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安磊 周倩
[摘要]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已经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十六字方针”的更迭显现出人民群众对物质文化生活之外的法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规则之治是法治的应有之意,作为法治内涵的“立良法、行善治”都离不开规则的保障和制约。规则不完善带来合法权益受侵害、权力机关漠视规则导致矛盾激化、权利行使“越界”损害公共利益等问题我们应当正视,并尝试从立好“规矩”来夯实法治的基础、严格规范公权力来保障权利实现、正当行使私权以防止私权滥用来促进问题的解决,党员干部更应引领社会规则意识的树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的今天,只有全社会规则意识的全面觉醒与养成才会让法律得到更加有效地实施,积极推动法治目标的顺利达成。
[关键词]法治;规则;规则意识
[中图分类号]D66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69(2019)08-0045-04
(一)规则
所谓规则是用来规范人们行为的一些制度或章程[1]。规则规定了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与义务,人的社会属性决定了人有自由的权利,却不能为所欲为。只有我们自觉遵守那些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则,才能在规则里享有相对的自由,才能在规则所允许的范围内更大程度地保障自己的公民权利。规则促进社会秩序良好,幸福感得到提升。以交通规则为例,“红灯停、绿灯行”、斑马线礼让行人、为救护车让行等等,无一不是为了让公共交通更加有序、高效、安全,使每一个参与公共交通的人都能在交通规则的规范下感受到井然有序、感受到生命权被尊重,获得更好地出行体验和更多的幸福感。规则的确定性增强了行为后果的可预期性,规则中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及相应的处罚措施,可以增强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后果的预判。绝大多数情况下,为了免受处罚这一否定性评价,行为人在行为方式的选择上会权衡利弊,更加理性,以期自己的行为合乎规则的要求。
(二)规则意识
规则意识,是指社会成员以规则作为自己行动的准绳并加以自觉尊崇、服从的意识。法律规则体现底线道德的基本要求,也是人们基本的行为准则[2],它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是本文所探讨的规则范畴。法治的要义——宪法、法律至上,也是对规则意识的守护。规则意识是法治精神的基石,是法律信仰形成的基础。立法、执法、司法、守法都需要规则意识,社会上的每一个公民都应该自觉养成以规则意识支配行为的习惯。但规则意识的养成不能单靠个人的良知和习惯,更重要的是形成社会成员对规则的内在需要。立法机关树立良善之规,政府积极引导社会成员对规则的重视,并通过有效监督、严格处罚保障规则得以顺利实施,方方面面的力量形成合力,使每个社会成员对规则产生敬畏之心,共同促进形成尊崇规则的惯性,这样才能更好地守住法律作为基本规则的底线,并真正把规则内化为自己行为的准则,积极主动地遵守规则。
(一)社会规则意识缺失的表现
1.规则出现“盲区”与“打架”。社会快速发展,新生事物层出不穷,互联网金融、环境保护等领域的立法相对滞后。法律的滞后使得新的领域、新的关系缺乏法律规范的调整,成为法律调节的“盲区”。再加上对权利的不甚重视以及有些地方及部门为了自己的地方利益、部门利益,“红头文件”与宪法、法律相违背,低位法与高位法“打架”的情况时有出现。
2.权力机关漠视规则。权力机关的公权力是为了更好地维护公共秩序使私权利能够得到更好地实现而存在的,所以权力机关必须谨慎用权。在实际工作中,一些领导干部还是不自觉地抱有一种错误的观念,即只要法律没有规定不属于自己的权力,都属于自己所有[3]。权力一旦被滥用必然侵害公民权利,行政不作为必然导致公民权利得不到有效保护,自由裁量权过大又缺少监督必然导致权力寻租。
3.权利行使“越界”。从1986年至1990年我国第一个“五年普法”开始,三十多年的法治宣传和教育使民众的法治意识逐年提高。但近几年,民众在权利行使方面出现了过度膨胀的趋势。“法无禁止即自由”本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私权利,但有些人却过度崇尚“自由”,忽视了这些自由应是在法的“禁止”下的自由。从高铁车内的“座霸”轮番上场到重庆公交坠江事件,这些事件的主角无一例外的表现出超越权利边界的不当行为。
(二)社会规则意识缺失的弊端
1.规则不完善使规则意识养成缺少必要的前提条件。无论是规则中的“盲区”,还是下位法与上位法的“打架”,规则不完善带来的直接影响就是导致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公民权利会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侵害。这些侵害一旦不能得到很好地处理,势必会使法律的权威性受损。而在这背后所隐含的影响则是规则意识养成前提条件的缺失,对于规则的自觉尊崇与服从都必须以完善的规则为前提条件。
2.权力机关漠视规则是规则意识养成的“拦路虎”。权力机关一旦选择了对规则的漠视,行为又缺少必要地监督,以强制力来保障实施的公权力侵害公民的基本权利易如反掌。与此同时,权力的滥用、不作为等行为极大地挑战了规则的权威性,很大程度上阻碍了人们对于规则信仰的形成,成为规则意识养成道路上的“拦路虎”,公民对于公权力和规则的信赖也会因此而下降。
3.权利行使“越界”是破坏规则意识养成的土壤。任何人都不能超越法律的规定一味追求所谓的“自由权利”,这种超越了权利的边界,把自己的权利绝对化、把自己的权利凌驾于规则之上的行为,势必会侵害到他人合法权利、社会公共利益甚至国家利益。这种私权利的任意妄为不仅严重扰乱了公共秩序,有些人甚至还为此付出了生命的代价,极大地破坏了规则意识养成的土壤。
(一)立好“规矩”,使社会规则意识养成有“章”可循
人民群众对立法的要求从改革开放之初的“有法可依”已经提高到“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正如习总书记所说“人民群众对立法的期盼,已经不是有没有,而是好不好管用不管用能不能解决实际问题”。如何能够更好地顺应社会发展的规律,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权益,是立法工作永恒的课题,也是立法的终极价值追求。尤其当规则的内容涉及到住房、教育、医疗、养老等底线利益时,规则的制定者一定要慎重对待。规则制定得不严谨、不规范,人们就会在不完善的规则允许的范围内来为自己争取最大的利益,有时甚至丧失了应有的尊严和对自己行为正确与否的判断能力。所以,不要苛求每一个人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高度自律,要想更好地规范民众的行为,让他们在利益诱惑面前也能有所克制,首先必须完善规则。
治国理政,光有规矩,仅有法可依是远远不够的[4],法律权威要通过严格遵守和落实法律来树立[5]38。首先,完善规则的实施细则,使规则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举例来说,行人的闯红灯行为,固然与行为人缺乏安全意识、规则意识淡薄、从众心理、心态浮躁等有很大关系,但这背后通行区域规划是否科学、绿灯时间是否过短等规则细节方面的问题也值得我们深思,仅靠提高公民素质来提高规则的可操作性显然是不够的。其次,“广而告之”,加大对规则的宣传力度。规则要想被人遵守,必须让公民了解规则的存在,规则的具体内容是如何规定的,如果不按规则行为自己会受到怎样的否定性评价。再次,有效监督及制止,使公民行为有所畏惧进而形成习惯。行为人从行为之初由于畏惧而选择不得不按规则要求行事到后来逐渐产生行为惯性,遵守规则的习惯就会慢慢形成,规则在一定程度上就能够被有效维护。最后,及时、严格的处罚,保障规则的权威性。如果规则不能持续有效地发挥它的效力,违反规则的行为虽然被有效监督了,但不能必然导致被及时、严格的处罚后果,公众会丧失对规则权威性的认可,人们在是否遵从规则上就会有所选择,就会选择用自己认为有用的方法维护自己的权益。没有制止与惩罚,“法治”就始终贴在墙上,不会自己走下来[5]46。全面地完善规则,才会使社会规则意识的养成有“章”可循。
(二)规范公权力促进全社会对规则的自觉尊崇与服从
政府的权力是人民通过宪法和法律授予的[6],任何国家权力都是为了实现人民权利的一种执行权。权力为民所给,为民所用,受民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既定的法律规则,依照法律规则行使权力,既不能缺位,也不能越位[7]73。只有把握好权力行使的限度与边界,注重权力行使的规范化、法律化,“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深入推行政府权力清单,消除权力寻租空间,真正做到“法有授权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得为”,才能够最大程度的保障公民权利得到实现,才能更好地树立规则的权威,更好地培养全社会对规则的自觉尊崇与服从。
(三)规范私权为社会规则意识养成培根固源
私权与公权相比是相对弱势的,所以法律总是竭尽所能地保障私权地实现。但私权的行使不是无所禁忌的,正如孟德斯鸠所言 :“自由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任意行事的权利。”为了保障整个社会秩序的稳定、良好,私权的行使同样有正当性的要求,防止私权的滥用。追求权利的最大化是人们的终极向往,但规则意识要求公民在行使自己的权益时,不能滥用权利,不能超越权利界限损害他人利益、公共利益甚至国家利益。这就需要培养公民正确的权利意识,要求公民正确地行使自己的权利,树立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思维[8],用规则明确权利的行使界限。一方面,要树立积极的合法权利保护意识。公民依法行使权利,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本身就是一种规则意识的体现。比如,消费者在消费时购买到了假冒伪劣产品,如果消费者能够对假冒伪劣产品的销售方或生产方进行投诉, 除了可以依法保护自己的权利外,更积极的意义在于这一行为有可能会有力地促进销售方严格审核销售的产品质量,而生产者为了能在市场立足也会提高产品的质量。也就是说公民在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同时, 会促进他人自觉地维护和服从相关的规则,积极履行相应的义务。另一方面,权利行使也必须正当。公民的规则意识不仅要求每个公民要有保护自己合法权利的意识,还要求每个公民在行使权利时也必须建立在正当性的基础之上。这种正当性的要求,就是公民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时要讲程序,遵循一定的规则,不能滥用权利,包括在维护权利时,也要讲求程序,不能过度维权,甚至为了保护个人利益不择手段。这种行为不仅不是公民规则意识的表现, 而恰恰是对规则的破坏。所以,为了保障整个社会法治秩序的稳定、良好,为了使社会规则意识养成的土壤更加肥沃,私权也必须受到严格规范。
(四)党员干部为社会规则意识的养成引领风尚
商鞅曾说过,“法之不行,自上犯之”。党员干部在社会中有特殊的地位及影响力,他们的言行对普通民众而言具有很强的示范和引导作用。在党员干部中树立正确的规则意识,不仅有助于纠正权大于法的风气,提高依法办事能力,还可以促进依法行政各项部署的顺利实现,为中央全面深化改革任务的完成提供有效保障,對于引领全社会形成自觉尊崇与服从规则的风尚、树立宪法法律在人民群众心中的绝对权威以及法治环境的改善也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治理一个国家、一个社会,关键是要立规矩、讲规矩、守规矩。”强化和提高全社会的规则意识,成为法律实施乃至建设法治国家的关键性因素[7]73。只有当一个国家和社会整体的规则意识提高了,真正做到习总书记所说的“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规则才能真正发挥它的积极作用,更加有力地打击和处罚违反规则的人,更加有效地保护遵守规则的人。人人各守其规,各负其责,法律实施就会取得良好的效果,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建设目标才会逐步地实现,建设美好中国的愿景也不再遥远。
[1] 韩大元.宪法思维四讲[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7:141.
[2] 王利明.法治 良法与善治[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53.
[3] 刘哲昕.法治才是硬道理[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5:59.
[4] 刘锐.领导干部法治思维十讲[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5:50.
[5] 张建伟.法律稻草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
[6] 胡锦光.新时代党员干部的法治思维[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8:192.
[7] 武步云.法治意识与法治政府[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8.
[8] 郝铁川.法治随想录:法治如何变革中国[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6:140.
责任编辑:孙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