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明明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环境资源法研究所2018级硕士
中国交通运输领域存在发展方式相对粗放、运输结构不尽合理、绿色交通治理体系不尽完善、治理能力有待提高等问题,导致交通运输难以有效满足新时代人民日益增长的对优美生态环境的需要。
绿色交通指包含运输结构优化、组织创新、绿色出行、资源集约、装备升级、污染防治、生态保护七大要素的交通运输系统。2017年交通运输部发布了《关于全面深入推进绿色交通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试图对中国“绿色交通”发展进行整体性布局,但《意见》本身却忽视了对交通噪声污染的防治;从理论界来看,学者在论及“绿色交通”理念时也对交通噪声污染的防治关注甚少。从“交通噪声污染”这一概念的内涵与外延上来看,防治工作应当属于“绿色交通”污染防治要素集合内的子项,在地位上应与交通大气污染防治处于同等地位;同时,“绿色交通”应“以人为本”,有鉴于交通噪声对城市居民身心健康的不良影响,防治工作应当作为“绿色交通”发展过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加以重视。
在中国环境法学理论体系中,噪声污染防治作为能量流污染控制法律制度的组成部分,是环境污染防治的重要环节。一方面,环境噪声使人们的心理或生理机能产生不愉快,因而被称为“感觉性公害”,现行法律是否将其称之为“污染现象”只存在文字定义之差,不影响防治措施的采取,所以从实质上看,噪声毫无疑问属于一类“污染”。例如《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噪声”属于污染,并赋予产生噪声污染的企业以防治义务,这也在实证主义层面证明了噪声污染防治应当是环境污染防治法的着眼点之一。另一方面,“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作为专门一章被规定在2018年修正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与“工业噪声污染防治”“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一起构成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全部内容,这意味着交通噪声已经构成一种类型化的污染,成为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重要组成部分。
综上所述,交通噪声污染防治之于绿色交通发展的理论意义,可以进一步表达为交通噪声污染防治是绿色交通发展的重要环节,目的在于更有效地满足新时代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中国应当合理看待交通噪声污染防治在中国当前绿色交通发展过程中的地位与作用,强调在绿色交通发展中既要坚持生态优先,又要坚持以人为本,不偏不废,方可建设成交通强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