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违反出资义务时的公司债权人求偿路径

2019-09-11 11:51林惠敏
法制博览 2019年7期
关键词:违约责任

摘 要:股东出资是一种契约义务和法律复合义务。当股东未能充分履行他们的投资义务,侵犯债权人对公司的权利时,债权人有三种救助权利:代位权、对公司的直接债权,求偿权。在这三种救济中,股东责任的性质和范围、股东享有的辩护权和债权人操纵的困难等方面存在差异。相对而言,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直接承担侵权责任的可能性较大,本文将对当股东违反出资义务时,公司债权人求偿的路径做出剖析。

关键词:违约责任;求偿权;出资义务权

中图分类号:D922.291.9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20-0167-01

作者简介:林惠敏(1989-),女,汉族,福建漳州人,法学硕士在读,福建履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一、引言

公司法第14条第2款是第一次明确承认公司债权人获得这种救济的权利。根据这两款内容,第一条:“当一家公司的债权人要求股份时,股东未能履行或充分履行其投资义务,或撤回其出资以承担公司拆分部分的补充责任时,人民法院应当在未缴纳或者逃避出资的资本和利息范围内予以支持。”第二条为:“人民法院不支持未充分履行其投资义务的,或在承担这些责任后撤回其出资的股东如股东负有连带责任,应当收回他们的捐款。”。公司法第十四条内容为“公司债权人也可以请求“协助其他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撤回其所犯的罪行”。”

在司法解释起草小组中,主流观点是债权人债务的法律依据在于债权人代位权的管理或实践。一些学者明确地肯定了这一观点,本文也认为这个观点与其他股东违反其出资义务的程度有关。如果在这种情况下违反义务,“出资”应被理解为“优先”的概念。在公司法中,也存在着“瑕疵资本对抗”、“虚假出资”、“不当反悔”等现象。

二、债权人代位权在公司法中的适用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属于债务保全制度和适用要件的变更,债务保全制度起源于债务的一般担保理论。所谓债务的一般担保,是指债务关系一旦建立,债务人就应当保证履行义务和所有财产(包括第三方的权利),这对债务人的所有债权人来说都是共同的权利和义务,因此,一般安全不同于特定的安全,从原则上讲,债务人仍可自由处置作为一般安全财产的部分财产,第三人的权利也包括尊重债务的相对性,但上述原则的前提是人与人之间的债务。债务人没有提供足够的资源,处分权和债务人债务的相对性必须限制在债务人财产的不当转让上,这就是债务保全制度的原理。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分付的权利,是对债务人和他人权利的否定。然而,任何法治都具有以下性质:自我约束及自我支持,这个理由造成它的局限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规定适用的规定:第11条规定了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下列条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是合法的;(2)债务人没有履行其到期債务;(3)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4)债务人的债权并不完全是债务人自己的债务权利。换句话说,当债权人代位权在公司法中适用时,两者是否有区别,以及代位权客体的范围如何已被证明。综上所述,债权人代位权的目的是保护责任财产。

三、纠纷解决的思考

“合同法解释”规定了债权人代位权的效力,最后采用了“不进入”的方式。如上文所述,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债权人对第二债务人代位权的诉讼,由人民法院确定。第二债务人应当履行偿还义务。债权人和债务人应当享有和履行“相应债权人的权利和责任”。债务人与次级债务人之间应予以取消。非仓储实践是由于受到了三角债务问题的严重影响。

求偿路径信息的收集与分析是大口径求偿路径管理的重要突破,同时也是拓宽求偿路径征管渠道的需要。为了管理和建立与审计有关的管理信息格式,工商行政管理,海关,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息系统和其他相关部门利用新时代的信息资源、丰富的求偿路径和管理信息库和风险防范机制,与公司债权人进行沟通和协调,使得企业的管理人员提高认识,加强联系,保证生产。为了保障企业的运作和协调和求偿路径管理,我们必须保障信息的通畅。

要发展市场经济,解决“三角债务”问题,就必须调动债权人的积极性,促进债权人的积极代位权的保护和完善,来保障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可以说,公司法是由于采用了仓储制度,才可以满足债权人代位权在这些纠纷中的适用。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的问题将不复存在,国际冲突也将不复存在,债权人也将得到更好的处理。如前所述,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如果采用“仓储”的方式,最大的缺陷在于其影响。其他债权人的初始行为将影响行使代位权的过程。然而,任何制度都很难绝对完善,立法应权衡利弊,减少弊端。现在我们面临的最大问题是对强权债权人和弱者利益的侵犯,以及对弱者利益的侵害。债权人得不到平等的解决,破产的概念和破产法的长期缺失忽视了债权人同工同酬的原则,破产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普通债权人的公平分配。虽然我国目前还存在这一法律漏洞。但是随着破产法的发展,法律会逐渐完善,最终实现公平正义。

[ 参 考 文 献 ]

[1]陕西省国家税务局课题组,牟信勇,寇伟斌,王谦英,王雪绒.求偿路径管理探索[J].税务研究,2014(10):55-60.

[2]彭喜阳,邓亦文,彭金屏.求偿路径的操作层面成因调查与应对建议[J].中国注册会计师,2014(09):118-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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