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企业“绿色化”中环境规制方式的选择

2019-09-13 02:39:32李斌锐澳门科技大学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环境资源法研究所2018级博士
世界环境 2019年4期
关键词:绿色化传统型环保型

■李斌锐 澳门科技大学、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环境资源法研究所2018级博士

交通运输企业“绿色化”指交通运输企业使用节能环保型交通工具代替传统型交通工具,有利于减缓大气污染,提升环境质量,是实现“绿色交通”的重要举措。但是由于节能环保型交通工具相比于传统型交通工具造价高、成本大,交通运输企业并不会自发地更新交通运输工具并使用环保型交通工具,由此,需要选择运用相应的环境规制方式对其进行促进。

在环境规制变迁的进程中,可以将环境规制分为三代。第一代环境规制即命令控制型的环境规制,例如《节约能源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交通运输营运车船的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用于营运”。由法律条款可以看出,第一代环境规制功能止步于“不违反”,无法促使企业寻求环境问题的最优解,因此,第一代环境规制方式仅能使得企业在一定标准范围内使用交通运输工具,并不能促使企业使用节能环保型交通工具。

随着第一代环境规制自身缺陷的大量暴露,产生了第二代环境规制,其选择运用市场与经济激励机制为规制方式引导企业实施减轻环境负荷的行为,其中环境税和许可权交易可以被认为是第二代环境规制的核心组成部分。从理论上讲,环境税能够起到激励企业更新交通运输工具并转而使用节能环保型交通工具的作用,由此,许多学者提出了运用环境税促进“绿色交通”的建议。然而在现实中,不同品牌的交通工具价格参差不齐,并且像汽车这样的交通工具更新换代速度极快,易在较短时间内出现价格剧烈波动的现象,这使得动态、适宜的环境税费的定价在实践中具有相当程度的难度,同时,税费的收取需要依据大量信息,执行成本较大。因此,环境税费制度在交通运输企业“绿色化”过程中极易出现“失灵”的现象,单纯地依靠第二代环境规制或者说单纯依靠环境税费制度依然难以促进交通运输企业的“绿色化”。

相比于前两代环境规制,第三代环境规制在范式上有着深刻变迁,在规制方式层面,摒弃了“政府直接干预”的方式,转变了行政机关的功能,采用了相对间接的规制方式,包括信息交流、程序指引、协商合意、合作治理等,从而尽可能地促进企业进行自我管理。第三代环境规制方式能够极大地促进企业自发寻求环境问题的最优解,从而推动绿色商业的发展。例如信息交流可以使得交通运输企业为提升自身声誉而选择节能环保型交通运输工具。同时,第三代环境规制方式还具有能够顺应社会发展形势,灵活应对环境问题、提升规制效率、节约监管成本、平衡各方利益、强化风险预防等优势。所以,应当在运用环境税费制度的基础上或者在环境税费制度失灵时,充分运用第三代环境规制方式保障和促进交通运输企业“绿色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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