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志娟
摘 要:近年来,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一系列法律文件的出台,政府把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从总体上讲,我国的土壤状况不容乐观,存在着许多问题。土壤污染防治职责不明、土壤污染治理资金无法保障等问题严重。因此,政府需认识到土壤污染治理中存在的不足,采取合适的对策,创建美好的生态环境。
关键词:政府;土壤污染;治理
文章编号:1004-7026(2019)06-0108-02 中国图书分类号:X53 文献标志码:A
1 我国土壤污染的现状
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土壤污染问题日益严峻。与大气、水污染不同的是,土壤污染具有隐蔽性,一般难以直接判断,并且土壤污染的治理成本高、治理周期长也是政府需要面对的问题。2014年国务院发布的《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公布》显示,全国土壤污染总超标率竟达到了16.1%,部分地区土壤污染较重。严重的土壤污染问题导致粮食减产,引发了食品安全问题。据统计,全国的土地每年因重金属污染导致粮食减产超过1 000万 t,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1]。不仅如此,我国土壤污染事件也频频发生,例如武汉的“赫山地块”事件、河南“镉麦”事件等。土壤污染不仅提醒了民众土壤的重要性,而且也提醒政府要重视土壤污染问题。
2 土壤污染治理存在的问题
2.1 部门主体权力分散,协调联动性不够
首先,在我国政府中,环保部门、农业部门、国土资源部门等多个部门都涉及到土壤污染治理问题。多个政府管理部门必然会面临管理界限不清、管理权力分散、管理职责不明等情况,最终将会导致决策迟缓和土壤污染治理工作难以有效进行。相反,如果管理主体专一、权力集中、职责分明,必然不会出现相互推诿和土壤污染治理难的问题。其次,政府管理部门的协调性不够,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①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环境管理机构的设置,导致机构和相关责任人频繁变更。②现有的法律法规除个别条款外,极少规定各个政府部门之间详细的协调内容。
2.2 政府监管部门问责力度不强
在治理土壤污染的过程中,政府的监督管理和问责追责力度有所欠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政府未形成一套完整性的日常监管体系。地方政府大多都是上级政府检查时才对污染企业进行监督和处罚,平时大多忽视监督管理。其次,政府面对当地对GDP有重大贡献的污染企业时,会在一定程度上放松监督管理[2]。最后,政府对政府公务人员的监督问责约束机制不健全,导致土壤污染治理的责任难以落到实处。
2.3 土壤污染治理资金短缺
与美国、英国等西方国家相比,我国对土壤污染问题的关注比较晚,因而土壤污染治理的资金保障机制不完善。在我国现行的立法中,政府并没有对土壤污染治理资金的来源进行详细的规定,唯有“谁污染谁付费,谁投资谁受益”原则可以提供参考。在实际的土壤污染治理过程中,出现了诸多需要政府资金去解决的问题。从调查统计到的数据来看,政府承担土壤污染治理的案例占75%。因此,政府性资金成为“谁污染谁付费,谁投资谁受益”原则不能实行下去的原因。由于我国的政府性土壤污染治理资金有限,社会资本的投入很少,加重了政府的财政负担。
3 解决土壤污染治理问题的措施
3.1 加强政府部门的联动性,提高治理水平
加强环保等多个部门之间的联动性,共同承担土壤污染治理的责任。同时,地方各部门也应高度重视土壤污染治理工作,充分认识到生态文明建设与土壤污染治理的关联性。政府也可以成立专门的土壤污染治理小组,加强政府有关部门之间的联动性,建立土壤污染治理的长效机制。此外,新媒体作为有力的宣传工具,可以把政府部门、党政内部宣传与之结合,不断提高政府对土壤污染治理的成效。
3.2 完善政府土壤污染治理的监督问责机制
3.2.1 完善政府土壤污染治理的监督机制
政府完善土壤污染治理的监督机制需采取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的方法。内部监督即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政府对各职能部门监督和各政府职能部门之间的相互监督。在土壤污染治理过程中,有效的内部监督可以保证工作的顺利开展,落实治理责任。外部监督也是完善政府土壤污染治理监督机制必不可少的方式。政府需调动公众、社会组织、媒体的积极性,参与土壤污染治理的调查、评估、治理、责任落实工作,使政府工作更加公开、透明。
3.2.2 完善政府土壤污染治理的问责机制
土壤污染治理问责机制需要从规范问责主体、明确问责对象、确认问责范围和完善不履行不作为的责任追究机制4个方面来完善,明确政府各职能部门的相关责任,建立污染责任人的终身责任制。
3.3 建立土壤污染治理资金保障机制
3.3.1 扩大土壤污染治理资金的来源
在借鉴美国、英国等西方国家土壤污染治理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土壤污染的具体情况,探索扩大我国土壤污染治理资金来源的渠道。①我国的政府性资金来源渠道较为单一,可以通过引导社会资本的参与,加强社会力量与政府在土壤污染治理中的合作。②政府本身可设立土壤污染治理专项基金,当“污染者付费”原则难以落实时,发挥“补位”的作用。
3.3.2 完善土壤污染治理资金的监督
第一,调动社会公众的参与性。土壤环境污染关系到公众的直接利益,政府需要为公众提供表达的机会,建立信息公开和交流制度,使政府和公众零距离接触,使公众能够对政府土壤污染治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全方位的监督,维护公众的知情权,加强政府工作的透明度。
第二,制定土壤污染者出资登记制。这一机制在遵循“谁污染谁付费,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下,要求土壤污染者在出资时在政府部門登记备案,监督土壤污染治理资金的使用情况。
4 结束语
土壤污染问题成为我国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问题,治理土壤污染有利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是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政府解决土壤污染的问题,同时也在解决人与自然、人与人之间的问题,因此政府在土壤污染治理中要做好引领者,使社会公众和企业能够共同参与、共同监督。
参考文献:
[1]唐龙.推动土壤污染修复产业可持续发展的思考[J].中国环境管理,2018,10(5):37-42.
[2]蔡珠莎.地方政府土壤污染修复责任研究[D].杭州:浙江农林大学,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