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才子 付佳敏
【摘 要】为了能够提高自己的实践经验以及综合专业素养,大多数学生都选取了对于自己而言合适的途径进行提高,有的参与学校的社团,有的则参与社会活动,而更多的学生则选择通过兼职来增加技能和阅历。兼职市场较为混乱,由于社会制度存在不健全的情况,且大学生没有步入社会想法和经验等略微薄弱,其法律意识也不强,导致大学生的权益在兼职过程中经常受到破坏。本文分析了大学生兼职现状及出现的问题,结合我国现行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法》、《民法通则》、《合同法》和《侵权责任法》针对这些问题进行解析,并从社会、学校和学生个人三个层面提出对策。
【关键词】大学生兼职;风险;对策;劳动关系
许多在校大学生面对市场激烈的竞争时,为了在毕业时能够凭借更丰富的经验和技能来找到一份好的工作选择兼职这一渠道尽早累积社会经验,为自身职责的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但大学生存在涉世未深的阶段,且没有一定的法律基础,这就导致在兼职过程中容易上当受骗,或在市场中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却无法得到有效的保障,这就造成大学生在市场兼职过程中面临着诸多障碍和问题。国家、政府以及高校三方针对于此应当担任起相应的责任,为大学生这一群体提供兼职政策以及更加完善的法律保障以此保护大学生的利益,促进全面发展大学生的身心能力。
一、在校大学生兼职现状
本次调查对象是三峡大学的在校大学生,我们采用网络问卷调查的形式,收集了三峡大学学生的兼职信息,调查对象涉及文学、理学、经济学、管理学、临床医学等9个学科门类,收集了171份调查问卷,使用了SPSS、EXCEL等统计分析软件进行了数据输入及分析。最后我们从大学生兼职的目的、大学生获取兼职的途径、大学生对待兼职的态度三个层面得出调查结果分析大学生兼职现状。
1.大学生兼职目的
在 134 名做过兼职的学生中,有高达 68.3%的学生希望通过兼职培养个人能力,提升自身的实践水平;其次 65.5%的学生想赚取收入、减轻家庭负担,想通过兼职增长社会见识的也有59.3%。当然大学生从兼职中也收获了不少,134 人中,大约95 人通过兼职增加了工作经验和社会阅历,90 人获得了经济独立,还有大量的人通过兼职使自己的生活变得更加充实,在打发无聊时间的同时还获得了经济报酬。
2.获取兼职的途径
调查数据显示,68%的大学生获取兼职是通过熟人介绍,62.6%是通过各种兼职群获得,还有少量大学生是通过中介或者在各种招聘网站上获得兼职信息,还有一些是学校安排的勤工俭学的岗位。学校推荐的兼职相对比较安全,只是可能获取的报酬要少一些。
3.大学生对待兼职态度
调查对象中有 86.5%的人认为兼职利大于弊,13. 5%的人认为兼职弊大于利。其中男生中有 52 人认为兼职好处比较多,占参加调查的男生人数的 81.2%;女生中 96 人认为兼职有利于自身健康发展,占比 89.7%。由此可见,绝大部分学生认为兼职对于自身健康发展有很大的帮助,不仅能缓解经济上的压力,还能扩大交友圈,为以后步入社会积累经验。
二、在校大学生兼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大学生由于学业繁忙,只能利用业余时间进行兼职,社会实践经验的积累相较于全职上班族来说属于弱势群体,所以在兼职活动中,别有用心的中介或者雇主会侵犯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大学生兼职中出现的问题主要集中在兼职前寻找兼职和兼职后取得报酬的过程中。
1.兼职前的寻找兼职过程中
大学生在兼职前出现的问题集中在寻找用人单位和订立劳动合同。寻找用人单位的主体有三种:大学生本人、用人单位和中介。其中以中介的形式最为明显和普遍,大学生选择的中介是多为以营利为目的设立的进行承租活动的机构,在收取一定的承租或者中介费用之后,作为雇主要对劳动者负损失赔偿责任,雇主可以对承租人即兼职机构进行追偿。研究发现有很多大学生在进行兼职时并没有跟兼职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执行的若意见》中明确表示大学生兼职不属于就业,无法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但是目前据了解大学生在进行兼职尤其是寒暑假工时,用人单位一般都会提供劳动合同,事实上,这样订立的合同属于自始无效的合同,其效力不及兼职大学生和用人单位,因此,大学生跟用人单位所订立合同一般不受法律保护,但是其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保护。
2.兼职后的取得报酬过程
大学生兼职后常出现的问题是工资无法得到保障,用人单位不仅违背了诚实守信的《合同法》原则,更重要的是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所要承担的金钱债务违约责任。而如果中介结构跟用人单位联合对大学生进行欺诈,可以援引《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 以下称用工单位) 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对劳务中介机构行使财产损失赔偿请求权。“对劳务中介机构行使财产损失赔偿请求权。
三、完善大学生兼职的建议
1.国家应从立法层面确认大学生兼职劳动者身份。国家应从立法司法和执法方面对大学生兼职活动中所遇到的法律问题进行解决。从立法层面讲,针对订立劳动合同效力问题,应确定兼职大学生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性质,肯定大学生劳动者身份,不能简单将兼职大学生作为非全日制用工,以这样的身份无法订立有效的劳动合同,大学生权益受损将无法行使基于合同效力违约赔偿请求权。从司法层面讲,兼职大学生权益受损时往往只能通过与雇人单位的协调、起诉、劳动机构的仲裁的方式进行救济,但是这些方式历时较长,对大学生而言是一个负担,也不符合救济程序的经济性,因此应该在司法机构内部设立大学生兼职救济的专门管理机构或者部门。政府应该建立市场管理机制,对用人单位、劳务中介和劳务派遣机构进行资质的审查和管理,打击不法机构,净化兼职环境。
2.高校应当为大学生开辟兼职绿色通道
高校应当为大学生建立完善的兼职管理制度,建立起大学生与用人单位沟通联系合作的桥梁,作为第三方纽带,有效筛选用人单位,为学生选取能够保障合法权益,具有良好信用且对学生锻炼自身能力有益的单位。并加大宣傳劳动法让学生能够对法律加深认知,以此让学生通过兼职能够有效累积实践经验,提高自身的能力以及综合素质。高校帮助学生和单位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定期在校内举行招聘会等能够让学生更多接触招聘单位的机会。
3.大学生要提高维权意识
大学生在与招聘单位建立雇佣关系的时候,一定要了解单位的实际状况,确认单位的诚信情况,以及待遇、和承诺,尽自己可能来保障权益。在兼职过程中应当主动学习法律知识,保持警戒心,对社会进行主动地了解,在遇到权益受损的时候能够通过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为自己讨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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