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系统回顾改革开放40年以来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的发展历程并从中分析出行政体制改革的基本逻辑,有利于为进一步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探索前进道路和未来方向。以马克思主义哲学矛盾分析为逻辑起点,我国行政体制改革遵循着“满足有效解决社会主要矛盾的基本需要”这一逻辑主线加以展开,而走向政府治理现代化则是未来行政体制改革的战略选择。
关 键 词:行政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矛盾分析法;政府治理
中图分类号:D6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07(2019)08-0060-09
收稿日期:2019-03-05
作者简介:段易含(1990—),女,管理学博士,吉林省吉林市人,东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公共行政与公共政策。
基金项目:本文系吉林省教育廳“十三五”社会科学项目“改革开放40年以来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的基本逻辑及未来走向”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JJKH20190302SK;东北师范大学哲学社会科学校内青年基金项目“吉林省‘只跑一次改革成效评价指标体系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19XQ002。
改革开放的40年也是我国行政体制发生重大变革的40年。尽管行政体制改革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但是如何在新时代进一步深化行政体制改革仍是当前面临的一个难题,明确行政体制改革的基本逻辑是必要前提。如何构建其基本逻辑,既有研究文献主要在两个层面展开:一是通过分析历次政府机构变迁来透视行政体制改革的逻辑演进(竺乾威,2012;[1]李文钊、毛寿龙,2010[2]),尤其是大部制改革开始实行后,更以大部制为典型来具体切入行政体制改革(陈天祥,2012;[3]杨宏山,2013[4]);二是基于政治体制改革与行政体制改革之间的关系总结出行政体制改革的基本逻辑,行政体制改革体现了政治体制改革的基本内容,是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的一个组成部分加以推进的(张康之,2002[5]),特别是居于政治体制改革中心地位的执政党对行政体制改革的路线、目标等起着决定性作用(臧雷振、王世谊,2010[6]),因此政治体制改革引导行政体制改革的逻辑走向。总的来看,以机构变迁或是大部制调整来分析行政体制改革确实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但是行政体制改革应是一项连续且渐进的宏观历程,而机构改革则是这一过程中具体的点,是微观体现,因此,行政体制改革不应以改革现状为出发点来倒推改革的基本逻辑,而应在明确逻辑层次的基础上找到改革的逻辑起点,并分析得出改革的逻辑主线,进而判断出逻辑实践的未来方向。此外,以党政关系为切入点来探讨行政体制改革的基本逻辑确实存在一定的必然性,不可否认,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是深化国家机构改革的基本原则之一,并体现在行政体制改革的方方面面。但是,党的领导同样是基于一定的逻辑和原则做出的决定,因此,对这一逻辑和原则的起点加以追溯更具有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基本逻辑是从一定的逻辑起点出发,逐步确立并历经实践检验,最终演化为特定模式的过程。逻辑起点不同,逻辑主线也会不同,因此,确定逻辑起点是建立行政体制改革基本逻辑的必要前提。如何确定逻辑起点,马克思主义哲学为我们提供了思考方向。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根本目标是促进社会发展,促进社会发展需要以明确社会主要矛盾为前提,因此,行政体制改革的方向也要以明确社会主要矛盾为基础。唯物辩证法是最完整、最深刻的关于发展的思想体系,更是阐释社会主要矛盾的理论基础。从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进程来看,我国以实践经验为基础,结合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形成了较为深刻、系统的矛盾理论,这为准确把握不同时期我国社会主要矛盾提供了重要依据。研判行政体制改革的逻辑起点,应当着眼于为社会主要矛盾界定提供理论支撑的马克思主义哲学矛盾观,利用矛盾分析理论阐释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特点,为进一步提出行政体制改革的逻辑主线及战略选择奠定基础。
(一)矛盾的同一性和斗争性的辩证关系阐释了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稳定性和变革性
矛盾的同一性和斗争性是矛盾的基本属性,揭示了事物之间或事物内部诸要素之间既对立又统一的关系。唯物辩证法认为,世界上的一切事物都包含着两个方面,相互排斥,却又相互联结。从矛盾的同一性来看,相互矛盾的两个事物或矛盾着的对立面之间存在有机且不可分割的联系。这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矛盾双方相互依存和联结,并共处于一个统一体之中;二是矛盾双方相互渗透和包含,并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从矛盾的斗争性来看,相互矛盾的两个事物或矛盾着的对立面之间存在不相容且相互分离的趋势,具体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矛盾双方存在差异,即“你不同于我,我不同于你”;二是矛盾双方相互排斥,即“你离开我,我离开你”;三是矛盾双方相互克服,即“你削弱我,我削弱你”。从矛盾的同一性和斗争性的辩证关系来看,二者既存在差异,又存在联结。斗争性是绝对的,无条件地存在于矛盾双方并贯穿事物运动的全过程;统一性是相对的,只有当特定条件具备时矛盾双方才能共处于一个统一体之中,这是同一性和斗争性最明显的差别。但是,同一性不能离开斗争性而单独存在,即同一是包含着差别的同一,需要基于对立之上来达成统一。斗争性也不能离开同一性,斗争性只有在同一性所建立的统一体内部才有意义,即同一性限定了斗争性的存在条件。
矛盾的同一性和斗争性的辩证关系为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稳定性和变革性作出了很好的解释。同一性和事物的稳定性相联系,斗争性和事物的变动性相联系。1981年十一届六中全会指出了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尽管在此后近40年时间里,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社会历经转型,但是每一次党的代表大会都不断强调并一再重申,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并未改变。社会主要矛盾具有一定的稳定性,而这种稳定性是矛盾的同一性的体现,即这一时期的社会主要矛盾包含的矛盾双方(生产和需要)共处于一个统一体(基本国情)之中,同一性居于主导地位,斗争性并不显著。但是稳定状态并不代表对立消失,斗争性贯穿于事物发展的始终,即使是在事物稳定状态时,运动和变化也并未停止。具体来讲,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在基本国情不变的前提下也历经着斗争性带来的微妙变化。当变化累积到一定程度并达到质变时,社会主要矛盾就会发生改变,显现变革性特征,党的十九大提出的社会主要矛盾发生转变就是变革性的体现。
(二)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辩证关系论证了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历史性和复杂性
矛盾的同一性和斗争性是从矛盾自身出发探讨对立与统一的关系,而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则是探讨不同矛盾之间或矛盾不同阶段的对立与统一关系。从矛盾的普遍性来看,矛盾无处不在,无时不有,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矛盾存在于一切事物的发展过程中;二是矛盾贯穿于每一个事物发展过程的始终。矛盾的存在是绝对的,任何事物或任何阶段都不例外。从矛盾的特殊性来看,每一个矛盾都各具特色,具体来说:一是不同事物的矛盾各有其特点;二是同一事物的矛盾在不同发展过程或阶段各有特点;三是构成事物的诸多矛盾以及每一个矛盾的不同方面各有不同的性质、地位和作用。从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辩证关系来看,二者互相联结又互相区别。一方面,普遍性存在于特殊性之中,即一般是通过个别而存在的,特殊性中包含普遍性,因而二者相互联结。另一方面,普遍性所代表的是个别事物所具有的共性,并不能全然涵盖个别事物的全部内容,而特殊性也僅代表了个别事物的个性,并不具有普遍的解释力和代表性,因而二者相互区别。
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定位既来自于对以往社会主要矛盾及特点的总结,又来自于对当前所处时代背景和面临主要问题的思考,因此带有一定的历史烙印和复杂的时代特征,是历史性和复杂性交织的结果。历史烙印实际上体现的就是矛盾的普遍性,是从以往不同历史时期的社会主要矛盾中抽离出的共性和一般,再将共性和一般寓于当下社会主要矛盾中的表现。当下的时代特征则代表了矛盾的特殊性,是不同于以往历史时期社会主要矛盾所涵盖的个性和差别,并呈现出复杂的具象化特征。因此,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历史性和复杂性特点实际上是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辩证关系的体现。
(三)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的辩证关系阐明了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系统性和阶段性
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证明了矛盾存在共性和个性的差异,主次矛盾则要说明矛盾存在力量和作用的差别。在事物发展过程中,每种矛盾所处的地位不同,对事物产生的作用也不同,因而也会存在主次之分。主要矛盾在事物的发展中起决定作用,“它的存在和发展规定或影响其他矛盾的存在和发展”,[7]因而与其他矛盾相比处于支配地位。次要矛盾与主要矛盾相比居于次要地位,是事物发展过程中的非主导因素,但这并不意味着次要矛盾不重要,次要是相对于主要而言的,对于事物发展而言仍是不可或缺的。从主要矛盾与次要矛盾的辩证关系来看,二者相互依存、相互转化。主次矛盾相互依存并互为条件,主次是相对而言的:离开一方,另一方便不能成立;解决一方,另一方也会受到影响。但是,主次矛盾的地位也不是一成不变的,二者会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即次要矛盾可能会上升为主要矛盾,主要矛盾也可能会转化为次要矛盾。
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的辩证关系是我国确定社会主要矛盾并集中力量解决的理论依据。在社会发展过程中自然会面临诸多社会矛盾,这些社会矛盾共同存在于大的社会系统之中,解决系统中的任何一个社会矛盾都会对其他社会矛盾产生影响。基于主次矛盾的辩证关系,在处理社会矛盾的过程中,既要看到主要矛盾,也要看到次要矛盾,统筹兼顾,集中力量解决社会主要矛盾,社会主要矛盾的解决也会带动次要矛盾的解决。因此,社会主要矛盾是系统性的,与其他矛盾有机联系在一起。此外,解决社会矛盾的资源和力量都是有限的,不能在同一时期全部完成。基于主次矛盾的辩证关系,解决社会矛盾先要抓住重点问题,然后分阶段、分步骤地处理。由此可见,社会主要矛盾是阶段性的目标定位,反映了不同时期的阶段特点。
从马克思主义哲学矛盾分析法这一逻辑起点出发,有利于明确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总体特征,进而建立行政体制改革的逻辑主线。行政体制改革旨在促进社会发展进步,社会发展进步离不开社会主要矛盾的解决,因此,行政体制改革要为解决社会主要矛盾服务,满足有效解决社会主要矛盾的基本需要,这就是行政体制改革的逻辑主线。生产与需要之间的矛盾是社会主义社会一以贯之的主要矛盾(周海荣、何丽华,2018[8]),行政体制改革就是要为解决生产与需要之间的矛盾提供制度保障。由于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社会主要矛盾呈现出新的形式,生产与需要之间的矛盾表现为新的样态,行政体制改革就要在认清新形式和新样态的基础上使行政体制与之相适应,满足其需要,并为之服务。从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发展变化来看,社会主要矛盾从政治层面的阶级矛盾转变为经济层面的需要与生产之间的矛盾,再转变为社会层面的需要和发展之间的矛盾(盛明科、蔡振华,2018[9]),这一转变过程实际上也是行政体制改革的基本路线。因此,可以将改革开放以来行政体制改革的历程分为两个阶段:一是从满足政治层面需要的改革转向满足经济层面需要的改革,二是从满足经济层面需要的改革转向满足社会层面需要的改革。
(一)从满足政治层面的需要转向满足经济层面的需要
改革开放之前,我国对社会主要矛盾的判断历经了曲折探索,并以政治层面的阶级斗争为主。1956年党的八大对社会主要矛盾进行了正确把握,认为“国内的主要矛盾,已经是人民对于建立先进的工业国的要求同落后的农业国的现实之间的矛盾,已经是人民对于经济文化迅速发展的需要同当前经济文化不能满足人民需要的状况之间的矛盾”。[10]但是,这一符合客观发展实际的判断并未得到延续,1958年党的八大二次会议提出了“两个阶级、两条道路之间的矛盾”是我国内部主要矛盾,随后演变升级为“以阶级斗争为纲”。因此,改革开放之前,社会主要矛盾是以阶级斗争为主要内容的政治矛盾。改革开放后,1981年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明确提出当前我国社会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对社会主要矛盾的认识重新回到了党的八大的科学判断上来,即以供需矛盾为核心的经济层面的矛盾。此后近40年时间里,尽管我国在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其他社会发展等方面都发生了显著改变,但是从十九大以前党的代表大会对社会主要矛盾的重申中可以看出,社会主要矛盾没有发生根本改变,仍是经济层面上生产与需要的矛盾。
从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的历程来看,行政体制改革的走向是与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变过程相契合的。具体来说,从改革开放到党的十八大(1978年至2012年),行政体制改革呈现出两个特点:一是冲破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的束缚。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到党的十四大之前,行政体制改革主要是冲破长久以来实行的计划经济体制和管理模式,对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体制进行探索。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导致政府人员数量庞大,机构臃肿,为解决遗留问题并冲破束缚,1982年国务院机构改革以精简机构和人员为重点,克服官僚主义,精干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从而提高政府工作效能。此次改革,各部委、直属机构和办公机构数量从100个减为61个,国务院各部门相关人员从5.1万人减为3万人。[11]二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冲破计划经济体制束缚的基础上,从党的十四大到党的十八大之前,我国行政体制改革按照发展市场经济的要求全面推进,从而使行政体制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这在1993年和1998年的政府改革上得以体现。如1993年,改革以转变政府职能为关键,强调加强政府宏观管理职能,弱化微观管理;坚持政企分开以增加企业经营自主权;大力精简专业经济管理部门从而减少政府对经济的直接干预。这些举措都是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所作的改革安排。从行政体制改革的这两方面特点可以看出,改革受到了社会主要矛盾转变的影响并随着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而变化,即社会主要矛盾由政治层面矛盾转变为经济层面矛盾,行政体制改革也由全面的计划管制转变为宏观的经济调控,从满足政治层面的需要转变为满足经济层面的需要。
(二)从满足经济层面的需要转向满足社会层面的需要
经济层面上生产与需要之间的矛盾带有一定的历史性和阶段性,符合改革开放初期我国的基本国情。当客观条件发生改变时,社会主要矛盾也会随之发生改变。1981年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以来,我国经济发展显著加快,政治文明不断建立,公共需求不断增强,社会发展呈现出新的态势。2012年党的十八大提出了“中国梦”的伟大构想,将核心目标概括为“两个一百年”,不仅是对我国社会发展道路的正确指引,更提出了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的应对举措。面对新形势,2017年党的十九大对社会主要矛盾进行了全新的概括,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这一社会主要矛盾的正式提出,标志着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由经济层面的生产与需要的矛盾转向社会层面的需要与发展的矛盾。这一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变来自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取得的重大发展和进步。
从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的历程来看,2012年党的十八大以后进入纵深推进阶段,改革在致力于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基础上,更增加了对社会公平、均衡发展等价值理念的关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势必要求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尤其强调强化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强调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重要性。2018年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突出强调了生态环境保护职能,提出改革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管理体制,这体现了政府对环境需求的回应,更表明了对环境公平的重视。这一时期的行政体制改革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等为主要任务,对社会层面需要的回应显著增强,这充分说明了行政体制改革与当前社会主要矛盾转变的一致性,即社会主要矛盾转变為社会层面的需要与发展的矛盾,行政体制改革也转变为以满足社会层面的需要为导向的改革。
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的逻辑主线阐明了行政体制改革是为了满足解决社会主要矛盾的基本需要,且当前的改革正处于满足社会层面需要的阶段。基于逻辑主线的发展脉络,如何推进未来行政体制改革,涉及到改革的战略选择问题。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化是确定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愿景目标、战略路径和行动议程的客观基础(唐皇凤,2018[12]),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有利于促进社会主要矛盾的解决。行政体制改革以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为目标,但同时也可以将其作为改革手段(竺乾威,2016[13]),因此行政体制改革需要依托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实现,通过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进一步加快行政体制改革进程。政府治理现代化作为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关系到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战略,代表着我国政府治理范式的全面革新与升华,[14]走向政府治理现代化则是未来行政体制改革的基本方向和战略选择。政府治理现代化的走向指明了未来政府的基本样态,包括职能定位科学的政府、结构合理的政府、事权划分明确的政府、政事分开的政府、透明高效的政府、法治轨道运行的政府。[15]如何实现政府治理现代化,基于前文对行政体制改革的逻辑起点的阐释,可以从马克思主义哲学矛盾分析法中寻找改革途径。
(一)渐进式变革与阶段性跨越相结合
矛盾的同一性和斗争性的辩证关系阐明了社会主要矛盾的稳定性和变革性,因此,行政体制改革要满足解决社会主要矛盾的基本需要则要充分考虑社会主要矛盾的稳定性和变革性特征,采取渐进式变革与阶段性跨越相结合的方式,从而确保行政体制改革稳中求进。
社会主要矛盾的稳定性特征说明通过行政体制改革有效解决社会主要矛盾并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历经一个漫长的过程,需要逐步解决以最终达成目标。“旧的问题解决了,新的问题又会产生,社会发展没有止境,改革也不可能一劳永逸,这是历史发展的逻辑,也是改革的逻辑。”[16]以渐进式变革方式加以推进符合客观实际,有利于在维持整体稳定的状况下通过改革存量的积累逐渐解决社会主要矛盾,这也是历次政府机构改革采取的主要途径。政府治理现代化的实现同样需选择渐进式变革、逐步递进实施的战略,将提升政府治理能力作为一个结构性的动态调试过程,是一个将现代治理理念融入现实基本国情并通过实践加以检验的长期探索过程。有学者提出的“四化进阶路径”[17]实质上就是由低到高逐步建立、完善并优化政府治理能力的渐进式改革路径,从无序行政到有序行政,到寻找最佳秩序,再到网络协同的“智慧政府”,彰显了阶梯式改革的思维方式。但是,以往的行政体制改革形成了对渐进式变革的路径依赖,而渐进式变革对一些悬而未决的关键性问题缺乏实质效果,导致问题长时间得不到解决。要顺利实现“在2020年建立起比较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目标,仅依靠渐进式变革方式是不够的,还需要抓住恰当时机促进改革的阶段性跨越,积极助力改革的边际累积迈向新的阶段。这不仅有利于巩固阶段性改革成果,更有利于推动新一轮渐进式变革的展开。
(二)顶层设计与基层创新相结合
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辩证关系阐释了社会主要矛盾的历史性和复杂性,因此,行政体制改革要满足解决社会主要矛盾的基本需要则要充分考虑到社会主要矛盾的历史性和复杂性特征,采取顶层设计与基层创新相结合的方式,从而确保行政体制改革切合实际。
社会主要矛盾的历史性特征表明社会主要矛盾会与时代背景相联结并在一定程度上承袭某些历史特征,这些特征就是贯穿于不同时代而保留下的共性的东西。但是不同时代的社会主要矛盾又呈现出新形式、新样态,这是每一个时代的社会主要矛盾所具有的个性的东西,也是社会主要矛盾复杂性的体现。“每个时代总有属于它自己的问题,只要科学地认识、准确地把握、正确地解决这些问题,就能够把我们的社会不断推向前进。”[18]行政体制改革要促进社会主要矛盾的解决,就要善于把握社会主要矛盾共性与个性之间的关系,既要基于历史分析对解决矛盾的共性进行顶层设计,宏观层面把握改革的方向和道路,又要针对具体现实对处理矛盾的个性进行基层创新,微观层面赋予因地制宜的空间和自由,从而使行政体制改革在总体方针政策的指引下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切合实际,灵活应变,从而促进改革目标的顺利实现。一方面,满足有效解决社会主要矛盾的需要这一逻辑主线是行政体制改革一以贯之的共性特征,在当下具体表现为构建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这一改革方向上,例如我国开展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放管服改革等都是围绕这一方向的举措,这就需要把握好主线与方向的辩证关系;另一方面,改革在具体实施环节要处理好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关系,既要保证中央顶层设计方案得以贯彻,又要发挥地方基层创新的积极性,重视地方在操作层面的先行探索,不断积累经验从而补充完善中央部署。
(三)统筹兼顾与把握重点相结合
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的辩证关系阐释了社会主要矛盾的系统性和阶段性,因此,行政体制改革要满足解决社会主要矛盾的基本需要则要充分考虑到社会主要矛盾的系统性和阶段性,采取统筹兼顾与把握重点相结合的方式,从而确保行政体制改革有序进行。
从系统理论来看,事物是由不同部分有机组合的系统,系统中的每一个子系统都有特定的位置,发挥特定的作用,彼此之间关系密切。如果说社会矛盾是一个系统,社会主要矛盾就是这一系统中的重要组成,并与其他社会矛盾系统相互联结,相互影响。社会主要矛盾发生改变会对其他系统产生一定的影响,社会主要矛盾得到了良好解决可能会加速其他社会矛盾的处理进程。统筹兼顾作为党在革命道路和改革实践中形成的宝贵经验,是大国治理不可或缺的技术逻辑,也是转型时期建设我国各项事业的行动指南(陈潭、刘兴云,2008[19])。所谓统筹兼顾,即是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统筹谋划、兼顾全面。坚持统筹兼顾的行动策略,能够基于主要矛盾与次要矛盾联动关系之上,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从整体出发解决社会主要矛盾。中央提出的“全面深化改革”部署涉及到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社会体制、生态文明体制、党的建设体制、国防和军事体制等多方面内容,并指出全面深化改革是关系党和国家事业全局的重大战略部署,不是某个领域某个方面的单项改革。在行政体制改革实践过程中,要看到社会主要矛盾与其他社会矛盾之间的关联性,系统思考行政体制改革的总体布局,妥善处理行政体制与政治体制、经济体制、文化体制、社会体制等其他国家治理体系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通过行政体制改革推动其他体制改革,从而实现所有领域改革的全面推进。行政体制改革在统筹兼顾的基础上还要努力做到对重点问题的把握,“要有强烈的问题意识,以重大问题为导向,抓住关键问题进一步研究思考着力推动解决我国发展面临的一系列突出矛盾和问题”。[20]每一项改革举措能调用的资源和力量有限,行政体制改革也是如此。因此,在具体操作层面要切实考虑到改革的力量安排与战略选择,找准每一个阶段产生决定性影响的问题,抓住重点,集中解决,从而为改革的全面推进创造突破口,我国历次行政体制改革在不同阶段采取了不同侧重的改革举措很好地证明了这一点。行政体制改革从以“简政放权”为重点,到以转变政府职能为重点,到以强化公共服务为重点,再到以行政审批制度为重点,[21]这充分说明把握重点是不同阶段推进行政体制改革的基本思路,也是确保改革卓有成效的重要策略。
改革开放40来,我国进行了多次行政体制改革并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提供了重要保障。新時期,党和国家对于深化行政体制改革作出了新的决策和部署,这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场深刻变革。从行政体制改革的逻辑起点来看,马克思主义哲学矛盾分析法奠定了行政体制改革逻辑脉络的理论基础,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历程中方法论创新的具体体现。从行政体制改革的逻辑主线来看,行政体制改革与有效解决社会主要矛盾相适应,旨在满足解决社会主要矛盾的基本需要。从行政体制改革的战略选择来看,走向政府治理现代化是改革的未来方向,基于马克思主义哲学矛盾分析法的逻辑起点,可以从渐进式变革与阶段性跨越相结合、顶层设计与基层创新相结合、统筹兼顾与把握重点相结合这三方面思考改革的具体途径。行政体制改革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改革成效不仅关系到政府治理能力的建设和提升,更对改革全局产生结构性影响。因此,行政体制改革要牢牢把握有效解决社会主要矛盾的逻辑主线,以马克思主义哲学矛盾分析法作为寻找改革途径的思想利器,从而顺利实现行政体制改革在新时代取得质的飞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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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