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随着社会的进步,婚姻家庭的离婚率日益增加,成为生活中关注的热点。在众多离婚案件中,无过错的一方经常得不到补偿,未被出台的离婚损害赔偿法,这部法作为维护无过错一方的权益,在婚姻法中也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这是法律跟随时代变化因人所需的重要体现,也是我国法律不断完善的表现。
关键词:离婚;离婚损害赔偿;法律救助措施
中图分类号:D923.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20-0228-01
作者简介:阿依沙吾列·达吾列提汗(1994-),女,哈萨克族,新疆阿勒泰人,法学硕士研究生,新疆大学法学院。
(一)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定义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提出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因一方过错侵犯另一方应该享有的合法权益,导致双方婚姻关系走向离婚的地步,所以这里的离婚损害赔偿是被受害一方在提出离婚诉讼时可享有有过错一方的损失赔偿的民事法律制度。在我国的婚姻家庭立法方面,如今离婚损害赔偿成为立法的一大进步。
(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特征
1.离婚损害赔偿中,侵害配偶一方(主体)的特定性;2.离婚损害赔偿,侵害行为的特定性;3.离婚损害赔偿中,受侵害一方的特定性;4.离婚损害赔偿中,侵害对象的特征极其结果的特定性;5.离婚损害赔偿中,有过错一方的侵害方式的特殊性;6.离婚损害赔偿中,给予赔偿前提的特定性等六种特征。
(三)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构成要件
1.婚姻关系的一方对于离婚具有行为上,主观上的过错
离婚损害赔偿的重要前提条件是婚姻双方一方对离婚具有主观上、行为上的过错。这个首要条件表现出过错离婚原则之中的特色。所指的“过错”须是导致离婚的结果。这表明,婚姻关系的破裂是由一方过失或故意所导致的。
2.一方的行为具有违法性
离婚损害赔偿的客观行为要件是过错方行为的违法性,严重违反婚姻法。《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应忠实于对方,相互尊重对方的义务;第二十条规定:夫妻双方有抚养对方的义务,如一方重婚、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明显违反了上述法律义务。
3.请求权人有损害事实
这一项则是离婚损害赔偿中的客观后果要件,有请求权的受害方务必具备损害事实,还包括精神损害及财产损失。按照婚姻法的角度来讲,离婚会是该事实导致的结果。《婚姻法》第46条之规定:请求赔偿须以因破坏婚姻家庭关系而导致离婚为前提。
4.损害事实与过错行为具有因果关系
该项则是离婚损害赔偿的因果关系要件,侵害方的违法行为与被侵害一方损失具有法律上直接的因果关系。按照婚姻法的立法角度来看,存有赔偿问题的前提为直接的因果关系。
《婚姻法》第46条之规定,离婚损害赔偿由以下四种情形组成:
(一)重婚
在婚姻关系中违反规定最严重的之一是重婚,使原有的婚姻关系变得名存实亡。所以,一方重婚导致离婚的,被侵权一方是可以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与配偶结婚或者明知是与配偶结婚的,以重婚罪论处。”这里的婚姻是:夫妻之间的婚姻是依法登记的,而事实上的婚姻是作为长期的结合而公开的。重婚的第46条是当一个人的配偶结婚并有了第二次婚姻,这并不是说他们认识一个有配偶的人而并未解除婚姻关系前与之结婚的状况。法律意义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是它的兩种表现形式。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还并未解除婚姻关系且与之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状况是法律上的重婚。该做法严重破坏了一夫一妻制度。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司法解释第2条规定中将其定义为“有配偶者与婚姻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从上述说法来看,界定同居的充足前提条件是“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而配偶一方与婚姻外的异性保持着一种持续、稳定地非共同居住的情况,或配偶一方和婚姻外异性保持一种非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情况都不视为同居。构成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要件有三个:1、有配偶者;2、不以夫妻名义;3、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婚姻关系破裂由“有配偶一方与他人同居”导致时,可以判定成为婚姻法规定的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之一。
(三)实施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家庭暴力的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规定,术语“家庭暴力”本法是指家庭成员的身心犯下侵略行为通过击败,捆绑,切割、限制人身自由的,和频繁的辱骂、恐吓。有些人认为丈夫打老婆、家长打孩子是天经地义的事。当今家庭暴力已成为许多婚姻家庭冲突中的一个普遍问题。近年来,惩治家庭暴力的立法理念不断完善和完善。婚姻法纬度多方面对家庭暴力做出了规定限制。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以作为和不作为的形式对家庭成员蓄意和长期的酷刑是我们称之为虐待的一定数量的身体和精神伤害的结果。遗弃罪是指拒绝扶养、扶养或者扶养有扶养义务的人、年老、年幼、患病或者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的行为。只要丈夫或妻子有类似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导致离婚,受害方有权要求离婚损害赔偿。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
[ 参 考 文 献 ]
[1]林秀雄.婚姻家庭法之研究[J].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116).
[2]张学军.离巧损赔偿制度辨析[J].政治与法律,2008(02).
[3]马忆南.离巧救济制度的评价与选巧[J].法律出版社,200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