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海若, 李新萍
(西南政法大学 行政法学院,重庆 401120)
近年来,法律以越来越平易近人的姿态进入到人们的生活中,法律圈子内的“人”也逐渐受到大家的关注,加之信息时代媒体对于各种法官事件的报道,使得法官这一职业渐渐走进公众的视野。我们知道传统法律适用过程是一个发现法律、运用法律进行说理的司法三段论过程,这样一个程序将法官构建成一个具有抽象逻辑的人,并将这种抽象逻辑视为法官理性的唯一表现,而两性生物学差异论为两性赋予了不同的性别气质:男性气质代表着理性、逻辑,女性气质代表着感性、非逻辑,二者相对应,男性气质与法官职业本身更加吻合,而这种“吻合”也确实在我国的法官职业形成一定的印证。
2014年6月通过的《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正式启动了我国司法体制改革,主要分为两个层面上的改革:一是制度上的改革,如对诉讼程序、制度等进行探讨和实践;二是人员层面的改革,即实现法官职业化。本文所讨论的法官,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干部制体系中的一员在司法机关中行使审判权,他们是司法权的执行者,对于法律系统运作有重要的意义,我们对法官的认识不应止于其职业特征,更要结合法官群体的现实特征对进行分析。
法官性别对于女性犯罪案件、离婚案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判具有重要的影响,如在当事人为女性的案件中女法官拥有不同于男性的生活经历,因此在认定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上遵循了一条与男性不同的进路,她们对女性的情感、境遇和需求有更多的感受和更真切的理解,并且能更好的保障女性的话语权,让女性当事人得到作为程序主体应有的尊重。又如在离婚案件中法官话语中所流露的男性偏好本身,常常是一种无意识的,他们并不认为自己的言语有任何偏差,反而认为自己恰恰照顾到了弱者,维护了司法公正。再如女性性别因素对于司法决策没有本质性的影响,在司法审判中与男性大法官一样,同 样严格依照对法律的理解和解释并系统运用法学思维进行裁决。这些观点都在一定程度上表明性别气质与案件类型的相关性。法官性别除了对案件裁判具有影响外,对于法官工作机制的构建也同样有影响,进而在法官工作机制的建构中需要考虑法官的抗压能力、大多数人的个体特征等。法官承担着赋予法律生命的重要使命,法官性别构成层面的改革对于司法改革十分重要。
性别问题颇有趣味,从社会学的功能主义的传统来看,性别差异并不会造成社会的不公正,但是性别和谐一直都是人类追求的社会目标之一,大到关乎人类自身发展,小到一个职业群体的发展,同时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的一部分。本文从“性别”角度出发,主要以杭州市、上海市法官为样本,通过整理已公开数据,结合法官人员构成的历史原因以及司法改革进程中的现实原因多角度分析法官群体性别比例失衡的状况及原因,以期为我国法官性别比例失衡现象提出应对措施。
为了避免产生歧义,首先对本文所讨论的范围做说明:第一,对本文研究对象作两点限制。本文所指的法官,仅限于取得法官法规定的法官资格、具有审判职能的人员;而本文所指的预备法官,限于在法院体制内且具有预备审判员资格的人。第二,受法院网站数据公开的限制,本文选取的数据为截至2018年法院官网所公开的在编人员。
作为华东地区最具代表性的两个城市,上海和杭州在司法审判方面也走在前沿,除了审判规范性和专业性,它们在创新性上也极具特色,如在金融行业发达的上海,设有专门的金融法院、知识产权法院,在互联网经济迅速崛起的杭州设有专门的互联网法院,相应的在这两个城市法院人员配置完整性、司法公示公开性的要求相对较高,因此本文选择“上海”和“杭州”法官群体性别数据为样本,一方面是更能体现司法人员配置较为完整状态下的法官性别比例,另一方面利用网站公示公开的便利性搜集的法官性别数据较为完整。本文选取了上海市和杭州市公开法官性别数据的30个法院,具体如表1、表2、表3、表4所示,为了便于制表,用代码简化表示。
上海市中、高院法官性别数据(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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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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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的司法三段论将法官塑造成一个具有抽象逻辑的人,而两性差学又恰好将抽象气质赋予男性,使得在客观理论层面上男性与法官似乎更为切合,这一假设在数据中也确实得到印证。在选取的30个法院中,不论法院级别,男性法官均多于女性法官。关于这一问题,本节通过设计模型、计算“女性/男性”、制作散点图,根据数值及散点分布反映法官男女比例情况。
模型如下:
设Y=女性/男性(Y为女性法官比男性法官的比值)
当Y=1时,女性法官与男性法官一比一,数量相同;
当Y>1时,女性法官数量大于男性法官,且Y数值越大,女性与男性数量差距越大,女性法官越多;
当Y<1时,女性法官数量小于男性法官,且Y数值越小,女性与男性数量差距越大,男性法官越多。
基于上述模型,对数据进行分析。
如图1所示,首先在中高院的6个样本中,5个Y值小于1,其中Max(Y)=1.308,Min(Y)=0.359,表明整体上男性法官数量多于女性法官;其次,以散点图X轴的单位划分,选取0.2为界,分为5段,有1个Y值在0.2~0.4段,有4个Y值在0.8~1.0段,有1个Y值落在1.2-1.4段,根据模型表明在中高院法官性别数据中,总数上男性法官比女性法官多,但二者差距不大。
如图2所示,在上海的16个基层法院中,首先,有8个Y值大于1,有8个Y值小于1,从总数上看,男性法官数量仍多于女性法官;其次,Y多值浮动分布于1的上下,且与1十分接近,表明男性法官与女性法官数量差距不明显。如图3所示,杭州的10个基层法院中,首先,仅有一个Y值大于1,且与1十分接近,表明总数上男性法官数量多于女性法官;其次,Y值多分布于0.2~0.6段,表明男性法官与女性法官数量差距较大。
纵向比较,从图1与图2、图3数据来看,法院级别越高女性法官所占比例越低。
关于这一点,在杭州数据上体现的较为明显,以杭州市为例。浙江省高级法院(h/A)Y值为0.359,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h/B)的Y值为0.822,杭州市各基层人民法院的Y值多分布于0.8上下。在模型中提到Y小于1时,男性法官多于女性法官,且Y越小,二者差距越大;当Y大于1时,女性法官多于男性法官,且Y越大,二者差距越大。通过不同层级法院之间的Y值比较,我们发现法院级别和女性法官数量大致成反比,即法院级别和男性法官数量大致成正比。
图 1
图 2
图 3
1.预备法官数据的必要性
目前,考试是我国基层法院法官主要的选拔方式,初进法院的人员需要从预备审判员做起,在实际工作中一般只能从事一般后勤、行政、法官助理的工作,待培训或考核完毕之后,才可能成为法官,苏力教授在基层法制研究中提到“大部分书记员,只要继续在法院工作,不出太大的问题,都会逐步提升为助理审判员或者审判员,正式参与审判。”[1]
近年来,法院受理案件数量不断増长,受理案件数量由1978年的61万件,增加到目前1200 多万件,增长约20倍。[2]而与此同时法官人数仅增长3倍多,与案件增长幅度相比明显不成正比,且在审理期限的约束下,法官被迫加班加点完成工作任务,压力极大。本节选取了2011年至2015年的我国法院案件受理、审结情况,如表5、图4所示,2011年至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受案、结案数呈波动上升趋势,且2014年至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受理、审结的案件增长量极为明显。
表格 5
图 4
在法官员额较为稳定的情况下,案件数量的急剧增长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法官负担越来越重。我们以杭州法官为例,如Figure4所示,2012年至2015年杭州市一线法官平均审结案件数呈波动上升趋势;如Table4所示,杭州市一线法官平均审结案件是全国法官平均结案量的2到3倍,且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中均有提到“杭州市法官人均结案数量为全省第一”,具体到2016年工作报告数据中,2016年杭州全市一线法官人均结案261件,如果将周末和节假日除去,几乎是每天办一个案子的状态,通过以上数据,我们可以发现法官负担不断增加,部分法官甚至超负荷工作,体制内原有的人员难以应对,因此在实践中,部分法院便不得不将考察期间未满的预备审判员灵活调动于审判岗位以应对如山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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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从“预备审判员将会成为法官的预测性”与“法院审判人员不足的现实性”来看,法院系统招募的预备审判员在很大程度上确实是我国潜在的“未来法官”群体,这一批人员同样也是我国法官性别比例的一大影响因素。
2.预备法官数据的现状
在前文,已对本文所说的书记员做出了限定,是指未来有可能成为审判员的预备审判员群体,本文从静态和动态两个角度分析。
(1)静态角度,由于我国大部分法院网站将预备审判员和从事一般记录工作的书记员一并记录,导致本文在预备法官性别数据的获取上较为有限,仅选取四个法院: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绍兴市上虞县人民法院、海宁市人民法院、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数据如表7所示,结合模型Y=女性/男性,数据显示:四个法院Y值均大于1,即在预备法官群体中女性数量大于男性,且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的书记员数据中显示男性书记员数量为0。
虽然本节仅选取4个法院的预备法官数据,但由于选取数据的随机性,且4个法院书记员性别比例也确实呈现一定的共性,可以大致推测预备法官队伍中男女比例与前文所述在法官数据中的男多女少的状态相反,在法官选拔制度不变的前提下,结合法官男女比例中男性与女性的数量日益趋近的趋势,加之目前法院预备法官女多男少的现状,可以设想:预备法官群体中的女性数量在未来会影响我国法官性别比例,使得法官群体中女性数量不断上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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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动态角度,本文选取了公务员招录信息相对与其他城市较为完整的杭州为样本来源,结合本文选取的杭州基层法院法官数据,对招录公务员的数据进行分析。本节所述的预备审判员招录比例,结合前文的预备法官群体对法官性别比例的影响以及预备法官性别比例的现状,法院系统招录的预备法官性别比例是通过对预备法官性别比例现状的影响,进而间接的、带有预期性的影响法官性别比例。
如表8所示,本节仅收集到2015年较完整的数据以及2014年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杭州市铁路运输法院的数据,对比发现,招录的预备法官男女比例相差不大,且多个法院招录的女性数量还远远超过了男性数量,2015年招录的预备法官中,女性数量所占比重较大。结合上文所建模型Y=女性/男性,数据显示,2015年杭州市法院系统招录的预备法官中,Y≥1,即招录的预备法官中女性均大于或等于男性人数,且在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中Y值高达9。(本节选取预备法官招录性别数据,仅用于说明2015年杭州市法院招录预备法官的性别比例情况,主要表达招录人员性别趋势,其他关于招录详细过程和影响招录因素等问题概不讨论。)
结合上节的预备法官性别比例现状以及其对法官性别比例的影响,可以设想:法院系统招录的预备法官性别比例会提高现有预备法官中女性比例,进一步对法官群体性别比例造成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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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学上,男女的差异称为“性”;心理学上,男女的差异称为“性别”;社会学上,男女在社会行为方式上的差异称为“性别角色”。通过数据分析,大致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目前在我国法院体制内,存在性别比例失衡的情况。首先,从总数上看,男性法官多于女性法官,但是除了少数地区的法官男女比例严重失衡,女性法官数量为0以外,大部分地区的男女比例多保持在2:1的状态,其中,基层法院、中级法院的法官女性比例较高级法院明显增加。其次,结合预备法官数据呈现的女性多于或等于男性的现状,传递出在目前法官群体总体上男女数量差距不大的前提下,未来法官群体中女性法官数量会不断增加的趋势。造成以上现象的原因是多样的,本节主要从心理学、社会学以及法律制度的角度出发,分析造成法官性别比例现状的原因。
心理学上的“性别”是在生理学中“性”的基础上,添加社会因素、环境因素等慢慢形成的,因此性别受外部因素影响成分极大,男性和女性在整个社会演进中渐渐的被社会贴上各自的性别标签,我们称之为“性别特征”,在一定程度上也表现为社会学上所谓的“性别角色”。[3]男性和女性在各自的社会角色表现出特殊的性别气质,以性别气质为基础,在社会性别文化的主导下逐渐形成对两性的外表、语言、行为特征等一系列印象,这种固化的印象被称为性别刻板印象,使得法官群体中呈现出总数上男性多于女性的状态。
美国学者在1993年对两性气质所做研究如表9所示,刻板的男性气质与女性气质几乎是以一组组相反的词语表现的,表明男性气质与女性气质的对立,除了对男性与女性天然气质研究外,还有一项关于美国社会所推崇的男女气质研究,如表10所示。将刻板的性别气质与社会所推崇的性别气质相结合,进一步强化了“男主外、女主内”的社会观念,生物学的性别差异顺理成章地转化为社会性别的差异。[4]
表格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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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刻板气质倾向:法官职业天然的男性气质
政治学中有一个比喻:法官审案件就和医生查书给病人看病一样,这个比喻表明法官做出裁判时运用司法三段论[5]335,三段论需要法官严密的逻辑思维,具体实践强化了逻辑思维在司法界的地位,弱化了经验等因素的作用,使得法官职业的客观构成仍以理性逻辑为主。
法官职业被构建出了理性,具有严密逻辑思维的职业刻板印象,结合男性女性的刻板性别气质,法官职业便被赋予了强烈的男性色彩,使得法官群体在总数上呈现男多女少的状况有两性特征上的依据。
2.受推崇气质倾向:传统社会分工赋予男性法官特征
男女气质在对立的传统刻板印象基础上,在社会中形成了对立的推崇气质,“男主外、女主内”的社会角色分工仍为社会推崇,随着女性受教育程度的不断提高,女性进入公领域的人数也不断增多,仍然难以完全逆转男女两性气质在社会中的固有印象,男女气质固有的社会评价仍然长期影响着男女两性在社会中扮演的角色。
男性富于冒险精神、富于竞争性,符合法官职业的理性设定,因此,不仅法官职业被赋予强烈的男性色彩,男性也被社会推崇为一种法官职业特征,使得法官群体整体上男多女少的状况有社会观念上的依据。
3.职业性别刻板印象:法官职业归入男性职业
职业性别刻板印象(occupation-sex stereotype),是以性别为标准进行职业划分,视某种职业只适合某一性别的研究,[6]不同性别劳动者聚集,形成男性职业、女性职业、中性职业。这一研究同样赋予法官职业天然的男性特征。[7]
我国人口普查数据以及中国健康与营养调查数据,将我国职业具体分为13类别,如表10所示,法官被划分为男性职业。因此,法官职业的本身特征与其职业要求,使得这一群体带有天然的男性特征,使得男性较为主动的选择法官职业,而女性在选择时便会更多的受法官职业男性特征的影响从而较少的进入法官职业群体,我国法官群体中的男多女少是有社会学依据的。[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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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很多西方国家相比,我国司法制度设置起步较晚,经历了多次司法改革,且各个阶段对于法官的任职要求不同,以法官法的颁布为结点分成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以政治型、军事型法官为代表,第二阶段以学院型法官为代表。偏向于男性的任职条件、任职规定等制度,造成了法官群体中男多女少的“历史遗留状态”;而随着教育程度的深入和制度要求的改善,造成了目前大量的女性进入法官群体的状况。
1.传统的政治型、军人型法官:男性法官的历史积淀
20世纪50年代,第一次司法改革我国确立了“人民司法”理念,为法官录用规范定下“政治上对党忠诚”的基调[9]34-62,其中马锡五便是是那个时代法官政治色彩的体现。
20世纪80年代,随着经济发展案件数量增多,法院为充实法院审判力量,大批量对社会招干,多是从部队、机关、事业单位等选调进入法院的,具有法律学习背景的科班毕业生极为稀少。[9]34-62
1998年,贺卫方教授发表了一篇名为“复转军人进法院的”文章,在那个复转军人广泛被安置在法院的年代,贺卫方教授提出“复转军人是否应该进法院”这一问题,引起了中国法学界广泛关注。苏力教授随后发文表明观点,认为复转军人不等于法官。[1]刘思达在《失落的城邦》一书中,通过对河北省某基层法院的田野调查收集的人员变化情况数据,对清河法院1986至2000年人员构成变化制表,从书中可以看出1978年至2000年该法院的复转军人数量呈现下降趋势,到了20世纪90年代甚至消失,这样的转变也确实反映出法院的职能由一个军事化色彩浓厚的阶级专政工具逐渐转变为一个专业的司法机构。[10]34-44
综上,20世纪90年代以前我国法官群体政治、军事色彩浓厚,在那个年代,女性进入参政、参军的几率极低,可以推断在政治型、军人型法官群体中女性的比例是极低的,鉴于法院员额有限,从九十年代至今的二十几年,法官群体中仍然充斥着很多的军转和政治性法官,这些法官经过学习逐渐与真正意义上的法官相贴合,而他们的存在对法官性别比例的影响沿袭至今。
2.现代法官遴选制度下的学院型法官:更多女性进入
随着司法改革的推进,我国的法律制度越发完善,加之中国经济发展以及全球化进程的日益深化,案件种类繁杂、数量激增加,法官职业随着社会需要发生角色转变,逐渐淡化了当初的政治、军事色彩,成为需要具备专业性技能的职业群体。1995年我国颁布了法官法,规定了法官资格必须具备法律专业本科文凭,这一规定,从制度上强调了法官职业的规范性和专业性。
科学严格的法官遴选制度,是法官职业化的关键[11]141,而法官职业化的推进在一定程度上也使得更多的学院型法官加入法官职业队伍中来。目前我国法学教育普及程度高,在两性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的条件下,法官遴选标准使得男性和女性进入法官职业有了相同的门槛,通过考试进入法官职业的群体中法学院学生占绝对比重,因此,法学院学生的男女比例对于法官性别比例也有潜在影响。日前,西南政法大学对法学院男女比例数据做出了统计,以2015级新生为例,其中男生1507人,女生3015人,女生人数约为男生的两倍,西政法学院的男女比例并不是一个特例,政法类大学属于文科类院校,女生偏多“已成大局”,这样一来,法官遴选考试的参加者中,潜在的女生多于男生的可能性极大。法院预备法官群体的性别偏向,在一定程度上也是由此种狭义的法官遴选制度造成的。
3.职业隔离趋势下降:女性法官的进入淡化法官职业的男性特征
在过去的几十年里,我们的文化对于社会角色的认知,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研究表明,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职业性别隔离的现象不断下降,中性职业比重不断上升如图5所示,更多的女性进入传统男性职业,使得法官群体中女性数量增加。如表11所示,1982年到2010年女性在各个职业中比例上升最大的职业中,律师和法学研究位居前列,数据中虽然没有直接列明女性进入法官行列,但是至少表明更多的女性接触法律方面的职业,在一定程度上增大了女性进入法官职业的可能性。同时,职业的中性化趋势增大,也使得职业隔离现象减弱,使得女性法官职的社会认知合理化。
图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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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社会支配倾向视角:法院级别越高男性比例越高
社会支配倾向是职业性别隔离的反向研究,是从个体特征出发探究个体对于职业选择的偏好。[12]社会支配理论认为,以性别为基础的阶层具有跨文化性,其存在范围十分广泛,在当今的所有主流文化中,男性较女性而言拥有更多的权利和更高的地位,并且男性所表现出的社会支配水平也普遍高于女性,我国中央领导人的性别分布便是一个很好的例子,社会学关于职业性别隔离的研究表明:处于支配地位的男性为了维护自己的支配地位,阻止女性进入同等地位,也就是说对于女性而言,并不是通过选择便能获得某份职业,她们还面对被选择。
我国法院的层级设置也体现出一种上下有别的差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与基层人民法院的法官都属于法官职业这一大类别,但是基于层级差异,高级人民法院较中级、基层人民法院而言层级较高,类比于社会支配倾向中的支配层级,本文数据中反映出的“法院层级越高,男性法官比例越高”的现象有了依据,作为较高层级的人民法院的社会支配倾向更强,使得处于支配阶层的男性更易进入。
1.离职现象的现实性
曾担任过浙江省高院院长的齐奇在采访中也提到了法官离职问题“浙江每年都有法院人才流失。这几年离职现象比较突出。这是案多人少压力太大造成的”;上海高院院长崔亚东在接受采访中也提到了关于2014年上海法院系统法官辞职人数达80人,数据达到了前年的1倍的现象,据媒体报道,2013年,上海法院辞职的法官超过70名,较2012年有明显增加;2014年共有105人离职。最新数据更令人咋舌,2015年一季度末,上海法院有50人选择离开,一个季度的离职人数接近2014年一半。[13]
通过整理,有关“离职现象”的报道主要可以分为三类:法官辞职采访、学者论文、政府文件。
(1)法官辞职采访
近年来,法官辞职信在网络掀起一阵热潮,有人说如果不是因为辞职信文采吸人眼球,也许法官离职也是毫无声息的,在本文收集离职法官材料时,通过各个离职法官关于离职的自述或者采访,发现他们的离职原因基本集中于:薪资低、案多压力大、晋升难、法律抱负难以实现这几点上,而且离职决定是经过长期考虑权衡做出的,并不是一时兴起。
(2)学者论文
对法官离职现象最有针对性的是胡昌明法官所作的“以一个样本容量为2660份关于法官职业满意程度”的问卷调查,调查结果如图6显示,94.47%的法官考虑过要离开法院,其中57.37%认真考虑过,反映了法官群体的离职意愿。[14]
图 6
(3)政府文件
对于法官离职主要是体现在确立司法改革后,其中有关文件主要是2015年中办、国办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中提到了社会各界尤为关注的法官检察官离职潮问题,以及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要求的一项具体举措据所起草的《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规定》,文件中均体现了中央对法官离职问题的重视和落实。
2.离职法官多为男性
由于信息公开的局限性,离职法官数据获取主要依靠网络:以“离职法官”为关键词,以目前主流网页为搜索引擎,得出四千多条关于离职法官的数据,其中信息有所重复,通过筛选以及词条内容的对比核实。
“2013年,上海法院辞职的法官超过70名,较2012年有明显增加。据调查,这部分离职法官多为35岁至45岁的高学历男性,2014年共有105人离职,其中法官有86名。值得注意的是,这86名法官中,有17个审判长,43人拥有硕士以上学历,63人是年富力强的‘70后’。毫不夸张地说,他们是不折不扣的审判中坚力量。”[3]
首先,通过整理关于法官离职报道文章时,发现我国从2013年起全国多个法院出现“法官出走”的现象,对比发现上海的相关报道较多,且上段文字出现频率极高,传递了这样一个信息“上海离职法官多为高学历男性”。由于没有官方具体数据,所以本文采用收集报道频率的方法来印证这个数据,各大搜索引擎中该段文字出现的频率如表13所示,结合胡昌平法官所做的问卷调查可以看出法官晋升缓慢、工资待遇并不是很理想如表14所示,以及根据心理学及社会学的研究表明在对于男性职业影响的因素中社会地位以及薪资是很重要的,大致得出男性法官占离职群体的大部分的初步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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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根据法官离职报道中所列的法官姓名(化名)、性别等信息,归纳列表,在搜集数据中采用“键入关键词、数据收集”,键入关键词为三个“离职法官”“京沪离职法官”“离职法官辞职信”,得出表格15。根据表格15中,本文随机收集的“暴露姓名”的离职法官均为男性,在此说明收集数据时并没有刻意筛除女性离职法官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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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前文预备法官的性别比例失衡状况,可以推测进入法官队伍的女性呈上升趋势,而离开法官队伍的男性占比较大,法官人员流动的中伴随着性别的流动,我们可以有这样的预测:法官群体整体上男性多于女性的现状,会慢慢发生反向变化。
3.离职法官多为男性的原因
目前我国法官职业在改革进程中所呈现的晋升空间小、薪资水平低、与普通公务员相似的管理体制等等因素,使得法官职业中的男性群体在其性别气质的驱动下产生强烈的离职意愿,虽然在胡昌明法官的问卷调查中,我们发现不论男性女性,对于法官职业所表现的满意程度均不高,但是在真正的离职法官群体中却以“优秀”的男性占绝大多数,这也是男女气质在作祟:就目前的法官职业而言,男性气质所表现的冒险精神与雄心勃勃,使得男性法官不安于晋升空间小、薪资低的法官职业,加之其自身的竞争性和自信心使得优秀的男性法官勇敢的离开不能满足自身需求的法官职业,决策果断使得男性法官能较为迅速果断的离职、开始新的职业旅程。
法官性别比例失衡是一个既存的现象,但它是一个动态的失衡状况,表现为法官群体中男性与女性比例的波动变化,随经济环境、司法环境的变化,体现为男性法官占比较大、女性法官占比较大、男性女性达到大致均衡这几种状态。通过上文我们可以推测,目前我国法官性别比例处于一个过渡阶段,即男性法官在总数上多于女性法官,但是随着女性法官的不断加入、离职法官中男性居多,可以推测未来我国法官性别构成将呈现一个相反的态势,即女性法官所占比例不断扩大。虽然性别比例波动是一个正常的现象,但是如果波动幅度较大或者变化趋势较为单一,则会造成法官群体性别比例失衡的状况。
目前我国法官群体存在变化趋势较为单一的情况,即大量女性进入法官群体。前文已有提及,近年来,多有学者研究女性法官在特殊案件审判中的优势,其目的在于呼吁女性进入审判队伍,但以上主张是以“女性被法官群体排斥”或“法官群体中女性较少”为前提的,随着法官群体性别状况的变化,我们发现女性大量进入法官群体,并推测不久的将来法官群体将形成女性占据大比例的失衡状况,那么,在之前我们所积极呼吁的女性进入法官群体的主张则需要进行调整。往常的以“女性弱势”为出发点考虑的“呼吁女性进入审判队伍”,如今需要适当的反向考虑,似乎“弱势”出现了概念偏差,前文有较大篇幅用以说明法官职业的男性气质、法官的男性职业属性,男性对于法官职业具有天然的优势,即,我们可以强调女性法官的特殊优势,但不能忽视男性法官的天然优势,因对立的两性特征,男性法官和女性法官在审判工作中均具有不可忽视的优势,二者互补,缺一不可,性别比例失衡会造成一系列的负面影响:
在现代法治国家,法律规范可谓浩如烟海,法律只有在被法官认知和把握的情况下,才能转化适用于具体案件中。“法律的生命开始于法官对法律的解释”,从理想角度来看,法官在解释、适用法律时,必须摒弃自身主观因素,做一个中立者客观的解释法律,但是由于理性影响,法官会不自觉的根据自己的认知选择自己的行为方式,法官作为解释法律的主体,有着对解释对象的主观方面的渗透,鉴于此,法官的性别偏见是客观存在的,性别差异对于法律的理解和应用、对于不同类型案件的处理会有不同的方式,如有学者研究女性法官对于离婚案件、未成年人犯罪等案件会存在比男性法官更多的同理性,其细致和共情的女性特质有利于对案件细节的把握,同时,在司法过程中纳入社会性别视角也是学界所呼吁的,对于这一问题的展开存在两种路径,一是针对案件当事人性别而言,二是针对法官性别而言,男性与女性的思维逻辑的差异使得不同性别法官的审理逻辑产生差异,由于我国司法环境中各类型案件不断涌现,充分利用法官性别优势也是司法改革中的一大重要课题,因此,法官性别存在差异对于不同类型案件是必要的,也是有利的。
对于司法审判队伍而言,如果说办公场所、法律规范属于硬件设施,那么法官自身条件则属于软件设施,在司法过程中不断纳入社会性别视角的背景吓,除了法官的经历、学历等因素之外,性别因素也成为法官自身条件的重要参考,因此,司法审判法官职业者性别比例失衡会造成司法审判队伍软配置的缺失,但值得注意的是,此处“软配置缺失”的观点并不是指性别会影响审判公正性,而是以法官性别在特殊类型案件中的优势为结论背景。
对于男性和女性法官的性别特征进行分析,我们知道法官职业被赋予天然的男性特征,结合目前我国法官性别构成来看,法官群体整体呈现的男多女少的趋势也印证了法官职业的天然男性特征,但结合我国法官性别变动趋势来看,越来越多的女性进入法官职业、加之男性法官离职现象频发,使得我国法官性别呈现女性比重不断增多的样态。
结合前文分析,教育水平提高、社会观念改变等因素使得越来越多的女性进入法官群体,其中社会观念的改变在其中的作用尤为突出,女权主义运动催生的“她世界”在各个领域崭露头角,有学者将“西方神话中正义女神的形象”与“女性在法律职业的现状”作对比,认为在司法金字塔中“男女失衡”,法律精英“她世界”困境重重。[15]与这一观点相类似的是,许多学者围绕“女性法官的审判优势”进行研究,其目的在于呼吁将更多女性纳入审判行列,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这些研究均以“女性被法官群体排斥”或“法官群体中女性较少”为前提,但是通过本文数据对比分析发现,大家“习以为常”的前提已经发生了一些变化,呼吁法律精英“她世界”构建需要更多的考量,而不是仅仅停留在将女性纳入法官职业群体中,我们必须正视男性对于法官职业的天然优势,在保护女性进入法官群体的同时,不忘时刻关注男性法官的生存现状,否则也不利于法官职业的发展。
总之,将社会性别意识纳入司法审判中,以真正实现“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司法过程一定要落实“司法公正与性别平等相结合”的司法精神,唯此,才能使审判更加科学,才能使司法的实质正义更加凸显,反之,法官群体性别比例的失衡不利于审判工作的有序展开。
我国法官职业设定与英美法国家比较,从法官的任职条件、职业培训、法官职业管理、法官职业保障方面均有较大差别,在近年司法改革中,学习外国法律文化也是其中重要的一项改革措施,但是“法律移植”与“法律本土化”之间存在一个时间差,在法官职业领域表现为对于法官职业精英化的要求与法官职业保障上的脱节,法官在高强度工作下的付出与回报出现严重的不平衡,具体表现为:高职业要求与底薪资的错位、职业风险与职业期待的错位等。对于这一问题,我们确需要进行积极调试。
性别文化同样是文化制度建设的重要部分,构建先进的性别文化,其核心理念不是局限于独立的女性解放和发展,而是男性文化和女性文化共同发展,是立足于整个人类社会的发展来思考性别文化,促进两性健康和谐发展。[16]
“性别定额”指用特定的机制来平衡男女在司法领域中所占的比例,是一种筛选制度设置上的平衡,这一制度最早体现在美国妇女选举参政时期,提前设置女性参与比例,加速女性在司法领域内的存在。具体体现于在进行法官职业的准入制度设计时,首先,统一、细化法官职业的入职标准,便于从整体上提高法官群体的专业素质;其次,在设置岗位时正视性别差异,针对不同性别对不同案件类型的优劣势,进行岗位准入性别标准设置,值得注意的是,这一设置不应被视为是职业性别歧视,而应从功能主义和分工主义的角度进行理解。
在充分发挥男性和女性法官社会性别优势的前提下,可以针对不通过的案件类型进行科学的性别搭配,我国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组织形式通常有二种:独任制、合议制,特别是在刑事案件的审判中,除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判案件可以采用独任制外,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案件均须采取合议庭的组织形式,实行合议制有利于发挥集体的智慧,集思广益,防止主观片面、个人专断和徇私舞弊。基于此,在合议制中适度地干预审判组织的性别角色,有利于增强审判组织的社会性别意识,如针对性别敏感度较强的案件进行质量考评,考查司法人员的社会性别意识敏感度,评查司法裁判的科学性。[17]
通过审判中坚力量离开审判队伍的状况,侧面反应出法官群体目前保障措施的缺位,具体表现为薪资待遇、晋升、人身安全上的保障,针对缺失情况,应进一步完善退休金制度、审判津贴制度;明确升职罢免标准,使得晋升成为可能;出台相应规范、构建法官保障制度以保障法官人身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