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斌
【摘 要】近年来,民营企业家涉嫌犯罪的案件逐渐增多。究其原因,主要是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不平等保护等因素造成的。基于此,本文主要从制度层面、立法层面、司法层面、执法层面对民营企业平等刑法保护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民营企业;刑法保护;透视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1、制度层面
随着国家颁布产权保护制度相关的法律法规,更加坚定了公有制和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强调了两者的平等保护,坚持经济产权不被侵犯。现阶段,我国实行的经济制度设计中,仍带有一部分计划经济时代的特征,使得民营企业在此环境生存发展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具体如下:
对比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两者在企业所有制上存在一定的差异,使得企业在资源配置、产权保护政策、融资环境等方面存在明显的不平等。此种情况下,民营企业家可能因对产权不明确而被剥夺财产,或者为了企业的发展,民营企业家会实施一些不规范的行为,导致自身面临刑事方面的风险。为了避免上述情况的不平等现象发生,可采取以下几方面对策:其一,根据《产权保护意见》的要求,及时纠正错误,对于社会反映强烈的产权纠纷申诉案件、侵害产权事例等,要及时进行甄别纠正、剖析解决,从而明确产权关系,避免错案冤案的发生;其二,要贯彻执行反腐败的高压政策、加大反腐力度,有效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方面的决定作用,改善民营企业的生存发展环境,同时还要平等对待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对两者的财产进行同等保护,从而促进民营企业的持续发展;其三,对于融资环境不平等而导致企业家涉罪的案件,在对其进行处理的过程中,司法者需对案件发生时的融资政策、社会情况、案件行为人的主观目的等方面进行全面考虑,从而客观、合理地处理经济纠纷案件[1]。
2、立法层面
就刑事立法来说,需将与市场经济不相适应的刑法表现进行明确,并根据市场经济发展要求,适当调整刑法规范,从而提高刑事法规的适用性。就与市场经济不相适应的刑法表现而言,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2.1刑法规定的滞后性
现阶段,我国刑法的规定呈现滞后性特征,随着社会的转型,进一步放大了刑法的滞后效应。这种滞后性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民营企业家犯罪案件,使得民营企业发展受到制约。就滞后性的表现来说,主要表现为:刑法条文的自身滞后性;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条件下,刑法条文不适应性。具体来说,刑法静态条文滞后性主要存在两方面问题,即区别对待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罪与非罪设置存在差别;对经济的保护力度存在差异,刑罚轻重的差别设置。而市场经济动态变化下刑法不相适应方面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市场准入方面,未及时修改或者废除虚假出资罪、虚报注册资本罪等,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民营企业的设立;二是企业经营方面,为了维护刑法的稳定性,刑法立法初期,采用的是概括立法模式,该模式具有一定的模糊性,尽管维护了刑法的稳定,但难以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反而大大增加了民营企业的构罪风险,即企业家在面临罪与非罪的裁判时经常被入罪处理;三是企业融资方面,存在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给民营企业带来极大的刑事法律风险。
2.2刑法立法的合理调整
为了有效维护市场经济秩序,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求,需对刑法立法进行适当的调整。为了实现上述目的,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入罪应明确、谨慎且平等,目前我国经济正处于快速发展的关键时期,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应用,给各领域的经济发展创新提供了机遇,为了营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应构建经济行政方面的法律法规,并进行正确地引导,而刑法方面也可为民营企业的创新发展提供保障,降低其面临刑事法律风险率,即在实际刑法立法过程中,应当谨慎设立相关罪名,刑法条文规定应当明确、具体,且在设置罪名和刑罚时,要保障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的平等对待;二是及时出罪并坚守谦抑精神,在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经济类法律法规的调整和更新也在加快,但保护社会的刑法对经济领域的变化时有忽略,导致一些入罪标准和罪行描述滞后于社会现实情况,给民营企业带来较大的法律风险,对此,刑法立法应对出罪方面进行及时有效地调整,并确保刑法的谦抑性[2]。
3、司法層面
除了上述的刑法立法滞后性,民营企业家有时还存在一些难以解决的“原罪”问题,该问题出现主要由历史体制机制造成。面对这一问题,《产权保护意见》中强调了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与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一样,不容侵犯,但对于如何处理民营企业家的“原罪”问题,怎样落实民营企业产权保护政策等问题,仍需进一步讨论和研究。
3.1民营企业家“原罪”问题的刑事处理原则
就民营企业家“原罪”问题而言,相关部门强调,该类问题处理应以历史和发展的眼光看待,罪与非罪不清晰的,实行疑罪从无;对企业产权的案件,要积极稳妥甄别,坚持有错必纠,减少产权错案的发生。该类问题的刑事处理基本原则为:保障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要想做到这一点,则需要衡量处理方式的后果和利益。随着产权保护相关文件的出台,刑事司法层面僵化适用刑法,虽然满足了实体法与程序发的相关要求,达到了法律的预期效果,但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我国的经济,未实现社会效果,因此,在实际的民营企业家“原罪”问题处理时,需结合当时的社会发展情况、发展水平等,对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进行衡量,从而保障相关案件处理的合理性。
3.2解决民营企业家“原罪”问题的具体司法操作
随着产权保护相关文件的出台,在裁判民营企业家犯罪行为时,刑事司法者可以此为依据,从而保障案件处理的合法性。在产权保护相关文件中,对民营企业家经营不规范产生的案件和处理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点:在新法生效前发生的案件,使用法不溯及既往原则;追诉时效已过的案件,将不予以追究;对于刑事责任追究的案件,应遵循从轻、从旧的原则[3]。出于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考量,为了保障刑事裁判的公正性,则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确定行为性质,有效区分罪与非罪;二是准确定罪量刑,有效区分此罪与彼罪。
4、执法层面
当民营企业家牵涉诉讼时,特别是刑事诉讼时,执法部门通常会对涉嫌违法的企业或者人员采取强制的措施,比如查封、冻结、扣押等,极大程度上影响了民营企业的发展。因此,不管是法院判决前,还是判决后,都应依照法律,对涉嫌违法的人员或者企业谨慎采取执法措施。对于执法层面来说,执法过程中应遵守以下几点要求:其一,遵守执行程序,谨慎采取措施,即审判案件前,应当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分析相关措施的可行性、必要性,从而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不利影响;其二,对财产归属进行明确,保护企业与人员的合法权益,即案件做出判决后,要严格区分企业违法所得财产、合法财产,从而保障企业的继续经营,同时严格区分企业法人财产、个人财产,从而避免财产处置出现不公现象。
5、结束语
总之,为了更好地促进民营企业的发展,应努力落实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平等保护政策;及时调整刑法立法,使其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需求;司法实务人员要遵守刑法谦抑原则,合理解释和使用刑法条文;在执法过程中,要明确财产归属与性质,降低企业的生产经营的影响。
【参考文献】
[1]尹宁,张永强.论刑法对私营企业财产权的平等保护[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6,18(2):46-53.
[2]佚名.民营经济刑法平等保护的体系化思考[J].政法论丛,2019(1):126-136.
[3]王志祥,柯明.刑法对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财产权应予以平等保护——以刑法对企业管理领域违法行为的规制为研究视角[J].河南警察学院学报,2016(3):84-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