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制度主义视角下应用型院校导师制的实施困境及消解路径

2019-09-23 01:48张海霞
教育与职业(上) 2019年8期
关键词:应用型院校导师制

[摘要]应用型高等教育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为提高人才培养质量,许多应用型院校逐渐开始推进导师制建设,这是高等教育深化改革的发展需求,是培养学生全面成长成才的现实需求。但是,目前应用型院校导师制建设还面临诸多困境,包括制度本身不完善,个体内化较为困难,缺乏良好的实施环境、整体认同度较低。为此,文章基于新制度主义理论,提出应用型院校导师制实施困境的消解路径:完善制度建设;促进主体对制度的内化;创设合适的制度实施环境,提高整体认同度。

[关键词]新制度主义  应用型院校  导师制

[作者简介]张海霞(1982- ),女,江苏扬州人,扬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副教授,硕士。(江苏  扬州  225127)

[中图分类号]G71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85(2019)15-0071-04

随着产业经济结构转型步伐的加快,社会各界对于应用型高等教育质量的关注程度日益增长。提升应用型人才教育质量,满足行业企业日益严苛的用人需求,已成为应用型院校制度改革的重要指向。导师制的建设,无疑能够化解传统班级授课制度的诸多弊端,实现应用型人才的个性化成长,强化应用型人才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是我国高校人才培养改革的重要突破口。但是,各应用型院校对于导师制的理解还存在一定的偏差,使得导师制的建设面临诸多困境。基于新制度主义理论探究应用型院校导师制的建设路径,既有助于深化应用型院校对导师制的正确理解,也有助于提升应用型院校导师制的实施质量。

一、新制度主义理论

新制度主义由制度分析方法演变而来,既传承了制度分析方法对制度重视与谨慎的优点,也在传统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加入了行为研究和决策研究,并作为一种分析范式,重点分析文化、习俗、制度、习惯等如何构建与影响社会行为。新制度主义从动态角度解释了制度变迁对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影响。

萌芽期的新制度主义主要涉及经济学和政治学领域,后来逐渐向社会学与教育学等领域延伸与拓展,逐步成为社会科学研究领域最主要的分析问题的工具。新制度主义有其自身的优势和特点,主要表现在其认为制度应该成为更具有独立性、主动性和变革性的规则。另外,新制度主义的特殊优势还在于对制度的相关背景、权力关系、制度变迁影响因素的描述。整体来说,新制度主义之所以“新”,是因为其深入了制度的内涵、拓展了制度的外延、提高了制度研究的解释力。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以及制度研究的不断深入,新制度主义逐渐成为研究者们广泛使用的分析手段,其适用范围涉及教育学、经济学、社会学与政治学等多门学科。虽然新制度主义者所持观点各有不同,但大多观点认为,在教育学、经济学、社会学、人类学等众多学科领域中,制度是可以被普遍使用的。不同的研究内容需要不同的研究方法,任何新制度主义者所持的观点都保持着对制度的敬重。应用型院校导师制作为应用型高等教育系统中的基本教学管理制度,完全可以借助制度分析手段对其存在的问题与建设路径进行分析。

二、应用型院校导师制的实施困境

(一)制度本身不完善

首先,制度目标过于全面。新制度主义认为,制度目标是制度的发展方向。随着我国应用型院校不断得到社会大众的认可,学生群体规模逐步扩大,导致学生个体间的差异性变大,应用型院校思想教育工作的难度逐渐增加,这使得众多院校将导师制视为完成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有效手段,是集教书与育人于一体的全能性制度。因此,不少应用型院校要求导师既要注重提升学生的学术水平、实践能力,还要指导学生的思想道德建设,提升学生人际沟通能力,培养学生的团队协作精神等。正是这样大而全的制度目标,使得应用型院校导师制在施行过程中失去了原本的方向。其次,主导组织较为多元。当前,我国应用型院校导师制推行的主体主要有政府、应用型院校與院系。政府可以从宏观层面提出应用型院校导师制的发展要求,并推进应用型院校实践尝试与执行。目前,部分应用型院校对导师制建设工作积极响应,结合自身发展特点与教学特点主动推进导师制。但是,还有部分院校并没有在学校层面给予导师制推行的相关规定,其导师制推行主要依赖院系,由于院系的权威性、约束力比院校低,其制度推行特征主要表现为短期性和实验性。在这种指导主体多元化的背景下,应用型院校导师制难以得到长足发展。最后,制度文本与配套规章欠缺。由于缺乏完善的制度文本,导师制的实施动力难以得到有效激发,实施质量无法得到显著提升;由于缺乏完善的配套规章,导师制的实施目标、内容、评估、监督与奖惩均不明确,导致实施工作缺乏必要的指导依据。

(二)个体内化较为困难

目前部分应用型院校推行导师制并不是为了实现院校的长远发展,有的将导师制的推行视为发论文、出成果的工具,有的将导师制的推行视为自我宣传、吸引生源的途径。即使部分应用型院校出于真心想推行导师制,但由于资金缺乏、师资不足、缺少认知等问题常常半途而废。这都成为应用型院校师生接纳导师制的阻碍,导致目前应用型院校导师制推行情况不容乐观。另外,目前应用型院校导师制的推行都与竞赛、科研等相关,导师制提升学生的理论水平与实践技能的作用不能完全体现出来,加上目前应用型院校导师制规章制度不尽完善,导师制的定义、目标、指导内容等都缺乏相关规范,与之配套的评价与奖惩机制也不清晰,导致大多数师生对导师制的推行持怀疑态度,应用型院校导师制难以得到师生的认同。

(三)缺乏良好的实施环境,整体认同度较低

尽管大多数学生对目前施行的应用型院校导师制度持消极态度,但他们对个性化指导政策相对认同。由于我国应用型院校导师制的研究和施行起步较晚,政策不够完善,覆盖面不够广泛,与之相配套的制度建设也缺乏,应用型院校实施导师制的氛围还不够浓厚,社会对应用型院校推行导师制还存在诸多质疑。另外,我国制度改革工作的推进步伐过快,并没有注意到提升公众对制度文化的认知,再加上应用型院校导师制的文本不够详细,很多师生在没有理解导师制的内容、性质与目标的情况下就被动接触到了导师制,甚至政策的制定者与号召者都没有透彻理解应用型院校导师制,在这样的情况下,制度推行效果可想而知。

三、基于新制度主义理论的应用型院校导师制实施困境的消解路径

(一)完善制度建设

第一,明确制度目标的定位。明确应用型院校导师制的目标定位是确立行动规则的前提。目前,我国应用型院校导师制的目标定位过于模糊,徘徊在道德指导与学业指导之间。在这种目标定位下形成的导师制,其目标全面且分散。首先,应当强化学术目标。目前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在学生学业能力的指导方面还有很大的进步空间。应用型院校导师制应当强化对学生学术水平与实践能力的培养,注重课题研究过程中的指导以及实习实训教育工作中的指导,不断加深学生对理论知识的掌握程度,提高学生的创新思维、创新能力与实践能力。其次,弱化德育职责。目前我国辅导员制度已经相当完善,能够在学生思想道德建设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倘若在辅导员的基础上再增加导师来负责学生的思想道德建设,在一定程度上意味着资源的浪费。因此,应用型院校应该弱化导师的德育职能,避免教育职能的重叠,加强导师对学生学术水平和实践能力的培养,构建以提升学生学术水平与实践能力为目标的导师制。

第二,确立制度的主导组织。一方面,成立应用型院校导师制建设的主导组织。政府作为主导组织确实可以推动应用型院校导师制的建设,但应用型院校也应作为导师制推行的主导组织之一。随着应用型院校的不断发展,政府应给予应用型院校足够的办学自主权,引导其积极主动地进行制度改革,形成自身的办学特色。应用型院校只有结合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发挥主动性,才能保证导师制的顺利建设与实施。另一方面,扩展制度执行主体的范围。参与具体指导工作的导师是应用型院校导师制的执行主体。从我国应用型院校导师制的建设过程来看,我国大多数院校将教师的职称作为导师的准入条件,这样是不够科学合理的。应用型院校应适当扩展导师的筛选范围,重点考察导师的工作热情与责任心,提升导师队伍的整体质量。

第三,完善制度文本与配套规章。明确的制度文本是保障政策顺利实施与推进的关键。目前我国应用型院校导师制缺乏具体的操作性文件与指导规范,对具体的实施内容、实施方法、评价考核等没有明确规定,这无疑阻碍了导师制的推行。因此,应用型院校应当完善导师制建设的相关制度文本,构建导师制体系,规范参与者的行为,营造良好的应用型院校导师制推行环境。另外,制度要想顺利施行,必须有与之配套的监督评价与奖惩措施。倘若评价监督机制不到位或奖惩措施不完备,那么不管多么完善的导师制文本都会成为“一纸空文”。我国应用型院校教师既要注重教学,也要注重研究,因此压力都较大,适当的监督与奖惩,有利于提升教师的积极性。应用型院校在导师制推行过程中应完善教学工作评价机制与激励机制,对教学成果突出的导师给予精神与物质上的双重奖励,对于教学态度消极的导师给予警告处分并予以公示。

(二)促进主体对制度的内化

第一,明确制度对个体的作用。应用型院校在推行导师制的过程中,应当深入分析院校的实际情况与发展需要,明确导师制的目的及作用,进而向教师、学生等参与人员宣传导师制的价值,让其充分了解导师制对自身及院校发展的作用,并积极接纳导师制的推行,从而推进应用型院校导师制的顺利实施。第二,加强制度内化的现实基础。调查发现,我國应用型院校学生对导师制的推行有一定的认知基础,部分学生表示非常愿意接受导师的个别指导。在应用型院校导师制推行过程中,学生的认可程度是制度推行的基础。应用型院校应当强化学生对导师制的认同,保障导师制的顺利实施,从而更好地发挥应用型院校导师制的作用。第三,重视制度内化的权威推进。制度建设的过程是主体自主探索、自主求解的过程。应用型院校导师制同样如此,导师制建设的主体决定了导师制的推行速度和效果。目前我国应用型院校导师制建设通常由院校的职能部门或某个院系承担。由于我国一直推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因此制度建设主体的力量与权威相当有限。应用型院校在导师制建设过程中应充分履行自身的主体职责,提高自身的权威性,深化师生对导师制的认同。

(三)创设合适的制度实施环境,提高整体认同度

第一,重视宣传。应用型院校导师制能否顺利实施,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社会公众对其的认同程度。因此,应用型院校应注意制度宣传,提升社会对应用型院校导师制的认同度,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保证导师制的顺利推广。通过校报、校园广播向院校师生传播导师制的实施目的、价值以及规划,使得师生对导师制形成热烈的讨论,营造导师制实施的校园氛围;通过微信公众号、微博等自媒体,宣传导师在高技能实用型人才培养过程中的作用,营造导师制实施的社会氛围;在相关学术期刊中设置相关专题,吸引研究学者从事导师制实施方面的研究工作,广泛收集、整合并宣传学者提出的相关观点,营造导师制实施的学术氛围。

第二,塑造价值体系。应将导师制理解为引导学生思考、质疑,提升自我学习能力的重要手段,从而塑造导师制的理性价值;应当充分认知导师制的实践特性,将其应用于人才培养工作中,塑造导师制的应用价值;应当充分认知导师制的文化特点,实现其与社会文化的融合,尤其是与企业文化的融合,塑造导师制的文化价值。

第三,完善制度建设过程。应用型院校应将导师制建设工作与推行工作视为整体,从前期的制度推行环境调研,到制度的制定、推行、修改、反馈、调整等,缺一不可。在制度建设过程中,应用型院校应作为制度建设的主体,将导师制纳入院校的发展规划当中;根据院校的软硬件实际情况,制定适合本院校导师制推行的政策,并根据各学院与专业发展情况,制定差异化的实施细则,促进导师制快速、高效地实行,发挥人才培养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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