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晗
摘要:探讨战争与武装冲突中平民的定义和认定具有人道主义上的重要意义。从平民身份的概念,平民与战斗人员、其他武装冲突受难者、宗教及医务人员的区别等方面对平民的身份进行了界定,从直接参与敌对行动的平民、间接参与敌对行动的平民两个方面对平民参与战争与武装冲突的认定问题进行了探讨,认为从传统来看仅小部分平民真正参与军事活动,必须加强对平民身份的区分,避免非法的暴力与杀戮。
关键词:武装冲突;平民;战斗人员
中图分类号:D998.2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CN61-1487-(2019)010-0055-03
战争是一种团体、组织、国家、民族、派别、政府为了达到一定的政治、经济等目的,使用暴力、攻击、杀戮等方式而进行的武装战斗。在20世纪初,战争仍然被认为是实现政治、经济、宗教目标的合法手段。即使在今天,在特定条件下使用军事力量也还被承认是符合国际法的行为。然而,战争并不意味着无休止和无限定的暴力及杀戮,在《国际刑事法院规约》中对危害平民的行为加以犯罪化,为直接攻击平民、平民目标和类似目标创设了责任。作为战争冲突的弱势一方,应当明确地界定平民及其在战争与武装冲突中受保护的身份与地位,才能减少在冲突中受到的危害与损失,保障其享有平民的权利与自由。
一、平民身份的界定
(一)平民的概念
平民的概念在《关于战时保护平民之日内瓦公约》(以下简称《日内瓦公约》)中首次出现,公约中并未界定平民的定义,但是根据其表述,可以将平民从广义和狭义两方面理解。广义平民的界定是根据《日内瓦公约》四项公约中共同的第3条所要求的,即平民人口不能以各种因素的标准,如肤色或种族、性别、宗教、出身和财政资源等,用于区分那些实际上没有参加战争的人。那些实际上没有参加的人,应该包括放下武器的武装部队成员和因伤害、拘留或其他特殊原因而失去战斗力的其他人员。公约中还规定,冲突方可在战争作战区域内设立保护受伤患病战斗员、非战斗员及不参与武装冲突、生活在战争和武装冲突地区但不从事军事工作的平民的中立化地带,保护其不受战争之影响并不被歧视。由此可以理解,公约中提到的狭义平民是指那些不参加战争或在战争和武装冲突地区生活时不从事军事工作的居民和个人。此外,公约对平民和居民的定义进行了准确的界定,将平民的定义扩展到战争与武装冲突中所有伤病者和遇难者,对于他们的要求,无论是否属于冲突的任何一方,都应得到平等的尊重和保护。在任何情况下,上述人员均应根据国际法受到人道待遇,不得因医疗以外的任何原因对待,并且应在最大实际可能范围内使该人员尽快得到所需要的医疗照顾与救助。
《日内瓦公约》的第一附加议定书第50条第1款第3款规定:一个人在有怀疑的情况下,必须被认为是平民,即使平民人群中混杂着非平民、战斗人员,也并不改变一组平民必须被看成是平民人口这个事实。然而,这个国际人道法的规则并没有把刑事程序中的证明责任倒置。受到攻击的人是一名平民的事实,必须根据通常的规则予以证明。1949年8月12日《关于战时保护平民的日内瓦公约》第4条第1款为“公约”的目的界定了受保护人员,与之相比较,《第一附加议定书》第50条并不关心被害人的国籍,其承认非交战国的平民的受保护权利。
(二)平民与战斗人员的区别
国际人道主义法和其他武装冲突国际法规则,根据其基本原则区分战争和武装冲突中的平民和战斗员,民用物体和军事目标。“附加议定书”将武装部队定义为战斗员,同时介绍了武装部队的概念。规定它有权直接参与敌对行动,即承认战斗人员参与战争和武装冲突是一种直接形式。当在进行攻击或军事准备时,战斗员必须在交火或攻击期间公开佩戴武器,将他们与平民人口区分开来,以此保护平民免遭敌对行动。一直以来得到承认的是,发挥着持续战斗作用的政府军队成员和非政府组织的军事团体成员,都不应当被认为是平民,而应称为“战斗者”。《日内瓦第三公约》界定了“战俘”,同時将“战斗人员”的内容从武装部队成员扩展到民兵、志愿部队和有组织的抵抗战士。而持续战斗作用则是指从事等同于直接参加敌对状态的准备、执行或者命令行为,并且也包括那些接受招收、训练和接受装备以持续地和直接地参加敌对状态的行动。只要“战斗者”不是永久性地离开该武装团体,就像战斗人员一样,在国际武装冲突中是任何时候都可能被攻击的。
“平民人口”这个词包括了所有平民。平民是指非战斗人员,包含平民居民和平民个人,他们通常不受军事行动所造成的危险。除直接参与敌对行动和在直接参加敌对行动时间外,应保护平民。而国家武装力量的战斗人员,以及民兵和自愿军中的成员,只要他们符合了那些能够使他们相当于通常武装力量的特定要求,除开他们是《日内瓦公约》意义上的丧失战斗能力的人员的特殊情况外,在任何时候都可以被攻击。他们在不执勤时也能够成为合法的被攻击对象,例如,在他们睡觉或者处于休闲活动之中时。
(三)平民与其他武装冲突受难者的区别
冲突受难者包括平民与冲突中的伤病者、遇船难者,均受到公约的保护,但在法律地位上两者却是不一致的。“第一附加议定书”和“第二附加议定书”不同章节中表明了受伤者、受害者、遇船难者和平民之间的区别。“第一附加议定书”中受伤人员和遇船难者已明确界定了范围,均规定是基于特定的缘由而需要医疗救助与照顾,如肉体或是精神上失去一定的能力、遭受船难、空难等,并且不从事于任何敌对行为的人员。伤病者、遇船难、空难者的身份可能是平民,也可能是武装部队或团体的成员。出于人道主义保护的要求,无论平民或其他冲突受难者附属于冲突任何方,在何种情况下都不应以医疗外任何理由加以区别,所有人都有权享受人道主义待遇的尊重和保护。
(四)平民与宗教医务人员的区别
专门从事于宗教或信仰工作并附属于冲突任一方的军队或平民的医疗队伍、民间防卫组织中的人员,在公约中被定义为宗教人员。医务人员被定义为专门处理冲突任何一方搜寻、收容、运送、诊断、治疗和预防疾病的专业人员。无论属于冲突的任何一方,宗教人员和医务人员应受到尊重和保护。如若其承担永久性的工作或指派任务,则对他们的保护应是永久性的任何时间;即使指派时间或工作是临时性的,则在其工作或受指派的期间也应受到同等的尊重和保护。只要从事宗教活动的人和冲突任何一方任命的医务人员不直接参加敌对行动,他们也受到保护,享有其作为平民免受袭击的权利,同时也无权使用特殊的职业标记。如若他们直接卷入敌对行动,就会在管理国政府的管辖范围内失去平民地位,继而可能成为战俘;若其协助战俘在拘留国留用时,则其身份不应视为战俘,并需对其工作所必需的一切给予便利。
二、平民参与武装冲突的认定问题
(一)关于直接参与敌对行动的平民
平民受保护的身份在直接参与敌对状态时停止,并且只停止于这种时候。对于国际武装冲突来说,这可以在《第一附加议定书》第51条第3款中找到:即一个普通人除直接参与敌对行动外,在有怀疑的情况下,必须被认为是平民。对于非国际武装冲突来说,适用《日内瓦公约》共同第3条,以及《第二附加议定书》第13条第3款。这些规则也都反映了国际法中的有关规定。但“直接参加敌对状态”这个说法,在很多方面是不清楚的。
第一,必须确定的是,哪些行动等同于直接参与的敌对行动,其概念核心是试图界定“敌对行动”这一术语。用武器或其他手段对敌方部队实施暴力行为,是事实上可以认定的战争行为。然而,尽管平民直接参与敌对行动所涉及的法律后果非常严重,影响其受保护的身份与地位,但《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均未规范直接参与敌对行动的界定。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将“直接参与敌对行动”分为三个构成要素:(1)该行为的下限可能会导致损害;(2)行为与预期的行为损害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3)该行为与战争和武装冲突的敌对行动有战争关系。然而这三个要素之间有着非常密切的联系,并且有可能存在重叠关系,所以在判定的过程中,仍存在定义上的偏颇。因此,必须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其是否参与敌对行动。实际战斗人员必须根据当时可用的行为、地点、着装和其他信息,确定某人是否正在参与敌对行动。装备炮弹或破坏交战任何一方的军事设施的平民是否构成直接参与敌对行动,这也存在着疑问。如若平民在军用车辆维修站或弹药厂工作或驾驶军用运输车辆,那么对军用车辆维修站或弹药厂工作或驾驶军用运输车辆军事目标的攻击,由于平民与军事目标的不可分性,都有可能对这些平民造成伤害,从而是否可以认定对该军事目标打击的同时构成为了对平民的攻击,从而可以认定为参与了敌对行动?
以“参与敌对行动”来区分战斗员与非战斗员,其目的是使平民免受因参与战斗而受到敌对行动所造成的危险。即成为非法攻击的受害者的危险本身对平民来说是一种严重的经历,对平民的袭击会危及那些不积极参加战斗的人的生命或健康,所以对平民的伤害可以定义为“敌对行动”。
第二,“直接参与敌对行动”的“直接”概念。在《日内瓦公约》四项公约中的共同的第三条中,将其保护的人员概述为“不实际参与战事的人员”。在这个背景中,“直接参加”这个概念在《第一附加议定书》及《日内瓦公约》中,应理解为“积极参加”的同义语。在决定哪些行动等同于直接参加时,狭义的定义是指那种从行为的性质或目的来看,战斗行为会对敌军的人员和装备造成实际伤害的战斗行为。广义的定义,则应对平民人口的损害或者对平民目标的破坏也包括在内。一个行动是否等同于直接参加,必须在具体案件的基础上进行评价。前南斯拉夫国际法庭认为,这个说法包括了在战斗行动中的武装参加,也包括了这样的活动,例如佩带武器,像间谍、探索者或者信使一样行动,或者像卫兵一样为军事设施服务。同时,也有观点认为,这个说法不能包括所有支持一方“军事努力”的活动:在军事工厂中工作,销售东西给冲突中的一方,或者仅仅对冲突中一方的事业表现出同情,这些都不足以把平民转变为合理的军事目标。
但他们面临着攻击这些目标的风险,因为无论是否有平民,另一个关键的问题涉及丧失保护的期限,即条款中所表示的时间因素。很明显,这包括相当于直接参与敌对行动的具体行为。为了实施这些特定行为的预备措施,以及布局到执行地点和从那里返回,其行动的时间也都包括在内。不直接参与敌对行动的平民享有免受双方直接攻击的保护。直接参与敌对行动的人并非不再具有平民居民身份,而是暂时需承受直接攻击。“除了直接參与敌对行动和行动之外”这一短语表明,平民保护暂停的持续时间与相对应的直接参与敌对行动的时间是相统一的。这意味着失去对平民身份的保护以及重新获得直接攻击的时间与平民直接参与敌对行动之间的时间是一致的,这就产生了所谓的平民保护之“旋转门”。
所谓的平民保护之旋转门,其现象涉及没有持续战斗作用的人,偶然参加到敌对状态之中。与区别对待的原则保持一致,这种人就只能在直接参加敌对状态的期间才可以受到攻击,之后他们又重新作为平民获得保护,这期间涉及的身份认定就比较复杂,而不能从一个定义或者条规直接确定。但是可以确定的是,这种没有持续战斗作用的人可以被拘留,并且可以为其非法参加敌对状态而承担刑事责任。
(二)关于间接参与敌对行动的平民
在直接参与敌对行动之外,不直接参与敌对行动的平民不受直接攻击。然而参与战争与武装冲突并非只存在直接参与敌对行动这一方式。根据参与的性质和程度,个人参与敌对行动可以划分为“直接参与”与“间接参与”。“直接参与敌对行动”的概念来自于《日内瓦公约》。按照《日内瓦公约》四项公约共同第3条的规定制定“不实际参与敌对行动”的表达发展而来;而对于“间接参与”,就目前的公约条款及规定中并未有所规定。解释性指南采用“直接”原因的标准来解释所谓的直接参与行为与敌对行为之间必要的因果关系。那么间接参加与直接参与最大的区别就在于“间接”因果关系与“直接”因果关系。与任何因果关系问题一样,无论是侵权、触犯刑法还是违反国际法,决定性因素是有关行为(原因)与特定效果之间关系的性质。例如,在弹药厂工作的平民不会直接参与敌对行动,而前线的民用武器系统则是;提供战略情报分析的平民不会直接参与敌对行动,而提供战术情报的平民则是。直接与间接的概念是情境性的,必须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构成的因果关系无论直接还是间接,仍能确定的是行为对战争或是敌对行动的帮助性。
在戰争与武装冲突中,保护平民的根本目的是保护在全副武装的军队面前不堪一击、毫无抵抗能力的平民人口。对个人权利的违反,在其作为广泛的或者有体系的对平民人口进行的攻击而实施时,就成了各种国际犯罪。若因为“间接参加”的定义在因果关系上与“直接参与”有所联系而否认其不享有免受直接攻击之保护,这对平民身份保护的要求就有所苛刻。平民间接参加敌对行动,虽对战争与武装冲突有所贡献,但在并不构成对战斗员或者直接参加敌对行动身份的转变,在《日内瓦公约》上仍认定为平民,这类间接参与的人不可以被拘留,并且不为其间接参加敌对状态而承担刑事责任。
三、结语
纵观历史,战争是集体、组织、国家、派系和政府,以达到一定程度的政治、经济、领土的完整性等目的而互相使用暴力、攻击、杀戮的行为。平民居民却因为一些行为无法脱离对冲突中交战双方有所贡献,如通过一定的生产活动或在经济、行政和政治给予支持。这些帮助活动基本远离战场,从传统上来看,仅有小部分平民真正参与到了军事活动中。
战争和武装冲突的不受限制、不辨是非,无论是根据国际法或国内法律,均与刑法规定的法律原则是相违背的。任何文明、法律制度或文化都不会允许这种暴行。鉴于在战争与武装冲突中,正在加剧对最基本的人道方面义务漠视的危险状况,平民作为武装冲突的受害者,都必须得到相应的保护。因此,在战争与武装冲突中,必须加强对平民身份的区分,避免非法的暴力与杀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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