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黎
摘要:初中生还处于个人是非判断能力养成的一个重要阶段,而道德与法治教育是对学生未来守法规范的参与社会活动的一个提前教育,对素质教育来说有重要的作用。随着经济的发展,教育教学也在不断取得进步,本文将根据中学教学与道德与法治的学科特点进行论述,探讨研究性学习方法在初中道德与法治课程教学的应用。
关键词:研究性学习;道德与法治;整合研究
1 引言
学生在初中阶段,情感和思想方面还尚未成熟,需要有正确的道德和法治观念的指引来规范学生今后的学习和生活,让学生了解基本的道德和法治知识,有利于培养守法公民和构建法治社会。道德与法治的研究性学习,要建立在学生已有的文化基础和学生个人活动中,以科学的方式去主动探索和研究道德与法治的内容。研究性学习是新课程改革的一个重要方向,教师要本着以人为本的理念,积极引导学生对法治现象进行探索,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培养学生的法治意识和批判性思维,让学生在探索实践中将所学知识运用到实际生活中,提高学生对道德与法治课程的认识。
2 研究性学习与道德与法治学融合的方法
2.1 研究性学习理念贯穿道德与法治教学
相对于传统教学理念,研究性学习理念让学生更关注知识的原委,让学生成为学习的主导者,建立起学生的批判性思维,而不是一味地盲从。教育者们要认识到,我们要培养的学生是符合新时代要求的、有思想、有朝气的新一代社会主义接班人,而不是木讷的考试机器。教书育人,更重要的是育人,真正让学生懂得道理,让学生将课本上学到的品质在生活中践行,是每个人民教师的责任。引导学生进行研究性学习有利于学生深入学习道德与法治,让学生对社会道德与法治现象有科学的判断,让学生了解学习道德与法治对个人成长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性。例如,教师可以以某个社会现象作为题目,让学生以所学的道德与法治知识进行分析这种现象反映了怎样的社会情况,具体应该要怎么解决等。以研究性格学习理念贯穿道德与法治学习能够让学生从更加客观的角度出发,培养学生理性分析问题的能力。
2.2 道德与法治要与生活实际相结合
知识来源于实践也要回归实践,我们在进行道德与法治教学时,要善于将课文内容与生活实际相结合起来,让学生将课堂上学到的知识应用在生活实践中,这也是学习的最终目的。初中阶段的学习重要的是对道德与法治素养的培养和基本价值观的塑造,比如在课堂上学到的关于遵纪守法的思想品德,就是希望学生在课外也能将这一品德贯彻,加强自身的思想觉悟,让学生怀着感恩的心面向未来。长期以来,初中道德与法治堂上讲授的知识一般局限在课堂上,教师讲清楚了课文所传达的主旨意思之后就再无其他拓展,这就像是走形式一样,导致学生认识不够深刻。要更好地贯彻新课改的理念,让品德建设放在智力建设的前面,就要强调研究性学习的重要性。教师既要讲授知识,又要讲授学生探索知识的方法, 道德与法治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是反映社会精神文明状况的重要依据。研究性学习要从生活出发,从实际出发,将生活中学生熟悉的案例来进行课堂教学,有利于引导学生透过现象看本质,提高学生对道德与法治理念的认识。
2.3 明确以人为本的教学目的
中学生处在生理和心理发展的关键期,教师背负着重大的教育责任,不能一味地批评,要坚持以人为本的教学理念,积极运用多种方法来引导孩子往正确的方向发展。学生终究是要走向社会,教师在校期间担起对学生人生引导的责任,让学生知道学习不仅仅是学好课程知识,还要明白自己未来要选择怎样的职业道路,个人对社会的价值以及对国家建设的责任。通过道德与法治教学,让学生具备公民应该有的基本素质,让学生初具法律意识,有利于促进法治社会的构建。同时,积极引导学生学习马克思主义思想,善于运用辩证的手法一份为二地看待问题,引导学生探索生命的意义和生存的价值,让学生形成自己的价值观和对社会的责任感。不管是哪一个阶层的学生,都是平等的个体,在我国的法律上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学生要突破常规思维,教师也要善于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鼓励学生向着更好的方向发展。道德与法治的研究性学习最终是为了让学生个人和社会更好地发展,其中人的成长是最关键的,人才是决定社会现状的关键因素,因此在教学中一定要注重学生的思想建设,将以人为本本的教学理念贯穿到科目学习中来。
3 结论
综上,我们的中学道德与法治建设还有很多需要加强的地方,道德与法治学习不仅对学生个人,对教师和学校以及教育部门都有很重的责任。道德与法治对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有重要作用,教育者要重视道德与法治的教学,在道德与法治教学中,教师们要积极引导,根据学科特点有针对性地去制定学习计划,将研究性学习与科目内容有机地结合起来,提高学生的道德水平和法治意识,将课程内容与生活实际结合起来,不断为学生的个人成长和社会发展注入新鲜血液。
參考文献:
[1]宋显秋. 研究性学习在初中道德与法治课中的应用与反思[D].曲阜师范大学,2018.
[2]彭玉斌.道德与法治问题导向式研究性学习——以“爱在家人间”为例[J].中学德育,2017(11):47-48+57.