佚名
近年来发现的像“五假干部”卢恩光这样的干部人事档案涂改造假等问题,严重损害了档案的权威性和公信力,迫切需要从制度建设入手研究解决,而干部人事档案新条例明确对档案造假说“不”!此外,与旧条例相比,新条例还作了很多调整。
目前,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各地区各部门已开始遵照执行。随着它的施行,1991年4月2日中组部、国家档案局印发的《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同时废止。对比来看,这次公布的《条例》和1991年条例有很多的不同点,为何时隔20多年对旧条例进行修订?
与《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相比,《条例》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作了调整和完善:
一是明确新时代干部人事档案工作要提高政治站位,鲜明提出干部人事档案是党的重要执政资源,始终服务于广大干部人才,服务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服务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
二是加强顶层设计。完善分级负责、集中管理体制,打造政策统一、相互衔接、有机配合的工作新格局,精简整合《干部档案工作条例》中日常管理具体内容,形成一个以宏观指导和原则要求为主,又兼顾实际操作的党内法规。
三是突出全面从严要求。新增档案审核内容,坚持干部人事档案“凡提必审”“凡进必审”“凡转必审”,全面规范档案的“建、管、用”,新设专章明确档案工作纪律相监督要求,细化责任分工,强化责任担当。对于违反相关规定和纪律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纠正;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并视情况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处理。
四是注重效用发挥。丰富完善档案内容,重点收集体现干部忠诚干净担当等方面的材料,增加档案信息化建设和信息资源开发要求,为全面、历史、辩证地评价干部提供翔实的档案信息。
《条例》还新增了因工作需要可以查阅干部人事档案的情形:巡视、巡察,选人用人检查、违规选人用人问题查核,组织处理,党纪政务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调查取证、案件查办等,可以查阅干部人事档案。
当然,查阅干部人事档案需要一定的程序和要求,《条例》明确查阅单位如实填写干部人事档案查阅审批材料,按照程序报单位负责同志审批签字并加盖公章;查阅档案应当两人以上一起查阅,一般均为党员。
此外,《条例》还新增了对“档案造假”的规定。凡发现档案材料者信息涉嫌造假的,组织人事部门等应当立即查核,未核准前,一律暂缓考察或者暂停任职、录用、聘用调动等程序。
为何时隔20多年对旧条例进行修订?
首先是干部档案的重要性。干部人事档案是教育培养、选拔任用、管理监督干部和评鉴人才的重要基础,是维护干部人才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的重要执政资源,属于党和国家所有。党的十八大以来,干部人事档案在干部考察、防止干部“带病提拔”,巡视巡察,纪检监察机关执纪办案、社会保障、司法公正等方面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其次是要进一步增强档案的权威性和公信力。近年发现的干部人事档案涂改造假等问题,比如“五假干部”卢恩光,这名司法部原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被披露年龄、入党材料、工作经历、学历、家庭情况等全面造假,长期欺瞒组织,问题的严重性不言而喻。重庆安全技术职业学院原院长杜晓阳也被通报“借向主管单位移送个人档案之机,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32处”。
这些档案造假行为严重损害了档案的权威性和公信力,迫切需要从制度建设入手研究解决,扎紧“篱笆”、筑牢“堤坝”,从根本上铲除干部人事档案造假等问题存在的土壤和条件。
再次,档案也是要与时俱进的。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在严把选人用人档案关、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应用、推进干部人事档案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积累了一些好经验好做法,也需要以制度的形式加以明确,使之坚持下来,并以制度创新推动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各项改革措施真正落到实处。
制度建设是治本之策,制度执行是关键所在。今后,该如何贯彻新条例呢?要重点做好以下三个方面工作:
一是开展学习培训。及时组织培训,积极开展宣传,深入解读《条例》,准确把握《条例》的精神和要求。
二是完善配套制度。各級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要结合实际,依照《条例》精神制定完善配套制度、细化有关措施,将《条例》各项要求落细落实、落地见效。
三是加强督促检查。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要对《条例》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注意总结好经验好做法,对执行不力的及时予以督促纠正,推动工作有力有序进行。
(摘自《党员文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