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后检察机关案件分配机制现状及建议

2019-09-23 06:35周洪
智富时代 2019年8期
关键词:司法改革检察机关

周洪

【摘 要】随着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深入推进,检察机关案件分配制度进行了多方位的配套改革。目前,以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为平台,以员额检察官办案单元为分配单位的分案机制已经建立,实现了随机分案,保证了分案过程中的公平公正公开。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亟待改进。本文主要以案管统一受理的普通刑事案件为例进行讨论。民事行政检察案件、刑事执行案件、控告申诉案件以及其他案件可根据自身特点做相应调整。

【关键词】司法改革;检察机关;案件分配

一、案件分配机制现状

1、随机为主,指定为辅

随机轮案是指通过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将案件在若干办案单元组成的轮案组内按规则随机分配。这样的分配方式依托统一业务应用平台,减少了人为干扰,在最大程度上促进客观公正,满足了程序公平的要求,已经成为司法改革后的大势所趋。指定分案是指由检察长、副检察长或部门负责人根据具体案件及承办人情况进行指定,在受案时由案管人工分配至办案单元名下。目前,基层院案件分配原则上坚持遵循随机轮案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原则,普通刑事案件一般采用随机办案,提前介入案件、同案犯等采取指定分案方式,指定分案不超过上级院规定的10%比例。

2、普通轮案为主,专业化分配为辅

在随机轮案的基础上,还可以将轮案方式分为普通轮案和专业化分配两种。普通轮案指将部门内所有办案单元(检察官办案组或独任检察官)设置为一个轮案组,将案件统一进行随机分配。案件数量與员额数量较少的基层院通常选择普通轮案。专业化分配指根据案件罪名或其他的专业性要求将案件分组,在不同轮案组内进行分配。大多数基层院在普通轮案的基础上,根据自身办案情况以及办案人员特长设置专业轮案组,贪污渎职案件轮案组,知识产权案件轮案组以及危险驾驶案件轮案组等,在提高专业化水平方面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

3、根据案件难度分组轮案

虽然随机分案根据概率学长期来看,各个办案单元的案件数量与难易程度应当差不多,但是实践中短期内时常出现连续分到疑难复杂案件导致工作负荷不均衡的情况。比如《江苏省检察机关案件分配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规定:“普通刑事案件……可以按案件类别、难易程度,分开轮案。疑难复杂案件认定标准由各级检察院自行规定。”因此,有些检察院尝试将单纯的随机轮案改进为分组随机轮案。如盐城市两级院均由部门设置轮案组,基层院设置了疑难案件办理组和简单案件办理组,市院设置了一审案件组、二审案件组、请示案件组等分别轮案。仪征市院则将案件划分为简单、一般、复杂三类,在三个轮案组内实行随机分案。

二、现有分案机制存在的问题

1、工作量平衡与工作效率提高难以兼顾

普通轮案虽然实现了形式上的平均,确保了每个员额检察官办案数量均等,但是客观上每个承办人的业务能力及综合素养不同,办理同样案件的效率存在很大差距,不利于工作合理分配。专业化分配的优势在实现了各施所长,集中办理某一类案件也能够提高工作效率。比如侵犯知识产权案件,接触过同类案件了解相关行业的检察官能够更加快速地读懂专业资料,理清证据材料之间的关系和证明力度,了解案件的关键节点,办案效率自然比第一次接触的高出很多。但是长期以往这样的模式会局限办案人员的经验积累,不利于全能型人才梯队培养。

2、以案件数为计量单位未考虑难易程度

现行统一应用系统的分案规则设置只能以案件数为单位。每个办案单元在每轮分配一个案件或根据后台设置若干轮分配一个案件,无论案件的涉案人数、卷宗数量、罪名难易程度,均一视同仁。但是实际上,不同案件办理所需的时间与精力存在着相当大的差异。这样形式上的平均分配不利于同部门员额检察官之间工作量的均衡,也不利于形成科学的评价考核机制。将案件按照难易程度人工分组轮案更容易实现办案负荷的平均,但由人工进行分类,没有统一科学的标准,其客观性也难以保证。

3、同一原则灵活性不够

2018年6月之后,根据高检院新的检察体制改革试点要求基层院纷纷设置了刑事检察部门,实现捕诉合一。按照谁逮捕谁起诉的“同一原则”,经本院批准逮捕的案件在起诉阶段不再经过随机轮案,直接分至批捕阶段检察官名下。但是,如果批捕阶段分为多个案件报捕,起诉时一并移送起诉,则系统默认第一个嫌疑人为主犯,自动分配至批准逮捕第一个嫌疑人的检察官名下,受案人员无法选择。提前介入案件也存在同一原则无法更改的问题。由于相当一部分提前介入案件是交由科室负责人办理的,在进入一审公诉环节时最好是能够进入统一随机轮案,但是目前系统只支持同一原则或是手动分配,缺少不用同一原则照常随机分案的选项。

三、健全完善案件分配机制的建议

1、完善数量补偿机制

为了实现普通轮案与专业化分配的平衡以及工作量的平均,检察官在接收专业化分配案件的同时,也应参与一般案件轮案。目前统一系统无法将专业化分配的案件数量计入普通轮案数量内,只能进行手工调整。数量补偿机制建立后,应当能够通过后台建立规则,若办案单元已经接收专业案件,则本轮普通轮案就将其跳过,按本轮已分案处理。

2、依据案件难度设置合理系数

目前只计算案件数的分案规则既不利于工作量的均衡,也与绩效考核计算方法不一致,无法客观评价员额检察官办案情况。因此,可以借鉴江苏省绩效考核最新办法,为案件设置系数计算方式。目前绩效考核使用的计算公式为:(件+人+卷)×罪名系数。件数分为固定分1分。人数分、卷数分最低为1,视数量多少按公式增加。罪名系数最低为1,疑难复杂罪名依标准增加。计算公式公开透明,工作量以计算后的案件总量为标准,以期达到更为合理的均衡分配。

3、完善同一规则功能设置

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是案件分配的操作平台,分配规则的实现必须依赖于系统的升级和完善。理想的同一规则应当在受理案件之后向受案人员提供选项,适用同一原则分配,或是进入随机轮案,或是进行手工分配。如果有多个关联案件,则可以手动选择分配给哪个办案单元。同一规则在实行捕诉合一之后利用率已经大大上升,其功能的完善应当得到技术部门的重视,以保障其在司法实践中的顺利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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