弓雅婷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北京 100089
萨维尼曾说过,法律首先是一个民族的特性,也就是民族精神决定的。科学技术与时代的发展呼吁着专家陪审制度的出现,为司法中迫切需要解决的诉讼专门性问题提供法律制度的保障。
现代陪审制度是公民参与司法审判活动的重要法律制度,其存在有着悠久的历史渊源,现今世界各国的陪审制度大体分为英美法系的陪审制度和大陆法系的参审制度两类。而在当前科技飞速发展的时代背景下,各国陪审制度所面临的共同问题便是陪审员无法对诉讼专门性问题进行有效地解决和处理,归根结底,是因为专业知识的缺乏,无论是英美法系中陪审团还是大陆法系的参审制,陪审员都需要对案件的事实进行认定,而陪审员的选任却趋于大众化,除了法律对特殊行业人员排除之外,由社会普通民众按照名单随机抽取,这就导致了陪审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专业素养参差不齐,无法对诉讼专门性问题做出判断,这时候,专家陪审制度的设立便十分必要,专家陪审员亦以陪审员的身份出现,可以运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参与案件的审判,当专家陪审员在进行专门性案件的审判活动和提出案件处理意见时,都具有主动性,他们有足够的自信和能力对案件的争议焦点做出正确的判断和辨明,发挥了陪审制度存在的价值。
在当事人模式下,当事人会聘请鉴定人或专家辅助人,寄希望于通过这种方式解决专门性问题的诉讼争议,但这种方法本身存在着弊端,并不利于诉讼专门性问题的解决,由于对抗制诉讼的影响,鉴定人和专家辅助人的立场常常无法保持中立,法官对鉴定人和专家辅助人提交的意见证据只能进行形式上的审核,而且当双方的意见证据发生冲突时无法进行有效的判断,专家陪审员即可以运用专业优势和中立的身份对案件进行事实认定,对证据的证明力作出准确的判断,避免了采信错误,降低了再审风险和成本。
在职权模式下,法官占主导地位,法官委托鉴定人,司法技术辅助人员或庭外专家到庭参与专门性问题的认定,职权模式一方面化解了当事人没有聘请鉴定人或专家辅助人对其造成的不利影响,避免了诉讼程序无法推进的问题,但也可能对法官的中立裁判造成不良影响,且对法官委托的专家提出的意见或证据由于缺乏诉讼双方的制约,不利于司法公信力的提高,专家陪审员的加入便可以很好地解决这一问题。专家陪审员是以陪审员的身份参与案件的审理的,有着陪审制度本身存在的优势,陪审员来自于社会公众,由网络专家库进行随机抽取与选拔,具有公开性,减少了司法舞弊、偏袒的可能性,并且其相比于法官来说更能对抗外界的压力。
“徒法不足以行,法律只有在获得理解之后才会受到爱戴和敬畏,而专家陪审制度恰好是促进公民理解法律的一种重要方式。”[1]首先,对于专家陪审员自身来说,他们通过参与到司法审判活动中来,通过自己的实践经验,以及法官对他们进行的指导,对我国的司法审判程序的运行有了更加深刻的体会和认识。对于其他社会公众来说,专家库系统的公开运作以及专家陪审员在其本行业内进行的宣传教育,使社会大众也加深了对于我们法律制度的理解和信任,学会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强司法公信力,提高了公众的司法意识和司法责任感,促进了依法治国和法制社会的建设。
科学技术的发展使案件复杂化和专业化。随着我国科学技术事业的迅猛发展,国际科技地位的不断提高,科学技术已经深入到我们生活的每个角落,成为不同行业和领域衡量竞争力的重要标准之一,促进了我国各行业的专业化,社会分工更加细化,与之伴随的争议所引起的诉讼活动也向专业化的方向靠拢,涉及到的专业知识逐渐增多,使得对于案件的正确认定需要有专业人士即专家陪审员的参与。
案多人少,法官负担重是现实生活中一直存在的问题,加之刑事案件中诉讼专门性问题的增多,使得法官审理案件结案效率明显下降,数次鉴定意见的分歧,不规范的鉴定程序,导致对于一个证据问题拖延之久,效率低下,这使得其人民法院定纷止争的初衷相违背。专家陪审员的参与可以切实分担法院负担,减少了讼累。此外,与一般犯罪不同的是,在与诉讼专门性有关的犯罪案件中,犯罪分子利用其掌握的专业知识和技术的力量,将技术的创造力转化为巨大的破坏力。而且专门性犯罪案件具有产生速度极快,影响范围极广等特点,会带来更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甚至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因此,在当今市场瞬息万变的背景下,为了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适应当今飞速革新的技术环境和市场环境,我们需要专家陪审员的出现来及时定纷止争,避免更加严重的犯罪行为的发生和犯罪后果的出现。
法官对专业知识的缺乏导致对诉讼专门性问题案件力不从心。当有多种不同意见的鉴定报告时,法院只能通过自己非专业知识人士的角度,接受和听取其中一个鉴定意见,抛弃和排除其他鉴定结果,所以,对有关专业性问题的采纳与否,是由法院依据经验和心证形成的,似乎不妥。[2]科学技术的发展对法官的要求也随之提高,单单有法律知识并不能对现如今日益繁多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评判,即使是受过专业训练的法官,也不可能对多样化的专业性案件面面俱到,步步精通,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法庭科学及其立足于上的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人文科学,均影响着诉讼专门性问题的解决,其他科学的实现并不意味着法庭科学的实现,如何促进法庭在专业技术背景下更好地加以适应和融入,实现真正的科学,单凭法律底蕴深厚的法官是无法做到的。
2010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中指出,在审理特殊案件时,如果需要特定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时,人民法院可以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专业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关于专家陪审制度的规定虽然散见于不同的文件,但对现今我国有关诉讼专门性问题的解决起到了很好的指导作用,为专家陪审制度奠定了制度基础。
人民群众参与案件的审判活动,他们是凭借自己的生活经验和逻辑推理认定是事实和结论,但其作为一种难以被忽视的社会力量,使得案件的审判过程和结果可以反映民意,使司法和民意能够实现有效的良性互动,既有相应的法律效果,又有其相应的社会价值的存在,易于被当事人和人民群众所接受。[3]根据当下人民陪审员法施行的总体情况来看,地方各级法院积极开展各种关于人民陪审法的宣传活动,积极推进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通过长期的努力,使得人民陪审员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效。据统计,截至目前,全国共新选出人民陪审员几乎12万人,一共30余万人。专家陪审制度吸收了人民陪审制度的设计初衷,使得更多的民众可以参与司法审判活动,提高了司法审判的民主性,也对司法权力进行了有效的监督,将专家陪审制度作为现有陪审制度的分支,不仅解决陪审人员地位不平等违背宪法的问题,而且制度之间相互吸纳和借鉴,降低了实行的难度。
我国的专家陪审制度尚是一种新兴事物,从总体上看,是呈现出不断成长发展的趋势,有很大的发展空间的,但是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需要我们有针对性地去解决。
第一,通过对2014年到2016年上海市、山西省、甘肃省的专家陪审员参与专门案件审理的参审率的调查统计如下:
表1 三省市专家参审率统计分析表[4]
从表格中可以看出,从横向比较来看,由于经济发展水平导致专门性案件以及专家数量不同等原因,甘肃省的专家参审率平均值为10.4%,上海的专家参审率较高,从纵向比较来看,三省市的专家陪审员的参审率呈现逐年上升的良好态势,说明专家陪审员在法院案件审理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专家陪审制度 正在蓬勃发展,但从总的来看,专家陪审年度平均值停留在14.5%。
第二,通过对山西省、上海市和甘肃省的不同级别的法院2014年至2016年一审案件的专家参与专门案件审理的参审率的统计如下:
表2 三省三级法院一审案件专家参审率比较分析表[4]
表格显示,单就各级法院来看,三省市的专家陪审员的专家参审率呈现逐年增长的趋势,说明专家陪审员在三级法院中所发挥的作用日益明显,就三级法院比较来看,因为其涉及到不同法院的级别均为一审,虽存在着不同层级的法院的诉讼专门性案件的数量的差异,但根据参审率的计算方法,专家在中级法院的参审程度仍然较高,而基层法院和高级法院所占比重较少,专家参审率不均衡。
第三,通过询问法官、陪审员。律师和有关当事人对专家陪审员参与陪审过程完整程度的调查如下:
表3 专家陪审员陪审过程完整度调查问卷情况统计分析表[4]
通过对158名法官,79名陪审员,125名律师和81名当事人认为专家陪审员在案件审理中所起的作用的调查问卷中可以看出,有将近半数的法官认为专家陪审员自始至终并未实际参与案件审理,陪审员、律师和当事人认为专家陪审员的参审质量不高的所占比重也较大,均在30%以上,由此可以看出,专家陪审员即使参与了庭审,但在庭审中却并未切实地去用自己的专业知识来对案件进行事实认定,行使自己的职能,从而使得自身参与诉讼专门性案件进行事实认定的权利相较于法官处于弱势地位。
2005年《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一条明确提出,人民陪审员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在审判活动中同法官有同等权利。根据该规定,我国人民陪审员与法官的法律地位平等,享有与法官同等的审判权,但从上述表3中专家陪审员陪审过程完整度调查问卷情况统计分析可以看出,专家陪审参与陪审完整度处于较低的水平,同一案件的审理中,专家陪审员处于从属地位,法官在整个案件的审理中居于主导地位,究其原因,一方面可因为陪审制度本身的弊端,陪而不审,合而不议,专家陪审员不熟悉相关的法律规定,盲从法官,变为陪衬员的现象时有发生,另一方面我国为大陆法系的国家,奉行职权主义,在众多的审判活动中法官都占据着主导地位,此时,若不对专家陪审员在审判活动中的职能进行明确的规范,发挥专家陪审员在诉讼专门性案件事实认定上的主导作用,那么设立专家陪审员的意义便不复存在。
从上述调查中可以看出,我国关于专家陪审员的制度设定在绝大部分的地域都十分不完善,现有的法律规定只散见于有关的法律文件当中,并不能满足专家陪审员和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随之导致专家陪审制度在具体运行时由于缺乏法律的明确规定,产生了专家陪审员的职能界限、权责规定、选任资格、选任机制、参审程序,适用范围,程序不公开,当事人缺乏主体性以及费用报酬等一系列实体和程序方面的问题,从而导致社会公众将责任归咎于专家陪审员本身,忽视了案件的争议焦点,法庭秩序混乱,法院各自评判,缺乏统一的规范和管理,不利于诉讼专门性问题的解决。“实践中,专家陪审制度由于相关法律的规定不够全面和规范,缺乏很多细节方面的指导,从而造成各地专家陪审制度的运行存在多样性,因地制宜,造成了一系列的问题,对当事人来说,难以预测诉讼的进行,增加了诉讼的负担。”
从表1和表2中可以看出,虽然专家陪审员在经济发展程度不同的三省市中呈现逐年上升的态势,但是不可否认的是,上海市、山西省、甘肃省的专家陪审员参与专业案件审理的比率的三年平均值也只有14.6%,连五分之一都没有达到,从表2中还可以看出,专家陪审员平均参审率在基层法院和高级法院最高也只为16.4%和6.7%,从多个角度都可以看出,专家陪审员的参审率低。专家陪审制度作为一种特殊的人民陪审制度,在继承了人民陪审制度的目的和初衷,提高了司法审判的民主性和公众参与度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存在着现有的人民陪审制度的弊端。
2005年《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一条指出,在依法进行审判活动的过程中,人民陪审员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根据该规定,我国人民陪审员与法官的法律地位平等,享有与法官同等的参与司法案件审判的权利。专家陪审员作为人民陪审员中的特殊群体,应与法官“同职同权同责”,引导指挥庭审,加强法官查明事实真相正确适用法律的职能,并全程参与案件审理,运用自身的专业技术知识的优势,及时发现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对鉴定意见进行准确判断,在法庭上及时提醒法官,与法官进行沟通,使法官准确把握案件事实,提高法官对案件的理解能力,这样既有利于专家陪审制与我国现有人民陪审制度保持一致,进行很好衔接,促进陪审大众化,同时也有利于提高陪审员岗位的吸引力,提高各界专业人士担当专家陪审员的积极性。专家陪审员应和法官共同裁定事实,适用法律,协助法官处理案件,参与案件的全过程,被动认定案件事实。专家陪审员与法官相互合作,互相监督,专家陪审员可以对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中存在的违法情形直接向院长检举和控告,此外专家陪审员仍享有意见陈述权、释明权、职务豁免权、受保障权等一系列的权利。
为了保证司法活动的顺利进行,在规定专家陪审员有关权利的同时,专家陪审员也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做到权利与义务的对应与统一,为裁判结果的公正提供有力的保障。如遵守其相关行业组织的运行纪律、行为规范和守则,保障行业领域内的正常运行,在参与庭审的过程中,客观而充分的介绍与点评相关技术性问题,在合议庭评议环节对相关问题进行解释,尽职尽责,不可以为了行业利益偏袒或进行知识垄断,自觉进行回避,实行心证公开,保证程序公开等等。
法律制度的不健全是专家陪审制度在运行中出现问题的基本根源所在,可以对专家陪审制度做出如下的制度设计:
1.选任资格
对专家陪审员的选任资格,鉴于现如今对陪审员资格和专科以上学历的要求遭到很多人的诟病,人民陪审制度没获得人民群众的广泛参与,为了促进陪审员大众化、平民化,因此,不宜对专家陪审员设定比陪审员过高的门槛,具体来说,如可以考虑他们的从业经历,专业学历,科研成果,检案经验,职业道德,无不良记录,个人意愿,官方背景和民间背景的平衡等多方面的因素,且鉴于专家陪审员具有专家的特殊身份,所以应更多地注重专业技术领域的考量,如参加实验或学术活动、参加科研项目、发表论文等情况,这样选择出来的专家陪审员才能更好地发挥他的作用,产生较好的审判效果。
2.选任机制
为了兼顾不同行业的专家陪审员的职业特殊性,各省应该充分发挥当地专业协会的作用,专业协会作为民间自我管理组织,了解本行业的技术特点,可以在专业协会推荐或专家自愿申请的基础上建立专家库系统,根据技术发展涉及到的学科以及实践中诉讼专门性问题多发的焦点对专家库系统进行分类和筛选,专家陪审员根据自己擅长的专业领域进行相应的对应,专家系统库由各级人大常委会进行设立,即专家系统库中专家的选任是有各级人大常委会来进行认定的。
3.参审程序
专家陪审员的参审依照申请或职权进行。因为专家陪审员的设置本身就是为了协助法官参与案件审理的,因此,在保证特殊案件的涉案范围必须有专家陪审员参与外,应由法官自主决定是否启动专家陪审,法官认为有必由专家陪审员参审的,向控辩双方说明情况,而当事人需要专家陪审员参审可以向法官提出书面申请。
4.评议程序
在整个评议环节中,其具体流程可以参照如下方式,法官作为最为主要的审判人员,推动整个案件的进行,因此应先介绍基本情况,在这个阶段,法官不应对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发表意见。在对案件进行事实认定时,由专家陪审员由于具备专业知识,更能了解和确认案件事实,因此,应当先行发表意见,为弥补法官专业知识不足,易于法官掌握案件,由专家陪审员对案件进行解释,使合议庭人员易于理解,专家陪审员行使自己的职能,凭借自己的专业知识对案件进行判断,得出自己认定的案件事实的结果,再由合议庭其他人员补充发表意见。在法律适用上,由法官占主导地位,可由承办法官先行发表意见,根据最终确定的事实认定结果,依照相关法律做出正确的法律适用,而后,专家陪审员也可以发表补充意见,最终应由审判长总结,在最终的裁判文书中,应当展示专门性问题的合议情况,由专家陪审员与法官共同制作,当事人可以随时查阅,保障当事人的主体地位和司法的公开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