俭明、石毓智、王寅、陈满华、袁野、严辰松、张辉、徐盛桓、熊学亮、董成如等。

(2)运用构式语法理论对语言事实特别是汉语事实进行观察、分析和解释。我国学者们很注意用汉语事实来验证构式主义方法,一些论文挖掘出了汉语里有特色的具体构式,他们的研究深化了对汉语事实和规律的认识,到目前为止,构式个案研究已达到一定数量,其中有一些个案研究在构式语法理论视角下对所研究的汉语现象做了比以往更有说服力的解释,对研究方法的探讨也做了很好的尝试。当然,要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研究方法和模式仍需更多努力。這方面的研究者较多,如张伯江、沈家煊、陆俭明、石毓智、刘丹青、陈满华、郑娟曼等。此外,也有少量研究考察英语等外国语里的构式个例,这方面的研究者主要有徐盛桓、刘正光、张建理等。

(3)应用研究。目前构式语法理论的应用研究限于语言教学领域,特别是二语教学的应用性研究引人注目,但总体看来,还处于起步阶段。在这一领域,陆俭明、苏丹洁、董燕萍、梁君英、陈满华、张辉等发表了有影响的成果,其中陆俭明、苏丹洁倡导的“构式-语块”分析法和教学法的系列成果已引起广泛的注意。

此外,一些学者开始将构式语法理论引进到汉语史的研究中,探索语言演变中构式的作用,其中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把构式理论与语法化理论结合,这方面的研究刚起步不久,成果不多,但是有广阔的前景。

近几年,我国有关构式语法方面的论文发表仍呈旺盛势头,同时还出版了好几部专著和论文集,如:朱军 《汉语构式语法研究》(2010)、牛保义《构式语法理论研究》(2011)、 王寅《构式语法理论》(2011)、刘正光(主编)《构式语法研究》(2011)、郭霞《现代汉语动趋构式的句法语义研究--认知构式语法视野》(2013)、顾鸣镝《认知构式语法的理论演绎与应用研究》(2013)等。最近,Goldberg(2006)的《运作中的构式:语言概括的本质》也在国内译介出版(吴海波译,2013年)。

当然,国内的认知语言学研究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1)研究比较分散,尚未形成鲜明的研究特色;

(2)研究还不够深人,尤其是外语界的认知语言学研究还主要局限在介绍和引进国外的相关理论,上,对具体语言现象的进一-步挖掘与解释还不够;

(3)研究者和研究成果之间缺乏互动,低层次的重复劳动较多。

五、对于构式语法的评价

(一)构式语法理论的贡献

构式语法可以帮助我们来解释一些先前不好解释或先前想不到去解释的语法现象。譬如汉语中不能说“饭吃人”,只能说“人吃饭”,是因为汉语里只有施事-动作-受事格式,没有受事-动作-施事格式,可是事实上就有“这锅饭吃了十个人”受事-动作-施事这样的说法。

汉语中“NP+V+着+NP”是个多义构式,其中NP既可以是受事(台上摆着鲜花),也可以是施事(台上坐着主席团)。

有助于我们进一步探索影响句子意思的因素,去进一步探索句子意思的组成。

有助于我们说明各种不同句式产生的原因与理据——由于各个句式本身能表示一定的语法意义,所以为了表达的细腻,人们在交际过程中就不断创造新的表达格式,也即句式,来满足表达的需要。

可以避免将句式的语法意义误归到句中的某个虚词上。如误将“SVOV得R”句子(如“小明吃饭吃得饱极了”)表示的肯定语法意义归到“得”的身上;再如不少人将复句所表示的并列关系、递进关系、让步转折关系或条件关系等语法意义归到复句中“也”的身上。

扩大了语法研究的视野,构式语法扩大了语法研究的视野,引起我们对以往语言理论的反思,开拓“构式”研究的新领域,从而有助于我们将汉语研究引向深入。

(二) 构式语法理论的局限

Goldberg认为凡是形式和意义的匹配体就都可以看作构式,因此她所说的构式包括了从复句到语素的不同单位。按照这种看法,语言成了一个由长度不等、复杂程度不等的一个个构式所组成的清单。

这与她在Goldberg(1995)第三章谈到“语言组织的相关心理原则”时所提出的“最大经济性原则”好像是矛盾的。Goldberg把一个个语素、词、成语、短语结构都看成了构式,而且按照她对构式的定义,一个个具体的句子也该看作是构式,这一来,构式的数量还小得了吗?可以说是无穷的。

Goldberg否认“转换”说,将构式孤立化,而忽视了所指相同的构式之间的相关性。构式与构式之间的联系,特别是句法层面构式与构式之间的相关性,都给抹杀了。可是语言事实告诉我们,语言中存在着类似同义词现象的同义句式现象,例如:

a.弟弟打破了我的杯子。

b.弟弟把我的杯子打破了。

c.我的杯子被弟弟打破了。

d.我的杯子弟弟打破了。

a、b、c、d所指相同——我的杯子由好变破,打破杯子的是弟弟。但由于表达的需要,采用了不同的构式,而每种构式表示不同的特殊的语法意义,从而造成各个句子意思不同,各个句子的表达功能也不同。怎么看待a、b、c、d各例就成了问题。Goldberg(1995)在第三章,一方面强调理据性推理的重要性,认为“新信息可被分析为已知信息的变异”,“一个系统中的成分会互相影响,在语义上和句法上相联的构式之间存在非对称的继承联系”,而且还允许“多重承继”;另一方面又不承认构式的“转换性”,两者似乎是矛盾的。

Goldberg放弃投射的观点和与之相关的组合规则,认为“词库和句法之间没有严格的分界线”;Langacker(2005)甚至认为没有必要制定句法组合规则之类的规则。这样就等于取消了句法组合理论。而这无论从语言教学、自然语言处理以及对语言本身种种现象的解释,都是不利的。

Goldberg将构式的范围弄得过于宽泛。比如Goldberg把语素也看作是一种构式。语素是语言中最小的音义结合体。那么语素这种构式跟句法层面上的构式,显然会存在着“在要素上无法统一”的问题。按Goldberg的说法,构式是形式和意义的配对,那么语素这类构式(如语素:涩)其形式是什么?我们只能说是语音形式。然而,句法层面的构式,其形式显然不是指其语音形式,应该是指形成构式的词类序列和形成构式的语义配置。可是这一来,对构式的“形式”的理解就会存在概念上的本质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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