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心“误伤”

2019-09-16 14:37
珠江水运 2019年14期
关键词:港务人身服务队

【案情回顾】

2015年,受雇于搬运服务队的某甲在广东某码头从事装卸工作时,某港务公司的天车司机,在未仔细观察作业环境的情况下,错误操作吊机,以致吊钩勾倒扶梯,导致某甲从扶梯上跌落到地面受伤,造成全身多处伤害,构成三级伤残。

根据某港务公司与搬運服务队签署的《装卸作业及劳动作业服务承包合同》,搬运服务队承包某港务公司码头货物(货柜)装卸辅助作业,搬运服务队系个体工商户,无相应资质。而天车司机是某劳务派遣单位的派遣员工,某港务公司是用工单位。

2017年,某甲将某港务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经济损失。法院最终认定某港务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判令某港务公司向某甲赔偿约人民币一百三十多万元。

【争议焦点】

本案涉及两个争议问题,一是雇员在雇佣活动中致第三人人身损害的责任如何划分;二是案涉赔偿金额是否应扣除受害人已获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和人身意外保险金。

一、雇员在雇佣活动中致第三人人身损害的责任如何划分

第一,本案无论是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还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均适用侵权法律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本案中,因天车司机是某港务公司雇请的员工,在事故发生时,属履行工作职务,故对于本次事故造成某甲的损失,应由某港务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某港务公司认为搬运服务队未派人在场向天车司机传送信息,导致天车司机无法得知扶梯上的人员情况,某甲未将全部挂钩平放于集装箱顶部导致挂钩滑倒,各方均有违反规程之处,应承担相应责任,而法院认为某港务公司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案中,应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依据“过失相抵”原则来分配责任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依此规定,这里的过错应该指的是“故意或重大过失”。某港务公司将劳务外包给没有资质的搬运服务队,该外包行为本身就存在风险,且在外包协议中未明确操作规程,也不能证明某甲及搬运服务队存在一定过错,天车司机操作失当是某甲受伤的主要原因,因此,某港务公司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二、案涉赔偿金额是否应扣除受害人已获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和人身意外保险金

本案中,某港务公司认为某甲是双重索赔,某甲已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和人身意外保险金,应减免某港务公司的赔偿金额,法院并没有采纳该观点,律师分析如下:

第一,工伤保险待遇与第三人侵权赔偿系基于不同法律关系,与不同赔偿主体之间产生的法律责任,受害人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和第三人侵权赔偿,均有充分的法律依据,两种权利并行不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法院认为,某甲虽然在工作过程中受伤,即使某甲获得工伤保险待遇,但不能以此减轻或免除侵权人的侵权责任。

第二,至于某甲从保险公司获得的保险金应否在本案予以扣除的问题。搬运服务队为某甲等人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人身意外伤害险是非强制性保险,具有自愿性,其商业性决定了给付赔偿款的无条件性,第三人系因侵权行为而产生赔偿义务,二者不存在替代或包容关系。因此,某甲从保险公司获得的保险金,无需从本案认定的损失中予以扣除。

【律师观点】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结合上述案例,为避免类似的败诉,律师提出如下建议:

一、加强管理,全面提升港口工作人员素质

港口作业作为一项专业以及具有一定危险性的工作需要从业人员具有严谨的工作态度和专业知识,港口企业作为港口作业的专门单位,应当对作业的环境安全严格管理,防微杜渐。

在制度设计方面,应制作风险防范操作手册或海事纠纷紧急应对方案等;在人事设置方面,应配备顾问律师或法务人员,做好业务风险和法律风险的衔接;在人员培训方面,应利用宣讲、考核等方式,提升港口工作人员的法律风险、安全意识;在服务合作方面,应谨慎选择服务外包公司,明确工作范围和操作规程等,切实履行安全作业制度。

二、防范风险,重视劳务派遣协议内容的审查

港口企业不但要注重选择有资质的、服务口碑良好的劳务派遣单位,还应重视劳务派遣协议内容的审查。

在实践中,很多港口企业往往忽视对劳务派遣协议的审查,当发生争议原本应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或者双方共担的法律风险,可能因为合同条款的疏漏而由用工单位独自承担赔偿责任。

例如上述案例,被派遣员工在工作期间致害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假如天车司机没有操作资质,则劳务派遣单位是有过错的,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这种情况应由用工单位承担责任,劳务派遣单位若有过错承担补充责任。虽然法律规定了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有权向劳务派遣单位追偿,但实践中用工单位在派遣协议中对双方责任的分担没有明确约定,一旦发生事故,用工单位承担了全部责任后,再向劳务派遣单位追责则增加了处理难度。

港口企业在签订派遣协议时,建议关注以下内容:(1)明确、具体地约定所需派遣员工的资质要求,防止派遣单位滥竽充数;(2)协议与劳动合同在内容上应保持协调一致,不能出现矛盾;(3)对于派遣协议中涉及法律关系认定及权利义务等内容必须进行明确约定。比如劳务派遣协议中有关派遣员工的岗位安排、报酬支付方式及社保缴纳等内容;发生工伤、侵权、劳动争议等费用如何分担;派遣员工的退回及补偿金支付等重要内容必须有所明确约定。

综上所述,港口是国民经济基础产业,在综合运输体系中发挥着重要的枢纽作用,港口也是粤港澳大湾区经济建设与发展的重要战略资源,随着经济发展和港航事业的快速增长,用工需求量也之不断地增加,港口企业的用工形式日趋多样和灵活,劳务承包公司、劳务派遣公司已经成为港口发展不可或缺的部分。

因此,港口企业应对劳务派遣用工产生的风险给予高度关注并持续完善相关防范措施。

本专栏律师:

胡淑君,广东盈隆(东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毕业于暨南大学,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和良好的法学理论素养,擅长于民商事争议、劳动人事管理、知识产权与市场竞争领域。

广东盈隆(东莞)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18年,是在盈隆总所指导下设立,旨在响应国家“一带一路” 政策和“大湾区”建设号召,致力 于服务港航事业,助力东莞地方经济发展。盈隆律所根据东莞地区的实际情况,深入开发了环保服务产品、港口项目管理产品、海商事诉讼仲裁服务产品等特色法律服务产品,填补了律师服务行业在港口项目管理方面的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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