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裁判:坚守初心,执着追求

2019-09-16 09:46陈峰侯俊芳张智全
民主与法制 2019年32期
关键词:王华抚养费法庭

陈峰 侯俊芳 张智全

走进家事法庭的那一刻,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法官眭欧丽总是喜欢环视法庭一周,找寻孩子的踪迹,这是她从事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十多年来,养成的雷打不动的审判习惯。对法庭短短几秒的环视,如今已俨然成了眭法官的庭审标配动作。

“身为人母,我深知离婚对孩子造成的伤害。庭审中,我会有意识地跟孩子对视几秒,而就是这几秒,我看到了或是不谙世事的天真,或是超乎年龄的冷漠,或是深埋心底的仇恨……这些孩子的眼神,总让我不禁想多说两句。”眭法官如是说。

答应的,一定要执行

2018年5月10日,眭法官像往常一样身着法袍走入法庭,一眼就认出了坐在原告席上的李远斌——一个稚气未脱尚不足8岁的孩子。今天,他坐在法庭之上,状告的却是自己的亲生母亲王华,要求母亲给付4200元抚养费。陪在他身边的,正是他的父亲李庆明。显然,这是小远斌人生旅途上未曾遇到过的“大场面”。他感觉有点紧张不安。眭法官习惯性地与他对视了几秒,他眼神中透露出懵懂,他不明白自己为何来到了法庭,而且要与自己的母亲对簿公堂。

“小朋友,不要害怕,今天把你跟爸妈叫来,主要是了解一下情况,你如实回答就行了。”眭法官柔声说道。

咚!法槌敲下,庭审开始!

小远斌的父亲李庆明与母亲王华于2009年12月8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正式步入婚姻殿堂。婚后,夫妻二人也曾相敬如宾,特别是2010年8月6日,小远斌的呱呱坠地,更为小两口的生活添加了别样的精彩。

然而,好景不长。随着夫妻二人性格不合、矛盾的加剧,三天一小吵五天一大吵逐渐成了整个家庭的主旋律。2015年6月8日,李庆明与王华的婚姻走到了尽头,两人以协议离婚的方式结束了只有不到五年的婚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婚生子李远斌现年4岁,由男方抚养并行使监护权,女方从2015年6月起每月承担生活费350元到儿子18岁为止。学费由男方承担,医疗费1000元以下的由男方承担,1000元以上的凭发票由男女双方各承担一半。”

离婚后,王华再婚,并又生育了一子。与前夫离婚后,王华按照协议的约定一直按时支付小远斌的抚养费,直到2017年1月份。此后,李庆明多次给王华打电话,但都被拒接。法庭上,王华无奈地说:“我丈夫也是再婚,与前妻有一个女儿,现在我俩又生了一个儿子,还有双方的父母亲需要供养,经济压力实在太大了……”很快,庭审在双方的最后陈述中结束了。法庭内,小远斌躲在父亲身后,偷偷地瞄着母亲王华。显然,他与母亲已经有些生疏了。

随着庭审的结束,案情也变得清晰起来。法庭认为,李庆明与被告王华离婚时,双方对子女的抚养问题已经协商一致,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抚养费用也符合当地的消费水平,被告应按照协议约定支付2017年2月1日至2018年1月31日的抚养费4200元。

不公的,一定要改变

2011年,34岁的四川人周芳经人介绍认识了37岁的重庆人文青林。也许是到了该结婚的年龄,二人在简单了解后,于2012年10月19日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不久,漂亮乖巧的女儿文之涵降生,文青林兴奋得不能自已。不过,现实的问题也摆在了他眼前:妻子没有工作,孩子抚养是一笔大的开销,赡养父母也需要钱。于是,文青林不得不远赴北京赚钱养家。由于长期分居两地和父母不适当的参与,文青林与妻子之间的感情逐渐出现了嫌隙,二人经常因生活琐事争吵。为了缓和两人之间的关系,文青林最终还是选择回到家乡重庆创业,小两口租下门面开起了小餐馆。

文青林原本以为,自己的归来能够缓和与妻子之间的紧张关系,逐步加深夫妻感情。但事与愿违,随着二人在一起生活的时间增多,性格的差异也就越发明显,吵架也就成了家常便饭,最终不得不劳燕分飞。2017年2月20日,二人以协议的方式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女文之涵,现年4岁,由女方抚养并行使监护权,男方不承担任何费用;餐馆的经营权归女方所有。”就这样,一纸文书,一别两宽,只求各自安好。

屋漏偏逢连夜雨。离婚后不久,周芳经营的餐馆因周边拆迁户的搬离,客源大幅减少,餐馆生意也迅速由盈转亏,面临倒闭。而女儿文之涵已进入幼儿园,又报名参加了一些艺术类补习班,这是一笔不小的开支,让周芳感到了前所未有的经济压力。为了保障女儿基本的学习和生活需要,周芳多次给文青林打电话沟通,但文青林都以离婚协议已写明他不需要承担任何费用为由,拒绝给付女儿的抚养费。

万般无奈之余,周芳作为女儿文之涵的诉讼代理人,一纸诉状将文青林告上法庭,请求判令文青林从2017年3月1日起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至文之涵年满18周岁时止,且以后文之涵的住院医疗费用、教育费按照实际发生的票据总额各承担一半。

翻开卷宗,映入眭法官眼帘的是:“原告文之涵,女,2013年2月12日出生。”“原来只是一个五岁的孩子。”眭法官想到。开庭时,因为文青林离婚后又去了北京打工,所以文青林的母亲廖俊秀作为委托诉讼代理人出现在法庭上。文之涵看到廖俊秀时,没有喊“奶奶”,只是瞥了一眼,眼神中带着镇定与陌生,也许是听惯了大人之间的争吵和许久未见的缘故吧。周芳和文之涵落座原告席,廖俊秀落座被告席,眭法官盯着文之涵看了几秒,文之涵展现出超乎年龄的冷漠。

“也许她已经意识到妈妈和奶奶又要开始吵架了吧。”眭法官不由暗自叹息。为了防止庭审变成“战场”,给文之涵造成不必要的心理阴影,眭法官说道: “今天开庭主要是解决孩子的抚养费问题,孩子也到庭,提两点要求:一是必须遵守法庭纪律,不该做的事不做;二是必须控制好自己的情绪,不该说的话不说,特别是在孩子面前。”

庭审进行得十分顺利,举证、质证、辩论、最后陈述等程序都有条不紊地推进。眭法官注意到,文之涵全程没有说一句话,有时候抬起头看一下坐在旁边的母亲,有时又瞥一眼坐在对面的奶奶,然后低下了头……庭审后,眭法官把文之涵单独叫到了心理辅导室,听文之涵很淡定地讲述:“妈妈和奶奶关系不好,经常吵架。”眭法官安慰她说:“大人的事你不要想太多了,争取做一个乐观向上的小朋友,好不好?”文之涵点了点头。

回到办公室,眭法官拿起了办公桌上的电话,拨通了文青林的电话。文青林解释说,自己在离婚时将餐馆给了周芳,在离婚协议中也明确不支付任何抚养费,如果周芳非要支付抚养费,他愿意抚养文之涵,不要周芳的抚养费。眭法官说:“于情,文之涵是你的女儿,毕竟血浓于水;于理,自己的女儿生活有困难,你应当担负起父亲的责任;于法,抚养协议并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的合理请求。”文青林沉默了。

孩子的眼神不会骗人,那异乎寻常的冷漠已经让小小年纪的文之涵远离了天真。其实,对孩子来讲,离婚并不致命,真正的伤害来自父母及其他近亲属之间离婚前后的争吵、指责甚至谩骂。鉴于夫妻离婚对孩子心灵的巨大伤害,眭法官决定,案件裁判时一定要以能够终止大人之间的争吵、还孩子一个温暖的亲情为根本原则。考虑到文青林最大的心结就是离婚协议中已写明他不需支付任何抚养费,眭法官决定从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说理。

家事判决,要对症下药

小远斌的案子中,在写判决时,那双天真又怯懦的眼睛又浮现在眭法官的脑海中。为了孩子的未来,也为了挽回双方当事人曾有的亲情,眭法官在判决书中满怀深情地写下这样的文字:

“孩子的成长如同树苗一般,肥沃的土壤,充足的阳光、空气和水分,能够令树苗茁壮成长。而对于孩子,除物质需求外,对他施以爱心和关心,才能令他快乐地成长,才能让他更加乐观、坚强地面对生活中的任何困难和挫折。被告王华与李庆明的婚姻关系虽然已经解除,但双方仍应为孩子的成长作出最大的努力。二人应放下彼此的成见,为孩子的成长创造良好的环境,即使不能给予孩子完整的家庭,也应相互积极配合,给予孩子完整的父爱和母爱,让孩子能幸福、快乐地成长。本院期待李远斌的父母能够放下各自的恩怨,给孩子更多的正能量,帮助他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让其走上幸福自信之路。”

判决书的关爱之情溢于言表,让李庆明、王华这对曾经水火不容的夫妻感动不已。

>>陈峰 作者供图

在文之涵的案子中,眭法官在判决书中这样写道:“《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尽管原告母亲与被告离婚时约定文之涵随母亲周芳生活,被告文青林不支付抚养费,是双方离婚时的真实意思表示,但周芳现在经济状况下降,而文之涵的学习支出增加,被告不给付抚养费已影响原告基本的生活和学习需要,故本案符合增加抚养费的法定条件,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并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原告文之涵现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的请求,应予支持。

“关于抚养费的具体金额,综合考虑原告自身的生活学习需要、原告母亲的经济状况和被告的经济负担能力,本院依法调整为被告文青林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400元为宜;原告文之涵所支出的住院医疗费用、教育费,凭票据由被告文青林承担50%。”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事纠纷如生了病的社会细胞,家事法官就像诊疗社会疾病的医生,看遍人生冷暖、兄弟反目、妻离子散,而家事裁判文书就是法官开出的药方,说理充分的裁判文书能够发挥修复情感、弥合亲情的功效。眭法官看了看堆满桌案的卷宗,她明白,这每一本卷宗的背后,都是一个个家庭的分分合合、一个个孩子的喜怒哀乐。

孩子最能触动人性深处的柔软,让孩子恢复原本的单纯与快乐,这是她进行裁判文书说理的内生动力,也是她从事家事审判的初心所在。

(文中人物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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