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事审判在军事斗争的作用探讨

2019-09-20 15:17刘力
知识文库 2019年17期
关键词:审判宪法法官

进入新时代后,有效落实依法治国政策、加强对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是我国宪法中明确规定的战略目标。作为国家机器重要部分,军队能否实现依法治军,在很大程度上会给依法治国目标的实现带来影响,而军事审判制度则是促进依法治军方针实现的重要保障。因此,必须了解军事审判制度在军事斗争中的作用,并通过具体措施的实施,落实军事审判制度改革工作,促进这一制度向着现代化发展,从而为我国更好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1 军事审判制度在军事斗争中的作用

通过比较可知,在军事斗争中,军事审判制度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首先,军事法院是严格依照宪法标准设立的。作为掌握军事审判权的军事法院,其是否符合宪法明确的一般标准,是对国家军事审判制度先进性进行衡量的一个重要指标。对于与军事法院设立相关的宪法规制,西方资本主义国家通常采取两种方式,第一种是回避主义,即在军事法院设立方面,宪法并不作出规制,而是以立法方式在宪法范围之外设置军事法院;第二种则是例外主义,即在宪法层面上把军事法院当作平民法院例外形式,由于其涉及到防卫权,因此,可以不用与宪法一般标准相符。不同于西方国家,我国宪法在对军事法院设立进行处理时,运用的是统一主义,即把军事法院当作一个专门的人民法院,并在宪法中明确规定其属于人民法院体系一部分,要严格遵循宪法的一般标准。由此可知,通过这种方式对军事法院进行设立,不但能够为公正审判遭到犯罪指控军人提供保障,还可以将相应的法治精神凸显出来,相较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我国军事审判制度更具优势。

其次,军事审判中的法官都是专业的。军事审判法官是指代表法院对军事审判权进行依法行使的人员,专业法律知识储备是决定人员是否能胜任这一职位的主要因素。而对于各级军事法院,法院知识储备要求存在差异化。对于上述审军事法院,各个国家都把具备专业法律知识当作法官任职的基础条件,这也就表明,在这一类军事法院中,审判法官必须是专业法官。对于初审军事法院,各个国家的要求存在差异,主要分为专业与非专业两种,即专业法官必須具备丰富法律知识,而非专业法规则不需要满足这一条件。但我国法律明确指出,不管在哪级军事法官任职,军事审判法官都要具备法律专业知识。这一规定为我国各级军事法院依照法律对案件进行审理与裁决奠定了基础。

最后,军事审判程序逐渐实现了平民化。这一程序是军事法院对受理案件进行审判时必须遵循的法定程序。针对军事审判与平民刑事审判程序关系,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主要存在三种情况,即军事审判程序特殊性十分明显、军事审判程序和平民程序较为接近以及军事审判程序和平民程序完全融合。而我国并没有以专门军事法律制定方式来系统规定军事审判程序,更没有在刑事诉讼法中对军事审判程序进行特殊规定,而只是把普通的刑事诉讼法当作审视审判程序的依据。这种平民化发展,正是我国军事审判追求正当程序司法原则的表现,这样,不但可以使军事司法与军事目的相符,还能够符合人权目的,制度优势较为明显。

2 军事审判制度改革的具体措施

目前,对军事审判制度进行改革已经成为了一项紧要工作,而其具体改革方向是什么?结合我国社会情况与军事情况可知,军事审判制度应该向着现代化方向改革,但怎样才是现代化?通过对布莱克(美国学者)相关观点进行分析,可以这样定义现代化,即反映出人环境控制知识的增长,并且伴随科学革命发生,各种体制(由历史发展而成)有效适应多样化功能的过程。由此可知,军事审判制度现代化发展是指促进军事审判形式化的实现,即实现法治化,主要涉及到行政权力法定化运作、军事审判制度完整性以及军事审判权利与军事行政权力相独立等内容。要想促进军事审判制度改革,应该做好以下工作:

2.1 对精简三级审判体系进行确立

针对当前存在的军事审判制度效率较低、机构重叠以及司法资源浪费等问题,可以通过精简审判机构方式来解决。具体而言就是,应该把以序列为依据对军事审判机关进行设置的模式转变成区域管辖模式,即以战区为依据来设置军事审判机构。这也就意味着应该把设置在武警部队、空军、海军以及军区中的军事法院车削,并严格遵循党与中央军委的领导,把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当作一级审判机构、把各战区的军事法院当作二级审判机构、把战区派驻的审判机构当作基层审判机构。而在对军事法院编制等级进行设计时,应该这样设置:一级审判机构是副大军区级、二级审判机构是副军级、基层审判机构则是副师级。在职权方面,军事法院应该对全军案件审判进行独立领导;在后勤保障方面,则应该由中央军委来指定。同时,由于军队之间存在较为严格的等级关系,因此,在实际审理案件时,应该由级别高于涉案人员的军事法院负责。

2.2 扩大法院案件受理范围

通过分析可知,军内刑事案件是当前军事法院负责的主要内容,很少涉及到其他类型案件,而这一情况并不符合党与国家制定的依法治军方针,会给我国军队法制化建设带来不良影响。在1991年与2001年,军事法院就开始尝试对军队内部的民事、经济等案件进行处理,由于试运行时间比较长,各级的军事法院都具备了一定案件审判经验,因此,在这一基础上,中央军委应该做好组织工作,在立法部门帮助下,与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对军事法院案件受理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在理法方面支持军事法院对军队内部的民事纠纷与经济案件进行办理,并通过法律授权方式将案件处理权力给予军事法院。针对行政纠纷案件(没有纳入管辖范围),因为军事法院并不具备相应的审理经验,所以,应该以《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为依据,各级的军事法院应该尝试审理这一类案件,并在积累一定经验之后,由国家以法律形式进行规范。

2.3 保证编制计划的科学性

对军事审判而言,编制员额的科学性与合理性对其活动的正常性具有重要意义。本文认为,编制体系能否满足实际审判工作需求是评估编制员额是否合理性的主要依据。因此,在对审判人员编制计划进行制订时,应该把实际军事审判需求满足当作标准,即对审判职能进行扩大、保障审判结果的高效性与公正性,并严格遵循适当照顾偏远或者是交通不便地区原则与部队实际人数原则,保证编制员额计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并通过法律方式进行固定,避免出现过于随意现象。

在明确法官管理体制时,应该加强对军事法官特殊性的重视,即其具有军官和法官两种身份,要对法官任免制度进行改革,有效解决相关法律不协调、身份受控等问题。一方面,促进军事审判体制(遵循审判规律)的建立,军事法院应该只受到本系统内部党委领导,同级或者是上级机关不具备干涉权力;另一方面,对《军官法》进行修订,特殊规定审判人员任职情况,如对于一定等级审判人员,其可以在达到年龄之后直接退休,不会受到服役年限约束。通过这种方式,不但可以为审判人员职务稳定性提供保障,还能够提高审判团队的整体素质。

2.4 合理设置军事审判领导体制

当前,我国军事审判领导制度存在过于重视部队政治机关地位的情况,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弱化上级军事法院给下级提供的指导,从而导致实际审判过程中,经常出现政治机关领导通过对行政权力的利用,对审判自由进行干涉的现象。要想解决这一问题,应该从两方面入手:一方面,建立健全内部管理体制,促进经费单列的实现。在业务管理中,应该采取各级军事法院由上级军事法院领导,而一级审判结构由中央军委直接领导这一模式。另一方面,在政治领导方面,应该设立内部党委员会,构建完善沟通机制,将驻地部队党委监督作用充分发挥出来,并由党委员会统一管理军事法院的政治与组织领导。

3 结论

综上所述,做好军事审判制度改革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必须从军事法院设立、军事审判法官选择以及军事审判程序等方面入手,了解军事审判在军事斗争中发挥的作用,并通过确立精简三级审判体系、扩大法院案件受理范围、保证编制计划科学性以及合理设置军事审判领导体制等措施,优化现有军事审判制度,促进其向着现代化方向发展,顺应军事审判制度发展规律,将依法治国、依法治军方略落到实处,从而为我国快速、稳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作者简介:刘力(1972.12-),男,陕西华阴人,硕士,国防大学政治学院军队司法工作系审判工作教研室讲师,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

(作者单位:国防大学政治学院军队司法工作系审判教研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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