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2017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贷管理规范的通知》,明确要求网贷机构暂停开展一切校园贷业务,并鼓励商业银行进入校园贷市场,满足大学生的借贷需求,从而净化校园贷市场。通知发布已经两年多,但是大多数商业银行并未积极响应,其重要原因是商业银行在开展该项业务过程中遇到了诸多阻碍。通过“贷前”“贷中”“贷后”三个阶段分别分析商业银行进入校园贷市场的阻碍因素,为监管机构及商业银行采取针对性措施解决各项实际阻碍、促进商业银行进入校园贷市场提供参考,为实现校园贷市场的治理及金融普惠的目标提供帮助。
[关键词]校园贷;商业银行;风险防控;金融普惠
[中图分类号]F83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283(2019)04-0070-04
Abstract: The Notice on Further Strengthening the Management standards of loan for undergraduate issued in 2017 clearly requires online loan institutions to suspend all loan for undergraduate business development, and encourage commercial banks to enter the loan for undergraduate market to meet the loan needs of college students, thereby purifying the loan for undergraduate market. The notice has been released for 2 years, but a large number of commercial banks have not responded positively. The actual reason for the loan for undergraduate business is that commercial banks have encountered many obstacles in carrying out this business. This article will analyze the obstacles that commercial banks enter the loan for undergraduate market into three stages: “pre-loan”, “loaning” and “post-loaning”, To provide references for regulators and commercial banks adopting targeted measures to solve actual obstacles, and accelerating commercial bank to enter the loan for undergraduate market, provide help to achieve the goal of governance and preferential financial in the loan for undergraduate market.
Keywords: ALoan for Undergraduate; Commercial Banks; Risk Prevention and Control; Preferential Financial
[作者簡介]马鹏博(1997-),男,汉族,本科生,研究方向:法学。
[基金项目]内蒙古大学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201810126014),指导老师:丁文英教授。
2013年起,我国P2P金融获得飞速发展。与此同时,一些网贷平台敏锐地发现了大学生群体所具有的市场潜力,积极发展校园网贷业务。相关调研报告显示,有877%的大学生将贷款作为自己的资金获取渠道[1];全国61%的大学生支持分期付款消费或网贷消费[2]。另一方面,校园贷作为P2P金融的细分产品,其本身具有交易便捷、成本较低、门槛较低、推广便利等优点,契合了市场的需求。此外,在校园贷产生发展之初,相应监管尚未就位,政策环境宽松。在这些因素的综合作用下,校园贷在全国迅速发展起来。
但是,在校园贷野蛮生长过程中,也带来了非法高利、暴力催收、“裸条抵押”、多头借贷等一系列问题,引起了社会舆论的普遍关注。针对这些问题,银监会(现银保监会)、人社部及教育部在2017年5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贷管理规范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要求网贷机构暂停一切校园贷业务的开展,并鼓励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进入校园贷市场。自该通知下发已两年多,然而就笔者在内蒙古呼和浩特、包头、鄂尔多斯三市高职院校周边15家商业银行120个支行网点的实地调查显示,并未有银行响应“通知”实际开展面向在校大学生的信用贷款业务。因此,必须充分了解商业银行进入校园贷市场所面临阻碍,银行及监管机构才能进一步采取针对性措施,从而使商业银行能够替代不规范的网贷机构,将校园贷引入正轨。
一、贷前阻碍分析
(一)征信成本高昂
目前商业银行主要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对贷款人进行资信评价,这一系统收录的信息主要包括:民事主体的基本信息;民事主体在金融机构的借款、担保等信贷信息以及其主要财务指标等。[3]显然,大学生群体缺乏征信系统所关注的核心信息,征信系统一般并不会为无工作、无独立稳定收入、无借贷记录的大学生群体建立信用档案。所以,商业银行在开展面对大学生的贷款业务之前,必然要承担起独立搜集、加工贷款大学生的征信信息的责任,这是其贷款业务开展的前提。然而,搜集加工贷款人数据的过程必然会耗费银行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征信成本高昂,并且商业银行是否能够脱离中国人民银行独立搜集加工潜在贷款人信息,也存在潜在的法律问题,这无疑成为阻碍商业银行进入校园贷市场的重要因素。
(二)风控体系不匹配
银行具有成熟精细的风控机制,其每一笔贷款必须经过复杂的审核程序,从而最大程度保证贷出资金的安全性,降低坏账率。然而,这种复杂的风控程序是为商业银行传统的中、大额贷款业务所设计的,显然与校园贷业务中借贷大学生几千元的小额短期贷款需求不能匹配。一方面,这必然无法适应大学生要求方便、快捷获得贷款的实际需求。试想如果一笔贷款期限为1个月的2000元的贷款需要经过几次到银行排队面签,之后还需等待几个星期才能获批放款的话,恐怕借贷大学生的急迫资金需求已然不复存在或会去寻求其他时间成本更低的方式去筹集资金。这也就是一部分商业银行之前开展面向大学生的贷款业务在市场上遇冷的原因之一。另一方面,适用紧密复杂的风控程序需要很高的运行成本,用在这种小额短期贷款上对银行而言显然不够经济。因此,银行只有针对这种小额短期借贷开发出更为便捷、更低成本,又能在小额借贷范围内充分规避风险的风控程序,才能顺利进入校园贷市场。
(三)利润空间较小
在校园贷乱象频生、治理面临诸多问题的背景下,相关监管部门将希望寄托在商业银行上,将校园贷的实际需求引导到专业、正规的金融机构,从而达到“良币驱逐劣币”的效果。国家相关监管机构希望商业银行承担起该部分责任,却并未在经济方面给予开展业务的银行以优惠、补贴或给与其他政策激励措施。商业银行可谓“临危受命”,在这一背景下,商业银行如果响应政策开展校园贷款业务,其性质必然更多偏重公益性,是商业银行承担社会责任的体现。所以,这类借贷产品在推出后利率必然不能过高,收益空间较小,否则将无法回应监管机构及社会的期待,损害银行的声誉。
另一方面,如前文所述在目前条件下商业银行经营校园贷业务需要高昂的征信成本及风控运行成本,而且因校园贷多為小额超短期贷款(贷款期限多为一个月),相对于正常的中大额短期、中期贷款而言,银行要承担的业务运营单位成本更高。此外,因借贷大学生群体个人无独立收入的特点,银行经营校园贷业务还要承担较高的风险。综上所述,校园贷业务收益空间小、经营所需成本较高、风险相对较大,经营这一业务的利润较低,这些因素阻碍了商业银行进入校园贷市场。
二、贷中阻碍分析
在贷款经批准并实际发放后,借贷人基本信息的追踪更新是降低银行风险的重要保障。在贷款人不按时履行还款义务时,贷款人住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个人财产状况等基本信息在银行采取法定手段进行催告或进一步提起诉讼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大学生群体个人信息变动较为频繁。例如大学时期相对比较短暂,一般为2—4年,在大学结束后很多贷款人可能前往另外的省份甚至出国继续学习或定居工作,为银行监督贷款人履约制造了难题;不同于已经工作的职业人士,很多大学生对外交流需求较少,仅用社交软件即可满足其与熟人的联系交流,因此经常更换自己的手机号码。但是一般而言,银行仅登记手机号码作为贷款人的联系方式,因此往往导致无法联系到贷款大学生。这些变动导致催告及诉讼文书难以送达,或者会增加送达成本。
另一方面,银行也并未积极在此方面进行金融创新,提高服务水平或推出更为适合大学生的信贷产品。首先,面对贷款大学生信息更新频繁的情形,在当前智能设备广泛应用的背景下,商业银行可以充分应用技术手段,在用户授权的情况下,通过在APP端加入定位、获取SIM卡信息等功能,以低成本方式更新贷款人的基本信息,从而免去了贷款人频繁接受信息核对及主动申报信息变动的麻烦,同时也降低了运营成本。其次,银行也并未适时推出适应大学生实际需求的、借贷周期在一个月或15天左右的短期信贷产品。以较短的业务周期来克服借贷人信息长期发生频繁变动的问题。然而,在目前条件下,银行系统尚未有技术手段对贷款人信息变动进行全面、快速更新,对每一个体的信息变动用传统手段进行追踪耗时耗力、成本过高。因此,商业银行在开展校园贷业务时仍然不得不承担信息追踪更新困难及更新成本高昂的问题,或承担信息不能及时更新所诱发的风险。
三、贷后阻碍分析
(一)信用惩戒制度作用有限
对于不按时履行还款义务的贷款人,目前的惩戒措施主要是对违约贷款人进行信用惩戒,降低其信用评级,或者在诉讼后不能执行时将其拉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然而信用惩戒的方式在面对大学生借贷人时其实际威慑效用有限。从借贷人主观层面来说,因大学生借贷人社会经验缺乏,对信用惩戒的实际效果理解不到位,很多借贷大学生并不清楚信用惩戒、资信降级究竟对其有何种实际影响,在面对信用惩戒的警告或后果时往往不以为然。
从客观层面而言,不能还款的贷款大学生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恶意不还款,二是无还款能力。在第一种情况下,贷款人之所以敢于恶意拖欠贷款,就是因为以信用惩戒为主的现行贷款违约惩戒体系对这部分贷款人的威慑效用有限所致。对于银行提供的正常利息水平的小微额校园贷款,逾期不还的可能大多数便是这一情形。在第二种情况下即使贷款人明白信用惩戒的严重后果,在不能还款时也只能是“心有余而力不足”,反而因为短期不能还款已经触发了一定程度上的不可恢复的信用惩戒,失去延期继续履行的意愿。所以有效的惩戒措施必须使大部分贷款人不能、不敢恶意拖欠应还款项,降低第一部分群体的数量。同时应该构建定量化分层次的惩戒体系,能够使第二部分群体不至于在一次不能履行后承担第一层次较为轻量化的责任,一方面警示贷款人及时还款,否则将触发更为严重惩戒、承担更为不利的后果;另一方面不会使贷款人承担的责任一次性到达最高层次,从而使贷款人“破罐子破摔”,失去继续履行的意愿,客观上为银行降低风险;同时,分层次的责任构建让贷款人在承担责任过程中对惩戒后果有了切实体会及认识——在承担较轻责任时就感觉到难以接受,违约贷款人必然尽力避免自己承担更为不利的后果,同时为其思考衡量及时弥补履约还是继续违约提供了时间上的缓冲,可避免第二种情况下暂时无力还款的贷款人转化为第一种情况下的恶意不履约、拖欠应还款项的贷款人。
(二)实现债权的成本较高
因校园贷业务的每笔借贷资金较小,贷款主体分散,银行在放贷审核环节所要承担的单位成本更高。同样因为这一特点,在资金贷出贷款人不能按时偿还时,商业银行在实现债权过程中所需花费的成本也将更高。直接的表现是提起诉讼实现债权时诉讼的各项费用将会因被告人数量多、分布分散而显著上涨。金融机构的业务实质上是在经营风险,在诸多项贷款中必然有一部分贷款人没有按时偿还,因此通过法律手段实现债权是不可避免的情况,该部分成本也是银行开展业务过程中不会忽视的成本。校园贷业务的利润空间本就十分有限,再增加一项高昂的债权实现成本于商业银行而言可谓雪上加霜,更加打击其进入校园贷市场的积极性。
(三)贷款人责任财产缺乏且难以引入保证
贷款大学生个人名下一般并无充分的责任财产作为其履约的保障,因此,一旦该笔贷款不能按时偿还,银行就算提起诉讼并胜诉,最终也会在执行环节因无充分可执行财产而导致贷款不能追回。家庭的经济支持既是大学生日常消费的主要资金来源,同时也是贷款人大学生还款的主要资金保障。然而,现代法律均秉承个人责任的基本原则,即使银行关注到大学生经济来源为其父母,在放贷时对其父母财务状况纳入评估,但当贷款人不能按时偿还时其父母也并没有还款义务。当然,银行可在借贷时要求借贷大学生父母提供担保,以最大程度上降低风险。然而实际上借贷大学生无非在两种情况下选择通过贷款获取资金:一是其资金需求及资金用途并不想为父母所知,二是家庭无力满足贷款大学生的资金需求,其中以第一种情况占绝对多数。这是因为贷款大学生一般都是出于日常消费以外的资金需要进行借贷,出于各种原因往往并不想让父母得知其需要资金,或需要消费到何处,或者是害怕父母不同意、责备,或者不想为家里增添负担。因而如果要求贷款人父母必须提供担保,这与贷款人的实际需求相悖,会使得大学生群体放弃银行贷款途径转而寻求其他途径获取资金,这样一来商业银行并不能发挥在校园贷市场替代不正规机构的作用。在第二种情况下,如果家庭无力提供给贷款人这部分资金,所以将贷款人父母引入贷款关系中作为担保人的意义也并不大,家庭经济状况很难在短期内完全改变,而让家庭作为贷款人短期贷款的担保显然并不能在客观上降低风险。因此大学生贷款人责任财产的缺乏及引入担保的困难决定了在目前状况下银行开展校园贷业务要承担较高风险。银行只有开创出其他有效的还款保障机制才能顺利运营校园贷业务。
(四)业务存在潜在舆论风险
商业银行之前并非没有进入校园贷市场的尝试。早在2002年,中国招商银行就通过向大学生发行信用卡的方式,打入了大学生贷款市场,随后,各家银行相继进入。但是,因大学生信用卡业务面临风控难、使用率低、违约率高等问题,同时信用卡的过度使用也让一些大学生背上沉重的债务,一些借贷大学生做出了轻生等过激反应,这使得面对大学生的信用卡业务遭受了舆论的严厉批评。最终,面向大学生发行信用卡的业务被银监会于2009年叫停。此后十年间,银行基本上停止了对在校大学生发放商业信用贷款的业务。校园贷款利润空间本就极小,商业银行开展此类业务更多是出于公益性原因,如果商业银行同时承担巨大的舆论风险,恐怕此种公益之举只能不得不被搁置、放弃。
四、结语
商业银行进入校园贷市场面临一系列重大阻碍,要通过引入商业银行来淘汰不正规的P2P金融机构为大学生提供贷款可谓任重道远。但在目前条件下,商业银行仍然是经营校园贷业务的最佳主体,其规范化的经营方式能够在满足大学生借贷需求的同时保护贷款大学生。大学生群体作为被传统金融体系排除的业务对象,满足该部分群体的借贷需求实质上也在推进“金融普惠”的施行。因此,在分析得出阻礙因素的基础上,商业银行及相关监管部门及时对症下药,促进商业银行早日成为校园贷的主要放贷主体具有重大的社会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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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郭丽春 刘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