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志国
家事裁判文书的目的是什么?
2014年,张峰和陆羽在经过一段时间的自由恋爱后登记结婚,婚后两人育有一对双胞胎女儿张小慧(长女)、张小颖(次女)。婚姻期间,二人因家庭琐事发生多次争吵,夫妻感情长期不和睦。2016年5月张峰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被驳回,后两人一直处于分居状态。2017年,张峰再次起诉要求离婚,双方同意离婚,但对子女抚养问题存在争议。法院准许张峰和陆羽二人离婚,判决长女张小慧由父亲张峰抚养、次女张小颖由母亲陆羽抚养。
判决生效后,陆羽一直未实现对次女张小颖的现实抚养,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张峰依照已生效判决将次女张小颖交由自己抚养,以实现对次女张小颖的现实抚养。由此,拉开了一场抚养权执行拉锯战的大幕,也引起了我们对家事裁判文书之目的的反思。
2018年1月,申请执行人陆羽依据已生效的民事判决法律文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张峰,要求其将次女张小颖交由自己抚养。
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峰发出强制执行通知书、传票等法律文书,要求其将次女张小颖交由申请执行人陆羽来抚养。张峰在收到相关法律文书后,未按照执行通知书确认的时间履行交付次女张小颖的义务。
为推进执行本案的工作,法院执行工作人员于2018年4月先后多次去张峰家中,发现双胞胎姐妹并不是由张峰现实抚养,而是由张峰父母代为抚养。执行法官与申请执行人一同前往张峰父母的住所,找到了次女张小颖及其实际看护人。
申请执行人陆羽尝试抱回次女张小颖,但因自离婚后张峰不愿陆羽见张小颖,母女长时间不接触,张小颖已对母亲感到陌生。当母亲要抱她时,小颖表现出强烈的排斥和反抗。张小颖不愿跟其母亲一起生活,此次执行也就告一段落了。
后申请执行人和法院都曾多次要求张峰将张小颖交由孩子母亲抚养,张峰表示孩子不愿意和母亲生活,而且自孩子出生以来,陆羽都没履行作为母亲应尽的职责和义务。所以,张峰也不愿意将小颖交由陆羽抚养。陆羽解释,孩子自出生以来多由爷爷奶奶现实抚养,离婚后张峰及其父母更是多次阻挠自己探望两个孩子。
法院基于子女利益最佳的考虑,将次女张小颖判由母亲抚养。但张小颖现实是由被执行人张峰父母代为抚养,从教育、生活等多方面来看都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和未来发展。经法院多次调解和协商,双方依旧未达成一致意见,张小颖的现实抚养去向扑朔迷离,也给本次抚养权案件的执行蒙上了一层厚厚的阴影。
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法院决定对被执行人张峰采取强制措施,以督促他履行交付未成年子女的义务。首先,执行工作人员查得张峰有若干个银行账户,法院依法将其银行账户予以冻结。采取该措施后,张峰迫于压力,来法院进行沟通并希望解除对其采取的强制措施。法院告知他要及时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否则,将采取进一步强制措施。
在冻结张峰的银行账户后,张峰依旧未将张小颖交由孩子母亲陆羽抚养。法院执行工作人员多次催促张峰履行义务,他都置之不理。为不陷入僵局、督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法院决定采取进一步的强制措施,对被执行人张峰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作者供图
信用惩戒措施对张峰产生了明显震慑效果,由于出行不能乘坐高铁、飞机,给张峰的生活带来了诸多不便。张峰对此极为不理解,他认为:“已生效法律文书只是确认次女张小颖由母亲陆羽抚养,我已经配合法院执行了,只是孩子不愿意和母亲一起生活。执行法官和孩子她妈去家里抱孩子,执行法官也看到了这一幕,不是我不配合,是孩子不愿意。凭什么对我采取这么多限制措施!”
8艘冷战时期的“奥斯卡”级巡航导弹核潜艇仍在服役,该级潜艇装备了24枚大型P-700“花岗岩”型(SS-N-19)反舰巡航导弹。有报告指出,这些潜艇中有些被改装携带“口径”和“缟玛瑙”导弹。
总之,在张峰眼里,不能因为孩子不愿意和母亲一起生活,就对自己采取强制措施,这样没道理。“再说,判决书上也并未明确写明我的义务,我也没有阻碍执行法官和她妈妈去接孩子,只是孩子不愿意而已。”所以,张峰多次向法院要求解除强制措施。法院认为,在未征得申请执行人陆羽同意前或义务没有履行完毕前,已采取的强制措施不予以解除。
在多次调解未果的情况下,法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信用惩戒措施,但均未收到较为有效的执行效果。在与张峰的多次谈话中办案法官发现,张峰对执行依据存在很大疑问,认为判决文书并未列明自己的义务,不能对自己采取强制措施。这不禁让人思考,是否应该从执行的视角去反思和审视当前的家事裁判文书?
多次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后,均未收到期望的执行效果,申请执行人未实现对次女张小颖的现实抚养,这让生效判决几欲沦为“一纸空文”。为进一步推进该抚养权案件的执行,该院的执行法官专业会议决定对案件进行讨论,并研究解决方案。
经讨论发现,执行法官对此类抚养权案件执行的关键问题存在较大分歧,分歧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抚养权案件是否可以强制执行。一种观点认为,本案子女人身是抚养权执行标的,但因人身不可作为执行的标的,所以,抚养权案件不具有可执行性。另一种观点认为,抚养权案件执行标的不在于子女人身本身,而应是一种协助行为或义务,因此可以强制执行。
其次是对执行依据是否满足明确性要求存在争议。不言自明,一旦执行内容模糊不清,将会给执行工作带来不便。如在离婚判决中涉及抚养权判决的内容大多简单地表述为“婚生子或女某某由原告或是被告抚养”,并未在此部分列明相关协助义务或是排除抚养权获得人实现现实抚养的义务。也正因如此,一部分观点认为,涉及抚养权归属的判决内容未列明协助义务或是其他义务,因而无法申请强制执行。而多数观点认为,尽管在文书中未列明被执行人的协助或其他义务,但这项内容应当是抚养权归属判决中的题中应有之义。
因此,不难看出该抚养权案件执行争议产生的根源在于执行依据不够明确,这里的不明确既有裁判结果上的不明确,也有说理部分的不明确。
>>张志国 作者供图
一方面,未在家事裁判文书中明确被执行人交付子女的义务;另一方面,也未在家事裁判文书说理部分说明未成年子女的现实抚养状态。正因为家事裁判文书的不明确,对一些关键问题尤其是判决结果中的核心义务语焉不详,导致了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产生了诸多争议,进而致使抚养权案件的执行工作陷入执行不能的被动局面。
裁判文书是司法的最终产品,裁判文书既包括了案件的基本信息、程序性事项、事实认定、自由裁量等多个要素,裁判结果又是其核心内容,真实体现了审理和裁判全过程。
家事裁判文书与其他裁判文书一样,具有明显的目的属性,然而家事裁判文书本身又承载着特殊的使命和功能。家事裁判文书面临对象特殊,如何通过司法裁判的方式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化解或是弥合家庭生活中的分歧,缓和家庭关系,促进社会和谐是家事裁判文书必须要考虑的。
笔者认为,家事裁判文书之首要目的,就在于解决家事纠纷。一旦家庭纠纷到了无法自我调解、自我修复的地步,进入诉讼程序,希望借助司法手段来解决家庭生活中的矛盾和冲突。此时,就家事纠纷的当事人而言,就是希望家庭生活纠纷能在法院的主持和推动下得到解决。家事裁判文书是家事纠纷化解最为直接的载体,所以,家事裁判文书重要目的就是解决家事纠纷,修复家庭关系。
家事裁判文书的第二重要目的,就是裁判结果对家庭生活中的人身和经济关系具有指导和示范功能。家事裁判文书对家事生活的示范引领作用是家事裁判文书的间接目的,对家庭生活的各种关系具有引导作用,有利于树立良好家风,培育社会风尚。
家事裁判文书的第三重要目的,在于家事裁判文书应当明确,具有可执行性。除一部分涉及确认性质的家事裁判文书之外,家事裁判文书判决结果明确、具体,对执行具有重要意义。
具体来说,家事裁判文书中的一部分会进入强制执行程序,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就只能严格依照判决结果来执行。一旦判决结果明确性不足或是执行内容含糊不清,将会给执行工作带来诸多分歧和障碍,甚至不乏有部分家事裁判文书因判决结果不明确而最后沦为“一纸空文”。
正如本案的执行依据,在家事裁判文书的判决结果中未明确被执行人交付子女及协助申请执行人实现现实抚养的义务,导致执行法官间对案件执行产生诸多分歧。不仅如此,不明确的家事判决内容,也导致法院在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时说理上的被动。
家事裁判文书的受众不仅是当事人、社会公众,最终可能流向执行工作人员。所以,家事裁判文书不仅要让当事人一目了然,还应具有明确的结果,便于执行。
家事裁判文书的改进要紧紧围绕其目的展开,充分考量不同主体对家事裁判文书的期待。从现阶段家事裁判文书的强制执行实践中发现,文书的目的性不够突出、文书说理不够、判决结果不明确等问题相当普遍。例如准予离婚判决结果一般由三方面内容组成:确认离婚关系、夫妻共同财产分配及子女抚养权的归属。自判决生效之日婚姻关系解除,夫妻共同财产分配判决的内容可依法强制执行,唯子女抚养权归属的部分在后期的实现上存在诸多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判决结果不明确带来的。
因家事裁判文书判决结果明确性不够、目的性不突出的问题导致家事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困难的情况时有发生。所以,增强家事裁判文书的目的性,应当是当前家事裁判文书改进的重要考虑。
建议在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家事裁判文书中,要明确现实抚养人在一定期限内,将未成年子女交付给抚养权获得一方的义务,并在家事裁判文书说理部分写明未成年人的现实抚养情况。
(文中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