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涵钰 徐一馨 卢柳 高亚瑞 郭融融
摘 要:法官助理制度是我國司法改革实现法院办案人员有效分类的重要举措,但改革面临着制度落实不力、法官助理定位不明及专业人才的缺失等各种阻力。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有针对性地提出了立法、制度和观念等层面的改进措施,以期今后法官助理制度能在各地基层法院落实到位,为司法改革的顺利进行打好人员基础。
关键词:法官助理;司法改革;角色定位
中图分类号:D926.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20-0207-01
作者简介:路涵钰(1996-),女,汉族,河南南阳人,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刑法;徐一馨(1996-),女,汉族,河南平顶山人,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法理学;卢柳(1995-),女,汉族,河南许昌人,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刑法;高亚瑞(1994-),女,汉族,河南鹤壁人,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刑法;郭融融(1994-),女,汉族,河南新密人,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刑法。
目前全国各地都在开展法官助理的改革试点,将法官助理作为司法辅助人员的重要构成部分,协助审判工作的进行。对于立案数量最多、办案压力最多的基层法院来说,让法官助理在法院工作中贡献力量显得更为迫切,现实情况却不尽人意。及时对改革过程中的经验教训进行深刻反思与细致总结,探究法官助理在司法审判中的应有地位和相应职责,从而推动法官助理制度的顺利构建尤其是在基层的落实。
中国法官助理制度改革自1999年开始,最高法颁布的第一个五年纲要提出“对法官配备法官助理进行试点”,2000年初,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率先配备法官助理,法官助理制度由空谈变为现实。2004年9月,最高法又下发了开展法官助理试点工作意见的相关文件,正式确定在北京市、广东省等省市的若干法院试行法官助理制度,目前法官助理制度自提出已经近20年,制度自身的某些问题随着时间的流逝也渐渐显露出来。
(一)法官助理制度相关法律文件不够完善
现阶段可以参考的法律文件当中对于法官助理制度改革的具体操作涉及较少,尤其是在选任、考核、晋升途径、薪资待遇等方面都没有详细的参照文件,致使不同的地区,不同有的法院在选任和考核方法上都不相同;法官助理的薪资待遇等方面也都因为各个法院的自行规定也产生了差异较大的现象。这些差异反应了法官助理制度模式的不健全和管理上的混乱。
(二)法官助理制度角色定位、职责界限不明确
当前在我国法院系统中员额法官的审判职权有所混淆,例如组织调解以及办理财产保全等,这种情况的出现有很大的可能会为审判质效带来风险。基层法院案多人少,二者职责并没有明确划分界限,往往都是身兼多职。相较于书记员的身份早就有法可证,法官助理一直处于难以验明正身的尴尬境地,甚至有人将法官助理划归为书记员的分支。①
(三)法官助理考核制度急需转变
法官和法官助理之间的模糊分工导致无法对法官助理所负责的职责部分进行工作规范质量的考核,更进一步,无法准确分辨案件审理过程中程序或实体性事项的具体责任承担者。完善的考核制度对顺利平稳推进法官助理改革、提升办案质量显得至关重要,更有助于法院在此基础上制定规范体统的考核标准,作为日后选拔提升优秀法官助理的依据。
(一)立法层面的完善
法官助理制度的具体实施路径应当通过立法固定下来②,及时制定法官助理的相关管理办法,明确界定法官助理的地位与职责、管理方式,列举法官助理的权利义务,招收法官助理的原则以及法官助理考试工作的负责单位、法官助理的晋升途径和考核办法等。
(二)建立集中有效的法官助理培训机制
在法官助理培训方式上,可以选择互联网课程与实践模拟相结合的模式。用实践模拟的方式将学到的知识转化为应用能力,帮助新入职的法官助理适应实务工作。在培训内容上,引入标准化工作方法,通过将法官助理的具体事务抽象为标准的工作流程,在培训过程中让法官助理熟悉工作流程,并能够按照标准化工作流程完成工作任务。
(三)提高法官助理的待遇和晋升空间
注重法官助理的待遇与福利问题,尤其是对业务能力出色、司法工作熟练的法官助理,通过额外奖励,使他们在日常繁重的工作中也能得到满足感,对于考核期结束未能晋升的法官助理,要综合其工作能力及付出酌情提高他们的待遇。法官助理的晋升与其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成绩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因此考核的主体、内容、具体标准等都应当作出细致全面的规定,同时考核必须严格遵守公平公正原则。
法官助理制度是我国司法机关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解决法院“案多人少”的困境,优化资源配置有着重要意义。在顶层设计的宏观指导下和试点先行的实践探索过程中,积极推进法官助理制度向着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目标前进。
[ 注 释 ]
①钱宇,戴晓林.法官助理的招录及晋升问题[J].法制博览,2018.07.
②刘晨.法院改革中制度移植的反思——从‘法官助理回归助理审判员想开去[J].法治论坛,2009(3).
[ 参 考 文 献 ]
[1]李晴.法官助理制度研究[D].北方工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8-5-31.
[2]陈雅丽,徐前权.编制内法官助理职能定位研究[J].法制博览,2018,05,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